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臺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臺刑初字第4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9-18
審理經過
臺江縣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公訴刑訴(201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江縣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蒙繼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臺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1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貴HB3887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臺盤鄉(xiāng)生態(tài)移民大道由臺盤往凱里方向行駛,行駛至臺盤鄉(xiāng)生態(tài)移民大道與滬瑞線1879KM+30M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沖出公路外墜落路砍下,造成駕駛人楊某某受傷,乘車人張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臺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被告人楊某某的過錯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其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并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部分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受理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楊某某的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及呼氣式酒精檢測現(xiàn)場圖片,司法鑒定報告書及提起血液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尸體檢驗照片及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檢測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潘某某、潘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交通事故刑事諒解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機動車,致使其駕駛的貴HB3887號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翻車造成被害人張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楊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并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部分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社會調查,證實被告人楊某某具備矯正幫教條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綜合全案,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為了依法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萬勝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光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