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合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川0522刑初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1-11
審理經(jīng)過
合江縣人民檢察院以瀘合檢公訴刑訴(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江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石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19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無證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正三輪摩托車,載乘被害人龍某某、尹某某從合江縣榕山鎮(zhèn)小洋洞村三社往合江縣榕山鎮(zhèn)鎮(zhèn)上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合江縣榕山鎮(zhèn)小洋洞村四社(小地名:李子橋)彎道處時,因未確保行車安全,導致該車輛右側(cè)翻于其車行方向右側(cè)路外樹林里,造成龍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合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龍某某的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且獲得了被害人龍某某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合江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受理報警登記表、前科查詢及戶籍證明、到案情況說明、證人曾某某、尹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物證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回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片、戶口注銷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鑒定事項確認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取保候?qū)彌Q定書、保證書、義務告知書、龍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收條及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準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不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馮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