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甬余刑初字第66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06-06
審理經(jīng)過
余姚市人民檢察院以余檢刑訴(2013)5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戴素君、被告人邢某及其辯護人周正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3月24日6時16分,被告人邢某駕駛豫P×××××、豫P×××××掛號重型半掛車,沿余姚市姚北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固北路四枝交叉路口遇紅燈進入路口,車輛左后側(cè)與由北向南行駛通過路口由被害人錢某乙駕駛的贛K×××××號正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錢某乙當場死亡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邢某未察覺而駕車駛離現(xiàn)場,當日下午被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被告人邢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錢某乙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
本院查明
又查明,被告人邢某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人口信息、車輛某、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預付委托書、車輛保險單、收條、諒解書、情況說明,證人范某、錢某甲、吳某、王某、樊某證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發(fā)后被告人邢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邢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就此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衛(wèi)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胡興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