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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師擅自透露刑事案件卷宗被法院定罪判刑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18-02-17   閱讀: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接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漢族,原系安徽大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住宿州市埇橋區(qū)。因涉嫌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于2012年3月1日被靈璧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次日向靈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當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經(jīng)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靈璧縣看守所。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靈檢刑訴(2012)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接某犯辯護人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攀登、孟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接某及其辯護人陳晨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蕭縣水利局原局長朱廣民、副局長李平明受賄案系由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偵辦,朱廣民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受孫某80萬元賄賂、收受李某甲26萬元賄賂,以及伙同李平明收受胡本巨60萬元賄賂等犯罪事實。
       2012年2月14日,朱廣民、李平明受賄案進入一審階段,被告人接某擔任朱廣民的辯護人,當月20日,接某到靈璧縣人民法院閱覽并復印朱廣民案件卷宗材料。后接某在自己的辦公室和靈璧縣看守所,把閱卷后了解的詳細案情及證據(jù)情況分別向朱廣民之妻李彩、兒子朱玉、女兒朱堯天及朱廣民透露,詳細分析了每一筆受賄金額和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獲取證據(jù)是否充分等情況,分別告知朱廣民、朱玉等人孫某所送給朱廣民的80萬元證據(jù)欠缺以及胡本巨所送60萬元不能認定等,并暗示朱廣民對部分犯罪事實進行翻供。
       之后,被告人接某為了幫助朱廣民減輕罪責,告知朱廣民家人要找相關(guān)證人作虛假證明。2012年2月下旬,接某通過李彩、朱玉等人先后與朱廣民案件的證人孫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等人在蕭縣巴萊之星賓館見面,引誘孫某等人出庭作虛假供述,并讓李某乙、朱某書寫虛假證明,企圖為朱廣民減少受賄金額。2012年2月20日,接某向靈璧縣人民法院申請孫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等人出庭作證,并將李某乙、朱某書寫的虛假證明,李某甲、孫益波書寫的虛假收條提交法院。
       2012年2月28日上午10時許,朱玉將一封教唆朱廣民對收受孫某80萬元賄賂予以否認和收受胡本巨賄賂聽從律師安排等內(nèi)容的串供信交給被告人接某,讓其轉(zhuǎn)交朱廣民。接某明知串供信的內(nèi)容后,在靈璧縣看守所會見朱廣民時,將該信遞交給朱廣民。
       2012年3月29日,朱廣民、李平明受賄案在靈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朱廣民當庭對收受孫某80萬元賄賂、收受胡本巨60萬元賄賂等事實予以翻供,并謊稱所收受的李某甲、孫益波的部分賄賂款已在案發(fā)前退回。針對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接某身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jù)并引誘證人作偽證,依法應以辯護人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接某當庭供認其到蕭縣向證人了解案件情況,遞交朱玉寫給朱廣民的串供信的事實。辯解其沒有暗示朱廣民對部分事實翻供,沒有找人作偽證,沒有引誘證人作虛假證明。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公訴機關(guān)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有錯誤。被告人接某沒有暗示證人作偽證,沒有暗示朱廣民翻供;沒有告知朱廣民家人找人作虛假證明,沒有引誘證人作虛假證明。二、被告人接某構(gòu)成犯罪,但不構(gòu)成妨害作證罪。三、被告人接某自動投案,歸案后有悔罪表現(xiàn),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接某主觀惡性較小,相關(guān)書證沒有被采納,所實施的是幫助行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建議對被告人接某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接某原系安徽大澤律師事務所律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偵辦的蕭縣水利局原局長朱廣民、副局長李平明(均已判刑)受賄一案,朱廣民在偵查階段供認:(1)、2009年8月27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收受孫某賄賂80萬元;(2)、2009年下半年去南京看病之前,收受孫益波現(xiàn)金10萬元,后來怕出問題,讓孫益波給其打一張收到10萬元的收條,實際沒有把10萬元還給孫益波;(3)、2009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李某甲現(xiàn)金10萬元,(4)、2009年下半年,其與李平明兩次收受胡本巨現(xiàn)金60萬元等犯罪事實。
       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接某擔任朱廣民受賄一案的辯護人后,在自己的辦公室和靈璧縣看守所,把了解的案情及證據(jù)情況分別向朱廣民之妻李彩、兒子朱玉等人及朱廣民透露,詳細分析了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朱廣民的每一筆受賄金額的證據(jù)是否充分等情況,分別告知朱廣民、朱玉等人朱廣民收受孫某80萬元證據(jù)欠缺以及收受胡本巨60萬元沒有行賄人證明等情況。
       同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接某住宿蕭縣“巴萊之星”賓館506房間,通過李彩、朱玉等人找證人調(diào)查時,引誘證人提供虛假證言。其中:向?qū)O某調(diào)查時,讓孫某作證“打到朱玉卡上的80萬元,朱廣民已退回,錢是孫某自己開車拉走的”。孫某沒有同意按此要求證明。
       向李某甲調(diào)查時,讓李某甲出庭證明“那筆10萬元已退給李某甲”。因李彩在旁邊,李某甲礙于情面,同意出庭作證。
       向李某乙調(diào)查時,讓李某乙出庭證明“朱廣民到省市跑項目花過錢”、“朱廣民給過李某乙錢用于付招待費”、“單位招待用酒是朱廣民個人或親戚家的”。因李彩在旁邊,李某乙礙于情面,同意出庭作證并書寫證明一份。
       向朱某調(diào)查時,讓朱某證明“朱廣民到省里跑項目,從朱某的畫館拿過朱某的百十萬元字畫”,朱某知道接某的意思是想幫助朱廣民減輕罪行,因李彩坐在旁邊,礙于情面,就寫下證明。
       同月20日,被告人接某向本院遞交要求證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及李某乙、朱某書寫的證明和李某甲、孫益波書寫的收條。
       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接某把其準備到靈璧縣看守所會見朱廣民的消息告知朱玉。約10時許,接某在會見朱廣民時,得知朱玉已到靈璧縣看守所,遂到看守所院內(nèi)朱玉的停車處將朱玉寫給朱廣民的否認收受孫某、胡本巨現(xiàn)金等內(nèi)容的串供信拿回會見室并交給朱廣民。會見結(jié)束,看守民警從朱廣民的上衣內(nèi)搜出該信,即案發(fā)。
       2012年3月29日,本院開庭審理朱廣民、李平明受賄一案時,朱廣民當庭對其收受孫某80萬元賄賂、收受胡本巨60萬元賄賂等事實予以翻供,并辯解其收受李某甲、孫益波的部分賄賂款已在案發(fā)前退回。本院依法通知接某申請的證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等人出庭作證,被申請證人均未到庭參與訴訟。因?qū)徖碇猩婕爸鞆V民收受孫某80萬元及李某甲、孫益波的收條的證據(jù)質(zhì)證、認證,導致本院對該案延期審理。經(jīng)本院審理朱廣民、李平明受賄一案后,查明朱廣民和李平明利用職權(quán),共同收受胡本巨現(xiàn)金60萬元及朱廣民收受孫某、李某甲、孫益波賄賂,事實存在,未予采納朱廣民、李平明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另查: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接某到靈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人口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zhí)業(yè)證》證明被告人接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自然狀況及被告人接某系安徽大澤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2、《關(guān)于犯罪嫌疑人接某的投案說明》證明,被告人接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的時間、地點。
3、《關(guān)于律師會見在押嫌疑人朱廣民涉嫌串供的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2月28日上午10時許,接某到靈璧縣看守所會見朱廣民的過程中,看守民警發(fā)現(xiàn)接某從會見室到停在院子中的一輛轎車去了一下又返回會見室,看守民警從監(jiān)控中注意到,接某從身上掏出一張折疊好的紙展開后遞給朱廣民,朱廣民看了一下,裝進上衣貼身口袋。會見結(jié)束,看守民警遂從朱廣民上衣口袋中搜出一張寫滿字的紙條,內(nèi)容為朱廣民兒子寫給朱廣民的串供信,看守民警將該信連同接某的律師證與辯護委托書一并扣押。同時將該情況向局領(lǐng)導和檢察機關(guān)辦案單位作了匯報。
4、《書信》一份證明,朱廣民之子朱玉寫給朱廣民的書信,內(nèi)容為朱玉囑咐朱廣民具體聽律師安排,并安排朱廣民:關(guān)于指控朱廣民收孫某的一筆80萬元,如果公訴方不能出示詳細的轉(zhuǎn)賬記錄或匯款記錄,就一分錢不要承認;不要承認李雪峰的10萬元;朱玉結(jié)婚,無論多少錢,都是人情來往,不承認是受賄;過年過節(jié)收的禮,無論是卡還是錢,都不承認是受賄。證人名單未見胡本巨證言,和律師商量怎么操作。
5、《律師事務所函》、《委托書》證明,被告人接某接受朱廣民的委托,作為朱廣民受賄一案的一審辯護人。
6、《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五份分別證明,被告人接某辦理朱廣民受賄一案,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請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王發(fā)明、孫瑞、李影出庭作證。
7、李某甲書寫的《收條》一份,內(nèi)容為“收條今收到人民幣壹拾萬元李某甲2009年6月10日”。
8、孫益波書寫的《收條》一份,內(nèi)容為“收條今收到暫借手術(shù)費壹拾萬元整孫益波2009年6月8日”。
9、李某乙書寫的《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我在水利局擔任人秘股長期間,從朱廣民手中拿過現(xiàn)金,全部用于局里吃喝招待了。飯店包括七一、交通、馬達、匯源等。朱廣民剛?cè)嗡志珠L時,喝了朱廣民的親戚的酒,具體件數(shù)、金額記不清,還有到省里跑項目之事,我知道有花費,具體細節(jié)不知道。到時需要出庭我同意。特此證明李某乙2012年2月15日”。
10、朱某書寫的《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朱廣民從2007年到2011年初共從我處拿字畫200余幅,其中一丈二尺的40余幅,書畫同體共5套,每套96萬價值400多萬元,丈二的每幅1萬2千元價值40多萬,4尺每幅400價值60多萬元,以上計近600萬元,以上聽他本人說周邊各縣及省地跑項目用。大約已付我100萬左右,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因為分數(shù)次付的,我私人無帳,只是回憶)特此證明朱某2012、2、16”。
11、《辨認筆錄》四份分別證明,孫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分別從公安機關(guān)辦案人員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接某是在蕭縣巴萊之星賓館見到的律師。
12、《法庭審理筆錄》證明,2012年3月29日,本院開庭審理朱廣民、李平明受賄一案,庭審中,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受賄事實,朱廣民辯解收受孫某賄賂80萬元、收受孫益波賄賂10萬元、李某甲賄賂10萬元已退還。收受胡本巨賄賂60萬元不事實。
二、證人證言
1、朱廣民證言證明,他的受賄案件,在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后,他家人給他請的第一個律師是宿州大澤律師事務所的接某,后來聽說接某被拘留了。家里又給他從淮北請了一個姓張的律師。接某是在會見他時,遞了一封信,違反了律師法的規(guī)定,被立案了。
接某一共會見他有五六次以上,具體多少次也記不清了。接某會見他,開始有檢察院的辦案人員陪同,與接某一路的還有同所的一個小伙子,最后兩三次都是接某單獨會見他的。接某會見他時,主要是圍繞對他的起訴書上列舉的受賄內(nèi)容如何答辯,問他有什么需要幫助為他在外邊取證的事。接某就起訴書上列舉的每一筆受賄內(nèi)容,詳細給他說了,接某說受賄事實是成立的。接某針對每一筆受賄,給他分析了哪些是受賄,哪些是為公家辦事的、逢年過節(jié)人情來往、兒子結(jié)婚收的禮金不算受賄,還有證據(jù)不足的,難以認定受賄。他給接某提供一些他為公家辦事往上送的一些字畫東西,當時陪他的證人,讓接某找那些人取證,證明送禮的去向。至于那些人愿不愿意作證,他就不好說了。為了證明2010年市紀委、縣紀委查水利局小金庫的事,當時查小金庫28萬,里面有他收的施工隊的錢,用來還吃喝招待賬。這筆小金庫當時是查實存在的。但起訴書上提到他收施工隊的錢,沒提他私設小金庫來吃喝招待,他讓接某去找當時查賬的王琦、尚學流、寧俊松等人,讓這幾人證明他收施工隊資金的去向。讓接某找王宗華證明他和王宗華去省里跑水利項目送了一些字畫,以此證明他收施工隊的錢沒全進他私人腰包。還讓接某去找兩家書畫店的老板,以證明他確實買了不少字畫。后來接某說只找到兩個字畫店老板,二人愿意出他去買過字畫的證明。接某說“兩節(jié)”期間送的錢、購物卡,屬人情來往,他兒子朱玉結(jié)婚收的禮,是禮尚往來。
接某最后一次單獨會見他時,他把寫好的答辯提綱給接某。會見中接某出去一趟,進來后交給他一封信,說是他家人寫給他的。接某還說:“這是違規(guī)的,是不允許的,能出事嗎?”,意思是看守所能翻出來嗎?他說:“不會吧”。接某就遞給他一張寫滿字的信紙,他看一眼,沒看清內(nèi)容,又怕審訊室有攝像頭,沒敢看就裝上衣口袋里了。會見結(jié)束后,接某給他的信,在過道里就被看守民警從他身上搜走了。
2、孫某證言證明,2012年2月26日下午4時許,朱廣民的愛人李彩到他家找他,讓他幫幫朱廣民。他說怎么幫,李彩讓他作證,就說讓他打到朱廣民兒子朱玉卡上的那筆80萬元退給他了,讓他寫一份關(guān)于朱廣民退給他80萬元的材料。他知道作假證是違法的,他就以律師和他談的借口回絕了李彩。
第二天上午8時許,朱廣民的連襟王吉學打電話給他說朱廣民的律師來了,想和他談談。他不想過去又礙于情面,到將近10點鐘才自己開車去。到蕭縣地稅局附近的巴萊之星賓館,可能是五樓,當時在房間里的有李彩、王吉學,還有一個個頭不高的男的,李彩介紹說那人是朱廣民的律師,姓接。坐下后,還是談些李彩和他談的內(nèi)容,想讓他作證,說那筆讓他打到朱玉卡上的80萬元退給他了,還想讓他說,是在他父親病重住院時,朱廣民在家退給他,他自己開車拉走的,他沒同意。談了近一個小時,見他堅持不愿意作假證,就放棄了。他就開車回去了。
朱廣民任水利局局長期間,負責水利工程招標,他招標,朱廣民問他要過幾筆錢。那筆80萬元是朱廣民問他要給兒子買房子的,他從工商銀行個人開戶賬號上轉(zhuǎn)到朱廣民兒子的名字的戶頭上。
3、李某甲證言證明,今年二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在淮北的家里接到他妗子李彩的電話,讓他到蕭縣談點事。他開車到蕭縣巴萊之星賓館后,李彩在賓館門口等他,到了樓上一個房間,有一個坐在沙發(fā)上的男的,李彩介紹那人是他舅朱廣民的律師,姓接。說有些事要給他交待。律師問他在檢察院是怎么證明給朱廣民送錢的情況,他說的和在檢察院的證詞一樣。李彩拿出一張收條,他看是原來他寫給朱廣民的10萬元錢的收條復印件。這筆錢實際上朱廣民沒給他,律師問他就這張收條可愿意出庭作證,他覺得他舅和妗子對他不錯,就表示愿意出庭作證。接著,律師就給他說,在庭上就說這張收條是朱廣民在南京看病結(jié)束后還給他的10萬元,他同意后就開車回去了。
他以前在檢察機關(guān)供述,因承攬蕭縣水利工程給朱廣民送錢是事實。給朱廣民打這張10萬元的收條,是因為親戚關(guān)系,他也干了蕭縣水利工程,以后還要靠朱廣民關(guān)照。
4、李某乙證言證明,今年正月十五后的一天,李彩打電話給他,說朱廣民的律師來了,讓他幫忙給朱廣民的事作個證明,他坐朱玉的車到巴萊之星賓館,在一個房間里,有一個男子,李彩介紹是朱廣民的律師,姓接。當時,房間里有李彩、接律師和他,接律師問他三個問題,一是朱廣民在水利局當局長時,有沒有到省里跑項目花錢。他說跑過項目,應該花錢,但是他不知道怎么花的,花多少錢。二是關(guān)于局里的招待費問題。接律師問他朱廣民可付錢了,他當時說沒有印象了,李彩讓他幫幫忙,他只好說好像有這回事,具體多少錢記不清了。三是局里招待用酒的問題,接待用酒是不是用朱廣民本人或者是親戚的,他說好像有這回事。接律師問他可愿意出庭作證,他當時沒說話。接律師說“你作假證也沒有事,不會連累你的”,李彩也在旁邊讓他給朱廣民幫個忙。他感到不出庭作證有礙于情面,就同意出庭作證。接律師吩咐他到庭上就這樣說,又讓他寫一份證明材料,內(nèi)容就是上面的三個方面。寫過之后,接律師就拿走了。
律師問他的幾個問題,他都不好回答,基本上都是按照律師的意思說的。當時李彩也在旁邊,他只能這樣說。朱廣民到省市跑項目,具體怎么花錢,花多少錢,是不會給他說的。局里的招待費都是統(tǒng)一結(jié)算的,朱廣民不會自己掏錢結(jié)算。招待用酒肯定也得給錢,誰也不會把個人的酒無償給單位作招待用。
5、朱某證言證明,今年二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在家接到李彩的電話,說朱廣民的律師想找他了解朱廣民從他那拿字畫的情況。時間不長,朱廣民的兒子開車把他接到地稅大樓對面的一家賓館,李彩把他帶到賓館樓上的一個房間。房間里坐一個男的,李彩介紹是朱廣民的律師,姓接。律師問他朱廣民從他那拿多少字畫,干什么用的。他正想著,律師又問拿字畫是不是到省里跑項目的,李彩說請他幫忙作證,看到這個情況,他就說是的。律師又說:這些字畫值不少錢吧,老朱說過給過你百十萬元左右。他知道律師這樣問的意思,就是想幫朱廣民減輕罪行。他看李彩可憐的樣子,就說是的。他給律師說的,都是按照律師的意思說的。律師讓他寫證詞,他按律師的要求寫了一份證明,接律師當時就拿走了,并給他說到時出庭作證,按照律師的意思到庭上說。實際朱廣民只給他幾萬元錢。
6、李彩證言證明,她和朱廣民是夫妻關(guān)系。接某是她兒子朱玉為朱廣民請的辯護律師。2012年2月份的一天,接某打電話給她,讓她把一些人找來,接某說是取證,但她和接某都知道是打算把那些給朱廣民行賄的人叫一起打個招呼,讓這些人在以后開庭時作虛假供述,寫虛假收條的事。目的就是想減少朱廣民受賄的錢,少判。當時是在她家北邊的一家賓館見的面,那些人都是接某讓她找的,具體哪些人記不清了,那些人到了之后,接某分別單獨談話,不清楚談話內(nèi)容。接某在靈璧縣看守所給朱廣民遞信的事她不知道。
7、王凱證言證明,他是安徽大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接某是主任。他跟接某去靈璧大概兩次,是去檢察院聯(lián)系會見朱廣民,隨后去看守所會見朱廣民。還跟接某去蕭縣一次,接某說找那個案件中的幾個證人調(diào)查取證的。住在蕭縣朱廣民家附近的一家賓館五樓,接主任住506,他住511,朱廣民家人開的是512。接某在自己房間見的什么人,他不在場,他在他的房間等接某通知。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接某在偵查階段供述,朱廣民家人找他給朱廣民作辯護。他前后共會見朱廣民五六次,到2月28日是最后一次。2月15日左右,案件起訴到法院后,他到靈璧法院,找到案件承辦人,辦好手續(xù)后看了案卷,熟悉了案件的詳細內(nèi)容?;氐绞聞账螅哑鹪V書拿給朱玉等人看,對有幾筆證據(jù)不是很充分,說給朱廣民家人聽了。第一筆是孫某轉(zhuǎn)的80萬,卷宗里沒有轉(zhuǎn)賬憑證,朱廣民說有這一筆,但沒有80萬這么多,他就給朱玉等人說這個證據(jù)欠缺;第二筆是一個姓胡的給了朱廣民和李平明60萬,卷宗里沒有姓胡的證言材料,他就說沒有行賄人陳述,不能認定這筆;還有朱廣民單位的職工逢年過節(jié)給朱廣民送的現(xiàn)金和購物卡,他說是禮節(jié)來往,不一定作為受賄定;還有朱玉結(jié)婚時收的禮金,是人情來往,早晚要還的,也不一定能認定為受賄。這些能去掉的話,大概能減少100多萬。
應朱廣民家人邀請,他到蕭縣,找到一些案件的證人,就受賄案件中的一些情節(jié)詢問了證人,又讓證人寫了一些書面材料,后來提供給法院。當時他和朱某、李某乙在酒店的房間里談話時,朱廣民的老婆、兒子、女兒在場,但中間也有人進出,記不清了。他去蕭縣帶的實習律師王凱,住在旁邊的房間,談話過程中,王凱都不在場。他向賣字畫的老板朱某了解朱廣民有沒有在朱某那購買過字畫,買多少、用途。他把朱某寫好的內(nèi)容為朱廣民買多少字畫、用途的字條收下后,后來把復印件提供給法院了。他向李某乙了解,朱廣民說局里有些開支是把費用交給李某乙去結(jié)賬的,還有一些酒交給李某乙賣的,水利局沒付清賬,酒錢是朱廣民先墊付的,還有跑項目,李某乙也知道這事。李某乙說的和朱廣民說的差不多,接過朱廣民給的錢去結(jié)賬,但不知是什么錢。賣酒也有這回事,但數(shù)量、錢數(shù)、是否結(jié)賬不清楚。跑項目也有這事,但怎么跑的,具體細節(jié)不清楚。他讓李某乙到時出庭作證。他向李某甲了解,李某甲給朱廣民打的10萬元收條的事。李某甲說打了收條,已收到10萬塊錢,他讓李某甲到法庭作證。
2月28日,他到靈璧縣看守所會見朱廣民,會見十幾分鐘后,朱玉打電話說,到看守所了。在看守所的院子里,朱玉讓他把寫給朱廣民的一封信交給朱廣民,朱玉把信遞給他,他到會見室打開信看了,內(nèi)容是關(guān)于朱廣民受賄的幾筆金額,告訴朱廣民有證據(jù)的可以承認,沒有證據(jù)的堅決不能承認。朱廣民大概看了一下,就裝在上衣襖里面的口袋里了。朱廣民把寫好的辯解給他,他到辦公室看后發(fā)現(xiàn)作用不大,就撕掉扔垃圾桶了。
被告人接某當庭供認其私自遞交朱玉寫給朱廣民的有關(guān)案情信件的犯罪事實。
關(guān)于被告人接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接某沒有引誘證人作虛假證明,行為不構(gòu)成辯護人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接某身為執(zhí)業(yè)律師,其外出調(diào)查取證,不應當在當事人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詢問證人。且被告人接某與本所實習律師王凱為調(diào)查取證同住一個賓館,并沒有安排王凱參與此項工作。李某甲證言證明被告人接某在向其詢問關(guān)于其打給朱廣民的一張10萬元的收條時,讓其出庭作證說這張收條的10萬元是朱廣民在南京看病結(jié)束后還給的,實際上朱廣民沒有還這筆錢。李某乙證言證明接某說朱廣民跑項目能不花錢,其回答應該花錢;接某問其朱廣民可付過局里的招待費和招待用酒的事,因李彩提出讓其幫忙,其回答好像有這事。其是按照律師的意思說的,而且接某讓其到法庭上也按這樣說,又讓其寫證明材料。朱某證言證明,接某向其了解朱廣民拿字畫一事,接某說“這些字畫要值不少錢吧,老朱說給過你百十萬元左右”,實際上朱廣民任局長期間,從其處買字畫,只給幾萬元錢。證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均證明,因李彩在場,礙于情面。上述證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被告人接某詢問證人時,引誘證人作虛假證言。因此,被告人接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接某“暗示朱廣民對部分犯罪事實進行翻供”、“為了幫助朱廣民減輕罪責,告知朱廣民家人要找相關(guān)證人作虛假證明”。經(jīng)查:當庭出示的朱廣民供述和被告人接某的供述,不能證明被告人接某暗示朱廣民對部分指控事實翻供,李彩和被告人接某的供述也不能證明接某告知朱廣民家人找相關(guān)證人作虛假證明的事實,證人出具證明只是礙于朱廣民家人在場而作出。故此節(jié)指控不予認定。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接某“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jù)”,經(jīng)查,被告人接某引誘證人提供虛假證明,事實存在,但被告人接某提交給本院的李某甲、孫益波的收條,是被告人接某擔任朱廣民的辯護人之前,李某甲、孫益波寫給朱廣民的,當庭出示的證據(jù)中,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人接某為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自己制造虛假證據(jù)并已經(jīng)提交給法庭。故指控被告人接某偽造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接某在擔任朱廣民受賄一案的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期間,為使朱廣民的受賄數(shù)額降低,減輕朱廣民的罪責,故意采用誘導設問的方式,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原有不利于朱廣民的證言,且以其辯護人的身份為朱廣民家人向朱廣民私自遞交與案件有關(guān)的信件,妨害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其行為已構(gòu)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接某偽造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鑒于被告人接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接某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的合理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事實、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接某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王海
                               審判員張海軍
                               人民陪審員唐艷秋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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