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汝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汝刑初字第0025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8-12
審理經(jīng)過
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汝檢刑訴(2015)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華惠、陳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07月11日17時15分許,被告人任某駕駛豫QCW165北京福田汽車在省道S219線汝南縣金鋪鎮(zhèn)金鋪街北約一公里處,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皮某某駕駛的豫QB8177號重型半掛貨車時,將被害人吳某某撞傷,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吳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根據(jù)駐公交認字(2014)第41172700053-J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任某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無違法犯罪前科。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任某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任某賠償被害人親屬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10000元并已履行清。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對被告人任某從輕、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皮某某的證言、汝南縣公安局接處警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無違法犯罪前科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犯罪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本案屬過失犯罪,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左龍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