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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朋友非宴請性質的吃飯不宜認定為群眾性活動,共飲死亡賠償按照一般侵權進行過錯認定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11-23   閱讀:

家人朋友非宴請性質的吃飯不宜認定為群眾性活動,共飲死亡賠償按照一般侵權進行過錯認定

案件索引

2021-08-20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一審(2021)云0114民初2087號

裁判要旨

一、家人朋友非宴請性質的吃飯不涉及不確定的多數人、不具備公共性或者開放性,也不存在明顯的組織行為,不能認定為群眾性活動,相關“共飲者”不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是有條件和限度的,在不存在勸酒、共飲人未明顯醉酒或無異常表現的情況下,共飲人不存在特別的注意義務,亦不宜認定共飲行為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相關共飲行為不構成侵權。

關鍵詞

安保義務 共飲 過錯 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芬、趙某全。

被告:高某文、李某科、安某偉。

原告安某芬、趙某全分別系死者趙某1母親、父親,趙某1未婚、未生育子女。被告高某文系被告李某科妻子高定香的弟弟,死者趙某1與被告高某文系朋友關系,死者趙某1與被告文平偉系表兄弟關系。

2020年10月1日(中秋節(jié))晚,李某科、高定香、高某文及其他李某科家人在李某科家里吃飯。席間高某文微信視頻聯(lián)系了趙某1過來吃飯,趙某1到后又微信視頻聯(lián)系安某偉過來吃飯,安某偉沒有立即過來,趙某1又去安某偉家中帶安某偉過來。在去李某科家之前,趙某1和安某偉已在餐館吃過晚飯。二人在李某科家坐了一會兒,喝了一些老白干,后一起回到趙某1住處,后安某偉離開。2020年10月2日早11時許,安某偉到趙某1家中,發(fā)現趙某1死亡。同日12時26分,趙某1姐姐趙倩就趙某1死亡報警。同日12時58分,昆明市呈貢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就趙某1死亡地點昆明市呈貢區(qū)魁閣西路3號一樓進行了現場勘驗,并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附現場照片,趙某1一人仰臥在衛(wèi)生間地上)。同日,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龍城派出所對高定香、高某文、李某科、安某偉、趙倩(趙某1姐姐)、安某芬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20年10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龍城派出所對李某仰、安某偉、吳彪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其中,李某仰系魁閣南路18號 “家常菜館”的老板,其陳述2020年10月1日早晚兩個伙子(即趙某1、安某偉)來餐館吃飯,早上點了兩瓶啤酒,一個人一瓶,都只喝了半瓶,當晚沒有喝酒,吃完飯就離開了,當時來吃飯的時候沒有喝酒的樣子。平時經常見他(即趙某1)喝多,他喝不得酒,二兩酒就要喝醉掉。

吳彪系趙某1死亡地的魁閣西路房屋的房東,其陳述趙某1喜歡喝酒,2020年10月1日下午至晚上其家人沒有聽到什么聲音或者發(fā)現異常。

2020年10月2日14時16分至2020年10月2日16時17分,被告安某偉第一次到公安機關做筆錄,安某偉陳述其與趙某1到李某科家吃飯的經過,包含內容如下:我不知道我去之前我表弟喝了多少酒,只看到他的鋼化杯里大概還有一兩酒,在他朋友家待了10多分鐘后,我就和他說我要走了……我和他就走路回家,他走在我前面,他那時看起來很清醒,當時他眼睛有點眨巴,其它沒有看出什么異樣,然后我和他就回到了住處……(問:2020年10月1日,他昨天喝了多少酒?)答:具體喝了多少酒我不清楚,和他去他朋友家吃羊肉的時候,只看到它的鋼化杯里大概還有1兩酒,我還沒到的時候,他喝了多少酒我不知道。他昨天早上去喝了多少酒我也不知道。(問:你是否清楚你表弟的死因是什么?)答:我不知道,我估計是酒精中毒,他經常喝酒,一個人也喝酒。(問:你還有什么需要補充說明的嗎?)答:他2020年10月1日早上去喝酒了,打電話給他也不接,中午也不知道他去哪了。

2020年10月3日15時42分至2020年10月3日16時49分,安某偉第二次到派出所做筆錄,陳述內容如下:因為我表弟趙某1在家里死亡,上次已經做過筆錄,后來我又想起了一些細節(jié),我來補充一些情況。……他才打微信視頻給我,當時說話已經說不清楚了……拉我的時候我看到他臉上眼睛眨巴,嘴巴有些輕微抽搐,還聞到了他身上的酒味……有一個男遞了一個小玻璃杯子給我,然后說:倒?jié)M,我說我胃疼,他說:年輕人耿直一點……我看到趙某1的杯子是一個玻璃鋼化杯,里面有大半杯酒,大概3兩酒,然后他們那幾個男的就叫喝酒,然后我看到趙某1一口喝了他杯子里的酒的一半……他們說喝了又倒……然后有一個男的去拿了一個土壇子出來,然后給其他沒倒過酒的人倒了一點酒……然后他們又叫我們端起杯子喝酒,我和趙某1就一口把酒喝了,然后我就看到趙某1臉上第二次出現眼睛眨巴,嘴巴有些輕微抽搐的表情……回來的路上他身體有點傾斜……(問:趙某1一共幾口把酒喝完的,期間有人添過酒給他嗎?添了多少?)答:趙某1兩口把酒喝完的,添過一次酒給他,添了多少我沒有看……

2020年10月4日,經趙某1家屬申請,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yī)實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載明:根據尸體檢驗、病理診斷及案情調查情況:趙某1患有重度脂肪肝,心肌脂肪細胞增生浸潤,房室結脂肪細胞浸潤等疾病;結合趙某1生前飲酒、心血中檢出大量乙醇成分(趙某1心血中乙醇含量為560.75mg/100ml)等情況分析:趙某1符合在自身患有重度脂肪肝、房室結脂肪細胞浸潤等疾病基礎上,飲酒后發(fā)生心源性猝死。

雙方因賠償引發(fā)爭議,安某芬、趙某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按照30%的賠償系數承擔因被繼承人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的合計人民幣232078元(其中死亡賠償金36328元×20年=726520元;喪葬費94063元×6=47032元),庭審中原告明確三被告的責任比例為:高某文15%,李某科10%,安某偉5%。庭審中被告安某偉認可承擔5%的責任;經法院詢問,在本案判決其二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被告高某文、李某科分別同意自愿補償原告12000元、8000元,并認可原告可就該補償款申請強制執(zhí)行。

裁判結果

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11)云0114民初2087號民事判決:一、駁回原告安某芬、趙某全的全部訴訟請求;二、由被告高某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安某芬、趙某全12000元;三、由被告李某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安某芬、趙某全8000元;三、被告安某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安某芬、趙某全38680元。

各方當事人未上訴,本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的吃飯是否法律規(guī)定的群眾性活動,各被告應否承擔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2.各被告對趙某1的死亡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如應承擔的話,應如何承擔責任?

針對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的吃飯是否法律規(guī)定的群眾性活動,各被告應否承擔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主張各被告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原告認為2020年10月1日晚李某科家中趙某1、安某偉參與的吃飯活動為群眾性活動,被告李某科系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共同飲酒人為第三人。被告高某文、李某科不予認可。

針對該爭議,法院認定如下:前述規(guī)定中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系與公共場所管理人并列,故群眾性活動應當具有與公共場所的公共性相當的影響力。參照國務院2007年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臨時具備的每場次預計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體育比賽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展覽、展銷等活動;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排除該規(guī)定的中對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數規(guī)模要求,就是群眾性活動的主要類型,如體育比賽、文藝演唱會、展覽展銷等,應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或者開放性,而本案中爭議的“吃飯”僅是李某科家人吃飯,李某科家人以外的參與者僅為高某文邀約的朋友趙某1、趙某1邀約的表弟安某偉,從對象和規(guī)模來看,不涉及不確定的多數人的問題;從性質來看不屬于宴請,不具備公共性或者開放性;另本案原告主張的“組織者”李某科,沒有實施任何組織行為,故本院認為本案的“吃飯”尚不構成群眾性活動,相關“共飲者”不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本案第二個爭議焦點,各被告對趙某1的死亡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如應承擔的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原告主張趙某1的死亡和被告共同飲酒行為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各被告不予認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主張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原告主張被告勸酒的主要依據是被告安某偉事發(fā)后在公安機關第二次的筆錄,然而僅憑該筆錄不足以證實原告觀點,理由如下:一、安某偉在公安機關首次詢問時,做的筆錄中不涉及勸酒、醉酒的內容;在趙某1家屬考慮尸檢和追究責任的情況下,主動到派出做了關于勸酒、醉酒的筆錄,結合兩次做筆錄的時間、其與趙某1家的親屬關系,本院認為第二次做筆錄的主觀目的明顯,即為追究責任做準備。第二、安某偉第一次在派出所做筆錄時,詳細陳述了吃飯的經過,從怎么過去、席間的情況到回去以后的情況,都說的清楚詳細。第一次做筆錄的原因是公安部門對趙某1死因進行調查,詢問時間長達兩個小時,安某偉是有充足的時間回憶和補充內容的,如確有勸酒、醉酒等情況,被告安某偉不可能想不起來進而只字不提。然而其第二次到派出所做筆錄,添加的內容與第一次做筆錄嚴重矛盾,而且補充的內容的大意為趙某1被勸酒、喝了不少酒、口齒不清已醉酒,如其第二次陳述屬實,趙某1已經醉酒走路身體傾斜,那么安某偉不可能回去后完全不管趙某1,一個人走掉,故被告安某偉第二次在派出所的陳述主觀目的明確,內容的可信度存疑,不應當得到采信。

針對雙方爭議的共同飲酒行為,與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好客傳統(tǒng)相一致,就像當晚的李某科及家人留趙某1、安某偉吃飯飲酒,是典型的情誼行為。法院認為,單純的共同飲酒的情誼行為并不能使共酒人之間形成特定的法律關系,但如果其中的飲酒人處于醉酒的危險狀態(tài),其他共同飲酒人會引起相應的法定義務,可能轉化為情誼侵權,在此基礎上共同飲酒人應當提醒、勸阻照顧、通知家人、護送等,即應當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如果共飲人未盡到上述義務,導致其他共飲人遭受損害,則會因不作為而承擔侵權責任。結合當晚吃飯的情況來看,李某科一家人吃飯快結束時高某文邀約趙某1、趙某1再邀約安某偉前來,并非什么婚慶宴請,需要肆意慶祝、舉杯共飲、一醉方休。除高某文外其他人跟趙某1、安某偉完全不認識,談不上有多深的情誼,只是基于好客和禮貌而與二人共飲,按照常理也不可能不顧他人感受一直勸酒。結合公安部門的筆錄和趙某1去餐館吃飯再到李某科家再回去的時間來看,其在李某科家逗留時間不長,更沒有大量飲酒的時間。最后,趙某1到的時候和走的時候并無明顯異常,至少表面上沒有醉酒的征兆能引起共飲人注意。法律不強人所難,趙某1作為成年人,還有其表兄弟安某偉陪同,在其未表現出醉酒及異常的情況下,李某科一家并沒有相應的注意義務。

綜上,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是有條件和限度的,雖然趙某1的死亡讓人惋惜,但趙某1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身體情況、飲酒量等應當有一定的認識,同時應當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結合相關人員陳述可知,趙某1習慣性的經常飲酒,自身已有重度脂肪肝疾病,其未對自己的飲酒行為予以合理控制,日積月累導致了死亡的嚴重后果,其應對自身損害承擔全部責任。因趙某1回家后死亡超出了一般人的可預見性,各被告對趙某1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共飲行為也不能認定侵權,故法院認定各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高某文、李某科在法院作出了自愿補償原告12000元、8000元的承諾,被告安某偉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認可承擔原告主張的5%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三被告的承諾和陳述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及“友善”的要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肯定,并據此判決被告高某文、李某科、安某偉分別補償原告安某芬、趙某全12000元、8000元、3868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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