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33號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樂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躍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5月1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樂某1與朋友在本市貴池區(qū)金碧秋浦小區(qū)附近的燒烤店飲酒,當日4時16分許,樂某1酒后無證駕駛車牌號為皖RM××**的二輪摩托車沿貴池區(qū)翠柏中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清風街道辦事處門口時,擦碰到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藕澤星,又與被害人張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車牌為池州臨時23431)發(fā)生碰撞,造成三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樂某1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藕澤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某無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樂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19mg/100mL,其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被告人樂某1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偵查階段,樂某1積極賠償二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電子保險單、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及醫(yī)院檢查材料、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許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藕澤星的陳述,被告人樂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樂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樂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樂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樂某1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樂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予以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樂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劉秀云
人民陪審員何玉麗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