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訴中國鐵路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邢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未盡安保義務導致第三人介入的侵權案件裁判方法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370-001
關鍵詞
民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第三人行為/過失/裁判方法
基本案情
白某某訴稱:白某某與愛人(年齡68歲)一同參加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旅行社)組織的面向老年人出游的“夕陽紅”旅行團。2020年10月2日,白某某等在某某旅行社人員組織帶領下從北京南站上車到達天津站換乘。由于電動直梯被限制使用,白某某在某某旅行社工作人員帶領下乘自動扶梯時發(fā)生事故。人流較大的情況下數(shù)十老年人拿大件行李上自動扶梯,未有人勸阻;未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事故發(fā)生后,工作人員欠缺應急能力,處置失當,中國鐵路某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鐵路局)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某某旅行社作為群眾性活動組織者,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請求法院判令:某鐵路局承擔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續(xù)護理費及輔助器具費、財產(chǎn)損失共計 3 726 368.75元,某某旅行社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某鐵路局辯稱,不同意白某某的訴訟請求。事故導致5名旅客受傷,某鐵路局已第一時間采取相應措施。事發(fā)時電梯運行良好,因第三人邢某乘坐扶梯時失去平衡摔倒,導致后續(xù)旅客受傷,事故是邢某原因導致,其應承擔主要責任。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白某某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也有責任。
某某旅行社辯稱,第三人邢某乘坐電梯倒地導致后續(xù)旅客受傷,白某某不主張對邢某的索賠為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第三人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責任,管理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因此,第三人邢某與某鐵路局應承擔相應責任,某某旅行社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第三人邢某述稱,邢某與白某某均為旅客,邢某沒有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加害行為。邢某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某鐵路局和某某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白某某等五人參加某某旅行社組織的2020年國慶期間某地專列7日旅游線路。第三人邢某系與某甲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燕郊分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屬于散客出行。2020年10月2日,在某某旅行社工作人員帶領下,白某某等旅客乘坐列車到達天津站進行換乘,車站內(nèi)的直梯被限制使用,僅可上行無法下行,需要聯(lián)系車站內(nèi)工作人員刷卡后才能反向下行出站。某某旅行社工作人員未帶領攜帶大件行李的老年旅行社成員乘坐直梯出站,而是乘坐扶梯出站。白某某在乘坐下行扶梯時,第三人邢某于扶梯出口處摔倒,某鐵路局的工作人員忙亂攙扶邢某堵住扶梯出口,導致其身后的白某某等多名旅客擠壓在扶梯出口處,致使白某某受傷。事發(fā)后,白某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訴訟中,經(jīng)鑒定,白某某外傷致胸12椎體骨折,脊髓損傷,導致截癱,傷殘等級為一級;外傷致多發(fā)肋骨骨折,傷殘等級為九級;外傷致多發(fā)橫突、棘突骨折,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00%。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1736號民事判決:一、某鐵路局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白某某619 018元;二、某某旅行社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白某某619 018元;三、駁回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白某某、某鐵路局、某某旅行社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京04民終33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1736號民事判決;二、某鐵路局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白某某2 328 851元;三、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白某某 258 761元;四、駁回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財產(chǎn)安全的注意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旨在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與財產(chǎn)安全。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與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方能有效地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某鐵路局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案涉事故發(fā)生時,某鐵路局在對直梯的自由使用進行限制,在出行旅客較多的情形下,未能在直梯旁配備值班人員,亦未在自動扶梯口配備工作人員進行人流疏導和安全提示,存在過錯。邢某摔倒后,工作人員處置混亂,未能及時按停電梯,未能及時阻止后續(xù)旅客乘坐扶梯,導致?lián)p害持續(xù)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某鐵路局未能對相關公眾的安全給予合理的注意,疏于注意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某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機構,對風險的防范意識應當高于游客,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責任。在帶領老年旅行團出游且團員均攜帶大件行李的情形下,某某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應采取協(xié)調(diào)乘坐直梯方式出站等有效防范措施,而非放任老年團員攜帶大件行李乘坐扶梯出站。某某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案涉事故的發(fā)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于邢某的責任認定。老年人適當?shù)倪M行旅游活動可以強身健體,放松身心。社會對于老年人群體應給與更多的關愛。本案中,邢某拿著大件行李在下行扶梯出口處摔倒,摔倒并非過錯,并不必然導致白某某的受傷。如某鐵路局的工作人員引導老人乘坐直梯,增加工作人員協(xié)助、提前做好安全疏導,安排合理乘梯間隔,則邢某不會摔倒。如某鐵路局的工作人員及時按停扶梯而非忙亂攙扶邢某堵住扶梯出口,及時阻止后續(xù)人員乘坐出事扶梯,則案涉損害不會發(fā)生。邢某并未侵害白某某的民事權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對白某某的損失,某鐵路局、某某旅行社應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比例,一審法院關于平均承擔責任的認定有誤,應予調(diào)整。某鐵路局對案涉事故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90%的責任。某某旅行社承擔10%的責任。
裁判要旨
當受害人在車站等公共場所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如第三人能夠證明其行為系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造成,可以認定該第三人不具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旅游服務機構等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要求經(jīng)營者或組織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民法院在處理第三人介入的安全保障義務案件中,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具體的場景中認定過錯及因果關系,對第三人及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進行正確認定,實現(xiàn)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2條、第1175條、第1198條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1736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18日)
二審: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終336號民事判決(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