審理法院: 寶清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黑0523刑初2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3-28
審理經(jīng)過
公訴機關以黑寶檢刑訴(2015)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洪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9日17時許,被告人翟某某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在依寶公路小城子鎮(zhèn)洗煤廠門前路段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相同方向的被害人王某某(男,58歲)、李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翟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jīng)偵查,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翟某某自動到寶清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提出對其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翟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無辯解。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17時許,被告人翟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沿依寶公路小城子鎮(zhèn)洗煤廠門前路段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相同方向的行人即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當場死亡、被害人李某受傷。經(jīng)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63.71mg/100ml。經(jīng)寶清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符合鈍器外作用頭面部造成顱腦損傷而死亡。經(jīng)寶清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翟某某無證、飲酒駕駛無牌機動車上道行駛,未根據(jù)路面情況、可視距離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本次事故的全部因素,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翟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近親屬王帥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0000元,并取得諒解。
案發(fā)后,被告人翟某某在得知他人報案的情況下,積極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有寶清縣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有寶清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黑寶)公(刑技)鑒(法?。┳郑?015)57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有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錦融成法鑒中心(2015)醫(yī)檢字第1084號乙醇定量檢驗報告;有寶清縣公安交警大隊寶公交認字(2015)第20151009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被告人翟某某的戶籍證明;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及收條;有證人祝某某的證言;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有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翟某某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xiàn)場等待,同時積極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翟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某近親屬王帥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人翟某某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qū)徠陂g不計入刑期,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艷麗
人民陪審員王士杰
人民陪審員萬海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