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隨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鄂1321刑初29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0-30
審理經過
隨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隨縣檢刑訴〔2017〕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楚婷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楚婷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張楚婷駕駛鄂S×××××號小型轎車沿216省道由隨縣洪山鎮(zhèn)往新陽村方向行駛。當行至洪山鎮(zhèn)境內216省道89KM+400M路段處時,被告人張楚婷駕車駛入對向車道,與被害人高某1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車載陳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高某1受傷,陳某(男,歿年58周歲)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楚婷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后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歸案。2017年8月20日,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17]交鑒字第1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陳某系因車禍致重型顱腦外傷及多發(fā)性外傷,導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2017年8月20日,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隨縣公交認字[2017]第1703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張楚婷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靠右行駛,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張楚婷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1、陳某無責任。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張楚婷與被害人陳某的親屬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被告人張楚婷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同日,被害人高某1亦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被告人張楚婷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
本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湖北省曾都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對被告人張楚婷在犯罪前的社會活動進行調查。通過審前社會調查,曾都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認定:被告人在犯罪前的社會活動中表現(xiàn)較好,具備良好的監(jiān)管條件,適合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楚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以下經庭審質證核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關于查獲張楚婷的情況說明、張楚婷人員基本信息、張楚婷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車行駛證復印件、陳某、高某1人員信息及身份證復印件、保險單、酒精測試結果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文書發(fā)送回執(zhí)等書證;2.證人余某的證言;3.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隨縣公交認字[2017]第1703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17]交鑒字第1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4.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8張;5.被害人高某1的陳述;6.被告人張楚婷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楚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遵守交通安全規(guī)定,造成了致一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侵犯了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楚婷在現(xiàn)場等候,后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具備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人張楚婷又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積極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使被告人另具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楚婷所具備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其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矯正單位對被告人張楚婷的審前社會調查結論,對被告人張楚婷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法可在對被告人張楚婷判處刑罰的同時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楚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強
審判員馮軍
審判員周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洪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