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57號
2024年10月14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12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駕駛福盛隆牌四輪電動車,沿濉溪縣玉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玉蘭大道與合歡路交叉口時,與劉濤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輕微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jīng)抽血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8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并取得諒解。經(jīng)鑒定陳某駕駛的福盛隆牌四輪電動車屬于純電動汽車類別,即屬于機動車范疇。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陳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朱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