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綿竹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綿竹刑初字14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8-01
審理經過
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14)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1日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水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綿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8日11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裝載機經漢旺鎮(zhèn)群里村四組村道往德阿路方向行駛,行至事發(fā)路口左轉彎過程中,遇傅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漢旺老城方向經德阿路往綿竹方向直行時相撞,致二輪摩托車受損,傅某某當場死亡。2014年6月10日,經綿竹市交警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求按《刑法》第133條之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提交悔過書。
辯護人劉水泉對指控無異議,辯護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1、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2、被告人劉某某無前科,此次犯罪屬過失犯罪,主觀上并無惡意,社會危害性較??;3、被告人劉某某在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8日11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裝載機經綿竹市漢旺鎮(zhèn)群力村四組村道往德阿路方向行駛,行至該村道盡頭左轉彎欲進入德阿路時,與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漢旺鎮(zhèn)老城方向經德阿路往綿竹方向直行的傅某某相撞,致傅某某當場死亡。2014年6月10日,綿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人傅某的證詞,現場死亡證明,尸體檢驗報告,火化證明,血檢報告,機動車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刑事照像,駕駛資格信息及車輛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歸案說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戶籍證明等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劉某某和辯護人劉水泉均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上列證據真實、合法、有效,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辯護人劉水泉當庭出示了收條兩份,以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后已按照賠償協(xié)議的內容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完畢。經當庭質證,公訴人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上列證據真實、合法、有效,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因而引發(fā)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對辯護人劉水泉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無前科、一貫表現良好,此次犯罪屬于過失犯罪,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趙婭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蘭敏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