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關刑初字第6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6-26
審理經過
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關檢公訴刑訴(2015)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及其辯護人陸朝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3時50分許,被告人章某駕駛貴B×××××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滬昆高速從貴陽往昆明方向行駛,行駛至1997km+800m處時,因交通堵塞停駛于快車道上。后被害人羅某駕駛的云A×××××號小型轎車與其追尾,造成羅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經關嶺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章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材料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章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章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提出以下量刑意見:1、是否有駕駛資格不是法定從重情節(jié);2、在賠償過程中行為積極,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可從輕處罰;3.被害人家屬已拿到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將矛盾化解到最小。因此,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3時50分許,被告人章某無證駕駛貴B×××××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滬昆高速從貴陽往昆明方向行駛。當車行至1997km+800m處時,由于前方車輛擁堵,其遂將車停駛于快車道上,導致后方由被害人羅某駕駛的云A×××××號小型轎車與其所駕車輛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羅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法醫(yī)檢驗,被害人羅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并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章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支付了被害人家屬20000元喪葬費,且被害人家屬已通過訴訟獲得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被告人章某駕駛貴B×××××號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給付的363742元賠償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章某,男,1977年10月4日生,漢族,住貴州省盤縣板橋鎮(zhèn)龍洞村四組。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實:2014年3月10日3時53分,關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值班室接安順市營運中心應急大隊永寧中隊葛某電話(151××××1667)報警稱:在滬昆高速貴陽往昆明方向過尾納隧道的一座橋上,有一輛小車與快車道上一輛停駛的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有人員受傷。
3、關縣公交行罰決字(2014)2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解除拘留釋放證明證實:章某于2014年3月12日被關嶺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同月27日拘留期限屆滿。
4、情況說明證實:事故發(fā)生后,經安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民警調查,發(fā)現章某在事故發(fā)生時所懸掛的機動車號牌貴B×××××系假牌,經過調查比對后查實其真實車牌為貴B×××××。
5、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1)機動車牌號:貴B×××××,東風牌大型汽車,檢驗有效至2014年3月31日止;(2)機動車牌號:貴B×××××,東風牌大型汽車,檢驗有效至2013年9月30日止。
6、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章某,1977年10月4日,駕證期限:六年,有效期限:2010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當前狀態(tài):違法未處理,注銷。
7、黔公交認字(2014)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2014年3月28日,經安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章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8、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3月10日,接滬昆高速應急大隊報警,安順市高速大隊直屬五中隊在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趕往現場,立即對駕駛員章某進行口頭傳喚,現場撤離后章某于8時到我隊接受調查。
9、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關民初字第344號民事判決書證實: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支付羅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363742元。不含被告人章某已墊付給死者家屬的2萬元喪葬費。
10、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終審第401號民事判決書證實:該案判決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上訴至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證實:我是安順市高速公路營運中心應急大隊的工作人員。2014年3月9日下午4點,在滬昆高速貴陽往昆明方向2009KM(小巖頭隧道出口)處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我和同事葛某、韋忠勇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為了保證施救的安全需要臨時中斷交通,在和你們溝通協調后下午5點左右開始第一次斷交,但是事故現場道路還是可以半幅通行,第二次需要對事故車輛進行全面施救,道路就實行全部中斷,時間大概是晚上8點左右,同時交警、路政都在永寧收費站分流,讓車輛下永寧收費站走320國道,避免長時間的擁堵,施救結束后大概是3月10日凌晨3點,后面我們又去關嶺掉頭巡查,看下貴陽往昆明方向還有滯留車輛沒有,開到1997km+800m(東方紅大橋)處時,看見一輛小車閃著應急燈在快車道和慢車道中間停起,前面有一輛大貨車,我就從右邊慢車道開過去,發(fā)現小車追到這輛大貨車的右后尾部,我趕緊把車停在大貨車前面快車道上,葛某下車查看那個小車,發(fā)現駕駛員一動不動坐在駕駛室,葛某就對我說:“人好像死了,你把車倒在小車后面,提醒一下后方來車?!蔽揖挖s緊倒車,準備停在小車后方,結果那個大車就開起來了,并拖著小車行駛,情況非常危險,我們跟著大車,并站著快車道和慢車道中間,壓著后面的車怕發(fā)生事故,拉起警報并用喊話器對大車駕駛員進行喊話提示同時也向你們報警,在開了兩公里左右進安龍普隧道,我就開到他前面把他逼停下來,大貨車停下來以后他問我們發(fā)生了什么事情,葛某就說后面有小車追尾在他的大貨車后面了,后面我們就去查看那個駕駛員,用手電照那個駕駛員并喊他,他沒有任何反應,我們就立馬通知消防和急救,急救部門到后確定那個駕駛員已經死亡了。
2、證人葛某證實:我是安順市高速公路營運中心應急大隊的工作人員。2014年3月10日4時左右在滬昆高速1997km+800m往昆明方向發(fā)生交通事故,我和同事李某就從關嶺收費站上高速往安龍鋪隧道行駛,當行駛至滬昆高速1997km+800m處時發(fā)現了這起交通事故,時間大約是3時50分左右,當時我們下車后,發(fā)現大貨車的駕駛室里坐著一個人,大車的大燈、應急燈都沒有打開,大車后面的小車駕駛室內有一個人,大燈和應急報警燈都是打開的,小車駕駛員的頭部都還在滴血,一動不動的。這時我們就把我們開過去的車,開到大車的后面以便警示后面的來車。我下車后,發(fā)現大貨車的駕駛室坐著一人,我以為他知道自己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就沒有提示,我們考慮怕后面的車追尾,就忙著設置危險提示標志,就沒有第一時間把大貨車上的人喊下車,在我們的車移動我們的車輛的過程中,那輛大貨車就發(fā)動車子往前行駛了,后面的小轎車也被大貨車拖著往前移動,我們就通過喊話器提示大貨車靠邊停車,這輛貨車沒有停,我們就跟在后面一邊追,一邊報警,是我報警的。一直到安龍隧道內時,我們看后面沒有來車后超越這輛貨車并將其攔停,攔停后貨車的駕駛員就下車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章某供述:2014年3月9日晚7時許,我駕駛貴B×××××重型貨車從貴陽小河王寬收費站上的高速公路,準備去往盤縣卸貨,車輛行駛過滬昆高速關嶺服務區(qū)的四、五公里的時候,我發(fā)現前面有很多車停在路上,交通中斷了。我就把車停在快車道上,下車到前面看發(fā)生了什么事情,結果發(fā)現堵得太長了,我就走回來在駕駛室睡了20多分鐘,中途我還時不時看見前面的情況,發(fā)現始終沒有通行我就干脆在后排臥鋪上睡著了,后面聽見路政的人員開著車拉著警報就醒了,他們先停在我車前面快車道上,然后又往后倒在我右后方行車道上,我以為是讓我趕快走,我就發(fā)動車子開始走,在快車道上走了四、五百米遠我就把車變到慢車道上,變道后我又開了兩、三百米遠,路政的車還是一直在后面拉著警報也不超我的車。我覺得不對就把車停在隧道里面,下車以后就聽路政的說我的右后方有一輛小車卡著,我就去看,發(fā)現有個人坐在駕駛室一動不動,路政的就撥打急救電話,后面交警和急救的就到了。
四、勘驗、檢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實:2014年3月10日,經安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警大隊對肇事進行現場勘驗,現場為國道高速公路,西往昆明方向,東往貴陽方向。路面有效路面寬10.5米,快車道、慢車道各寬3.9米,應急車道2.7米,現場路面未發(fā)現明顯剎車痕和輪胎壓印,路面平直、瀝青、雨霧天氣。
五、鑒定意見
1、關公尸檢(交)字(2014)第07號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2014年3月11日,經關嶺自治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羅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并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2、新利源安全檢測司法鑒定所(2014)痕鑒字第0559號貴B×××××號車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車身反光標識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2014年3月18日,經貴陽新利源交通事故機動車安全檢測司法鑒定所鑒定,貴B×××××號車肇事前轉向系、照明、信號裝置、車身反光標識安全技術狀況不合格,制動系安全技術狀況合格。
3、新利源安全檢測司法鑒定所(2014)痕鑒字第0557號云A·55G86號車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肇事前的瞬時速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2014年3月18日,經貴陽新利源交通事故機動車安全檢測司法鑒定所鑒定,云A·55G86號車肇事前轉向系、照明、信號裝置、安全技術狀況合格,該車肇事前的瞬時行駛速度約為147千米每小時。
4、貴警院司法鑒定中心(2014)痕檢鑒字第38號、39號交通事故痕跡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2014年3月24日,經貴陽警官職業(yè)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交警送檢的“3.10”事故現場碎片與貴B×××××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右后輪斷裂擋泥板殘體為同一整體;送檢的“3.10”事故現場碎片與云A×××××號小型轎車前保險杠為同一整體。
庭審中,辯護人提供了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出具關于羅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費用的情況證明一份,證實:該公司已將(2014)關民初字第34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款363742元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將款項直接打到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指定賬戶上。
綜合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供的上述證據表明:被告人章某歸案后,對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與證人李某、葛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并有戶籍證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解除拘留釋放證明、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情況說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過、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情況證明等書證,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鑒定意見等在卷佐證。以上證據來源合法,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認定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所舉證據經法庭逐項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且被告人章某對前述證據不持異議,本院對上述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身后部反光標識安全技術狀況不合格的車輛停駛于快車道內,導致后方由羅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其所駕車輛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羅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章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賠償被害人家屬20000元及被害人家屬已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保險公司賠償,以上情節(jié)可酌情對被告人章某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可酌情從重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是否有駕駛資格不是法定從重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燕
人民陪審員李明龍
人民陪審員周學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程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