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榆中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甘0123刑初36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1-07
審理經(jīng)過
榆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榆檢公訴刑訴〔2017〕3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7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永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31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白某某駕駛甘****90號"東風風光"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興隆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榆中縣三角城鄉(xiāng)高墩營路口時,將被害人白彩霞、劉峰撞倒后逃逸,致被害人劉峰當場死亡、白彩霞受傷。白彩霞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峰系交通事故巨大鈍性外力造成頸椎骨折,頸脊髓損傷,呼吸循環(huán)即時停止死亡;被害人白彩霞系交通事故巨大鈍性外力造成胸腹部重要臟器損傷,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人白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榆中縣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白彩霞的家屬達成協(xié)議,于當日一次性支付給被害人白彩霞的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46.3萬元;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劉峰的家屬達成協(xié)議,于當日一次性支付給被害人白彩霞的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49萬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到案說明、身份證復印件、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居民死亡醫(yī)院證明(推斷)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提取物證清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交通事故諒解書,證人劉肖艷、吳光玉、周瑜鵬、王濤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忽視行車安全,發(fā)生事故并逃逸,致二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白某某在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對被告人白某某處以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采納。本院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立軍
審判員陳昀
人民陪審員金永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