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3488號
2024年10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休刑初字第0009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花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二十萬元;犯罪所得人民幣30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由暫存機關上繳國庫。
被告人花某不服,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黃中法刑終字第000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
本院于2022年05月19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巢湖監(jiān)獄以罪犯花某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8月5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于2024年8月20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安徽省廬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璐璐、梁曉涵出庭履行監(jiān)督職責,執(zhí)行機關指派干警吳煒、楊培華出庭參加庭審,罪犯花某、證人鄭某1等到庭參加了庭審,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巢湖監(jiān)獄以罪犯花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安徽省廬州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認為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花某提請減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花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至2024年01月獲表揚獎勵三次。
另查明,該犯沒收財產二十萬元;犯罪所得人民幣308萬元已履行。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安徽省巢湖監(jiān)獄制作的《罪犯評審鑒定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jù)證實,罪犯花某自上次減刑后至2024年01月獲表揚獎勵三次。
2、罪犯花某陳述和證人鄭某1證言證實,罪犯花某在服刑改造過程中,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能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xiàn)。
3、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2014)休刑初字第00096號刑事判決書及繳款單據(jù)證實,罪犯花某在案發(fā)后退繳了犯罪所得并履行了財產刑。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花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但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鑒于該犯減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20日止。
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花某減去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洪琳
審判員姚本茹
審判員吳陶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葛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