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02號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陳飛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2月以來,被告人楊某經(jīng)抖音推廣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楊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楊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黃某等被害人共計25523.54元,違法所得8782.1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25523.5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楊某系初犯、偶犯,系從犯,楊某具有坦白、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楊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12月左右,被告人楊某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楊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楊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黃某等被害人共計25523.54元,違法所得8782.1元。
另查明,2023年8月7日,被告人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楊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8782.1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查表、情況說明、緣歡app服務器賬戶信息、聊天記錄、交易流水、深圳聊歡公司服務器數(shù)據(jù)截圖、繳款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人黃某陳述;緣歡app服務器數(shù)據(jù)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楊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楊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楊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楊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對被告人楊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旭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左翔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