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晉0882刑初12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1-11
審理經(jīng)過
河津市人民檢察院以河檢公訴一刑訴(2015)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澹臺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潔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經(jīng)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一審請求情況
河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嚴潔駕駛川ZCR181號小型轎車,沿京昆高速行至京昆高速(京昆)783KM+20M處時,因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出路面與道路右側樹木及護網(wǎng)水泥立柱發(fā)生碰撞,致使車輛仰翻,造成乘員袁強死亡,乘員王道波、嚴惟軍受傷,駕駛員嚴潔受傷,車輛及部分路產(chǎn)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事發(fā)后袁波報警。經(jīng)交警隊認定,被告人嚴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嚴潔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嚴潔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嚴潔駕駛自己的川ZCR181號東南牌小型轎車,沿京昆高速行駛至京昆高速(京昆)783KM+20M處時,因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出路面與道路右側樹木及護網(wǎng)水泥立柱發(fā)生碰撞,致使車輛仰翻,造成乘員袁強死亡,乘員王道波(其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一級)、嚴惟軍受傷,駕駛員嚴潔受傷,車輛及部分路產(chǎn)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四支隊六大隊認定,被告人嚴潔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嚴潔賠償袁強親屬喪葬費六萬元,并與袁強親屬約定每年支付袁強之子袁予晨撫養(yǎng)費一萬元,袁強親屬已諒解被告人嚴潔的行為。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1、被告人嚴潔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內容:嚴潔,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戶籍登記地址四川省仁壽縣曲江鄉(xiāng)柳河村。
2、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四支隊六大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主要內容:受理案件及事故現(xiàn)場的情況。
3、被告人嚴潔的供述材料,主要內容:“2016年4月12日,我開車從太原上高速回四川,行駛到新絳縣時,車子突然擺動,車子駛出高速,后面我就不知道了。發(fā)生事故前我意識清醒,我駕駛的是川ZGR181號東南牌小型轎車,車主是我,手續(xù)齊全,有強險和三者險,車上有五個人,我開的車,副駕駛袁強,后排從左至右依次是嚴惟軍、袁波、王道波?!?/p>
4、證人袁波的證言材料,主要內容:“2016年4月12日9時許,我們從太原上的高速回四川,準備到西安休息一下,還沒到就出了事故,過程想不起來了。當時睡的迷迷糊糊,感覺車搖晃,具體怎么翻車的我也不清楚,翻車后我將袁強,嚴潔拉出來。”
5、證人嚴惟軍的證言材料,主要內容:“2016年4月12日9時30分許從太原上的高速去四川省成都,嚴潔是司機,袁強在副駕駛位,我在后排左側,袁波在后排中間,王道波在后排右側。車當時走最左側車道,完了一直往右邊跑,最后沖出路面翻車了。事故發(fā)生后,我從車里爬出來后意識不清醒?!?/p>
6、證人王道波的證言材料,主要內容:“2016年4月12日9時許我和四個朋友坐嚴潔的車從榆次出發(fā)回四川成都,中途就發(fā)生事故了。具體經(jīng)過不知道,事發(fā)時我在睡覺?!?/p>
7、山西省侯馬司法鑒定中心(2016)第18號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袁強系顱腦損傷死亡。
8、山西省侯馬司法鑒定中心(2016)第50號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王道波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一級。
9、山西省侯馬司法鑒定中心(2016)第162號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從送檢的嚴潔血液中未檢出酒精。
10、山西省侯馬司法鑒定中心(2016)交鑒字第54號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事發(fā)當時,川ZG181號的行駛速度約為125-130km/h。
11、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四支隊六大隊第2016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內容:嚴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12、被告人嚴潔的機動車駕駛證,主要內容:被告人嚴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其準駕車型為CID,有效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
13、川ZGR181東南牌小型汽車行駛證,主要內容:該車所有人為嚴潔,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14、山西省公安廳交通大隊六大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主要內容:嚴潔持有CID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
15、山西省廳交通警察大隊六大隊機動車信息的結果單,主要內容:川ZGH181東南牌小型汽車機動車所有人為嚴潔。
16、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主要內容:嚴潔賠償袁強家屬喪葬費共計六萬元(已支付三萬還欠三萬元),嚴潔自2017年起每年付袁強兒子袁予晨(2012年1月31日出生)撫養(yǎng)費1萬元,付至袁予晨年滿18周歲,每年1月1日付清,如嚴潔違背協(xié)議,嚴潔無條件賠償袁強親屬五十萬元。袁強親屬已諒解嚴潔的行為。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當庭質證、認證,各個證據(jù)之間相互關聯(lián),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本院認定的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嚴潔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向被害人親屬進行經(jīng)濟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嚴潔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任亞梅
人民陪審員裴江河
人民陪審員張軍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侯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