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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張君犯罪過程及死刑判決書全文(圖)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06   閱讀:

被告人張君涉嫌搶劫、故意殺人,非法買賣槍支彈藥;被告人秦某2、嚴某4涉嫌搶劫、非法運輸槍支彈藥;被告人全某3涉嫌搶劫、故意殺人,非法運輸彈藥;被告人莫某5、納某6、朱某7、陳某9、王某8、楊某11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被告人楊某10涉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一案經重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2001年3月29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

(一)關于張君等人搶劫、故意殺人、搶劫槍支彈藥、包庇的事實。

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君經事前踩點,攜帶自制槍、裝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竄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設路171號個體香煙批發(fā)店,準備點火燒門入室搶劫。店主文某16聽見響動開門察看,張君開槍擊中文某16頭部致其輕傷后,逃離現(xiàn)場。

2.1993年4月19日晚8時許,被告人張君邀約劉某15各攜帶一枝自制槍,蒙面后竄至湖南省安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西堤河衛(wèi)旅社曾某13租用于做百貨生意及生活起居的房屋處,敲門入內持槍對曾某13、曾某14姐妹進行搶劫,張君開槍擊中曾某13左肩部致輕傷后逃離現(xiàn)場。

3.被告人張君在伙同劉某15持槍搶劫曾某13、曾某14后,發(fā)現(xiàn)劉某15的腳在搶劫過程中被槍彈誤傷。張君為了滅口遂于1993年4月20日晚,將劉某15騙至安鄉(xiāng)縣一僻靜處,用鐵錘猛擊劉的頭、胸部,又用繩子勒劉的頸部致其死亡。將尸體裝入麻袋,捆上石頭沉于河中。

4.199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張君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寧明縣城中鎮(zhèn)環(huán)城街104號“軍用服裝店”,趁店主嚴某12不備,持鐵錘猛擊嚴頭部后,又用匕首刺嚴頸、腹部,致嚴某12當場死亡,搶得人民幣6000余元。張君用店內軍裝掩蓋嚴某12尸體,用水沖洗現(xiàn)場血跡后逃走。

5.1994年8月,被告人張君在云南省開遠市化名馬忠敢,對云南省石林縣糧食局停薪留職人員沈某17謊稱有假幣出售,并在開遠市廣集旅社2-3房間,持“五·四”式軍用手槍對沈某17進行威脅,劫走沈用于購假幣的現(xiàn)金10000元后逃離現(xiàn)場。

6.199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張君為測試其所購“五·四”式手槍的殺傷力,將在云南省開遠市結識的女青年王啟翠、陸萬蘭騙至開遠市馬者哨鄉(xiāng)葫蘆塘村公所壩心村后山殺人沖,持槍威逼二女青年脫光衣褲上下重疊,開槍將二人殺害。隨后,張君摘下陸萬蘭金戒指一枚,并將王、陸二人的衣褲丟棄于距殺人地點800米處的北面山沖后逃走。

7.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張君攜帶一枝“五·四”式手槍,竄至重慶市江北區(qū)建新農貿市場伺機搶劫。當日下午4時許,張君尾隨個體經營者王禮明至江北區(qū)觀音橋中醫(yī)院路一公廁內,持槍威逼王交出現(xiàn)金,遭王反抗。張君當即開槍擊中王禮明頭部,搶走王裝有人民幣6000余元的腰包后逃離現(xiàn)場。王禮明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8.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張君、嚴某4共謀后,竄至重慶市渝中區(qū)建設銀行新華路支行伺機搶劫。張君攜帶“五·四”式手槍在外等候,嚴某4進入銀行營業(yè)廳觀察到取款人李某18、許娣萍的取款情況后,按事前約定向張君伸出五個手指,示意有人民幣50000元。張君即尾隨李某18至渝中區(qū)和平路二巷內,持“五·四”式手槍朝李連開數槍,搶走李裝有人民幣50000元的皮包。事后,嚴某4分得贓款人民幣5000元。李某18經送醫(yī)院搶救脫離危險,經法醫(yī)檢驗損傷程度為重傷。2000年7月,李某18因槍傷復發(fā)醫(yī)治無效死亡。

9.1995年12月2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張君伙同被告人秦某2竄至事先踩好點的重慶友誼商店沙坪壩分店,張君持槍、手榴彈威脅營業(yè)員和顧客,秦某2進入黃金柜臺用起子撬開柜臺鎖,收取柜內黃金首飾。該店清潔女工李建清見狀高聲呼喊,被張君開槍擊中致死,張君又開槍威脅店內人員后,與秦某2將柜臺內的黃金、鉑金首飾連同托盤裝入編織袋中。在逃離金店時,張君又開槍擊中行人易勇、馮小玲致二人輕傷。張君駕駛事前停放在商場外的摩托車搭乘秦某2,逃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烈士墓黃角堡16號旁巷道邊的竹林內清理贓物后,與秦某2分散離開。張君攜贓物至沙坪壩區(qū)勞動路嚴某4租賃房內藏匿,與嚴某4共同將手套、編織袋等作案工具燒毀。此次劫得黃金首飾3737.149克,鉑金首飾47.906克,共計價值人民幣455404.25元。嚴某4從贓物中獲得一條重40余克的黃金項鏈。爾后,張君、嚴某4攜帶贓物前往湖南省岳陽市銷贓。銷贓后張君分給秦某2贓款人民幣50000元。

10.1996年12月初,被告人張君經多次踩點,決定搶劫位于重慶市渝中區(qū)的上海第一百貨公司重慶店黃金屋。張君邀約嚴某20(另案審理)從湖南省津市市趕到重慶,熟悉現(xiàn)場地形,并進行了槍支實彈射擊練習。同月25日18時40分左右,張君攜帶“五·四”式手槍,嚴某20攜帶榔頭、起子、編織袋等作案工具,從上海第一百貨公司重慶店西側大門竄至該店黃金柜臺前。張君持手槍對黃金柜臺營業(yè)員進行威脅,嚴某20翻入柜臺將黃金飾品連同托盤裝入編織袋內,二人隨即從商店后門逃離現(xiàn)場。搶劫中,張君開槍擊中唐明亮致其重傷;逃跑過程中,張君又開槍擊中向光銀、鄭中華,致向光銀重傷、鄭中華輕傷。此次共劫得黃金飾品5043.147克,價值人民幣630393.38元。張君銷贓后分給嚴某20部分贓款。

11.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張君召集李某19、嚴某20(另案審理)預謀到湖南省長沙市搶劫,并進行了摩托車駕駛、實彈射擊等犯罪技能訓練。張君以其表姐胡珍英的名義,租賃長沙市吉福街167號房屋作為搶劫窩點。同年11月25日,張君、李某19、嚴某20多次前往長沙市雨花區(qū)東塘瀟湘友誼商城周圍踩點,張君對搶劫進行了具體分工。同月27日,張君買來一輛紅色錢江125型摩托車,由嚴某20停放于商城外,作為搶劫后逃跑的工具。當日18時許,三人頭戴太陽帽,張君攜帶“五·四”式手槍二支、李某19攜帶“五·四”式手槍一枝,嚴某20攜帶鑿刀等作案工具闖入商城黃金柜臺前,張君持二枝手槍威脅營業(yè)員。李某19、嚴某20翻入柜臺,用鑿刀撬開柜臺,將黃金飾品連同托盤裝入編織袋中。在此過程中,張君先后開槍擊中營業(yè)員吳浩、余樂、譚美萍、黃佳,致吳浩、余樂當場死亡,譚美萍輕傷,黃佳輕微傷。三人搶劫后跑出商場,嚴某20駕駛摩托車搭載張君、李某19逃離現(xiàn)場,至長沙線材廠宿舍路段三人清理贓物后,嚴某20將摩托車棄于湖南省模具公司倉庫辦公室處,獨自回到津市家中。張君、李某19潛入長沙市吉福街167號租賃房內藏匿。此次共劫得黃金飾品10977.43克,價值人民幣1372179元。張君銷贓后,分給李某19、嚴某20部分贓款。

12.1998年10月,被告人張君為實施更大規(guī)模的搶劫活動,又先后糾合陳某21、趙某22二人(另案審理),并組織李某19、陳某21、趙某22三人在湖南省益陽市趙某22家附近進行摩托車駕駛等犯罪技能訓練。張君為讓陳某21、趙某22死心塌地跟隨自己,要求二人殺人入伙,二人均表示同意。李某19、陳某21按照張君的安排準備了鐵錘、塑料袋、手套、繩子、封口膠等作案工具,張君在長沙市一勞務市場將長沙縣白沙鄉(xiāng)金華村村民王某23騙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次日,張君、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將王某23騙至湖南省漢壽縣聶家橋鄉(xiāng)白馬村野雞窩山上,張君強迫王某23脫光衣褲,跪在地上,陳某21、趙某22捆住王某23的手腳,用塑料袋套在王的頭上,并用封口膠將塑料袋口封住,致王某23窒息倒地后,趙某22、陳某21上前捂住王某23嘴鼻,猛卡其頸部。李某19、趙某22又先后用鐵錘猛擊王某23頭部數下,陳某21持水果刀連刺王背部數刀,致王某23當場死亡。四人將王的尸體用草掩蓋并清理現(xiàn)場后逃離。

13.1998年11月,被告人張君向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及王某25(另案審理)宣布,決定搶劫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黃金柜臺。五人多次前往武漢廣場踩點熟悉地形。爾后,五人聚集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林賓館客房,對實施搶劫進行精心策劃和演練。按照分工,李某19、陳某21準備好搶劫作案工具,同王某25在常德市桃林賓館客房內等候。張君、趙某22到長沙市搶一輛出租車作為搶劫武漢廣場后逃跑的交通工具。同年12月19日19時許,張君、趙某22騙租的湘A31524桑塔納出租車行至湖南省臨澧縣境內一偏僻路段時,張君趁出租駕駛員曠某24不備,開槍將曠某24殺害,二人將尸體藏于出租車后備箱。隨即,張君打電話通知李某19、陳某21、王某25趕到臨澧縣城關鎮(zhèn)圓盤路會合。張君駕駛搶得的桑塔納出租車搭載李某19、陳某21、趙某22、王某25四人沿207國道行駛,至臨澧縣復船村路段時,張君指使李某19、陳某21、趙某22、王某25將曠某24的尸體拋于莫家山上。

14.1998年12月19日深夜,被告人張君與李某19、陳某21、趙某22、王某25駕駛搶得的湘A31524出租車,沿207國道朝湖北省武漢市方向行駛。次日凌晨2時許,在通過207國道湖北省公安縣南平鎮(zhèn)治安檢查站時,張君拔出手槍朝對其治安檢查的溫靜、黃道榮連續(xù)開槍射擊,擊中溫靜致其當場死亡,擊穿黃道榮身穿的棉大衣。與此同時,李某19下車朝一輛停車待查的東風大貨車上的胡良村開槍射擊,因子彈卡殼未能擊發(fā)。隨后,張君駕車調頭朝湖南方向回竄,并令車上人員做好沖關準備。當張君駕車經過南平鎮(zhèn)收費站時,治安協(xié)管員周賢林只身攔截,李某19開槍擊中周賢林。周賢林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爾后,張君等人駕車逃至津市市王某25家中藏匿。當日凌晨5時許,張君、李某19將劫得的湘A31524桑塔納出租車焚毀于湖南省澧縣澧陽鎮(zhèn)多安橋上。

15.1998年10月,被告人張君為實施搶劫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廣場黃金柜臺,出資指定秦某2租賃武漢廣場附近的江漢區(qū)新華街精武路44號門面房開火鍋館,作為其搶劫作案窩點,并告知秦某2要在武漢做一筆“業(yè)務”。1998年12月底,張君召集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到湖南省常德市桃林賓館,對搶劫武漢廣場黃金柜臺進行了具體分工。隨后,張君先期到達武漢將被告人楊某10從涪陵招至武漢,二人藏身于秦某2火鍋館內。1999年1月3日,張君謊稱當晚實施搶劫,指令趙某22、李某19、陳某21趕到武漢,對三人進行了臨場測試。同月4日下午,張君將“五·四”式手槍等作案工具分發(fā)給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并布置了作案細節(jié)。當晚18時50分,張君、李某19、陳某21、趙某22租乘丁正強駕駛的鄂A.X1685紅色富康出租車朝武漢廣場行駛。四人在車上將事前準備的襪子套在頸上用于蒙面,李某19、趙某22還戴上手套,陳某21戴上黑色旅游帽和手套。車行至武漢廣場西側5號門時,張君拿出“五·四”式手槍威脅丁正強,令其跟隨李、趙、陳三人進入商場。張君將搶得的出租車停于商場西側5號門前準備接應。趙某22持槍劫持丁正強,并同李某19、陳某21從武漢廣場西側5號門進入商場后,趙某22開槍朝保安羅剛射擊,因子彈卡殼,丁正強趁機跑出商場。趙某22退彈后追擊羅剛,擊中行人劉曉兵致其輕傷。此時,張君因停車受到商場保安羅凱的阻攔,即向羅凱開槍射擊,擊掉羅的帽子。張君隨即從5號門沖入商場。李某19、陳某21來到黃金柜臺,將柜臺內的黃金首飾連同首飾盤放入事先準備的口袋內,張君與趙某22在黃金柜臺旁持槍戒備并開槍擊中商場保安張波致其重傷,李某19撬開收銀臺,劫走現(xiàn)金人民幣30000余元。隨后,四人攜贓快速沖出5號門坐上搶來的鄂A.X1685紅色富康出租車,準備逃走。此時,武漢市公安局巡警隊5020號巡邏車趕到,巡警方亮、陳勝琪與張君、李某19、趙某22發(fā)生槍戰(zhàn),巡警擊中出租車右前輪胎。張君趁巡警被李某19、趙某22火力吸引之機,繞到方亮、陳勝琪身后,近距離擊中方亮頭部致其重傷,擊中陳勝琪致其輕傷,并致現(xiàn)場附近民工王小明死亡,致市民孫建國輕傷。隨后,張君返回車上駕車搭載李某19、陳某21、趙某22逃竄,慌亂中撞倒武展居委會服務中心路邊小攤爐灶,趙某22伸出車窗外射擊的手槍被震落。四人駕車逃至武漢市新華小路78號處,將黃金飾品裝入兩個口袋。隨即,張君又攔截鄂A.T8191富康出租車,開槍擊中駕駛員張昆致其重傷,劫車同李某19、趙某22、陳某21繼續(xù)逃竄。逃至江漢北路18號,張君安排李某19、趙某22、陳某21三人分頭離開武漢。張君將作案工具、黃金首飾放入旅行袋內,棄車潛逃至秦某2所開火鍋館內藏匿。隨后,張君安排秦某2、楊某10將作案用的面罩、手套等剪碎銷毀。此次共劫得人民幣30000余元,黃金飾品21878.672克,價值人民幣2634215元。張君銷贓后分給陳某21人民幣8萬元、趙某226萬元、李某193萬元。武漢廣場劫案后不久,秦某2關閉火鍋館,回到重慶。

16.2000年6月,被告人張君預謀在重慶市搶劫銀行運鈔車,并準備預先在某處采取殺害駕駛員的方法搶劫一輛桑塔納出租轎車,作為攔截運鈔車的工具。張君將此情況告訴被告人全某3后,全某3即帶張君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梨樹灣附近實地選擇了作案地點。

17.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間,被告人張君為首策劃搶劫重慶市商業(yè)銀行陜西路支行朝東路儲蓄所營業(yè)款,先后多次召集趙某22、陳某21、李某19到重慶市渝中區(qū)朝天門附近熟悉地形,并在湖南省常德市郊進行了搶劫的模擬演練。2000年6月17日和18日,張君兩次召集李某19、陳某21在重慶市中山賓館客房內進行具體分工,并分別發(fā)給二人“五·四”式手槍一枝。同年6月18日晚,張君住在被告人秦某2家,告訴秦某2其要在重慶“做業(yè)務”,讓秦某2于次日上午9時許在指定地點等候接應。2000年6月19日8時50分許,張君、李某19、陳某21按事先約定先后到達預定地點。當商業(yè)銀行朝東路儲蓄所出納和保安人員出現(xiàn)時,張君即示意李某19、陳某21動手。李某19、陳某21開槍擊中銀行職工張某26、保安人員李某27、覃某28,致張某26死亡,李某27、覃某28輕傷,搶得現(xiàn)金人民幣142434.74元。張君聽見槍聲后,隨即開槍將事先招租的渝B56551奧拓出租車駕駛員羅運洪打死,劫車接應陳某21、李某19二人逃離現(xiàn)場。三人駕車至渝中區(qū)順城街,棄車分散離開。秦某2按張君事前安排,準時等候在渝中區(qū)區(qū)委附近,從張君手中接走搶得的贓款及作案工具帶回家中藏匿。事后,張君分給陳某21、李某19部分贓款。

18.2000年7月中旬,被告人張君在湖南省常德市一旅館內多次對被告人全某3進行手槍的拆卸及射擊訓練。為讓全某3死心塌地跟隨自己,張君提出要全某3“殺人沾血”,全某3表示同意。2000年7月20日下午,張君在湖南省長沙市一勞務市場,將湖南省平江縣故溪村官家組村民彭某29騙至常德市。次日,張君攜帶二枝“五·四”式手槍,與全某3一道乘坐出租車,將彭某29騙至湖南省漢壽縣太子廟鎮(zhèn)倒流坪村附近茶山上。張君強迫彭某29脫掉衣褲,隨即將一枝裝有二發(fā)子彈的“五·四”式手槍交給全某3,全某3從彭某29身后近距離連開兩槍,將彭某29擊倒,張君隨即上前對準彭某29頭部補槍射擊,致彭某29當場死亡。二人清理現(xiàn)場后逃離。

19.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張君為搶劫中國農業(yè)銀行安鄉(xiāng)縣支行金庫,通過各種手段拉攏其在該銀行工作的同學許某30。許某30為張君提供了安鄉(xiāng)縣農業(yè)銀行金庫的方位、安全設施、警衛(wèi)等情況,同時,張君安排趙某22、李某19學習氧割技術,后因張君認為作案條件不成熟而放棄。許某30又先后向張君提供了安鄉(xiāng)縣某局長、農業(yè)銀行安鄉(xiāng)縣支行行長胡某31作為搶劫對象。張君安排陳某21購買了鐵榔頭、埋尸用的鐵鍬、裝尸用的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張君、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多次潛伏在安鄉(xiāng)縣某局長住家附近守候搶劫未果。2000年上半年,張君與許某30密謀后決定搶劫農業(yè)銀行安鄉(xiāng)縣支行行長胡某31。許某30向張君提供了胡的照片、生活規(guī)律等詳細情況。據此,張君、陳某21、趙某22、李某19議定了具體搶劫計劃。2000年8月15日下午,根據許某30提供的確切情況,張君與陳某21、趙某22攜帶鐵鍬、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由陳某21駕車前往安鄉(xiāng)縣。途中,張君多次用移動電話與許某30保持聯(lián)系。當車行至安鄉(xiāng)縣大鯨港鎮(zhèn)時,張君令陳某21停車等候。張君、趙某22乘三輪車前往胡某31家,許某30則在距離胡家不遠處將觀察到的情況用移動電話向張君通報,直至張君、趙某22到達前才離開。張君、趙某22騙開胡家房門,張君持槍威脅胡某31、張某32夫婦,趙某22將床單撕成條狀將胡某31、張某32夫婦雙手捆住。張君隨即電話通知李某19趕到胡家,由趙、李二人看押胡某31夫婦,張君在屋內劫得現(xiàn)金人民幣16000元,存單三張(存款金額為人民幣406000元),以及手表、移動電話、照相機等財物價值人民幣16580余元。張君記錄了胡某31口述的三張存折密碼后,威脅胡某31籌集人民幣160萬元。隨后,張君電話通知陳某21將車開到胡家附近等候。次日凌晨3時許,張君、趙某22、李某19、陳某21將胡某31、張某32夫婦劫持到湖南省津市市保河堤鎮(zhèn)榮臺村8組地段棉花地中,張君持裝有消聲器的手槍,近距離射擊胡某31、張某32夫婦,致二人當場死亡。陳某21、李某19、趙某22用塑料袋、布袋裝好尸體抬入車后備箱。此時天色已亮,四人駕車閑逛一整天后,于同年8月16日晚,將胡某31、張某32夫婦的尸體掩埋于常德市鼎城區(qū)石公橋鎮(zhèn)楊臘溪村沖柳河灘。爾后,張君安排趙某22到深圳,偽造了兩張假身份證,因密碼不對且害怕罪行敗露,取款未果。事后,陳某21、趙某22、李某19各分得贓款人民幣1000元。

20.1998年4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張君與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因經常租用或借用李某33駕駛的湘J06359桑塔納出租車,與李某33交往密切。因李某33了解張君犯罪集團的情況較多,張君遂與李某19、趙某22、陳某21預謀,讓李某33“殺人沾血”將其發(fā)展為成員。2000年8月下旬的一天,張君從長沙市一勞務市場將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沙頭鎮(zhèn)共同村村民楊正兵騙到益陽市,乘坐李某33駕駛的桑塔納出租車到常德市武陵區(qū)南坪鄉(xiāng)五岔鐵路橋邊,載上在此等候的陳某21、趙某22。車行至常德市鼎城區(qū)石公橋鎮(zhèn)楊臘溪村路段停下,陳某21留在車內等候。張君、趙某22、李某33挾持楊正兵沿楊臘溪沖柳河大堤向河灘步行,途中,張君交給李某33一枝手槍。張君持槍令楊正兵跪在河灘,李某33朝楊正兵背部開槍將楊擊倒,張君、趙某22上前各補一槍,致楊正兵當場死亡。張君令陳某21、趙某22挖坑將尸體掩埋后,四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幾天后,張君、李某19、陳某21、趙某22等人在李某33開的餐館內喝蛇血酒,張君宣布“李某33是自己人了”。

21.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間,被告人張君及陳某21、李某19、趙某22預謀搶劫中國農業(yè)銀行湖南省常德市分行江北支行運鈔車和押鈔經警所持槍支。為此,張君等人多次駕車察看該銀行周圍環(huán)境、道路和運鈔車押款情況,選擇作案及逃跑路線,并在常德市郊進行實彈射擊和模擬演練。2000年8月30日,張君、陳某21、李某19、趙某22在湖南省常德市銀河大酒店客房內再次策劃,決定先搶一輛出租車作為搶劫作案的交通工具。同年8月31日午后,張君在常德市鼎城區(qū)騙租王吉勇駕駛的湘JX0623出租車,在常德市海關附近接上在此等候的李某19、趙某22。14時許,車行至常德市鼎城區(qū)石公橋鎮(zhèn)楊臘溪村三組地段沖柳河堤處,張君稱要借車用,持槍威脅王吉勇。王吉勇暗自將出租車低壓保護開關斷開。趙某22上前駕車未能啟動,王吉勇趁張君讓其修車之機逃跑,張君持槍追趕并開槍將王吉勇?lián)舻?,李?9上前朝王吉勇頭部補槍后,將王吉勇置于出租車后備箱內。因聽見后備箱內有響動,張君又叫李某19補“火”。李某19持尖刀,朝王胸部連刺數刀。三人殺害王吉勇后,因車仍不能發(fā)動,遂棄車分頭逃離現(xiàn)場。

22.200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張君及陳某21、趙某22、李某19再次在常德市武陵區(qū)三閭小區(qū)陳樂家策劃,決定次日搶劫農業(yè)銀行常德市分行江北支行北站分理處運鈔車和押鈔經警佩帶的槍支。同年9月1日上午,張君、陳某21、李某19、趙某22在陳樂家對搶劫作案進行了具體分工。當日下午17時許,張君持“五·四”式手槍一枝,并發(fā)給李某19、陳某21、趙某22“五·四”式手槍各一枝及裝滿子彈的彈匣。四人分別租車前往常德市農業(yè)銀行江北支行北站分理處預定位置。18時許,張君騙租劉輝駕駛的湘JX1128出租車尾隨湘J00230運鈔車至北站分理處不遠處,要求劉輝將出租車停下,伺機接應。張君用手機通知趙某22做好準備,趙某22即向陳某21、李某19示意。當運鈔車開到北站分理處門前人行道上后,李某19、趙某22、陳某21立即向運鈔車靠攏。趙某22開槍擊中位于分理處門口的經警肖衛(wèi)東、出納員王平。李某19朝位于運鈔車副駕駛處的經警王建國頭部連開7槍,將其打倒后劫走王建國佩帶的微型沖鋒槍一枝。隨即,趙某22對經警肖衛(wèi)東補槍,李某19又劫走肖衛(wèi)東配帶的微型沖鋒槍一枝。與此同時,陳某21開槍將從運鈔車副駕駛后排下車的出納員李某34擊倒后,從副駕駛方向朝運鈔車司機周軍頭部開槍。隨后陳某21轉身對李某34補槍,從李某34腰間取下運鈔車鑰匙交給李某19,再返身繞到車左側朝司機周軍補槍,并從車后座劫走李某34裝有400元人民幣零鈔的白色塑料袋。肖衛(wèi)東、王平、王建國、李某34、周軍被槍擊后均當場死亡。因李某19未能打開運鈔車箱,遂將鑰匙交給趙某22,趙某22在慌亂中將鑰匙擰斷。此時銀行職員按響警鈴,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向張君接應處跑去。在距搶劫運鈔車現(xiàn)場大約50米處接應的張君見狀開槍打死湘JX1128桑塔納出租車駕駛員劉輝和騎自行車經過的市民孟慶忠,并擊中市民程益軍致其輕傷、擊中鄧某37致其輕微傷,劫得出租車后接應李某19、陳某21、趙某22逃離現(xiàn)場。張君在駕車逃跑途中,撞倒兒童譚希致其輕傷,趙某22、陳某21開槍擊中汪某35、姚某36致二人輕傷。四人將所劫出租車棄于常德市人民東路北側小巷內后,分頭逃至陳樂家中藏匿。

(二)張君等人關于非法買賣、運輸、私藏槍支、彈藥及盜竊彈藥的事實

1.1994年7月左右,被告人張君竄至云南省中越邊境購買槍支、彈藥。張君在云南省開遠市結識了被告人納某6后,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從納某6處購得“五·四”式手槍子彈20發(fā)、步槍子彈10發(fā)、手榴彈1枚。隨后,張君向納某6提出購買槍支。納某6打電話給被告人朱某7,朱某7同意將其手中的“五·四”式手槍出賣,納某6將張君帶至云南省建水縣,從朱某7處取走“五·四”式手槍,以人民幣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張君。事后,納某6交給朱某7人民幣4000元,自己從中獲利1000元。該“五·四”式手槍被張君等人單獨用于搶劫、殺人作案4起,直接導致4人死亡,公私財物人民幣66000余元被搶劫;該槍支被張君等人與其他槍支共同用于搶劫、故意殺人作案5起,共同導致13人死亡,3人重傷,11人輕傷,2人輕微傷,劫得價值人民幣4634000余元的公私財物及4輛出租轎車。

2.1995年,被告人張君化名馬忠敢竄至云南省河口縣,結識被告人王某8。張君要求王某8為其購槍,王某8通過被告人陳某9介紹,從他人手中取得“五·四”手槍一枝,以人民幣6000元非法轉賣給張君。王某8除支付非法購槍款4000元人民幣外,從中獲取贓款人民幣2000元。事后,王某8分給被告人陳某9贓款人民幣500元。此外,被告人陳某9與張君認識后,單獨賣給張君“五·四”式手槍子彈110發(fā),手雷2枚。隨后,張君指使被告人嚴某4乘坐公共汽車將從陳某9處購得的子彈運至重慶。該“五·四”式手槍被張君等人與其他槍支共同用于搶劫作案3起,致4人死亡,3人重傷,7人輕傷,劫得價值人民幣3262000余元的公私財物及出租轎車3輛。

3.1996年,被告人張君化名馬忠敢通過被告人陳某9與被告人莫某5認識。張君向莫某5提出購買槍支彈藥,莫某5表示同意。1996年至2000年7月間,莫某5在云南省河口縣中越邊境非法購得槍支、彈藥后,先后12次非法出售給張君“五·四”式手槍13枝、“五·四”式手槍子彈2400余發(fā)、手槍彈匣13個,獲贓款共計人民幣60000余元。張君先后安排秦某2、全某3等人乘汽車將所購得的槍彈從昆明運至重慶。其中,秦某2三次接受張君安排運輸槍支、彈藥,全某3兩次接受張君安排運輸子彈。被告人莫某5非法所售槍支被張君等人單獨用于搶劫、故意殺人作案3起,直接致3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劫得價值630393余元的公私財物;莫某5非法所售槍支被張君等人與其他槍支共同用于搶劫、故意殺人作案4起,致12人死亡,3人重傷,9人輕傷,2人輕微傷,劫得價值人民幣4179000余元的公私財物和出租轎車4輛。

4.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張君安排趙某22到湖南省益陽市購買霰彈獵槍及獵槍子彈。趙某22通過陳某38(另案審理)找到益陽資江機器廠職工醫(yī)院醫(yī)生高立軍等人,以每支獵槍人民幣4500元至5800元的價格,非法購得各種類型霰彈獵槍23枝,以每發(fā)子彈人民幣4元至5元的價格非法購得獵槍子彈2000余發(fā)。張君、李某19、陳某21、趙某22多次在常德、益陽等地進行實彈射擊,以檢驗非法購得的霰彈獵槍的性能,并將非法購得的槍彈運往湖南省常德市陳樂家、重慶市楊某10、全某3家中藏匿。

5.1999年7月,被告人張君以打靶為名要求被告人楊某11幫忙找子彈。楊某11利用其作為重慶長江水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內勤的方便條件,于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間,先后多次私自將其保管的“六·四”式手槍子彈計455發(fā)非法提供給張君。張君將楊某11提供的“六·四”式手槍子彈運往湖南省常德市陳樂家藏匿。

6.2000年7月,被告人張君安排李某19、陳某21由湖南省常德市趕至重慶市涪陵區(qū),將藏匿于被告人楊某10家中的槍支、彈藥轉運回湖南省常德市。張君與楊某10電話聯(lián)系后,楊某10將7枝“五·四”式手槍、3盒子彈轉運至涪陵中山賓館,交給李某19,由李某19和陳某21將該批手槍和子彈運到湖南省常德市陳樂家交給張君。隨后,李某19、陳某21再次趕到涪陵,楊某10將8支霰彈獵槍分裝于兩個旅行袋,由楊某11幫忙轉運至涪陵長江飯店交給李某19,再由李某19、陳某21運回湖南省常德市陳樂家交給張君。

7.2000年9月,被告人張君先后多次將霰彈獵槍7枝、獵槍子彈800發(fā)、軍用子彈1201發(fā)運往全某3位于重慶市渝中區(qū)棗子嵐埡F棟3單元10-6號住處藏匿。

另查明被告人嚴某4、莫某5沒有立功情節(jié)。

起訴書認定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公安機關提取的作案工具槍支、彈藥等物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以及共同作案人供述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4日至16日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君在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間,單獨、伙同他人或組織、指揮他人共同持槍、持械在重慶、湖南、湖北、廣西、云南等地,搶劫、故意殺人、搶劫槍支、彈藥作案計22次;為了搶劫、故意殺人,單獨或指使他人非法購買槍支彈藥。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搶劫槍支彈藥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被告人張君多次持槍搶劫財物數額巨大,并致多人重傷死亡,且入戶搶劫及搶劫銀行,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張君先后將被告人秦某2、全某3以及李某19、陳某21等招至麾下,進行犯罪技能訓練,先后在重慶、湖南、湖北等地,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一系列搶劫、故意殺人犯罪活動,形成了搶劫、故意殺人犯罪集團。張君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該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張君罪行極其嚴重。其所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張君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洪玫、黃仲素、羅坤以及向光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賠償。

被告人秦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三次參與張君組織的共同持槍搶劫犯罪活動,并接受張君指派,三次非法運輸槍支彈藥,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秦某2多次參與持槍搶劫財物,數額巨大,致多人重傷、死亡、并搶劫銀行,情節(jié)特別嚴重;非法運輸槍支彈藥多次,情節(jié)嚴重。秦某2多次積極參與張君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的搶劫犯罪活動,系該犯罪集團主要成員,并在其直接參與實施的共同搶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被告人秦某2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全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張君共謀殺人搶劫出租車,選定搶劫作案地點,并與張君共同槍殺無辜,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又受張君指派兩次非法運輸彈藥,并在其住所內藏匿槍支彈藥,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運輸彈藥罪,私藏槍支彈藥罪。全某3為加入張君犯罪集團,主動接受張君對其進行犯罪技能訓練,共同持槍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私藏的槍支彈藥數量大,情節(jié)嚴重;為共同實施殺人搶劫,參與選擇作案地點后而未實施,屬犯罪預備,可依法從輕處罰。全某3積極參與張君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系該犯罪集團成員,且在其直接參與實施的共同故意殺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被告人全某3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嚴某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張君共同持槍搶劫一次;又受張君指派非法運輸軍用子彈110發(fā),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非法運輸彈藥罪。嚴某4伙同他人持槍搶劫財物,數額巨大,并致人死亡,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莫某5為非法牟利,向被告人張君非法出售槍支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莫某5非法出售槍支彈藥數量大,且造成多人傷亡和巨額公私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

被告人納某6、朱某7為非法牟利,共同向張君非法出售“五·四”式手槍一枝,納某6還單獨向張君非法出售軍用子彈、手榴彈,被告人納某6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被告人朱某7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納某6、朱某7非法出售的槍支造成多人傷亡和巨額公私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

被告人王某8為非法牟利,通過被告人陳某9介紹,從他人手中非法取得“五·四”式手槍一枝,非法加價轉賣給被告人張君,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王某8非法買賣的槍支造成了多人傷亡和巨額公私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

被告人陳某9介紹他人非法買賣“五·四”式手槍一枝,從中獲取非法利益;還非法向張君出售軍用子彈、手雷,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陳某9介紹非法買賣的槍支造成了多人傷亡和巨額公私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被告人陳某9在非法買賣槍支中起介紹作用,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10接受張君安排,為張君犯罪集團非法運輸槍支彈藥;明知張君及其犯罪集團成員在“武漢廣場”搶劫后,為張君銷毀作案工具,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包庇罪。鑒于楊某10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系受張君指使,且在整個非法運輸槍支彈藥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對于張君以及李某19、陳某21較小等具體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被告人楊某10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楊某11利用保管彈藥的工作之便,先后竊取“六·四”式手槍子彈455發(fā),并非法提供給被告人張君,其行為已構成盜竊彈藥罪。楊某11盜竊彈藥數量大,情節(jié)嚴重。鑒于其盜竊的彈藥未被張君等人用于實施犯罪,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可酌情從輕處罰。

為懲罰犯罪,保護公私財產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三)、(四)、(五)、(七)項,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違反社會治安的決定》第一條,判決如下:

1.被告人張君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追回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50元予以追繳。

2.被告人秦某2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追回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935元予以追繳。

3.被告人全某3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非法運輸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4.被告人嚴某4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追回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386元予以追繳。

5.被告人莫某5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6.被告人納某6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7.被告人朱某7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被告人王某8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9.被告人陳某9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0.被告人楊某10犯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1.被告人楊某11犯盜竊彈藥罪,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2.被告人張君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黃仲素贍養(yǎng)費人民幣5400元,羅坤撫養(yǎng)費人民幣1620元,林洪玫支付的喪葬費人民幣15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洪玫、黃仲素、羅坤因被害人羅運洪死亡的補償費人民幣535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光銀的醫(yī)療費人民幣18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秦某2、全某3、嚴某4、莫某5、納某6、朱某7、王某8、陳某9、楊某10、楊某11對刑事部分不服,上訴至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秦某2、全某3、嚴某4、莫某5、納某6、朱某7、王某8、陳某9、楊某10、楊某11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已查證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2001年5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核準張君、秦某2、全某3、嚴某4、莫某5、納某6、朱某7、王某8的死刑判決,核準陳某9、楊某10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2001年5月20日,被告人張君、秦某2、全某3、嚴某4、莫某5、納某6、朱某7、王某8被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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