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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臨刑初字第72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06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臨澧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0)臨刑初字第7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1-10-14

審理經過

澧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臨檢刑訴(2010)第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詹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彭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辛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被告人李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曹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龔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江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龔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黃某1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14、劉某15、王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唐某1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琴某1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蔣某19犯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趙某20、李某21、蘇某22、盧某23、蘇某24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肖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蘇基銀、黃明才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金湘君擔任法庭記錄。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裴宜美、代檢察員劉科、劉志強、柳回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陳雪鳳、被告人陳某2及其辯護人何光照、被告人詹某3及其辯護人陶習文、被告人彭某4及其辯護人魯小兵、被告人張某5及其辯護人覃輝、被告人辛某6及其辯護人王平、被告人李某7及其辯護人張簡政、被告人周某8及其辯護人吳恒山、被告人龔某10及其辯護人李安、被告人江某11及其辯護人王道梅、被告人黃某13及其辯護人朱傳輝、被告人唐某17及其辯護人李坤及被告人龔某12、曹某9、劉某14、劉某15、王某16、琴某18、蔣某19、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到庭參加訴訟。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其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9月20日、12月4日向本院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月4日恢復審理;庭審中被告人黃某13申請對被害人劉振的傷情重新鑒定,本案延期審理一個月;本案因案情復雜,依法報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一個月。

一審請求情況
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組織中的犯罪事實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王某1家族兄弟眾多,1997年其胞兄王華國在家中聚眾賭博被查處時,王氏眾兄弟對臨澧縣公安局民警進行圍攻毆打,該事情在臨澧縣城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后,王某1伙同他人在臨澧縣城一帶“混社會”,逐漸樹立了個人威信。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某7、周某8、陳某2、張某5、彭某4、曹某9、龔某12和汪軍、游志國、張炎春(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跟隨王某1,通過不斷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某1為首,陳某2、詹某3、彭某4、辛某6、李某7、周某8、張某5、曹某9等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團伙成員達二十多人的犯罪組織。

王某1在該組織中處于絕對的領導地位,其它成員尊稱其為“五叔”、“五哥”,對內聽從王某1地安排,對外號稱是王某1的人。骨干成員陳某2、詹某3、彭某4、辛某6、李某7、周某8、張某5、曹某9、汪軍(另案處理)等人基本固定,并帶有相對固定的馬仔,如龔某12、江某11、龔某10、黃某13、黃娟(另案處理)等人,有較明確的層級,人數(shù)眾多,組織成員近三十人。其中,王某1領導、糾集他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策劃、指揮實施違法犯罪,是組織、領導者;陳某2、詹某3、彭某4、辛某6、李某7、周某8接受黑社會性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張某5、曹某9積極參與較嚴重的組織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均為積極參加者,江某11、龔某10、龔某12、黃某13、劉某14、王某16、劉某15、唐某17、琴某18為其他參加者。通過創(chuàng)建、形成、發(fā)展,該組織形成了不成文的規(guī)矩:如組織成員要團結,內部不能鬧矛盾,成員之間要相互幫忙,不準吸毒等。

2005年至2009年初,該組織成員多次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活動13起,其中強迫交易3起,故意傷害1起,尋釁滋事6起,敲詐勒索3起。此外,該組織還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活動。如2009年1月的一天,王某1帶彭某4、李某7、周某8、江某11、劉某14等20余人到臨澧縣修梅鎮(zhèn)一彩瓦廠,幫黃道禮出面,威脅彩瓦廠老板蔣青山,要求其不要收賬收急了。

該組織通過對臨澧縣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及居住戶沙石供應、對臨澧縣夜市扎啤銷售的控制,獲取經濟利益30余萬元,用于維系組織成員生活、購買作案兇器、資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等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該組織成立后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形成對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及居住戶沙石供應、夜市扎啤銷售的非法控制,給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韽娭坪涂只牛鐣绊懼卮?,嚴重破壞臨澧縣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強迫交易罪

2006年至2009年7月,該組織為控制臨澧縣第一期、第二期經濟適用房居住戶裝修用沙和臨澧縣夜市扎啤銷售,強迫交易作案3起。其中王某1為主作案3起,詹某3、辛某6為主作案2起,陳某2、李某7、周某8、張某5為主作案1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07年4月,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為謀取非法利益,與本縣安福鎮(zhèn)八方樓居委會居民潘曉琳、蔣訓兵、于江濤(另案處理)共同商量,決定強行向該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價供應沙石。爾后,王某1、詹某3、辛某6等人采取未經房主同意、事先將沙石堆放在待裝修的房間,逐戶威脅,暴力阻攔居住戶自行運沙等手段,強行向第一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宗啟豪、田偉杰、雷銀珍等24戶高價供應了裝修沙石;

2、2009年4月,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再次共同商定,強行向該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價供應沙石,并安排被告人唐某17具體負責供沙事宜,還交待沙石價格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授權唐某17具有少價200元的自主權,多于200元必須向王某1、辛某6、詹某3請示。爾后,唐某17采取逐戶威脅,暴力阻攔居住戶自行運沙等手段,強行向第二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王煥振、汪叢娥、宋祥明等23戶高價供沙;

3、2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1取得湖南重慶啤酒國人有限公司生產的“國人純生啤”經銷權后,在該啤酒桶上貼上“桶裝鮮啤王五專賣”彩色標志,并寫上“臨王五”字樣,人稱“王五扎啤”。為了壟斷臨澧夜市扎啤市場,謀取非法利益,王某1親自帶領被告人陳某2等手下到每個夜市攤點借開業(yè)吃飯捧場的名義,警告夜市經營攤主“不準銷售其他扎啤,只準銷售王五扎啤”;安排被告人陳某2、李某7、周某8、張某5等人不定期巡查夜市攤點,禁止夜市攤主銷售其他品牌扎啤,威脅、恐嚇扎啤分銷商不準在夜市上銷售扎啤。

(三)敲詐勒索罪

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1分別伙同被告人陳某2和詹某3、辛某6、蔣某19在插手他人糾紛、強行承攬臨澧縣第三期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金澤豪庭”商品房附屬工程的過程中,敲詐勒索3起,獲贓款83000元,其中王某1為主作案3起,詹某3、辛某6、蔣某19為主作案2起,陳某2為主作案1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06年8月的一天下午,臨澧縣四新崗鎮(zhèn)村民鄒妹香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果品街一茶館內與楊生群、李紅等人打牌時,李紅懷疑鄒妹香偷牌搞了名堂,要其退錢,楊生群亦找鄒退錢,并將該情況電話告知其夫游志國。游志國得知后,給被告人王某1打電話,要其幫忙。隨后,王某1邀約被告人陳某2與游志國趕到該茶館,因鄒妹香已回家,王某1、陳某2等人又駕車趕至鄒的租住屋,令鄒退3000元錢了事。鄒妹香稱身上沒錢,王某1等人便要鄒去銀行取錢。隨后,鄒妹香被帶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臨澧支行一自動取款機前,被迫取出3000元現(xiàn)金交給游志國。后游志國為表示感謝,送給王某1一條硬盒“芙蓉王”香煙;

2、200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獲悉臨澧縣第三期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修建工程由本縣建筑工程商徐丹中標后,共同商量,欲承包該工程的沙石運輸及拆遷等附屬工程。為此,王某1找到徐丹,要求承包沙石運輸和拆遷工程,因王某1所報的價格高于市場價格,遭到徐丹拒絕。王某1當即威脅道“如不讓他做,工程就干不下去”。當晚9時許,王某1、詹某3、辛某6與徐丹及其合伙人王云等人在本縣安福鎮(zhèn)“星情灣茶樓”商議此事時,發(fā)生爭執(zhí),協(xié)商未果。10時許,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再次與徐丹、王云約在本縣安福鎮(zhèn)“仙茗園茶樓”,通過談判達成協(xié)議:徐丹一次性給付現(xiàn)金70000元,王某1等人放棄附屬工程,并承諾為施工期間的“環(huán)境”提供保護。7月2日,徐丹被迫在本縣安福鎮(zhèn)“金帝茶樓”支付王某1等人現(xiàn)金70000元。所得贓款四被告人各分得12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1主動到臨澧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敲詐徐丹70000元錢的犯罪事實,并退繳贓款75000元;

3、2007年7月,臨澧縣安福鎮(zhèn)人民街居委會居民龔毅承建“金澤豪庭”商品房工程,被告人辛某6、蔣某19、詹某3獲悉后,找到龔毅要求以當?shù)厝松矸輩⒐⑦\,龔毅表示會與王某1聯(lián)系。辛某6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王某1,王礙于與龔毅的情面,沒有表態(tài)。當年10月初,龔毅為了能使工程順利進行,邀請其好友廖龍化、黃興年、熊柏濤與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等人到本縣“天鵝湖大酒店”吃飯,協(xié)商解決此事。在廖龍化等人的撮合下達成了協(xié)議,龔毅被迫支付現(xiàn)金10000元,辛某6、蔣某19等人不再參工參運。所得贓款被辛某6、蔣某19等人瓜分。

(四)故意傷害罪

2009年2月20日,劉振因瑣事與被告人曹某9、黃娟(在逃)發(fā)生矛盾,被其毆打后告知其父劉金武。次日晚9時許,劉金伍糾集數(shù)人尋找曹某9、黃娟欲為其子報仇。被告人龔某12獲悉后,立即電話告知曹某9,曹某9將此事告知同在臨澧縣四新崗鎮(zhèn)的被告人陳某2、張某5。張某5當即與劉金伍電話協(xié)商,未果。陳某2即駕車搭乘張某5、曹某9等人返回臨澧縣安福鎮(zhèn)。路上,陳某2安排:張某5與劉金伍談判,其他人做好打架準備。同時,張某5通知龔某12邀集人員在“仙茗園茶樓”附近等候;曹某9通知賀強(另案處理)邀集陳功、張偉(另案處理)與龔某12匯合。爾后,龔某12邀約的被告人黃某13、黃娟與張某5、陳某2、曹某9等人在“仙茗園茶樓”前匯合,黃某13、黃娟從龔某12車上取得砍刀二把,張某5、曹某9從陳某2車上取得砍刀二把后,陳某2交待:“搞就搞贏,我等你們電話”。曹某9等人應允,眾人匯合后到達朝陽廣場。與此同時,劉金伍邀請劉金文、劉振、周洋等十余人在朝陽廣場等候。張某5按陳某2安排,電話約劉金伍在安福鎮(zhèn)“零度茶樓”下談判。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曹某9、黃某13、黃娟等人得知后,手持砍刀沖向朝陽廣場砍殺劉金伍邀約的人,將劉振、周洋砍傷。劉金伍見劉振被砍傷,手持鋼管打傷黃娟,后雙方逃離現(xiàn)場。隨后,陳某2送黃娟至臨澧縣新安鎮(zhèn)衛(wèi)生院醫(yī)治,并安排眾人在該鎮(zhèn)其朋友家躲避。數(shù)日后,陳某2又安排曹某9、黃娟、黃某13等人逃至深圳。后經法醫(yī)鑒定,結論為,傷者劉振已構成重傷。

(五)尋釁滋事罪

2005年2月至2009年6月間,該組織尋釁滋事作案6起,其中被告人王某1為主作案3起;被告人陳某2為主作案4起;被告人江某11、龔某10、李某7、周某8為主作案2起;被告人彭某4、劉某15、王某16、趙某20、劉某14、琴某18為主作案1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6月,被告人陳某2承攬臨澧縣中醫(yī)院門診綜合樓沙石供應業(yè)務,臨澧縣安福鎮(zhèn)迎賓路居委會居民黃建平也想以本地人身份參與沙石運輸。7月10日12時許,黃建平運了兩車沙準備送至中醫(yī)院建設工地,被陳某2得知后,當即糾集被告人江某11、龔某10等人阻止黃建平將沙拖進工地,雙方因而發(fā)生爭執(zhí)。陳某2、江某11、龔某10等人隨即對黃建平拳打腳踢,將黃打倒在花池內,龔某10又搬起附近煙攤上一把木質椅子砸在黃建平上身。后經法醫(yī)鑒定,傷者黃建軍已構成輕微傷;

2、2009年5月,被告人彭某4、趙某20等人合伙開辦了石膏貨場,為爭搶生意,決定教訓運石膏的江西籍大貨車。7月10日晚,彭某4糾集被告人李某7、江某11、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龔某10、劉某14等人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安福路一彩票站前匯合。眾人匯合后,決定扔紅磚砸運行中的江西籍大貨車,并分頭準備了車輛及數(shù)十塊紅磚,在“金?;▓@”處等候。次日零時許,江西籍貨車司機張峰、黃云分別駕駛贛CD8333、贛CD9471重型廂式大貨車經過此處時,眾人邊駕車追趕,邊扔紅磚砸車,直至臨崗公路收費站方才罷休。經鑒定,兩輛大貨車玻璃、車門、保險杠等處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550元;

3、2009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張某5、曹某9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黃家臺一茶館玩耍時,無故用電線抽打停在該茶館前的一輛摩托車,被車主王先念的侄兒王彬發(fā)現(xiàn)制止,雙方因而發(fā)生口角。張某5、曹某9先后上前毆打王彬,均被王彬按倒。張某5惱羞成怒,立即打電話給被告人陳某2,要其“把東西送過來”。陳某2接電話后,開車來到該茶館附近,張某5、曹某9從陳的車上取得兩把砍刀后將王彬砍成輕微傷;

4、2008年11月7日上午,臨澧縣城關信用社主任李春風在丁玲廣場找“旺豐網(wǎng)吧”老板羅勇收取貸款,雙方發(fā)生口角并扭打。李春風當即給被告人王某1打電話,請求幫忙。稍后,王某1與被告人陳某2、龔某12趕到該網(wǎng)吧,陳某2、龔某12對羅勇一頓拳打腳踢,爾后逃離現(xiàn)場;

5、2007年4月26日下午,臨澧縣安福鎮(zhèn)“郵政廣告”老板顏湘惠與“博藝廣告”老板虞建武因發(fā)布戶外廣告橫幅產生矛盾,顏湘惠即電話告知被告人王某1,請求幫忙。王某1便安排被告人周某8帶人去查看情況。周某8與被告人李某7、汪軍等人趕到后,將虞建武毆打了一頓,爾后逃離現(xiàn)場;

6、2005年8月5日下午,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部二樓,患者家屬洪學付與醫(yī)院發(fā)生糾紛,該醫(yī)院基建工程承包商王華偉見狀上前幫忙,并與洪學付互毆,王華偉被打成輕傷,王華偉當即打電話告訴其胞弟被告人王某1。王某1聽后大怒,大喊一聲“操家伙”,隨即帶領被告人陳某2、張某5和汪軍、涂玉祥、楊森(另案處理)等十余人攜帶砍刀,分乘兩輛車趕至醫(yī)院,分別對洪學付及其同伴謝建祥拳打腳踢,并用刀背砍謝的背部,令謝在醫(yī)院門診樓前跪地近十分鐘。后公安民警趕到現(xiàn)場,方才得以制止。

組織外的犯罪事實

(一)聚眾斗毆罪

1、2008年1月,臨澧縣安福鎮(zhèn)社會青年辛志華、袁昌建、沈海波、龔越、唐植群(均已判刑)合伙在安福鎮(zhèn)文化街開了一家“球球館”從事賭博活動。位于該“球球館”對面也開“球球館”的周鍇(另案處理)在辛志華等人的“球球館”輸了錢,于2008年10月20日下午找辛志華等人退錢,因退錢金額不一致,雙方發(fā)生口角。同周鍇合伙開設“球球館”的吳志成(在逃)、黃波(已判刑)聲稱“不退六千元就要砸辛志華等人的球球館?!毙林救A、袁昌建、沈海波、唐植群等人聞訊后商議:喊人幫忙,費用平攤。四人一致同意后,辛志華便打電話給劉勇(已移送起訴),要其邀集人手幫忙打架。劉勇遂糾集邵琪、唐峰、簡祥、馬博、趙寒、馬藝(另案處理)等十余人攜砍刀等兇器趕到辛志華等人開設的“球球館”。與此同時,吳志成分別給楊峰(已移送起訴)和被告人張某5打電話,要其帶人趕到“球球館”幫忙。楊峰攜帶一支單管霰彈槍趕到吳志成的“球球館”,張某5亦糾集被告人曹某9、龔某10、黃某13立即趕到吳志成“球球館”,與吳邀集的其他人匯合,每人在集結地各分得一件兇器,張某5還拿了一支霰彈獵槍,與對方隔街對峙。當晚9時許,吳志成指揮沖向對方,張某5、龔某10、曹某9、黃某13伙同楊峰等二十余人分別持兇器沖向對方,雙方持械當街斗毆,相互砍殺。在斗毆中,楊峰朝天鳴槍,對方人四處逃竄,張某5、龔某10、曹某9、黃某13等人隨后追趕,爾后逃離了現(xiàn)場。趙寒、馬藝在斗毆中被砍傷。

被告人張某5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

2、2007年1月15日晚8時許,被告人龔某12與熊丁鵬、羅冰、梅銀、徐海兵、龔建、李國棟(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朝陽廣場“午夜陽光歌舞廳”消費時,遇見同在此消費的朱君、蔣煒(已判決)等人,因熊丁鵬認為蔣煒是跟著與已方存在較深積怨的馬一(已判決)玩的,為泄私憤,熊丁鵬等人便借機沖到蔣煒身邊持啤酒瓶對其一頓猛打,爾后回到龔某12在臨澧縣原“家家樂超市”五樓的租住屋。朱君見蔣煒被打,心中不平,即將此事告知馬一。馬一遂通知趙平(已判決)等人帶兇器趕到“午夜陽光歌舞廳”與朱君會合,準備報復對方。被告人龔某12得知馬一、朱君一伙要對自己一伙進行報復,便指派熊丁鵬帶隊,糾集梅銀、徐海兵、羅冰、龔建、李國棟等人持管鎩趕往朝陽廣場。當晚9時許,熊丁鵬等人租乘兩輛出租車到達“午夜陽光歌舞廳”前,熊丁鵬率先下車,并不聽旁人勸阻,手持管鎩吼叫:“是誰要搞我的!”朱君、趙平、汪銀等人先后手持獵槍、開山刀、管鎩從附近網(wǎng)吧沖出,當熊丁鵬雙手舉管鎩上前欲行兇時,汪銀當即用獵槍朝熊丁鵬下身開了一槍,將熊擊倒在地,梅銀等人驚慌而逃。趙平、鮑禮林、蔣煒等人先后對倒在地上的熊丁鵬一頓猛砍,蘇偉、裴波、劉虎(均已判刑)聽到槍聲后亦沖出參與砍擊熊丁鵬。后眾人見有警車來了才逃離。熊丁鵬當即被送往臨澧縣中醫(yī)院搶救治療,后經法醫(yī)鑒定,結論為,傷者熊丁鵬已構成輕傷。

(二)搶劫罪

2009年5月某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彭某4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華能超市”前發(fā)現(xiàn)幾個扒手,遂立意抓扒手搞點錢用,便給被告人李某7、江某11等人打電話。爾后,被告人李某7、江某11、龔某10、周某8和汪軍、王勇、吳秀華(均另案處理)先后趕到“華能超市”,并與彭某4一起尾隨準備行竊的吳志強、賈大毛、翟振紅。當三人上了開往修梅方向的中巴車后,彭某4、李某7、江某11、周某8、龔某10、汪軍、王勇、吳秀華等人分乘三輛小轎車追至臨澧縣太平工業(yè)開發(fā)區(qū)“太平加油站”,彭某4、李某7、江某11等人將吳志強、賈大毛、翟振紅三人拉下中巴車后,分別將其押上小轎車。爾后,將車開至附近鄉(xiāng)村公路旁的一座廢棄小屋處,李某7、江某11、龔某10、汪軍、王勇、顧小春等人將吳志強、賈大毛拉入小屋內,令其交出錢財。吳、賈兩人恐遭不測,只好將身上現(xiàn)金和手機、銀行卡等物品全部交出。龔某10、江某11等人還令其脫下衣、褲檢查,后又勒令吳志強講出銀行卡密碼,并威脅說:“如不老實講了假話,就把你給埋掉?!眳?、賈二人只得如實說出密碼,李某7和王勇從吳志強的銀行卡內取出現(xiàn)金90余元。與此同時,翟振紅的200余元現(xiàn)金和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也被吳秀華搜出,交給了彭某4。后經清點,共劫得現(xiàn)金850余元。彭某4將所劫的300余現(xiàn)金及其他物品返還給三被害人,并恐嚇其不準報警。剩余500余元現(xiàn)金被各被告人共同揮霍。

被告人周某8因尋釁滋事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搶劫的犯罪事實。

(三)尋釁滋事罪

1、2007年2月,臨澧縣安福鎮(zhèn)居民劉芳與同學吳彩奕、林智慧、林霞等人打牌時,劉芳、吳彩奕認為林智慧與林霞搞了名堂,吳將此事告訴其舅舅劉俊義,要其幫忙討回所輸?shù)腻X。2月23日晚,劉俊義、劉芳、吳彩奕把林智慧叫到縣計生局前,要其退錢,遭林智慧拒絕。劉俊義見狀給被告人陳某2打電話,要其幫助。當晚8時許,陳某2與周波、張勁趕到計生局前,見劉俊義正在與林智慧爭論,沖上去猛踢林智慧兩腳,令其退錢。林智慧被踢倒在地,大聲啼哭,當時不得不答應第二天退錢,還買了一條極品芙蓉王煙交給劉俊義。劉俊義分給陳某2幾包。林智慧害怕報復于次日清晨外出打工;

2、2007年9月,被告人彭某4和傅宏、趙志富(均另案處理)等一批大貨車司機為爭搶生意而阻止外地貨車來臨澧縣運石膏,商定共同出錢請人打外地來臨澧縣運石膏的車輛。爾后彭某4將3000元現(xiàn)金交給被告人李某21,要其找人砸車。李某21應允,并邀被告人蘇慶洪準備了四把砍刀和鋼管等作案工具。10月11日中午,彭某4電話告知李某21,在臨崗公路8.5公里處有幾輛山東省的大貨車在裝貨,并叮囑“只打車,不打人?!崩钅?1立即與蘇慶洪糾集了被告人江某11、盧某23、蘇某24和熊飛、金鑫(均另案處理)等人乘坐李某21借來的面包車,帶上先前的砍刀和鋼管來到臨崗公路8.5公里處的貨場,見山東籍大貨車司機高啟敬所駕的魯H83615號大貨車停在公路邊,眾被告人一齊下車直奔山東大貨車,對著大貨車一頓亂砍亂打,將該車擋風玻璃,大、小反光鏡,駕駛室車窗玻璃和四只三角牌輪胎打壞。爾后,眾被告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山東貨車損失價值達7900元。

上述指控事實,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
該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陳某2、詹某3、彭某4、張某5、辛某6、李某7、周某8、曹某9、龔某10、江某11、龔某12、黃某13、劉某14、劉某15、王某16、唐某17、琴某18、蔣某19、趙某20、李某21、蘇某22、盧某23、蘇某24的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對其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應承擔刑事責任。其中:

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1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陳某2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詹某3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某4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張某5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辛某6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7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8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曹某9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龔某10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江某11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龔某12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黃某13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劉某14、劉某15、王某16、琴某18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唐某17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蔣某19的刑事責任;

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江某11、王某16在尋釁滋事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龔某12在聚眾斗毆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

被告人詹某3、陳某2是累犯,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被告人王某1、陳某2、詹某3、彭某4、張某5、辛某6、李某7、周某8、曹某9、龔某10、江某11、龔某12、黃某13、劉某14、劉某15、王某16、唐某17、琴某18犯數(shù)罪,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對上列被告人根據(jù)各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起作用,還應當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提請本院對上述24名被告人依法判處。

針對上述指控,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分別作如下辯解和辯護:

(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1提出沒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陳某2、詹某3、彭某4、張某5、辛某6、李某7、周某8、曹某9、龔某10、江某11、龔某12、黃某13、劉某14、劉某15、王某16、唐某17、琴某18均提出其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陳雪鳳提出起訴書指控以王某1為首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客觀事實不符,該組織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必須具備的五個特征,王某1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提出被告人陳某2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詹某3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詹某3沒有參加任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除與王某1、辛某6等人在經濟適用房的附屬工程中有過合作外,沒有參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彭某4的辯護人魯小兵提出彭某4和王某1之間的事相互沒有關系,彭某4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覃輝提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具備松散性、臨時糾合性、犯罪目的單一性、犯罪活動單純性的特點,聯(lián)絡相對較多的被告人至多是一起臨時糾合的“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著重大的差別,張某5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辛某6的辯護人王平提出被告人辛某6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李某7的辯護人張簡政提出被告人李某7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周某8的辯護人吳恒山提出本來就沒有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周某8當然不成其為積極參加者或骨干分子,周某8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龔某10的辯護人李安提出被告人龔某10沒有參與所謂的組織內違法活動,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故意,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江某11的辯護人王道梅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本不存在,江某11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黃某13的辯護人朱傳輝提出本案不存在任何組織結構,被告人之間并不熟悉,即使該組織成立,被告人黃某13與該組織也無關系,不是該組織的成員,黃某13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唐某17的辯護人李坤提出唐某17不是王某1、詹某3、辛某6團伙的成員,僅是打工者,沒有證據(jù)證明有起訴書中所稱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且被告人唐某17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被告人唐某17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1提出其未直接參與供沙,更未采取過暴力、威脅手段,王五扎啤占領臨澧縣夜市市場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沒有強迫交易,其沒有派人巡查夜市市場,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詹某3、辛某6、唐某17均提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詹某3還提出其是在投案自首途中被抓獲;被告人陳某2、李某7、張某5提出王某1沒有安排其巡查扎啤夜市市場,被告人周某8提出只巡查過一次“彎彎腸子館”,均提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陳雪鳳提出王某1雖在最初階段與詹吉武、辛某6有過商議,但王某1沒有參予過一次供沙,更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實施過強賣行為。供沙壟斷行為的產生,無非是被告人對與居委會承包合同的履行,不能構成犯罪。在扎啤銷售中,雖和扎啤分銷商稍微有過言語沖突,但并沒有對顧客進行強買強賣,與分銷商的紛爭不過是商家之間的商業(yè)競爭,且公訴機關沒有出示被告人強迫交易金額的證據(jù),被告人王某1不構成強迫交易罪,且提交了證人黃斌、劉南學、龐玲玲、唐耿青、王忠順書寫的證明材料欲以證實;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提出指控被告人陳某2犯強迫交易罪證據(jù)嚴重不足,被告人陳某2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詹某3的辯護人陶習文提出,被告人詹某3沒有參與第一期經適房的用戶供沙業(yè)務,沒有使用強迫交易的手段,指控高價供沙沒有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所指控被告人詹某3犯強迫交易罪不能成立。雖不讓用戶自己運沙,如果用戶要自己運沙,就要交管理費,其行為的性質不是強迫交易,而是敲詐勒索。由于被告人與村委會訂有運輸承包合同,在處理時應予充分的考慮;被告人辛某6的辯護人王平提出,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在經適房供沙中,實施了逐戶威脅、暴力阻攔購房戶自行運沙的行為,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辛某6有強迫交易的行為,被告人辛某6不構成強迫交易罪,并提交了被告人辛某6與臨澧縣安福鎮(zhèn)下河街居委會交納相關費用的發(fā)票二份,欲證實被告人辛某6供沙行為的合法性;被告人李某7的辯護人張簡政提出,在“王五扎啤”銷售中,夜市攤主不是產品的購買者,不具備強迫交易犯罪對象的特征,被告人李某7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某8的辯護人吳恒山提出,被告人周某8沒有對夜市業(yè)主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雖對其他扎啤送酒人有過言語上的威脅,但不是對交易相對人的威脅,因而僅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且交易額度未達到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被告人周某8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覃輝提出,“王五扎啤”在各夜市攤點的銷售方式為“代銷”,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扎啤的最終消費者即客人接受不平等交易,不具備強迫交易的特征,被告人張某5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唐某17的辯護人李坤提出,唐某17只是受被告人王某1等人的雇請與業(yè)主聯(lián)系沙石供應事宜,根本沒采取強迫交易的行為,即使在交易的過程中有言語上的沖突,也不能據(jù)此認定為有強迫交易行為,更不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1、陳某2、詹某3、辛某6均提出沒有敲詐勒索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陳雪鳳提出指控王某1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告人王某1不成立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提出指控被告人陳某2犯強迫交易罪證據(jù)嚴重不足,事實不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詹某3的辯護人陶習文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詹某3犯敲詐勒索罪沒有事實依據(jù),被告人詹某3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辛某6的辯護人王平提出,徐丹、龔毅雖有付款的事實,但該款的給付是一種民事合意的結果,該結果的產生過程也未被法律禁止,被告人辛某6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2提出未參與故意傷害劉振;被告人張某5提出劉振被砍傷一事中,其沒有安排、沒有策劃,且沒有從陳某2車上拿工具;被告人曹某9提出,故意傷害劉振與其無關,因其一直沒有動手;被告人黃某13提出故意傷害劉振案中,是劉振先挑起事端,其是龔某12喊去的,但未持刀,且劉振的傷最多只是輕傷;被告人龔某12提出其未參與傷害劉振;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提出公安機關偵查過程有刑訊逼供的行為,非法證據(jù)應予以排除,起訴書認定陳某2為從犯,該起對陳某2依法只能以聚眾斗歐定性;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覃輝提出在劉振受傷事件中,被告人張某5沒有組織聯(lián)絡,沒有參與打斗,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黃某13的辯護人朱傳輝提出對被害人劉振的傷情應進行重新鑒定,被告人黃某13在此起事件中只起了次要作用;

(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趙某20、王某16、劉某14、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均供認屬實,未提出異議;被告人陳某2、彭某4、江某11沒有提出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某1提出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二、三起尋釁滋事完全不知情,第四起其認識羅勇,關系還可以,其在現(xiàn)場僅作調解工作,且李春風報案后,派出所已進行了處理。第五起其沒有指使周某8,也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第六起并不是隨意毆打他人,而是其哥哥被打后為哥哥幫忙,事發(fā)后,公安機關和法院已經進行了處理,且現(xiàn)已過了追訴期,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7提出指控的不是事實;被告人周某8提出對指控的尋釁滋事有異議,毆打虞建武是因民事糾紛引起,任意毆打他人尚沒有達到夠罪標準;被告人龔某10提出對事實和罪名有異議;被告人劉某15、琴某18提出對尋釁滋事沒有異議,但其在尋釁滋事中不是主犯。被告人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陳雪鳳提出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王某1的6起尋釁滋事,后3起沒有一個單項構成犯罪,前3起被告人沒有參加。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1趕到丁玲廣場不過是制止正在發(fā)生的尋釁滋事行為,且在現(xiàn)場沒有做出任何過激或過火行為。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實,認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所規(guī)定的四種法定情形。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六起尋釁滋事,誘因是被告人王某1哥哥被人毆打,出于手足情深趕去給受到傷害的哥哥幫忙,不具有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性”;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第一起毆打黃建平,是被告人為了抵制他人違法行為,維護自身合同利益,不具有隨意性。指控的第三起黃家臺曹某9與張某5二人尋釁滋事中,客觀上被告人陳某2沒有實施毆打行為。指控的尋釁滋事第四起,被告人陳某2在丁玲廣場沒有毆打羅勇,且即使有毆打故意,也不具有隨意性。指控的第五起尋釁滋事,5年前就已對洪某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對陳某2未立案審查,故現(xiàn)不應再追究;被告人彭某4的辯護人魯小兵提出指控彭某4尋釁滋事案中,打江西車案件已經處理,不應再行處罪,打山東車情節(jié)顯著輕微;被告人李某7的辯護人張簡政提出李某7未毆打虞建武,雖打了江西車,但未造成人員傷害,損壞的財產未達到犯罪標準,故李某7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某8的辯護人吳恒山提出認定尋釁滋事太牽強,毆打虞建武完全是一起民事糾紛,關于打江西礦車一案,周某8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起訴書認定為任意毀損他人財產的尋釁滋事行為也沒有異議,但是否達到了刑事犯罪立案標準有待探討;被告人龔某10的辯護人李安提出起訴書指控龔某10的2起尋釁滋事不能成立。第一起即在中醫(yī)院打黃建平,是用過激手段維護正當權益,不是尋釁滋事,是事出有因,情節(jié)顯著輕微,況且公安機關已對此事作了調處,是民事糾紛,公訴機關不應再以尋釁滋事罪予以追究。第二起尋釁滋事,即打江西車一事,已有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予以定性,不應再以尋釁滋事罪來予以追訴;被告人江某11的辯護人王道梅提出指控江某11尋釁滋事中,第一起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特征,該案很明顯是事出有因,且首先有過錯的是受害人黃建平自己,是一起民事糾紛引發(fā)的斗毆事件,而根本不是尋釁滋事,且該案發(fā)生后,因后果不嚴重,已經公安部門作為社會治安案件進行調處結案。第二起砸江西籍大貨車一案,江某11已經受到勞動教養(yǎng)一年半的處罰,沒有任何法律文書證明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已經撤銷行政處罰,舊事重提不妥。在第三起尋釁滋事即打山東車中,被告人江某11不是主犯、是從犯。

(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5未提出異議;被告人曹某9提出其雖參與了聚眾斗毆,但沒有動手,不是主犯;被告人龔某10提出對聚眾斗毆的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被告人黃某13提出是張某5邀他去聚眾斗毆的,但他們去時架已經打完了;被告人龔某12提出其沒有組織朝陽廣場聚眾斗毆;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覃輝提出對被告人張某5犯聚眾斗毆罪沒有異議,但考慮到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10的辯護人李安提出被告人龔某10在聚眾斗毆中,沒有持械,處于消極地位,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3的辯護人朱傳輝提出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黃某13到過事發(fā)現(xiàn)場,被告人黃某13不構成聚眾斗毆罪。

(七)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罪,被告人彭某4提出對搶劫之事的供述是偵查機關刑訊逼供形成;被告人李某7提出其不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周某8提出其沒有搶劫,并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龔某10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有異議,公安機關提審時有刑訊逼供的行為;被告人江某11提出其沒有搶劫;被告人彭某4的辯護人魯小兵提出,首先,彭某4的本意就是找有劣跡行為的人敲詐錢用。其次,該行為與一般搶劫有著巨大差別。彭某4敲詐針對的對象是有劣跡的扒手,而不是一般善良公民,他沒有對一般善良公民增加社會不安感。最后,彭某4雖然使用一定暴力協(xié)迫了被害人,但數(shù)額較小,僅有500元,顯然沒有達到敲詐勒索的犯罪標準。因此,在該案中彭某4不構成犯罪;被告人李某7的辯護人張簡政提出李某7主觀上是抓扒手,客觀上也限于抓扒手和奪取贓物,不應以犯罪論處;被告人周某8的辯護人吳恒山提出周某8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按照彭某4提供的信息,周某8跟蹤扒手的目的是為了敲詐,自始至終周某8都只有敲詐的主觀故意。他的這一故意,一直沒有轉化成搶劫的犯意。且該起敲詐勒索是周某8主動交代;被告人龔某10的辯護人李安提出龔某10在此案中并未動手打人,其僅是一個參與者,不是組織、領導、主謀人,是從犯,而不是起訴書所指控的主犯;被告人江某11的辯護人王道梅提出江某11等人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特征,而是敲詐勒索,但敲詐的錢財數(shù)額較小,達不到犯罪的數(shù)額,因而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王某1家族兄弟眾多,1997年其胞兄王華國在家中聚眾賭博被查處時,王氏眾兄弟對臨澧縣公安局民警進行圍攻毆打,該事情在臨澧縣城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后,王某1借王氏兄弟的“影響”伙同他人在臨澧縣城一帶“混社會”,逐漸樹立了個人威信。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陳某2、李某7、周某8、張某5等人先后跟隨王某1,通過不斷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一個有明確的領導、組織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明確的組織紀律,違法犯罪行為猖獗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數(shù)眾多,王某1在該組織中處于絕對的領導地位,其它成員尊稱其為“五叔”、“五哥”,對內聽從王某1的安排,對外號稱是王某1的人。骨干成員陳某2、李某7、周某8等人基本固定,并帶有相對固定的馬仔,如被告人龔某12、江某11、龔某10、黃某13以及黃娟(另案處理)等人,有較明確的層級,人數(shù)眾多。其中,王某1領導、糾集他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策劃、指揮實施違法犯罪,是組織、領導者;陳某2、李某7、周某8接受黑社會性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積極參與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均為積極參加者,詹某3、辛某6、張某5參與該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次數(shù)少,所起作用小,是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為了控制組織成員,該組織制定了不成文的規(guī)矩:如組織成員要團結,內部不能鬧矛盾,老大交代的事必須去做,成員之間要相互幫忙,不準吸毒,不準留長頭發(fā)、染發(fā),使用集團短號等。

2005年至2009年初,該組織成員多次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7起,其中強迫交易3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3起,(具體事實見個案)。此外,該組織還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活動。如2009年1月的一天,李某7、周某8、江某11、劉某14等20余人應彭某4之邀到臨澧縣修梅鎮(zhèn)彩瓦廠,幫黃道禮出面,威脅彩瓦廠老板蔣青山,要求蔣青山收賬不要太急。臨澧縣中醫(yī)院因一產婦死亡,其家屬在醫(yī)院鬧事時,王某1安排陳某2、李某7、周某8等弟伢在現(xiàn)場維護秩序;臨澧縣城管局批準外來商戶在朝陽東街搭棚展銷時,與朝陽東街的門面經營商發(fā)生爭執(zhí)、沖突,王某1亦安排陳某2、周某8等弟伢在現(xiàn)場維護秩序,展示其非法勢力。2009年7月1日晚,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仙茗園茶樓”與徐丹就臨澧縣第三期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修建工程的沙石運輸及拆遷等附屬工程談判時,和對方徐丹、王云一方各邀集幾十人在“仙茗園茶樓”前“擺場子”,后因雙方達成協(xié)議才未釀成大規(guī)模的斗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以本地人名義強行對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參工參運,強迫第一期、第二期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價用沙,強迫、威脅臨澧縣夜市攤主銷售王某1代理的“王五扎啤”,第三期經濟適用房發(fā)布招投標時,采取違法手段與他人串通投標非法獲利,采取各種手段強行加入他人石膏外運貨場等獲取經濟利益。獲取的經濟利益主要掌握在王某1手中,用于維系組織成員生活、購買作案兇器等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如李某7常年吃住在王某1家,陳某2負擔手下弟伢的吃、??;王某1經常給手下弟伢零花錢、香煙,過年時組織成員一起團年、吃團年飯;手下過生日發(fā)紅包,一起在歌廳唱歌慶祝;2010年春節(jié)前,王某1的妻子給羈押在臨澧縣看守所的組織成員送錢;陳某2、張某5花錢準備砍刀、管鎩等作案兇器。

該組織成立后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形成對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及居住戶沙石供應、夜市扎啤銷售的非法控制,給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韽娭坪涂只牛鐣绊懼卮?,嚴重破壞臨澧縣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已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沈爍的證言證明了陳梓林是王某1的弟伢,和王某1關系非常密切;

2、證人黃生文的證言證明了張某5是王某1、陳梓林的弟伢,并且依仗著王某1、陳梓林的勢力,喜歡尋釁滋事、打打殺殺;

3、證人黃興濤的證言證明了張某5是王某1、陳梓林的弟伢,張某5等人依仗著王某1、陳梓林的勢力,喜歡尋釁滋事;

4、證人游志國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名氣,原經營有一家夜市攤,后來經營“王五扎啤”,手下帶有李某7、周某8、陳子林、張某5、蛋糕、油刺兒、文彬彬、張弟兒等不少弟伢,其中李某7就是王某1的家奴,平時主要在王某1家里做家務事和為王某1開車,接送王某1的孩子。陳子林是為王某1帶弟伢的,在外面打打殺殺的事都是由王某1安排陳子林帶弟伢去做。有一段時間,王某1把手下的弟伢都交給陳子林后,他們倆還鬧過一些矛盾。記得是2007年的一天晚上,王某1給其打電話,說有事要其去他家。其到他家新屋一樓大廳時,看見大廳里有王某1、李某7、周某8、張炎春(張弟兒)、油刺兒、張某5,還有幾個人其不認識。其問王某1“五叔,人都來了,有什么事。”王某1說“等會兒開個會,等子林來了再說?!边^會,陳子林和蛋糕也到了,王某1就說“子林,你現(xiàn)在翅膀長硬了,我修屋的時候,弟伢都交給你帶,現(xiàn)在都說要跟著你,不跟著我了,現(xiàn)在當面表個態(tài),看他們到底是跟著我還是跟著你?!逼洚敃r就說“五叔,我是喊你五叔的,我肯定站在你這邊?!敝v完后便對王某1說“五叔,我有事先走了?!逼渥邥r聽見張某5在表態(tài),張某5當時怎么說的,其記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王某1有事喊他,他也去,陳子林喊他,他也去。后來其他人怎么表態(tài)的,其就不知道了。第二天,其聽周某8說只有蛋糕表態(tài)說跟著陳子林。但只過了幾天,陳子林又跟著王某1了。

王某1在社會上混得早,家里有四、五個兄弟,開始名聲還不大,起先在安福鎮(zhèn)興隆街草坪開夜市,李某7、周某8跟著王某1,李某7那時候幫王某1做飯。王某1開卡樂迪歌廳、賣“王五扎啤”搞了一些錢。2007年在安福鎮(zhèn)黃家臺修了房子,再就是2008年生第二個孩子后,擺酒請客,當時氣球拱門從朝陽廣場擺到金穗賓館,密密麻麻(氣球拱門其和陳子林、周某8、李某7、張弟兒等每人出500元錢,文彬彬收的錢),金穗賓館餐廳前還站了兩排人,每邊有七、八個人,老百姓一看就是混社會的,王某1就是個老大。這件事使王某1的名聲大震,社會上的人都認識王某1。

王某1通過開夜市、開卡樂迪、茶館積累了一點資金,再加上手下有李某7、周某8,更主要的是通過其手下陳子林帶著張某5等人在社會上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手段,特別是修屋、生孩子擺酒,使得他在臨澧縣社會上名聲很大,群眾都怕他,他想搞的事,沒人敢和他爭,所以后來在扎啤、廣告、石膏運輸上都形成了控制。

在社會上混,尤其是想混出點名堂的,肯定是有弟伢跟著,王某1也是一樣,他身邊跟的緊的有李某7、周某8和陳子林,其中李某7、周某8在王某1開夜市時就跟著,陳子林是后來跟著的,陳子林下面還帶有張某5等弟伢。王五吧之所以能插足這幾個行業(yè),無非是憑他的面子和名氣,即使他不懂這行業(yè),他也不怕,出什么事如鬧事之類的有他下面的這幫弟伢出面解決。如在經營“王五扎啤”時,之所以當時夜市攤沒有鬧事的,不就是因為他養(yǎng)的這幫弟伢,別人不敢對“王五扎啤”怎么樣。李某7就像王某1的保姆一樣,既給他開車,又在他家打雜,周某8平時跟著王某1比較多,主要是在茶館內做事,幫王某1放高利貸、收高利貸;陳子林基本上就是王某1的左右手,外面有什么事都是由他出面的,陳子林下面帶有弟伢,有四、五個,其認識的有張某5、龔某12。王某1在賣“王五扎啤”時,帶著陳子林、李某7、張某5、周某8等人開著車到各夜市上轉,看有沒有人賣別的扎啤,發(fā)現(xiàn)了就找別人的麻煩;

5、證人文彬彬的證言證明,我和王某1在初中時就認識了,交往了十多年。王某1在農機局上班幾年后,就開始在社會上混,一開始他在社會上沒有什么名氣。他家有五兄弟,有一年,公安民警楊賢軍帶人到他大哥王華國家去抓賭時,他們幾兄弟不但讓公安民警沒抓成,還將楊賢軍等公安民警打了一頓,并從他們家趕了出去,于是,在安福鎮(zhèn)人人都說王氏家族有狠。大概是1997年后,他開了個夜市攤,打了幾場架,這樣王某1的諢號“王五吧”在社會上就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社會上混的都知道“王五吧”這個人。2004年我同他開了“卡樂迪”歌廳,虧了之后他就在自家開了個茶館,賺了一點錢,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然后在臨澧縣賣“王五扎啤”,當時縣下河街、朝陽街的夜市攤就只能賣“王五扎啤”,其他扎啤都不能賣。在2007、2008年的時候,他修屋花了一百多萬、生兒擺酒,場面都非常大,跟著的弟伢也越來越多,名氣在社會上達到鼎盛。這些年中,他還涉足了建筑工程、廣告公司和石膏貨運等領域。

王某1帶的弟伢有李某7、周某8和陳某2,陳某2下面還帶有弟伢,我認識的有個張某5、龔某12。王某1在賣“王五扎啤”時,帶著陳某2、李某7、張某5、周某8等人開著車到各夜市上轉,看有沒有人賣別的扎啤,發(fā)現(xiàn)了就找別人的麻煩。

王某1養(yǎng)著這些弟伢,都是供他們的吃、住。比如王某1開茶館時,王某1就給陳某2錢,由陳某2再分給其他人。一旦陳某2在外出事后,由王某1幫他出錢,我聽說有一次陳某2不知出了什么事,要向公安局交罰款,就是王某1出的面。再就是王某1有時也將一些小工程給他的弟伢去做,比如中醫(yī)院的砂卵石工程,王某1就是給陳某2去做的。王某1要求他們要聽王某1的,相互之間要團結,不要窩里反,有什么賺錢的事要一起搞。有一次,張炎春、李某7和陳某2下面的人鬧矛盾,王某1就把他們喊在一起,在王某1家里開會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

6、證人謝豐華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與他人合伙開卡樂迪kTV,并帶有陳某2等弟伢,后來在家里開茶館,并帶著一群弟伢天天在茶館里,其認得并講得出名的有張某5、小李兒、周某8,多的時候帶有七、八個,少的時候有三四個。

后來王某1賣扎啤、開茶館、與人合伙搞廣告公司賺了一點錢,下面又帶有弟伢,在社會上講得起話,一般人都買他的面子,他生第二個小孩后在金穗賓館請客,場面大、氣派,在臨澧的名聲就更大了;

7、證人顧小春的證言證明,2006年底其從外面回家后,經常和汪軍及王某1手下的一些人在一起玩,因為汪軍是跟著王某1的,王某1一有事就喊汪軍帶人去,其也跟著去了幾次,每次汪軍都是聽王某1的。汪軍喊王某1為五哥,我也跟著喊五哥。王某1手下的弟伢和社會上的人都是喊他五哥或者是五叔。

王某1帶有不少弟兒,其知道的有李某7、周某8、陳某2、彭某4。陳某2下面帶有張某5,以及幾個其不知道名字的。彭某4下面帶有江某11等人,汪軍帶有鄒明、劉明洪、蔣波。

其跟著汪軍后,干了下面的事:

一是2009年5月左右,汪軍喊其到金儉源茶樓去吃飯,到后看見彭某4、周某8、汪軍、陳某2、張某5、江某11、王勇等人都在二樓的包廂里,聽他們說搞了幾個小偷的錢,吃完飯后,有個人給其分了一百元錢;

二是2009年上半年,汪軍說五哥有事,喊其到中醫(yī)院去。其去后,和王某1、汪軍、李某7、周某8、江某11等人在中醫(yī)院幫忙維持秩序;

三是2007年6月,李某7喊其跟著他到安福鎮(zhèn)的各個夜市去轉,不讓夜市上賣除“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

四是2008年王某1帶著彭某4等人,開了四、五輛車,到修梅鎮(zhèn)加油站對面的彩瓦廠去找彩瓦廠老板的麻煩,其也去了;

五是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汪軍說五哥要他們到朝陽東街去有事,其跟著汪軍去后在那站了一會,隨后王某1要他們走了。

2008年王某1及其手下在金帝賓館團年,汪軍帶其參加了,一共有十多個人。

王某1生育第二個小孩后,在金穗賓館請客,安排其和他的一些弟伢站在餐廳前當迎賓。當時周某8、李某7、張某5、陳某2等十來個人每人胸前戴一朵紅花,站在餐廳大門前,客人進去時,他們就向客人喊“歡迎光臨”,走時鞠躬歡送。后來張某5都站暈倒了;

8、證人楊賢軍親筆書寫的“關于1997年在王華國家中執(zhí)法時被暴力阻礙執(zhí)行公務”的證詞證明了1997年5、6月的一天,臨澧縣公安局民警楊賢軍接群眾舉報后到王華國家抓賭時,被包括王某1在內的王氏兄弟暴力阻礙執(zhí)法,被毆打、軟禁長達一個小時的事實;

9、證人甘維健、吳純杰的證言證明了1997年5、6月的一天,臨澧縣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后由民警楊賢軍帶隊到王華國家抓賭時,被王氏兄弟暴力阻礙執(zhí)法,且被毆打、軟禁長達一個小時的事實;

10、臨澧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顏志勇親筆書寫的《5.28事件調查匯報錄》、臨澧縣公安局《關于5.28嚴重阻礙執(zhí)行公務事件的情況報告》證明,1997年5、6月的一天,臨澧縣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后,由民警楊賢軍帶隊到王華國家抓賭時,被王氏兄弟暴力阻礙執(zhí)法的事實;

11、證人張臘林的證言證明了臨澧縣中醫(yī)院一產婦死亡后,其親屬在醫(yī)院鬧事的事實;證人王菊芳的證言,證明其表姐王懷菊因在臨澧縣中醫(yī)院住院待產,后轉至常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后死亡,王懷菊家屬認為臨澧縣中醫(yī)院要承擔責任,將王懷菊的尸體運到中醫(yī)院要求賠償,其作為家屬代表和院領導在會議室商議時,看見走廊上站有一群年輕人,一看就像是混社會的。其當時還問一個姓張的院長“你們還請黑社會的人啊?”張院長說走廊上的那一群年輕人是護院隊的;

12、證人張建、歐寶清的證言證明了2008年底,王某1帶著陳某2等人在朝陽東街幫臨澧縣城管局維護秩序的事實;

13、證人楊家武、晏宏燕的證言、臨澧縣看守所出具的《人犯財物收據(jù)》12張證實了王某1的妻子晏宏燕為龔某10、張某5、詹某3、辛某6、陳某2、蔣某19、李某7、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彭某4在看守所上賬(給錢)的事實;

14、證人張尚禮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強行參與石膏貨場的事實;

15、證人江時炎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通過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來維護臨崗公路8.5公里處貨場的經營;

16、證人鄭小春的證言、《租賃合同》證明了王某1采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迫使鄭小春將其位于臨崗公路9公里處的貨場租給他,并威脅鄭小春不要將其他貨場租給張尚禮的事實;

17、證人楊再明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指使他人在貨場尋釁滋事,以達到不準張尚禮經營貨場的目的;

18證人顏家平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參股張尚禮貨場的過程,還證明了彭某4帶人毆打張尚禮妹夫、并在貨場滋事的過程;

19、證人楊漢清的證言、《華達酒店貨場出租合同》證明了張尚禮經營其修梅華達貨場,后又經其侄兒王元圣介紹,將貨場租給王某1的過程;

20、證人王元圣的證言證實了其介紹王某1租賃楊漢清的華達貨場的事實;

21、證人汪水星、嚴衛(wèi)軍的證言,被害人蔣青山的陳述證明了,2009年1月一天下午,修梅鎮(zhèn)彩瓦廠老板蔣青山打電話向黃道禮催收欠款時雙方發(fā)生口角,黃便請彭某4出面嚇唬蔣青山。彭某4給蔣青山打電話說:“黃道禮是五哥的結拜兄弟,你收帳還講狠話,你在什么地方,我和五哥帶人來找你?!笔Y青山聽后十分害怕,便托其親戚汪水星找到王某1的好友嚴衛(wèi)軍,要其出面向王某1說情。當晚十時許,彭某4糾集李某7、周某8、汪軍、江某11、劉某15、王某16、劉某14等十余人,駕四輛小車與黃道禮前往修梅彩瓦廠找蔣青山的麻煩。王某1應嚴衛(wèi)軍之邀,與嚴衛(wèi)軍駕車到太平加油站與彭某4等人匯合后一同趕到修梅彩瓦廠,王某1、彭某4、黃道禮、嚴衛(wèi)軍、李某7、周某8率先進入彩瓦廠蔣青山、汪水星兩人所在的一間辦公室,彭某4、黃道禮大聲質問蔣青山,彭某4帶去的人中又有部分人擠進該辦公室,嚴衛(wèi)軍見狀,便對王某1說“你跟他們講一下,不要吵了,差別人的錢,別人收帳也是應該的,收帳時講些狠話也可以理解。”王某1就叫李某7、周某8等人先出去,爾后與蔣青山談。蔣青山見他們十多人來勢洶洶,怕挨打,只得同意暫時不向黃道禮催討貨款。王某1、彭某4等人才駕車離開。此后,黃道禮未給蔣青山歸還其所欠蔣青山的一萬多元貨款,蔣青山也不敢再向黃道禮催收該筆貨款的事實;

22、證人羅湘平、劉澤順、劉長赫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詹某3、辛某6強行在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主體工程中參工參運、謀取利益的事實;

23、證人舒兆中、楊繼惠、蔣祖平、李家平、馬青松的證言,被害人徐磊、徐丹的陳述,臨澧縣經適房第三期工程招投標文件資料證明了2009年6月份,舒兆中和徐丹均參與了臨澧縣第三期經濟適用房工程的競標,在競標過程中,徐丹給了舒兆中和王某1190000元錢后,舒兆中放棄了競標,由徐丹中標的事實;被害人徐丹的陳述還證明了在仙茗園茶樓,通過茶樓玻璃看見茶樓下面來了很多人,并且還有幾輛面包車,王某1等幾個人上樓來了,還有一些伢就在下面等著,其不敢走,就和龐彩志坐著那里,王某1、詹某3幾個人上來后,蔣某19幾次要沖上來打他,都被龐彩志攔住了;

24、臨澧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了被告人王某1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75000元;

25、王五扎啤集團短號花名冊證實了涉案被告人之間的聯(lián)系方式;

26、被告人王某1供述,我和詹某3、辛某6、蔣某19都是朋友關系,其中我和詹某3、辛某6做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經濟適用房的路面硬化和沙卵石運輸工程,蔣某19是后面加進來準備搞第三期經濟適用房的附屬工程的。

和陳梓林也是朋友關系,是通過朋友介紹,于2006年認識的,他喊我做“五哥”。

劉某15、王某16是我湘軍廣告公司聘請的廣告安裝人員,他們是喊我做“五叔”、“王叔”的。

彭某4和我是朋友關系,和我共同經營過位于臨崗公路9公里處的貨場,是股東之一。

李某7、周某8和我也是朋友關系,他們都是我開夜市期間認識的,其中李某7還給我開過一段時間的車,在貨場打理過生意。

曹某9、張某5、龔某10、江某11、黃某13、黃娟、琴某18、龔某12這些伢都不熟,名字和他們的人對不起號來,可能看到過,但沒有打什么交道。

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承包商的沙石供應和住戶的用沙也是我和辛某6、詹某3三個人搞的。住戶用沙當時是唐某17具體負責的,具體有多少錢,還沒有結帳,我也沒有分到錢。徐丹中標經濟適用房三期工程后,不讓我和辛某6、詹某3三個人搞附屬工程,便給了我們70000元錢,我們也就沒有搞經濟適用房三期工程的附屬工程了。

和張尚禮在臨崗公路8.5公里處合伙辦貨場,是協(xié)商而非強行加入;

彭某4帶人去找修梅彩瓦廠蔣青山的麻煩,其是應嚴衛(wèi)軍的請求,去幫蔣青山,而不是同彭某4一起去找蔣青山的麻煩;

27、被告人陳某2供述,我是2003年7月開始混社會的,2005年底,經過游湘兵的介紹,認識了當時開卡樂迪歌舞廳的王某1后,便開始跟著王某1混社會。除了我之外,還有李某7、周某8跟著王某1,他倆一直都跟著他,跟的蠻緊。此外還有彭某4也是跟著王某1的。我跟王某1跟到2007年的時候,和他產生了一點矛盾,有一點隔閡,兩人疏遠了一段時間,到2009年4月份的時候,我們兩人關系又搞好了,我又重新跟著他了,直到這次被抓。王某1、詹某3等人找徐丹敲詐70000元錢在仙茗園茶樓談判時,雙方都帶有人仙茗園茶樓下面擺場子,當時我?guī)Я藥讉€弟兒去了的;

28、被告人李某7供述,2001年左右,五叔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興隆街頭上挨著西排溝的草坪上開夜市,我一開始是在他的夜市上幫他做事,以后知道他是在社會上玩的,我也就開始跟著他混社會。他后來又帶了陳梓林等蠻多弟伢。五叔在社會上玩,還做了不少的生意,開過夜市,開過卡樂迪歌廳,開過茶館,賣過扎啤,辦過湘軍廣告公司,辦過石膏貨場,還搞過建筑工程。有時候要給他的生意打招呼,有時還要出面幫別人了一些難。這些事,我們平時私下里都是講的“出警”。

五叔帶的弟伢有我、周某8、陳梓林、彭某4,陳梓林下面又帶的有張某5、彭凱、龔某12、蛋糕、楊森、祝波,張某5下帶得有他的倆個老表,我不怎么認識,只知道其中有一個的混名好象叫“和尚”,龔某12又帶得有曹某9,龔某10不知是跟著陳梓林的,還是跟著龔某12的。汪軍一開始也是跟著陳梓林的,后面和我、周某8玩得近一些了。汪軍又帶得有一個叫劉利紅的,他和春吧、鄒明走得蠻近。彭某4又帶得有江某11、劉某14、王某16、劉某15。

跟著王某1在社會上混了后,參與了打到臨澧縣運石膏的江西車,和周某8等人一起到各夜市攤上轉,不準別人賣除國人大桶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摔過別人的啤酒,參與撕過別人的戶外廣告。到修梅的一個彩瓦廠,臨澧縣中醫(yī)院等地方去幫別人出頭這類事就多了;

29、被告人周某8供述,2006年,五叔取得了國人大桶扎啤在臨澧縣的專營權,這就是臨澧人所說的“王五扎啤”。五叔為了讓臨澧的夜市上就只賣他經營的國人大桶扎?。ā巴跷逶 保?,他經常帶著他手下的弟伢到安福鎮(zhèn)的各夜市攤上看有沒有賣除“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我從廣州開餐館回臨澧后,也跟著五叔他們到安福鎮(zhèn)的各夜市攤上看了幾次。2007年5月份左右,夜市生意剛開始好的時候,為了讓臨澧縣安福鎮(zhèn)的夜市上只準賣“王五扎啤”,五叔經常帶著他手下的人到各夜市上去看。我也跟著去了幾次,并在“廖氏夜市”、“水上夜市”、“戰(zhàn)友夜市”等好幾個地方發(fā)現(xiàn)了賣其他扎啤的,我們都制止了。

2007年,五叔還安排我跟李某7、張炎春、汪軍等人為郵政廣告公司出頭,打了一個人。

2007年,五叔還帶著我、游志國、李某7、陳梓林、汪軍等十多個他的弟伢,到臨崗公路旁他搞的貨場去找一個人的麻煩。

2008年,我們跟著五叔到臨澧縣修梅鎮(zhèn)的一個彩瓦廠,為彭某4的一個叫黃道禮的朋友出頭,嚇向黃道禮收帳的那個彩瓦廠的老板,要他收賬不要收得太急了。

2008年,五叔帶我們到臨澧縣安福鎮(zhèn)朝陽東街,幫城管的維護秩序。

2009年,臨澧縣中醫(yī)院有一次死人后,五叔帶我們到縣中醫(yī)院去幫中醫(yī)院的忙。

2009年,彭某4要我們到臨崗公路上,打了幾輛在臨澧縣運石膏的大貨車;

30、被告人彭某4供述,王某1在臨澧縣蠻有名氣,手下帶得有很多弟伢,有陳梓林、李某7、周某8,陳梓林下面又帶得有不少的弟伢,我知道的有張某5,還有一些人我叫不上名字。還有汪軍、春吧等人,我不知道他們是跟著李某7的,還是王某1直接帶著的,反正每次我喊李某7搞事,李某7都把他們叫上。

2009年,王某1要我喊人到臨澧縣中醫(yī)院去幫忙,我就把江某11、劉某14喊去了。我看見王某1手下的李某7等很多弟伢也在中醫(yī)院。

2008年農歷年底,王某1喊我們到金帝賓館團了年,參加團年的總共一、二十個人,是在金帝賓館餐廳最大的那個包房里,我記得有王某1、李某7、周某8、陳梓林、江某11,其他的人我不記得了;

31、被告人詹某3供述,其和王某1、辛某6三人在一起合伙搞了幾個工程,第一個是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路面硬化工程,第二個是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的拆遷、沙卵石供應和運輸。他們準備搞第三期經濟適用房的沙卵石供應和運輸時,開發(fā)商徐丹給了他們70000元錢后,他們便沒有做了;

32、被告人辛某6供述,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沙卵石及運輸、住戶用沙,是其和王某1、詹某3、蔣訓兵、潘小林五個人做的,路面硬化等附屬工程則是其和王某1、詹某3三個人做的。第二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沙卵石供應和運輸及住戶供沙是其和王某1、詹某3三個人做的。其和王某1、詹某3、蔣某19四個人準備做第三期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時,敲詐徐丹70000元錢后就沒做了;

33、被告人張某5供述,王某1在自己家里開過茶館,其給他看大門,放哨,防止公安機關來抓,王某1給他錢用,給他發(fā)煙。周某8在院子里面守內門,茶館里面還有專門負責抽頭的人。

2005年,王某1帶我、楊森、周某8等人到臨澧縣人民醫(yī)院打了一次人。

2007年5月初,王某1帶著李某7、周某8、陳梓林、我等一些人到臨澧縣安福鎮(zhèn)的夜市攤上一個一個的查,不準各個夜市老板賣除王某1賣的“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也不準別人送其他的扎啤。

2007年熱天,王某1帶陳梓林、周某8、汪軍和我等人到臨崗公路8.5公里的石膏貨場找一個年青人的麻煩。

再就是王某1帶他手下的十幾個弟兒到朝陽東街的“花芝林茶樓”前,幫城管的維護秩序,我也跟著去了;

34、被告人江某11供述,2007年10月份左右,彭某4通過李某21喊我和蘇慶洪去幫他打了一輛山東的掛車,這樣我便認識了彭某4。到了2008年的臘月,彭某4要我跟著他學開鏟車,我便跟著彭某4學開車。2009年春節(jié),彭某4帶我到“五哥”家去給他拜年,這樣,我就認識“五哥”了。這以后在“五哥”家里,認識了陳梓林和張某5等人。

2009年7月份,陳梓林喊我到臨澧縣中醫(yī)院去打架,彭某4喊我到臨崗公路上去打江西大貨車。

2009年,一名死者的家屬在縣中醫(yī)院鬧事,彭某4要我到中醫(yī)院去幫忙,不要讓死者的家屬把花圈和樂隊搞進醫(yī)院大門。

我還跟五哥到修梅還是太平去收賬。具體事情不清楚,反正是去的一個彩瓦廠。

另外在仙茗園茶樓的事。當時我和龔某10在縣城華能超市附近的一網(wǎng)吧里上網(wǎng),陳梓林打我電話說有事(我明白他講的有事不是什么好事),并開車到華能超市那兒接了我和龔某10到金帝旁邊的興隆街口上的金帝夜市,我看見那兒已經有二十幾個年輕男伢,后來又來了十幾個小伢,總共有四十幾人。我認識的有符浩、小蔣兒、初兒、吉武、陳某2,還有七八個伢是田江塞的弟兒。當時“五哥”和“吉武吧”也在那兒,“吉武吧”要我們一起到仙茗園去。我們便跟著“五哥”和“吉武吧”一起走到了仙茗園。到仙茗園時,對方的人也到對面的農業(yè)銀行前面了,他們一共有6輛車,4輛黑色小車,2輛面的,都沒有下車,估計有四、五十人。到仙茗園后,“五哥”和“吉武吧”、“初兒”、小蔣兒先上樓到仙茗園去了。后來,陳梓林喊我和龔某10跟他上去,我們三個人就在仙茗園的大廳里喝茶。坐了一會兒,陳梓林到一個卡座里去了,我和龔某10倆在大廳里坐了二十多分鐘,看見原先站在外邊街上的兩邊喊來的人都走了,龔某10到卡座里跟陳梓林講了一聲,陳梓林同意我們走后,我們便又上網(wǎng)去了;

35、被告人黃某13供述,我和張某5有親戚關系,在社會上我是跟著張某5混的,是他把我?guī)нM“五叔”王某1、林哥陳某2這個圈子的?!拔迨濉毕旅嬗行±顑?、周某8、汪軍、陳某2,還有一個搞貨場的矮個子男的,林哥下面帶有張某5,龔某12、孫立、蛋糕,張某5帶有我和黃娟,龔某12帶有曹某9、龔某10,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下面沒帶人,帶人是要錢的,當老大帶人,老大要供你吃、住,比如我跟著張某5,他就讓我住他的出租房,有時給我零花錢用。

我跟著他們混社會后,2007年夏天,就跟著張某5、孫立、蛋糕、黃娟等人晚上到朝陽廣場的夜市攤上一個個看,看夜市攤上賣有其他扎啤沒有,出去前,張某5都叮囑我們發(fā)現(xiàn)夜市攤賣有其他扎啤就收走。2008年初,陳某2在安福鎮(zhèn)黃家臺開了一家當鋪,陳某2安排黃娟和他弟弟黃茂林在當鋪里做事,我、張某5、龔某10、曹某9、龔某12等人沒事就到當鋪去,有時候就在當鋪睡,幫他守當鋪。陳某2還安排我們幫他賣過一段時間的南帝檳榔。另外他在臨崗公路19號樁的棉紡廠搞過一個打水泥坪的小工程,安排張某5、龔某12、龔某10、曹某9、黃娟和我為他在水泥坪上鋪收稻草。再就是“五叔”、林哥請客擺酒,我們都去幫忙,特別是“五叔”生了第二個小孩后在金穗賓館擺酒請客,從朝陽廣場到金穗賓館到處都是祝賀的氣球拱門,并安排我們在金穗賓館餐廳前排成二隊列隊迎賓。

林哥開當鋪的時候,張某5帶著我們買了幾把殺豬刀,并在護豐市場內用1.5米的鋼管焊成管鎩放在了陳某2的當鋪里。以便打架時嚇人、砍人。

跟著“五叔”,林哥,不能留長發(fā),不能染頭發(fā),龔某12一開始帶曹某9時,曹某9就留著長發(fā)還是紅色的,林哥就要曹某9先把頭發(fā)搞好,林哥還要我們不亂討嫌,不要隨便和別人打架,不要吸毒;

36、被告人龔某10供述,我是通過龔某12認識陳某2、張某5的,一開始陳某2安排我在他開的黃家臺的那間當鋪做事,白天幫他看當鋪,晚上就在當鋪里睡覺。后來參與了三中聚眾斗毆案,臨澧縣中醫(yī)院打黃建平及在臨崗公路打江西車,和江某11等人在仙茗園茶樓下助威等;

37、被告人龔某12供述,我在黃金臺辛瞎子茶館里打牌認識陳梓林、張某5之后,慢慢就和他們成了朋友。陳某2身邊除了張某5之外,還有張某5的兩個老表,黃某13、黃娟,他們都是臨澧縣烽火人。平時這些人一般不和陳某2聚在一起,都是和張某5在一起的,我經常看到他們和張某5在一起上網(wǎng)。陳某2有什么事就喊張某5,張某5再調動黃某13、黃娟、曹某9、龔某10他們,一喊就動。我所知道這些人和陳某2一起就干過三件違法犯罪的事:一是2009年2月,在朝陽廣場,曹某9、黃某13、黃娟、何強、張某5還有我,將劉振砍傷;二是2009年1月,在黃家臺,曹某9、張某5等人將王先念的侄兒打傷;三是2009年7月,龔某10在中醫(yī)院打架,也是陳梓林喊的去;

38、被告人曹某9供述,我從外地回來后,縣體委的同學龔某10介紹我跟著陳子林混社會,我跟著他后,發(fā)現(xiàn)他和社會上混的好的人都很好,再就是跟著他的張某5、龔某10、龔某12、黃娟(黃弟吧)、黃某13(“和尚”)都非常尊敬他,他安排給我們的事,我們都聽,我們平時在一起開玩笑講話時,看見他來了,都喊他,給他敬煙,他抽煙我們點火。

我們跟著陳子林,陳子林為我們提供吃、住,給我們零用錢。一開始陳子林安排我和黃娟在其開的當鋪里做事,當鋪里有個廚房,里面有炊具,陳子林給我們錢買米、買菜等;后來當鋪關門后,他又安排我和龔某12為他賣南帝牌的檳榔,賣檳榔時,他給我們錢在外買飯吃。陳子林在家園賓館開了兩間房,一間他自己住,一間讓我們??;平時看見我們沒有錢了,就會給我們零用錢,有時一、二十元,有時五十元。我們幾個人都喊陳子林為“林哥”,陳子林喊王某1喊“五哥”,一開始我也跟著陳子林喊“五哥”,后來聽張某5他們都喊王某1為“五叔”,我就明白了,因為陳子林是跟著王某1的,而我們是跟著陳子林的,所以我們要喊王某1為“五叔”。嚴格的說,王某1是帶著陳子林的,陳子林是帶著張某5和龔某12的,張某5又帶著黃娟、黃某13,龔某12下面帶著我和龔某10。跟著林哥,林哥要求我們不能吸毒,而且還不喜歡我們留長發(fā);

39、被告人劉某14供述,2007年,我就知道彭某4跟著王某1了,他們一起搞得有一個貨場。彭某4的媽媽和我的奶奶是姊妹,我喊彭某4是喊叔叔的。以前和彭某4的聯(lián)系并不多,2007年,我爸爸被燒傷后,彭某4幫了我家很多忙,我比較感謝他,于是我和他的交往便多了起來。彭某4經常和王某1手下的江某11、王某16、周某8、李某7等人在一起,有時喊我去,我就認得這些人了。李某7是幫王某1開車的,王某1下面有陳梓林、彭某4,陳梓林下面帶得有張某5、龔某10,彭某4帶得有江某11,我看見王某16、劉某15也經常跟著彭某4。再還有周某8、汪軍、春吧等人,他們也是跟著王某1的。我從2008年底租住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人民街的旺旺西餅屋后面,當時租的是兩間房,后來王某16、盧某23等人沒地方住,彭某4要我讓一間屋給他們住,我就讓了一間給他們,租金是湘軍廣告公司為他們出的。彭某4喊我做過幾件事:一是2009年7月喊我打江西車;二是2008年年底的一天,彭某4喊我等十多人去修梅彩瓦廠處理一件與收賬有關的事;三是2009年上半年,臨澧縣中醫(yī)院死了個人,中醫(yī)院怕死者家屬鬧事,醫(yī)院的人要王某1帶人去幫忙,王某1喊彭某4,彭某4再喊的我去醫(yī)院維護秩序。中醫(yī)院之所以喊王某1一是中醫(yī)院領導想給自己壯壯膽,二是嚇一下死者家屬,讓他們知道王某1插手了這件事,叫他們不敢在那里鬧事;

40、被告人王某16供述,劉某14說彭某4要我們出去做個事,于是就和他一起上了彭某4派來的接我們的車,在去打江西車時,彭某4沒有告訴我為什么要去打,在看守所我和趙某20關在一起后,我問過他為什么要去,趙某20對我說打車是了石膏的事,石膏是他和“五叔”、彭某4的事,還要我不要曉得的太多。至于我跟著彭某4,那是我沒有讀書后,一開始在臨澧縣康達汽修廠學修車,當時彭某4經常來這兒,我就認識了他,但當時沒有什么交往。劉某15學修車的漆工,經常到康達汽修廠去做事,因為我和劉某15的年齡差不多,在一起玩的時候比較多,關系也就比較好了。當時劉某15在往看守所去的那個路口租有一間房,我有時去他的租住房玩,他告訴我是彭某4為他租的屋,后來我和劉某15一起到臨澧縣安福鎮(zhèn)飛達廣告公司做事。彭某4的舅佬死后,劉某15帶我去挽吊,并喊我去修梅幫彭某4收賬,通過這些事,我和彭某4關系密切了起來。因為在飛達廣告公司工資不高,聽說湘軍廣告的工資高些,通過彭某4的介紹,我和劉某15便去了湘軍廣告。到了湘軍廣告后,因為沒有地方住,彭某4就叫劉某14把他租住的兩間房讓出一間讓我和歐海軍住,這樣我和劉某14也就認識了,并跟著劉某14喊彭某4為“丫叔”了。江某11被抓后,劉某14告訴我,說以后萬一被公安局抓了,不要亂講,要我不要說認得他和彭某4。2009年7月31日,公安機關一開始去租住房抓我,沒抓到,我就給彭某4打電話,彭某4要我不慌,說沒得事,就是抓到了也不要亂講,所以,我被你們抓到后,一開始就說不認得他倆,沒有把他們倆供出來。

彭某4是跟著王某1的,王某1下面帶有周某8、李某7、陳某2等不少的弟兒,彭某4帶的有我、劉某15、江某11、劉某14,通過去修梅的事,我看彭某4是聽“五叔”的,“五叔”說去就去,說走就走;

41、被告人劉某15供述,我是通過蘇小軍(即蘇慶洪)認識彭某4的,一天我和蘇小軍在康達汽修廠上了彭某4的車,蘇小軍說“這是丫哥,你反正沒事做,便跟著丫哥?!迸砟?就說“你以后跟著我,沒地方睡了,沒飯吃了,就給我打電話。”我說要的。用社會上的話講,就是我認了彭某4做老大,老大叫我去做什么事,我就要去做。跟著他有吃的,有喝的,不用工作。他經常帶我出去吃飯、唱歌,還給我交了半年房租。

我跟著彭某4做了下面一些事:一是在臨崗公路打江西車;二是去修梅鎮(zhèn)彩瓦廠,具體干什么我不清楚;三是到停弦收賬等;

42、被告人琴某18供述,我之所以和王某1他們攪在一起,一是王某1是在社會上玩的,有錢有弟伢,有勢力,很威風,跟他們在一起不怕被別人欺負,二是王某1搞的有工程,我又是搞鋁合金制作的,也想攀著他搞點事做,賺點錢用。這樣我才同他們搞在一起,所以打江西車那次,聽李某7講是“五叔”有事,我二話不說就去了。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犯罪

(一)強迫交易

2006年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1為控制臨澧縣第一期、第二期經濟適用房居住戶裝修用沙和臨澧縣夜市扎啤銷售,強迫交易作案3起。其中王某1為主作案3起,詹某3、辛某6為主作案2起,李某7、周某8參與作案1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07年4月,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為謀取非法利益,與臨澧縣安福鎮(zhèn)八方樓居委會居民潘曉琳、蔣訓兵、于江濤(另案處理)共同商量,決定強行向該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價供應沙石。爾后,王某1、詹某3、辛某6等人采取未經房主同意、事先將沙石堆放在待裝修的房間,采取威脅等手段,強行向第一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宗啟豪、田偉杰、雷銀珍等19戶高價供應了裝修沙石,另一購房戶劉朝友以要求供沙為名,被敲詐勒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宗啟豪、田偉杰陳述了自己被強制供沙的事實;

(2)被害人雷銀珍陳述,我買的經濟適用房是在2007年6月交房的,2008年2月才開始裝修,家里裝修用的沙石是一個叫初兒的本地人強賣給我們的。裝修時就聽說有些住戶自己想搞裝修,結果東西剛運到院子里就被本地的一些伢攔住,還差點打起來,而且在交房之前,這些人就已經將沙石堆放在房間里了,你不想用也得用。我原本是打算自己搞裝修的,聽其他住戶這么講就有點怕,后來我找好瓦匠師傅到房間看時,就發(fā)現(xiàn)房間里堆著沙石,而且每個房間都有。這樣更加不敢自己運東西裝修,免得到時候被人打了還沒有地方說。于是我就找朋友汪元珍幫這些本地人講一講,看能不能自己裝修。不久汪元珍把我喊到經濟房,說初兒來了,我便給初兒講好話,說想自己裝修,便宜點,初兒一口回絕了,并說“我還要不要吃飯的,都像你這么搞,我還混個卵吧?!焙髞黼m反復說情,還是向初兒交了900元錢的沙石錢,而自己買沙最多400元錢。

過了幾天瓦匠進來做事,我心里非常不安,因為之前只談沙石的問題,而瓦匠、水電等東西沒有講好,到時候這些人來找茬,該怎么辦。于是,我又將汪元珍叫到屋里,給初兒打電話講好話,初兒最后還是堅持要搞水電安裝,其他由我自己搞。后來水電安裝又花了900元錢,自己搞最多花200元錢,畢竟材料全部是自己買的;

(3)被害人馬水英的陳述,證明了其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的裝修及沙石供應都是被迫讓詹吉武、辛某6、潘曉林搞的,并證明他們幾人在裝修那段時間天天在小區(qū)里巡視,迫使住戶不能自己裝修,只能讓他們幾人裝修。購房戶還派代表去縣房管局、建設局反映過情況,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答復;

(4)被害人朱新國的陳述,證明了其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搞裝修準備自己買沙時,受到詹吉武、辛某6的威脅,為了不惹麻煩,不得不購買了詹吉武供應的沙;

(5)被害人盧愛平、汪祚新、許邦秀的陳述,證明了其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搞裝修及沙石供應是被迫承包給潘曉琳的;

(6)被害人陳麗紅的陳述,證明了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的裝修及用沙都是被人壟斷,不準自己進行裝修。其家的裝修是吉武吧安排一個叫江濤的人做的;

(7)被害人曹友海、黃易群、朱元香、彭正規(guī)、代振發(fā)、諶惠、洪羽飛、汪金枝、朱麗君的陳述,均證明了購買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后,在房屋裝修時,被辛某6、詹某3、潘曉林等人強制供沙的事實,且曹友海、朱元香、彭正規(guī)等人的陳述還證明,其房子在裝修前,里面就已經事先被人堆放了沙石,不用都不行了;

(8)被害人王云的陳述,證明了其購買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后,準備請親戚、朋友裝修時,受到“初兒”、潘曉林等一伙人的威脅,不得已只好請潘曉林他們裝修,花錢買平安;還證明她所購買的房屋在裝修之前就已經有沙堆在里面了;

(9)被害人李珍英的陳述,證明了其家搞裝修時,不光沙是初兒等本地的地痞們提供的,安裝地板磚也是他們派人來做的。其自己安裝水管,他們說沒有找他們安裝,強行要去了200元錢,另外其找木匠來做時,他們也不同意,說沒有請他們的人做,最后給他們買了一條黃芙蓉王煙、請他們吃了一頓飯,才讓其做;

(10)被害人劉朝友的陳述,證明了其女兒在購買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后裝修買沙時被辛某6敲詐了200元錢的事實;

(11)證人江時劍的陳述,證明了其購買的經適房在搞裝修時,聽說吉武吧、初兒以當?shù)厝说拿x強行買沙,不買他們的沙就會有麻煩,搞不成裝修,便通過舅佬鄒純齊找他們說情,才被允許自己拖沙裝修,沙錢僅僅花了300元錢左右;

(12)證人李克湘的陳述,證明了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住戶裝修的沙石都是被迫用的詹吉武、辛某6的,否則就會被打;自己是在詹吉武、辛某6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后才搞的裝修,90平方米的房子沙石包括運費才用了350元錢左右,比其他住戶用詹吉武強行供應的沙便宜多了;

(13)證人丁仕雙的陳述,證明了其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住戶都是被迫購買的吉武吧、初兒供應的沙,否則就會被阻攔不允許裝修;后來通過找八方樓當?shù)厝耸Y模銅向初兒求情,才同意蔣模銅為其拖沙、允許其自己裝修;

(14)證人潘曉林的證言證明,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一共有三棟,第一棟是劉長赫承建的,第二棟是劉澤順承建的,第三棟是羅湘平承建的。前期的拆遷以及修建過程中的沙卵石供應,及建成后住戶的裝修是我和王某1、詹某3、辛某6、蔣訓兵搞的。我、辛某6、蔣訓兵是以本地人參工參運本地域工程名義搞的,王某1、詹某3則是和辛某6關系好,由辛某6帶進來的;在搞住戶的沙供應和裝修時,我和蔣訓兵也不想和王某1一起做了,就提出第三棟房子由我和蔣訓兵去做,前兩棟由王某1他們四個人做(于江濤此時和王某1在一起搞裝修)。我和王某1等人雖說是分棟裝修,但是平時還是在一起,天天都在居民戶逛,看見有誰準備裝修了,我們就說是我們一起包了的,要由我們裝修,也就是打著王某1的旗號。因為我又不是在社會上混的,我說是我包了的,老百姓肯定不會怕我,但王某1、詹某3就不一樣了,他們都是在社會上混的,一般的人都聽說過他們的名字,誰都不敢得罪他們,都只想圖個安靜;

(15)證人于江濤的證言證明,第一期經適房主體工程完工后,我看見辛某6他們就把沙吊進了住戶房間,不允許住戶自己去外面購沙。我看到后就認為他們會搞住戶裝修。后來我們六人在一起時,王某1就說把住戶裝修也拉過來做,能拉多少算多少,我當時也要求參與,他們也同意了。后面住戶收房后,我們在墻面貼了告示,意思就是八方樓成立了社區(qū)服務隊,可以提供裝修服務,并留了詹某3和我的號碼。但后來裝修并沒有強行搞,只是沙就必須用王某1他們五個人供應的沙,沙錢按10-12元每平米收取。蔣模同、甘道友、江三吧也為幾戶供過沙,可能都是關系戶,但都是經過辛某6同意了的;

(16)證人蔣模銅的證言證明,第一期經適房建成后,王五吧、吉武吧和初兒便放出風來,這里的住戶裝修用沙都必須全部由他們搞,不允許我們本地幾個有車的人拖沙,我聽了后就很煩,我們搞車的也要做事,要吃飯,于是我便和他們去談。一天,我去找他們時他們都在場,他們就對我講,要我替他們拖沙,他們給我運費,沙拖來后再由他們聯(lián)系住戶,賣給住戶,我聽了便不同意,后來我們便吵起來了,我是這里土生土長的人,又這么大年紀了,他們是社會上玩的我也不怕了,他們見我這么硬,就允許我拖了六戶的沙。他們還一再告訴我要收10元錢一平方,不要把價錢搞亂了,讓他們不好收錢。

有一次我給劉朝友拖沙后,初兒給我打電話,問我收的是多少,我說是700元錢,初兒便說“我給你700元錢。”他意思是他給我700元錢后,他找劉朝友收錢,收多少我不管,但是我沒有理他,但晚上劉朝友到我家里,說拖沙沒有找初兒他們,挑沙的都被趕跑了,我說“不要和他們結仇,給他們買兩包煙抽。”于是劉朝友便給了我200元錢,第二天早上,我在老煙草局前將錢給初兒后,劉朝友的事才搞好。王五吧、吉武吧、初兒他們這樣卡著別人買沙肯定不行,我就住在經適房的邊上,聽到這里的住戶都有很大意見,但知道他們是社會上玩的,不敢得罪;

(17)證人蔣訓兵的證言證明,第一期經適房住戶供沙時,我提出我和潘曉林負責一棟,王某1他們負責前面兩棟,王某1他們同意了。爾后買沙都是潘曉林負責的,我只負責運沙。住戶不愿意用也要用我們的沙,因為我們都是以本地人名義供沙的,再說住戶看見王某1、吉武吧是和我們在一起的,也都知道他倆是在社會上混的,想說也不敢說什么,為了圖安靜,只好用我們的沙;

(18)被告人王某1供述和辯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主體工程及住戶的沙卵石供應和運輸是我和辛某6、詹某3、蔣訓兵、潘曉林做的,路面硬化等附屬工程是我和辛某6、詹某3三個人做的。搞第一期經濟適用房拆遷、主體工程和住戶的沙卵石供應和運輸其一直都沒去過工地,也沒過問過他們的事。沒有參與供沙,沒有到過現(xiàn)場,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實施過一次強賣行為,沒有分到一分錢。最后辛某6說沙卵石供應沒賺到錢,給其1000元錢,其沒有要;

(19)被告人詹某3的供述承認和辛某6、王某1三個人搞了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路面硬化工程,否認和王某1、辛某6搞了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的沙卵石供應和運輸;辯稱在第一期經適房的用戶供沙業(yè)務中根本沒有參與,也沒有參與分錢;

(20)被告人辛某6供述,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主體工程和沙卵石供應、運輸及住戶的沙石供應以及裝修都是我和王某1、詹某3、潘曉林、蔣訓兵做的。2007年5月,第一期經適房主體工程完工了,我和王某1、詹某3、潘曉林、蔣訓兵、于江濤談到了住戶的供沙及裝修業(yè)務。蔣訓兵和潘曉林提出分棟進行裝修和供沙,我也明白他倆的意思,合在一起做沒有錢分,王某1也同意了。后來決定第三棟的供沙和裝修由潘曉林、蔣訓兵做,第一、二棟的裝修由我和王某1、詹某3、于江濤四個人做,其中于江濤負責裝修方面的工作。我們在墻面上留了告示,意思是我們是人民街成立的運輸隊,需要沙和裝修的請聯(lián)系,并留了電話號碼,潘曉林和蔣訓兵只在第三棟留電話號碼,前面一、二棟留的我的電話號碼,我們平時沒有事就在那里逛,看見哪戶準備裝修了就告知供沙和裝修是我和王某1、詹某3等人包了的,只準由我們來搞。

給住戶供沙,也是依仗本地人這個借口,講穿了,更重要的是和王某1一起搞的,因為王某1是混社會的,手下帶有一幫弟伢,在臨澧縣名氣非常大,得罪他只會自己找麻煩,這些住戶準備搞裝修時,我們也上門講過,是我和王某1、詹某3等人搞的,這些住戶心里都清楚,也就不敢自己購沙搞裝修了。但住戶肯定是不愿意被我們強迫供沙的,但他們也沒有辦法,更不敢得罪我們。有些住戶我們把沙提前就用升降機運到房間里去了,住戶不用也不行,即使有些住戶通過熟人打招呼自己拖沙搞裝修,也要通過我允許。在供沙時和住戶也發(fā)生過沖突,但僅限于吵,但吵歸吵,住戶最終還是要用我們供應的沙,吵不起作用。

2、2009年4月,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再次共同商定,強行向該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價供應沙石,并安排被告人唐某17具體負責供沙事宜,還交待沙石價格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授權唐某17具有少價200元的自主權,多于200元必須向王某1、辛某6、詹某3請示。爾后,唐某17采取逐戶威脅,暴力阻攔居住戶自行運沙等手段,強行向第二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全為國、汪叢娥、宋祥明等19戶高價供沙。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全為國、尹德平、裴宜祖、李永剛、胡海南、董秋梅、周紅霞、汪叢娥、宋祥明、祝金元、李德香、倪元清、游萍英、鄒純功、吳玉秀、余瑞香、田自良、顏家財、楊建勇的陳述證明了,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住戶裝修用沙是王某1、辛某6、詹某3強行供應的,具體負責的是唐某17;在第二期經濟適用房樓下,貼有大量唐某17的供沙告示;如果住戶不買他們強行供應的沙或者自己拖沙,就會受到威脅;唐某17逐家逐戶的上門告知、威脅,如果不用他們供應的沙,裝修就會搞不下去;即使住戶通過關系給王某1或詹某3或辛某6打招呼、讓其自行拖沙后,也要交“管理費”;按每平方米10-12元收取沙錢,挑沙上樓的運費另算;在經適房交房前,強行將沙堆放在部分住戶家中;在搞裝修時,經常有年輕伢在巡視,不準住戶自己購沙;

(2)被害人祝鳳英的陳述、被害人王煥振、祝鳳英親筆書寫的材料,證明其房屋裝修用沙時被詹吉武、辛某6威脅,最后被敲詐400元錢的事實;被害人劉曉勤、丁仕柏的陳述證明其房屋裝修用沙時被唐某17脅迫,最后各被敲詐200元錢的事實;

(3)證人舒兆中、丁才忠、王炯、周澤元、蘇鴻、詹水英、戴斌、賈宏柄、祝自龍、張明惠、宋輝、劉鵬的證言,證明了臨澧縣第二期經適房住戶的沙石由王某1、詹某3、辛某6強行供應的事實。舒兆中、祝自龍、張明惠的證言還證明每戶裝修用沙包運費不超過300元;王炯的證言還證明其幫丁仕柏買沙,本來要400元沙錢,但因是熟人,結果只花200元,另付運費50元;

(4)臨澧縣經濟適用房第二期房主名單證明了購買臨澧縣第二期經適房的組成人員,亦證明被王某1、詹某3、辛某6強行供沙的房主即在該名單之列;

(5)臨澧縣經濟適用房中標公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臨澧縣經濟適用房(2008)情況簡介》、臨澧縣第二期經適房和廉租房概貌照片證明了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情況;

(6)辛某6與河街社區(qū)丁才忠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證明了河街社區(qū)的運輸業(yè)務由辛某6等人承攬;

(7)唐某17遺留在墻體上的廣告照片證明了唐某17具體負責向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供沙的相關事實;

(8)被告人王某1供述,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搞完之后,我、詹某3、辛某6三人商量住戶供沙怎么搞,當時三個人就講第一期的住戶供沙沒有賺到什么錢,這一次要好點搞,也要少講點情,誰講情就從誰分的錢里面扣。并且講了不如專門請個人來管這件事。后面我就說請?zhí)颇?7來搞這件事,詹某3和辛某6也都同意了。我們三人給唐某17說清楚后,就由他在第二期經濟適用房那里負責給住戶供沙和收錢。并交代他所有住戶的沙必須由我們供應,不準住戶自己去購沙。意思就是我們是下河街運輸隊的,必須用我們的沙,有事特別是住戶要自己拖沙攔不住的情況下,就給詹某3和辛某6打電話。給唐某17也講了價格,住戶的沙錢按住戶的住房面積算,每平方收12元,最少要收10元,唐某17只有少200元的權利,超出200元的要通過我、詹某3、辛某6三人允許;

(9)被告人詹某3供述,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住戶的沙石供應是我和王某1、辛某6三人包給唐某17的;

(10)被告人辛某6供述,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修建過程中的沙卵石供應、運輸以及住戶的沙石供應是我和王某1、詹某3三個人做的。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搞完之后,我們三人每人分了2萬多元錢,隨后我們三人就談住戶供沙方面怎么搞,王某1講第一期的住戶供沙沒有賺到什么錢,這一次要好點搞,也要少講點情,誰講情就從誰分的錢里面扣。我和詹吉武都同意了。我就提議不如專門找個人來管這事,我們幾人都不出面,得到我們允許后才能少錢。王某1也同意了,并喊了一個叫唐某17的人和我們見面,我們交待他說所有住戶的沙必須由我們供應,不準住戶自己去購沙。有人自己拖沙就攔住不準進,并要他在那里貼個告示,意思就是我們是下河街運輸隊的,必須用我們的沙,另外要他在告示上留下電話號碼,用沙就和他聯(lián)系。有事特別是住戶要自己拖沙攔不住的情況下就給我們打電話。并給唐某17講了價格,每平方收12元,最少要收10元,他只有少200元的權利。超出200元的要通過我們允許;

(11)被告人唐某17供述,臨澧縣經濟適用房第二期是舒兆中開發(fā)的,共有72套經濟適用房和一些廉租房,經適房是需要住戶自己裝修的,廉租房是裝修好的。我在那里幫王某1、詹吉武、辛某6、蔣訓兵賣過沙。他們請我賣沙是因為我是生面孔,好搞事些,有什么糾紛他們三個人負責,我只做事。他們定了裝修用沙的收費標準,按每平方米12元計算,說情少錢就要找他們;另外安排我貼告示,讓住戶裝修用他們運的沙。告示內容是他們講好的,大體意思就是“經濟適用房各住戶必須要用下河街居委會運輸隊提供的沙”。告示我是按照他們三個人講的去做的,貼在經濟適用房的周圍醒目處,告示上還留有我的手機號碼13511167381。

3號樓的101室,戶主姓王,是個老頭,戴個高度近視眼鏡,因沒有經三個老板的同意,便自己拉沙進來,被吉武、初兒攔住,不允許他運沙,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王老頭還報了警,但最終他用自己拉的沙還是給初兒交了管理費。從王老頭的事之后,便沒有人敢不經王某1的同意,自己運沙了。

我實際上收了49戶住戶的沙錢共計36200元,雖然王某1不要我用本子記賬,但我怕把賬搞錯還是用個日記本記賬了的,每收一個住戶我都記房號和金額,這個日記本直到王某1被公安局抓了之后我才撕掉,我撕之前就牢牢地記住了總戶數(shù)和總錢數(shù),以便于日后和他結賬。我為他們賣沙的工資是每賣一戶我得100元,我共得了4900元,現(xiàn)在我手里還有6200元。從沙廠買沙花了14400元(含運費);“初兒”在我這里拿了1000元;“初兒”的老婆出車禍后我送去1000元,他老婆又找我要了1000元;王某1他們在和下河街居委會簽合同時要我送去7500元;再就是我應得工資4900元(49戶每戶100元),余下就只有6200元了。

3、2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1取得湖南重慶啤酒國人有限公司生產的桶裝“國人純生啤酒”經銷權后,在該啤酒桶上貼上“桶裝鮮啤王五專賣”彩色標志,并寫上“臨王五”字樣,人稱“王五扎啤”。為了壟斷臨澧縣夜市扎啤市場,謀取非法利益,王某1親自帶領被告人陳某2等手下到每個夜市攤點借開業(yè)吃飯捧場的名義,警告夜市經營攤主“不準銷售其他扎啤,只準銷售王五扎啤”;并安排被告人陳某2、李某7、周某8、張某5等人不定期巡查夜市攤點,禁止夜市攤主銷售其他品牌扎啤,威脅、恐嚇扎啤分銷商不準在夜市上銷售扎啤。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徐小慶、陳炬的陳述,證明了王某1強制夜市攤主只準銷售王五扎啤的事實;

(2)被害人徐遠源、湯浩、朱四軍、賈平安的陳述,證明了夜市攤主只有王五扎啤銷售的事實;

(3)被害人王曉梅的陳述證明,我搞夜市生意時銷過王五扎啤。在我搞夜市生意之前,我聽一些夜市老板講過,夜市上在王五扎啤上市之前,賣過一種小罐的國人扎啤,后來王五吧搞扎啤生意后,就帶人到夜市上巡視,不準夜市上的人再賣國人小桶扎啤,那個陣勢把一些夜市老板會嚇死,搞生意的人哪敢得罪這些社會上的人,都想圖個安靜,吃碗安靜飯,后來慢慢的就在整個偉星夜市街形成了只賣王五扎啤的規(guī)矩。我記得我的夜市開張沒幾天,王五吧帶了四、五個年輕伢到我的夜市上吃過一次飯,當時他們也點了扎啤,他點扎啤的目的我心里清楚的很,還不是看我的夜市上是不是賣的王五吧的酒,我不知趣的話就是蠢,當然給他們上王五扎啤,他們幾個人吃了100多元錢,喝了幾扎王五扎啤后就走了,他們走時還交代我以后就賣王五扎啤,不賣其他的扎啤了,我當時也很爽快的答應了,如果不按他的話去辦,得罪了他,他要他手下的人,隨便在夜市上找個茬,那就麻煩了,生意都做不下去,還是不去惹這些人為好;

(4)被害人彎戈的陳述證明,我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興隆街經營“彎彎腸子館”,我的夜市是在2007年5月中旬的樣子開始營業(yè)的,在我開業(yè)的時候就聽其他的夜市老板講,現(xiàn)在偉星夜市只能銷王五扎啤,沒有其他的扎啤可以賣,都形成規(guī)矩了。我當時聽后還不信,就到其他夜市看了看,果然是這種情況,所以我的夜市開張,怕惹麻煩,怕得罪王五吧,就自覺的銷王五扎啤,另外我的夜市開張沒多久,王五吧還親自帶了一個20多歲的弟伢到我的夜市上告訴我“以后你的夜市就只能銷我的扎啤,不準銷其他扎啤,照顧一下生意?!蓖跷灏蛇@是通知我銷他的酒,王五吧也認識我,他這么交代后就走了。我也就銷他的酒了,如果因為銷酒得罪了他,即使他不直接找我的茬,他安排手下的弟伢在我夜市上找茬,鬧事,我的生意根本就沒有辦法做下去。況且偉星夜市都是銷他的酒,我不會這么傻,和王五吧過不去。

我還聽夜市上的其他老板講過,王五吧帶人也去了他們的夜市攤吃過飯,通知過老板只準銷他們的酒;

(5)被害人陳安文的陳述證明,2008年整個偉星夜市只有王五扎啤可以銷售,沒有其他的扎啤銷售。并聽其他的夜市老板講過,其他夜市開張,王五吧都會帶人去捧場,對老板交代只銷他的王五扎啤。

王五吧經營扎啤采取的是設點銷售的方式,在偉星夜市,是安排的一個50多歲的老頭銷王五扎啤,如果哪個攤點要扎啤,只要喊他,他就一扎扎的賣給夜市攤;

(6)被害人羅浩的陳述證明,我從2008年4月開始在偉星開夜市,店名叫“紅火火”。2008年整個偉星夜市只有王某1經營的王五扎啤銷售,沒有其他品牌的扎??;

(7)被害人何彬的陳述,證明了其開始搞夜市時,聽說夜市攤有因為賣了其他牌子的扎啤被王某1手下的人將酒砸了。2007年搞夜市時,濱河路的夜市都很規(guī)矩,只賣王五扎啤,沒有賣其他牌子的扎啤。并且王某1還帶人到各個夜市攤巡視,一般都是隔天就到各夜市攤吃飯,目的是為了視察;

(8)被害人徐杰的陳述,證明了2008年5月搞夜市的時候,夜市攤上就只有王五扎啤賣了,并且在夜市剛開始營業(yè)時,被辛力告知“以后客人喝扎啤就只準買王五扎啤,就是客人想喝其他品種的扎啤也沒有,現(xiàn)在整個朝陽廣場夜市只有王五扎啤,五哥已經把扎啤市場規(guī)范好了?!北恍亮@么警告后,其夜市攤就只賣王五扎啤了。

并且還證實朝陽廣場的其他老板都接到過通知,只準賣王五扎啤。王五吧之所以敢壟斷市場經營,夜市攤主不敢得罪他,是因為都知道王某1是社會上打流的,手下有一幫弟伢跟著跑,現(xiàn)在縣城的一些年輕伢動不動就拖刀砍人,而王某1手下又有一幫弟伢,大家當然怕他,不敢去得罪他,免得惹麻煩;

(9)被害人楊畢的陳述證明,其在朝陽廣場經營夜市,店名叫“合口燒烤”。王五扎啤上市前,夜市市場上有多種扎啤銷售,王五扎啤上市后,就只有王五扎啤了。還證實2007年5月,其接到辛力的通知“五哥現(xiàn)在賣的王五扎啤,以后朝陽廣場就只準賣王五扎啤了”;

(10)被害人巫能意的陳述證明了,2006年之前經營的廖氏大排檔銷過金龍泉和國人小桶扎啤,以后整個夜市街都只銷售王五大桶扎啤了。還證實2006年6月的一天,王五扎啤上市沒多久,王五吧和他妻子來其夜市攤吃東西,實際上是讓攤主明白他是來巡視王五扎啤銷的怎么樣,并交代巫能意以后要銷王五扎啤。后來也聽到其他夜市老板講接到過只能賣王五扎啤的通知。王某1經常帶人在每家夜市去吃飯,有時一個人,有時帶兩三個年輕伢;

(11)被害人龔道峰的陳述證明,其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興隆街東頭開了一家餐館,叫“戰(zhàn)友餐館”,白天做餐飲,晚上做夜市。2007年前其餐館什么牌子的扎啤都賣,比如金龍泉小桶扎啤、澧州國人小桶扎啤,只要銷酒的送來,都可以放在餐館里賣,當時主要還是銷國人小桶扎啤,因為客人比較喜歡這種扎啤,銷量比較好,并且送酒的經銷商劉德波和其關系好。大概2007年5月的時候,其餐館開始經營夜市時,便讓劉德波開始給餐館里送國人小桶扎啤,但是沒銷幾天就遇到了麻煩。一天晚上7點多鐘,具體日期記不清了,其餐館正在營業(yè),進來幾個年輕伢,他們一進來就問誰是老板,其以為是來宵夜的客人,立馬上去打招呼并介紹自己是老板,這四個年輕伢見其是老板就自我介紹是銷王五扎啤的人,其中李某7還問是不是銷其他扎啤了,其立即說沒有銷,李某7在餐館里看了看,見柜臺上擺著國人小桶扎啤,指著小桶扎啤兇道“這種小桶的扎啤不準賣,只準賣大桶的扎啤?!逼渎牶缶驼f“客人要么的酒我就賣么得酒,再說這種小桶扎啤還好銷些?!边@四個年輕伢一聽,立即翻臉吼了起來,其中李某7指著其吼“跟你講了不準銷,你還pU嗦個卵?!闭f完就提起一桶國人扎啤丟到餐館外的人行道上,另外三個伢中也有人提了一桶丟到外面。我見他們動手砸東西就忙攔住說道“你們不要搞了,大家都是熟人,沒必要這么搞的”;

(12)被害人郭清耀、劉麗平的陳述證明了,2005年夜市市場上什么啤酒都可以銷,自從王五扎啤上市后,小桶的國人扎啤就退出市場了。2006年中期,王某1在朝陽廣場設了一個賣扎啤的網(wǎng)點,并派專人負責在夜市上銷王五扎啤。并且夜市攤老板都得到通知,以后朝陽廣場就只能銷王五扎啤了,其他的扎啤都不能銷。后來朝陽廣場夜市就形成了只賣王五扎啤的規(guī)矩。還證實2007年受到幫王某1銷酒的辛力的威脅,說只能賣王五扎??;

(13)被害人顏美華的陳述證明了,2005年夜市攤上有金龍泉、國人小桶扎啤等啤酒,客人需要什么酒,就銷什么酒,到了2006年后就只有王五大桶扎啤,并且得到王五吧等人的通知,說以后只能銷王五扎啤了,其他的扎啤都不能銷。還證明王某1銷王五扎啤后,每次有新夜市開張,他都會帶一幫人到夜市來吃飯喝酒,并向老板交代以后要銷王五扎啤,搞得像示威一樣。還證實2008年的一天,客人堅持要喝小桶扎啤,于是其就要“老段”送來幾桶金龍泉扎啤,正好被送酒的辛力看到,辛力拿起一扎酒朝地上一砸,并威脅“五哥講了夜市上賣扎啤就只能賣王五扎啤,如果再賣其他扎啤,不怪我跟老板講了對你不客氣?!碑敃r顏美華沒有吭聲,因為知道辛力的老板是王某1,怕和辛力糾纏的話,到時候事情鬧大了吃虧的是自己,他們可以隨便找個茬搞她。隨后老段也不敢再送酒了,也怕被王某1等人毆打;

(14)被害人劉德波的陳述證明,其在臨澧縣人民街開了一家江豐商行,主要經營煙酒副食,還兼營給縣城的餐館和夜市攤送小桶國人扎啤。2006年夏季中段時,王五吧在縣城夜市經營王五扎啤后,就命他們其他扎啤的代銷商強行退出夜市市場,并多次警告、威脅他們不準送扎啤進夜市,如果不聽就砸他們送的扎??;被害人劉德波的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李某7是參與警告、威脅他不準再送扎啤進夜市的人;

(15)被害人劉長青的陳述證明,其以前幫重慶清爽啤酒和國人小桶扎啤的臨澧總經銷蔣祖文銷過一年多的國人小桶扎啤,2006年5月開始做,當時主要是送餐館和偉星夜市幾家熟悉的夜市攤點,一天下來能賺60多元錢,可到2006年7月份左右,王五大桶扎啤進入夜市市場,并安排專人在夜市上放扎啤賣,當時聽別人講,說是以后夜市上只能銷王五扎啤,其他扎啤不能在夜市上銷。不久偉星的幾家夜市攤點不知何原因也不怎么要我送小桶扎啤了,因當時我主要是銷餐館,與夜市上銷的王五扎啤沒有多大沖突,但到2007年夏季情況就變了,因老板蔣祖文避免下面的分銷商之間惡性競爭,就給我們分銷商分了銷售的范圍,我主要送偉星的幾個熟悉夜市攤和朝陽廣場夜市。于是我就給夜市上送酒,沒送幾天,廖氏大排檔的老板就給我打電話,那天是晚上11點左右打來的,說“老劉,你放在夜市上銷的酒被王五扎啤的幾個弟伢看到了,他們講的不準賣別的扎啤,并要把你的扎啤摔掉,你還是來一下。”我一聽心里就緊張起來,我知道王五扎啤是王五吧一伙人搞的,現(xiàn)在我的酒送夜市搶了生意,如果現(xiàn)在趕過去被這伙人打一頓劃不來。我正在猶豫去不去時,又一個電話打進來,我一接電話就有個男人質問道“你是不是送國人小桶的,我是專賣王五扎啤的,你曉不曉得夜市上不準銷別的扎啤?!蔽衣牶笳f不曉得,對方聽后語氣很兇的回道“現(xiàn)在你馬上把酒收走,否則就把你的酒丟到河里去?!闭f完對方就掛電話了。我接完電話后怕對方真的將酒丟了,于是騎車趕到廖氏排檔,站在遠處觀察排擋上動靜,如果排擋上的人多就馬上走人,結果排檔上只有老板和一伙吃飯的人,于是我才上去問廖氏老板怎么回事,廖氏老板說是有四個年青伢在他的排檔內看到國人小桶扎啤,就問扎啤是誰送來的,并警告他不準賣小桶扎啤,否則將全部酒都砸了,于是廖氏老板只好把我說了出來,并且指著前面走遠的幾個年青伢說道“就是那幾個伢,他們剛剛才走,老劉你最好還是把酒收走,免得他們看到了大家都有麻煩,這些人我真惹不起?!蔽乙娏问侠习暹@么說,就將放在他夜市的幾件小桶啤酒拿回放在三輪車上,之后又按打過來的號碼給王五扎啤的人回了一個電話說“我明天下午把放在夜市攤上的酒都收回去行不行,你說不能賣我就不賣了?!睂Ψ铰牶蟊硎疽?,并警告我不要送酒到夜市來,否則就不客氣了。之所以給他們打電話就是怕他們在別的夜市又看到我送的扎啤,到時候說我不老實,指不定會怎么樣。王五吧一伙人我也聽說過他們的厲害,臨澧縣難怪巴掌大個地方,他們要把我找出來還不容易?到時候被他們打一頓劃不來,既然他們不準我賣夜市那我就不賣了,但話還是要講明白,免得引起他們的誤會。

第二天下午四點多鐘,我騎車到偉星夜市去收小桶扎啤,當我到夜市攤將小桶扎啤搬上車時,有四個年青伢過來攔住我,其中一個斯斯文文的年青伢子就對我說道“你就是送國人小扎的老劉?”我說是的。他說“夜市上的扎啤都是我們王五扎啤承包了,哪個要你到夜市上送小桶扎啤的,再搞都給你砸了?!闭f完其他幾個伢就上來提我的扎啤要丟,我見狀忙求他們不要丟,并說道“千萬丟不得,我一個打工的賠不起,你們說不準我賣我就不賣了。”接著對方就說“今天就饒過你,如果你再往夜市攤上送扎啤,就連人帶酒一起丟到河里去。”之后他又問我一共給夜市送了多少小扎啤,我說有40多桶,之后這伢說他全部收購了,以后不準在夜市上看到小桶的扎啤,說完給了我400多元錢。當時他說要收購,我也沒說什么,也不能說什么。我要是不愿意的話,恐怕當場就會被打一頓,我只是收了錢后很小心的問道“偉星夜市不能送,那其他的夜市能不能送?”長的斯文的伢聽后很兇的回道“偉星、朝陽廣場的夜市和晚上營業(yè)的餐館都不能送,只能送白天營業(yè)的餐館。”我一聽就很窩火,又不敢發(fā)出來,只能用懇求的口氣說道“我一個送酒打工的,就靠送酒賺點錢生活,你們這也不能送,那也不能送,我靠么得過日子,多少還讓我送一兩家夜市過日子?!彼刮呢舐犖疫@么說后就說“那要的,街上的夜市你隨便選一家送,別的夜市你送了就不怪我們到時候不客氣了?!碑敃r我就選朝陽廣場的鴨霸王夜市,因為我和夜市老板還熟,我和這幾個伢講好了就準備走,臨走時這幾個伢還給我丟了幾句狠話。接著我就騎車和鴨霸王老板郭伯講了送酒的事。郭伯聽后也來火,說“劉兒,你就到我店子里銷啤酒,我就只賣小桶扎啤,看他們能把我這個老共產黨哪么搞,這個社會還是共產黨的社會,哪里還有強買強賣這種事?!蔽乙宦犆Ω兄x郭伯,緊接著我就給鴨霸王送了幾件小桶扎啤來,當天晚上我收工很晚,并特意跑到鴨霸王看酒銷了沒有,結果一看一桶都沒有銷,郭伯見到我后說“劉兒,你還是把酒運回去,不是我不幫你銷酒,而是賣王五扎啤的一伙人盯著緊,王五吧的一伙人都交代不準賣別的扎啤,我們服務員也不敢提你的酒出來銷,我夜市做生意的惹不起他們。”我聽他這么說也不好再講什么,正準備將酒搬上車運走時,辛力過來把我拉到一邊勸我,讓我以后不要再往夜市上送扎啤了,王五吧的一伙人經常到夜市上轉,如果看到我在夜市上送酒被打一頓劃不來。聽他的口氣有點嚇我的意思,當時我也沒和他多說幾句,只是告訴他不能賣就不賣了,之后我就將小桶扎啤拉回去了。第二天我就到天恒商行找到蔣祖文和王忠香,并將王五吧的人威脅我不準送夜市的事告訴他們,希望他們出面講一講,否則我們的生意做不下去,誰知蔣祖文兩口子聽后說“王五吧是么的人都清楚,他送酒的地方你們都不要送了,他愿意哪么搞就哪么搞,反正我們是惹不起他,你們也不要惹麻煩上身。”我聽老板都這么說,就很有火氣的回道“你們賣又要我們賣,有事面都不露一個,當老板的怕,我們這些打工的還搞個卵?!焙髞砦揖蜎]有銷國人小桶扎啤了;被害人劉長青的辨認筆錄證明劉長青辨認出被告人李某7、陳某2是參與過威脅他的人;

(16)被害人周明志陳述,我是2007年5月開始幫蔣祖文銷售小桶國人扎啤的,才搞了一個月,在縣城銷王五扎啤的人威脅我,不準我銷國人小桶扎啤,我怕惹麻煩就沒有銷了;

(17)證人段純全的證言證明了臨澧縣夜市扎啤被王五扎啤壟斷的事實;

(18)證人蔣祖文的證言證明,2005年我和侯敏、史衛(wèi)華合伙經營銷售國人小桶扎啤,當年銷售的生意很好,當時市場上只有我和“金龍泉”扎啤競爭,但金龍泉扎啤品質一般,再加上是市場正常的公平競爭,對我沒有什么沖擊。可是到2006年夏季中段,王某1搞的國人大桶扎啤上市后,就聽到社會上傳的夜市上只能銷王某1的大桶扎啤,而且分銷商給夜市送酒,有些夜市老板都不怎么要了。我下面的一些分銷商都向我和我妻子反映,說是以后小桶的扎啤不能在夜市上銷了,夜市上只能銷王五扎啤,而且一些夜市老板也不敢銷小桶扎啤了,我妻子王忠香當時有一些害怕,就交代下面的分銷商劉長青等人,以后只要王五吧涉足的夜市都盡量不要去送酒,我們就只送餐館,能賣多少算多少,免得到時候和王某1發(fā)生沖突,惹來麻煩;

(19)證人王忠香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在2007年左右開始經營大桶澧州國人扎啤,主要是銷往臨澧縣夜市攤點。還證實了王某1經營大桶國人扎啤后,為了避免沖突和麻煩事,其經營的小桶國人扎啤只銷售餐館,沒有銷售夜市攤了;

(20)證人劉雙慶、劉振宇的證言證明了王某1和其妻子晏紅燕取得大桶國人扎啤臨澧縣代理權的事實;

(21)證人晏紅燕的證言證明了,2006年剛開始接手國人大桶扎啤時,主要是將酒推銷出去,要讓夜市攤主知道這種扎啤現(xiàn)在是誰在經銷,所以我和丈夫王某1就經常帶一幫人到夜市攤去吃飯捧場,如果有新夜市攤開張的話,那一定是要去捧個場的,并交代夜市老板以后要多照顧我們的扎啤生意之類的話。每次去夜市攤,有時候是我丈夫的一些朋友,有時候是跟著他玩的一些小伢,如李某7、陳梓林,但他們去的次數(shù)不是很多。

2006年我們是直接將酒送給夜市攤老板,2007年就改了模式找了幾個分銷商專門銷扎啤,并負責給各夜市攤打酒賣,我們只負責將酒批發(fā)給他們,再就是給他們劃分銷售地點,象朝陽廣場就是由辛力負責銷,偉星夜市由老段專門銷售。我是每桶35至37元的價格從澧縣廠家進來的,再以60元的價格批發(fā)給他們,他們是以每扎12元銷給夜市攤,夜市攤老板每扎要分得5元錢,每大桶扎啤可打11小扎,一桶下來分銷商除去本錢可以賺20多元錢。分銷商是不開工資的,銷的多就賺的多;

(22)證人辛力的證言證明,2007年我負責朝陽市場夜市的王五扎啤銷售,平均每晚銷14桶左右,2008年我負責整個縣城銷售,平均每晚銷售30多桶,生意之所以這么好,主要是整個扎啤市場維護的好,沒有其他品牌的扎啤進來競爭。在這之前,有金龍泉扎啤和澧州小瓶扎啤幾種,當時和我一樣銷售金龍泉的還有老段,到后來都成了王某1的分銷商,專門給王某1銷國人大桶扎??;

(23)證人楊國武的證言證明,王某1是2006年夏季開始搞扎啤生意的。我2006年開始給他賣酒,2007年搞了一個夏季,2008年因工資問題沒有幫他搞,2009年王某1又請我去銷了一季的酒。我只負責專門送酒進酒,市場都是王某1自己維護的。他安排了辛力和叫老段的人專門銷售王五扎啤;

(24)劉雙慶與劉振宇、王某1于2006年3月21日簽訂的《(桶裝)國人鮮啤酒銷售合同》、劉雙慶與王某1于2007年4月20日簽訂的《(桶裝)國人鮮啤酒銷售合同》、劉雙慶與晏紅燕于2008年4月20日簽訂的《(桶裝)國人鮮啤酒銷售合同》、2007年度5月-9月的《湖南重慶啤酒國人有限責任公司收據(jù)》、王某1銷售扎啤的筆記本三本、軟皮本兩本、國人扎啤酒桶一個證實了王某1、晏紅燕取得(桶裝)國人鮮啤在臨澧縣的總代理權及在臨澧縣銷售扎啤的事實;

(25)被告人王某1供述,我是澧縣重慶啤酒廠扎啤銷售的臨澧縣總代理,我下面負責銷售的分代理是辛力和段純權。開始扎啤銷售不是很好,后來我經常帶我的朋友到每個夜市上吃飯,和別人商量銷售我的王五扎啤。比如每一個新開張的夜市以及沒有銷售我的王五扎啤的夜市,我都帶朋友到他那里去吃飯,要他們銷售我的王五扎啤。2006年剛開始銷國人大桶扎啤時,為了將酒推銷出去,要讓夜市攤老板知道這種扎啤現(xiàn)在是誰在經銷,所以我和妻子就經常帶一幫人到各夜市攤去吃飯捧場,李某7、周某8、陳某2、汪軍等人都和我一起去過,如果朝陽廣場和偉星有新夜市攤開張的話,那一定是要捧個場的。我們到各夜市攤去吃飯捧場主要還是為了推銷扎啤,一般都會交代夜市老板以后要多銷我們的扎??;

(26)被告人陳某2供述,王某1在搞扎啤生意時,我?guī)退麕说脚R澧縣城的夜市攤點巡查,并警告夜市老板只準銷五哥所銷的扎啤。那段時間只要晚上沒事,王某1就讓我開車和他到夜市上去轉轉,并向夜市攤老板交代幾句,告訴他們大桶扎啤是王某1經銷的,另外王某1也常帶他到夜市去宵夜,并要夜市老板多銷大桶王五扎啤,除了這些外,只要縣城朝陽廣場和偉星沿河街有新的夜市開張,“五叔”都會帶一些人去吃飯,名義上是吃飯,實際上是交代老板以后只能銷王五扎啤;2007年在巡查夜市時遇到過幾次銷別的扎啤的情況,在偉星夜市遇到過兩次,是在“廖氏”夜市和“水上夜市”,在興隆街的“戰(zhàn)友”夜市遇到過一次。當時發(fā)現(xiàn)后不但威脅老板和送酒的人,還砸過酒;

(27)被告人周某8供述,2007年5月份左右,王五扎啤才上市時,“五叔”就講過要將扎啤市場徹底壟斷死,不準其它扎啤在夜市上銷售,這話李園也給我們講過,后來“五叔”還帶我們一幫人到朝陽廣場和偉星夜市巡視過幾次,差不多每次都是開的“五叔”的凌志車,是和李某7、汪軍、陳梓林幾個人去的,還有一些人我記不大清楚了,另外陳梓林還帶張某5一幫人也去巡視過。

2007年在巡查夜市時遇到到過幾次,當時發(fā)現(xiàn)后不但威脅老板和送酒的人,還砸了幾回酒。我想得起來的就是在偉星夜市遇到過兩次,是在偉星的“廖氏”夜市和“水上夜市”,在興隆街的“戰(zhàn)友”夜市遇到過一次。其它的確實記不起來了;

(28)被告人張某5供述,王某1在銷售王五扎啤的時候,王某1帶領我、陳梓林、黃娟、黃某13、周某8、李某7等弟伢在臨澧縣濱河路夜市攤威脅攤主只準銷售王某1所代理的王五扎啤,而不準銷售其他扎啤。因為王某1想壟斷縣城的扎啤市場,于是就只準那些夜市攤主銷他的王五扎啤,而不準銷其他牌子的扎啤,碰到那些不聽話的夜市攤主,王某1就帶我們去威脅說要砸他們的夜市攤,讓他們的生意做不下去;

(二)敲詐勒索

2006年8月的一天下午,臨澧縣四新崗鎮(zhèn)村民鄒妹香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果品街一茶館內與楊生群、李紅等人打牌時,李紅懷疑鄒妹香偷牌搞了名堂,要其退錢,楊生群亦找鄒退錢,并將該情況電話告知其夫游志國。游志國得知后,給被告人王某1打電話,要其幫忙。隨后,王某1邀約被告人陳某2與游志國趕到該茶館,因鄒妹香已回家,王某1、陳某2等人又駕車趕至鄒的租住屋,令鄒退3000元錢了事。鄒妹香稱身上沒錢,王某1等人便要鄒去銀行取錢。隨后,鄒妹香被帶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臨澧支行一自動取款機前,被迫取出3000元現(xiàn)金交給游志國。后游志國為表示感謝,送給王某1一條硬盒“芙蓉王”香煙。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鄒妹香(鄒小妹)陳述,2006年6月的一天下午,游志國以我和其老婆打牌搞了名堂為由,帶了十多人強行將我?guī)У娇h農業(yè)銀行取了3000元錢給他;

(2)證人游志國的證言證明,2006年熱天的一天下午4點左右,我妻子楊生群打電話給我說她和鄒小妹幾人在茶館里打麻將時,捉到鄒小妹偷牌搞名堂,要她退錢她不退。于是我邀了王某1、陳子林,強行要鄒小妹在農業(yè)銀行大門口的自動取款機上取了3000元錢給我,我給王某1買了一條黃色的芙蓉王香煙;

(3)證人周明杰的證言證明,其聽全長清講鄒妹香同幾個女的玩麻將搞名堂當場被捉,準備走時被幾個伢堵住了,并叫她退錢,后來她給別人退了6000元錢;

(4)證人楊生群的證言證明,鄒小妹打麻將時偷麻將牌,她告訴游志國后,游志國找人要鄒小妹退了錢;

(5)證人全長清的證言證明,當天接到電話,說鄒小妹同楊生群等人打牌時搞名堂,其回到茶館發(fā)現(xiàn)楊生群等幾個女的以及剛吧等幾個年輕人坐在茶館里,鄒小妹已不在茶館里。后來楊生群喊來游志國以及陳子林一群社會上的伢,找鄒小妹。事后聽說游志國、陳子林等人找鄒小妹要了3000元錢,鄒小妹給李紅也退了3000元錢;

(6)證人李紅的證言證實,2006年的一天下午,我和鄒小妹等人在張鐵妹和希哥合伙開的茶館里玩麻將,我發(fā)現(xiàn)鄒小妹搞名堂,于是借故上廁所給張鐵妹打電話說有人搞名堂。隨后張鐵妹就來了準備和我一起抓現(xiàn)行。于是我又上桌玩了幾把,最后一把我親自捉到那女的手上有麻將子,她當時無話可說,我就要她退錢,說“贏多少退多少?!彼敃r不答應。我就給我弟弟李永剛打電話叫他過來。我弟弟當時就帶了兩個朋友過來,和鄒小妹談,鄒小妹答應退3000元錢。當時她沒有現(xiàn)金,答應取錢了給我。這時我看見另一個玩牌的女的也在打電話,不一會就來了輛白色的面包車,鄒小妹就走了,白色的面包車也跟著走了;

(7)證人李永剛的證言證實,2006年熱天的一天下午,我和兩個朋友在館子里吃飯,接到我姐姐李紅的電話,說她在茶館里打牌有人搞名堂,被捉到了,要我過去看一下。于是我們三人便去了那茶館。我到那時我姐坐在邊上,還有幾個女的坐在桌邊上,一桌麻將散了。我問我姐是怎么回事,她指著一個30多歲的女的說“她打麻將時偷子,被捉住了?!蔽耶敃r就問她輸了多少錢,她說沒有輸多少,我見對方是女的,輸?shù)挠植欢?,我就說算了,我在那兒坐了會后,當時那個搞名堂的女的走開了。我們幾個也就走了。事后我聽說另一個女的打電話也喊人來了,其中一個是陳子林,他們來后找到那個搞名堂的女的,搞了3000元錢;

(8)被告人王某1供述,在整起事件中,其沒有說一句話,沒有得一分錢好處,也沒有收游志國的煙,陳某2是游志國喊的;

(9)被告人陳某2供述,2006年的8、9月份的一天下午,游志國說他的妻子和別人打牌時,被人“殺兜”搞名堂了,五哥(王某1)帶我為他們出了頭,要那個搞名堂的女人將錢退了;

(三)尋釁滋事

2005年2月至2008年11月間,該組織尋釁滋事作案3起,其中被告人王某1為主作案3起;被告人陳某2為主作案2起;被告人李某7、周某8為主作案1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08年11月7日上午,臨澧縣城關信用社主任李春風在丁玲廣場找“旺豐網(wǎng)吧”老板羅勇收取貸款,雙方發(fā)生口角并扭打。李春風當即給被告人王某1打電話,請求幫忙。稍后,王某1與被告人陳某2、龔某12趕到該網(wǎng)吧,陳某2、龔某12對羅勇一頓拳打腳踢,爾后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羅勇陳述,200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八、九點鐘,臨澧縣城關信用社主任李春風和一名工作人員找我收貸款。我說現(xiàn)在沒錢,李春風打了我一耳光,我打他一拳,二人扯在一起。李春風拿手機打電話,只過幾分鐘,來了一輛車,下來幾個人,我認識有的王五吧、陳子林。陳子林和另兩、三個伢就對著我拳打腳踢。打了后,那些伢就跑了,王五吧還在,后來李春風好象給派出所打了電話,派出所來人把我和李春風、王五吧帶到派出所去了;

(2)證人李春風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左右某天,我和信貸員曾賢貴到丁玲廣場找開網(wǎng)吧的羅勇催收貸款,羅說沒錢還,和羅二人扭打起來。我就用手機給王某1打電話,說我在丁玲廣場被人打了,要他過來一下。過了幾分鐘,王某1就開車和陳子林以及我不認識的一個年青伢來了。來的時候,我和羅勇還在撕扯,陳子林和那個年青伢就上去對羅勇拳打腳踢,打了幾分鐘,陳子林和王某1及那個不認識的伢就走了。

在法庭審理階段,證人李春風當庭作證,證明其正在和羅勇扭打時,剛好王某1打電話給他,于是其便要王某1去了丁玲廣場;

(3)證人曾賢貴的證言證明,李春風和羅勇扭在一起,后李春風打電話,約過了幾分鐘,來了一輛車,下來幾個伢,我只認識“王五吧”,另三、四個都不認識。這些伢來后就對羅勇拳打腳踢,打了之后就跑了,司機張業(yè)健也上去幫了忙。后李春風報了案,李春風和羅勇到派出所去了;

(4)證人張業(yè)健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份,李春風收貸時被一個貸款戶打了,我見李春風被打后,便上前打了那個人一拳,接著李春風旁邊的幾個年青伢也上去對那個人拳打腳踢。那幾個伢我都不認識,應該是李春風喊來了。后來知道其中一個是“王五吧”,叫王某1,但他沒有動手;

(5)被告人王某1供述,2008年11月份左右一天上午11點鐘左右,我和陳梓林去臨澧縣金帝大酒店吃酒,途中接到李春風的電話,說他在丁玲廣場收貸款被人打了,要我過去一下。于是我和陳梓林到了丁玲廣場女子茶樓下面,看見李春風及信用社的一些人在和一個姓羅的貸款戶爭吵。龔某12不知什么時候也來了。信用社的那個司機就和姓羅的貸款戶打了起來,陳梓林和龔某12也上去對那個人拳打腳踢。之后安福派出所的警察來后將李春風和貸款戶帶走了;

(6)被告人陳某2供述,200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11點多,我和王某1、龔某12去金帝酒店,王某1接了一個電話,然后對我和龔某12說:我們去丁玲廣場一趟,李春風在丁玲廣場有一點小事,我們去看一下。我們就坐王某1的車到了丁玲廣場。下車后我見李春風和一個年青伢在那里撕扯,于是我要龔某12上去打那個撕扯李春風的人,龔某12就上去對那個伢拳打腳踢,打了之后,龔某12就跑了。李春風就對那伢講:貸款還是要還的。那個伢說:不是不還,現(xiàn)在沒錢。之后見沒什么事,我和王某1就走了。在路上看見派出所的人去了;

(7)共同作案人龔某12供述,2008年11、12月份的一天上午,我給金帝大酒店餐廳一個整酒的客人送完檳榔后,接到了陳梓林的電話,說在丁玲廣場網(wǎng)吧前面有點事,要我過去。我到那里時,看見王某1和陳梓林都站在那里,另外還站的有些人,全都是三、四十歲的人。陳梓林見我來后,就對我說,等下把那個人嚇一下,說完就給我指了一個人。當陳梓林上前推了那個人一下,并打了那人一拳后,我也就接著上去朝那個人踢了一腳,那個人被踢倒在地上。那個人沒有說什么,陳梓林就要我先走,于是我先走了。當時只有陳梓林和我打,王某1沒有動手。陳梓林平時和我關系比較好,對我比較照顧,所以他叫我打人,我就上去打了。

2、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臨澧縣安福鎮(zhèn)“郵政廣告”老板顏湘惠與“博藝廣告”老板虞建武因發(fā)布戶外廣告橫幅產生了矛盾,顏湘惠即電話告知了被告人王某1,請求幫忙。王某1便安排被告人周某8帶人去查看情況。周某8與被告人李某7、汪軍等人趕到后,將虞建武毆打了一頓,爾后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虞建武陳述,我是臨澧縣“博藝廣告”老板。2006年至2009年臨澧縣城管局將城區(qū)廣告經營權出讓后,城區(qū)廣告經營權就基本上被壟斷了,尤其是2007年“湘軍廣告”公司將城區(qū)廣告經營權買斷后,就完全壟斷了臨澧縣城區(qū)的廣告市場,其他廣告業(yè)主都不能經營城區(qū)戶外廣告了。2007年12月底,我給酒管辦打的橫幅標語,掛在朝陽街和安福西路,約有20條,因為我知道戶外廣告業(yè)務被“湘軍廣告”壟斷了,于是我就給“湘軍廣告”的顏湘慧打電話,說掛橫幅每條給“湘軍廣告”公司50元,她同意了。一天中午,顏湘慧要我送錢去,我沒有去,她就派了四個弟伢開著一輛桑塔納到我店子里來找我,將我強行拉上他們的車,將我?guī)У健班]政廣告”的店子(“湘軍廣告”的前身),我到后就給我的朋友蔣剛打電話,要他喊幾個人過來。他當時沒有在臨澧,打電話喊了幾個人過來,其中一個是佘市人“黃毛”。他們去后因和顏湘慧派去的幾個弟伢認識,就對我說,不要緊,不會打架的,他們就走了。這期間王某1也去了,他帶了兩個人去那里,他去了也沒有和我說話,等了一會就走了。我在那里和顏湘慧談價格方面的事,顏湘慧要收80元每條,我不同意,她店子里的幾個弟伢打了我頭部幾下,還踢了我?guī)啄_,當時我朋友李顯紅過來調解,我就按80元每條給她付了錢,當時顏湘慧還給我打了收條。我給他們錢后沒多久,從朝陽廣場經過時,看見有人在扯我的橫幅,我就過去制止,他們說是老板讓扯的,我就問老板是誰,他們說是顏湘慧,我當時見他們要扯,也制止不了,就走了。經過這個事后,我就沒有再接橫幅標語的廣告業(yè)務了;

(2)證人王勁的證言證明,我是“湘軍廣告”的股東之一。2007年,我和顏湘慧合伙經營“郵政廣告”,當時花了80000元錢找縣城管局買斷了縣城區(qū)的橫幅、條幅經營權,其他業(yè)主就不能經營這項廣告業(yè)務了。有一天“博藝廣告”老板找到顏湘慧,說要掛幾條橫幅,給我們交點錢,顏湘慧同意了。事后顏湘慧給我說這個人是一個熟人介紹的,讓他掛一下,當時說好一條橫幅收30元錢,總共掛十條,顏湘慧要我把錢收一下。我當時心里不太高興,我們從城管買斷花了80000元錢,一年打兩百條橫幅均要每條收40元錢,但是她說了,我也不知道他們是什么關系,當時也沒有講什么,就同意了。這個業(yè)主開始給我交了100元錢,打200元欠條,后來我發(fā)現(xiàn)他總共掛了25條,感覺被欺騙了,要他加錢,否則就給他鉤掉。他當時不同意加錢,我就和我們店子里專門掛橫幅的何師傅去朝陽東街鉤他的橫幅,當時鉤的時候那個人也在那,他不讓我鉤,兩個還拉拉扯扯起來,這時正好我弟弟王尼開車經過,那老板見我弟弟個子很大,就不敢拉扯了。于是我就鉤掉了15條橫幅回“郵政廣告”的店子了。這個人隨后喊了三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來我店子找我要橫幅,當時我說給我交錢就給他,他也不交錢,還揚言不給橫幅就將我們的店子抄了。這時顏湘慧在店子里聽了很生氣,就打電話給“王五吧”,說店子里有人鬧事,要他喊幾個弟伢過來幫忙,過了會,跟著王某1的李某7就帶了兩個年輕伢來了。對方的三個伢可能認識李某7,和李某7講了幾句后就走了。他們走后,就只有“博藝廣告”的老板在了,他見喊的人走了,就答應給錢,要我將他打的欠條給他,我便將欠條給了他,誰知他拿起就撕了,接著塞進嘴里吃了,賴著不想給錢,李某7見了就打了他一耳光,另外兩年輕伢也上去踢了他幾腳,其中有個伢惡的很,順手拿起煙灰缸就準備往他頭上砸,被我攔住了。這老板見形勢不對,25條橫幅他給了1000元錢,我給他打了收條,并把橫幅也還給了他。后來顏湘慧給李某7他們三人一人一包藍色硬盒芙蓉王香煙;

(3)證人顏湘慧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天,我在去店子的路上,接到我旅行社的一個員工的電話,說隔壁“郵政廣告”店子里有人鬧事,圍了很多人,我聽說之后就給王勁打電話,可是電話打不通,這時我又打電話給王某1,告訴他我的店子里有人在鬧事,叫他幫我去看一下,他當時說在外有事。過會我自己就到了“郵政廣告”店子,看見“博藝廣告”的老板在我們店子里,王勁正在和他爭論,差點打起來。他們爭了一會兒,才知道“博藝廣告”的老板掛了橫幅,又不愿交那么多錢,還喊了幾個年輕伢到我們店子里鬧事。我當時聽了之后也很氣憤,覺得這個人怎么這個樣子,講好了價格的,現(xiàn)在又不肯交錢。我還與這個人爭了一會,當時怕他們鬧事,要店子里的員工報了110,110的民警去了之后,見是這個情況,調解了一會就走了?!安┧噺V告”的老板與我們談了一會,答應給錢,要王勁將欠條給他,王勁就把欠條給了他,誰知他一拿起欠條就塞進嘴里吃了,這時小李兒就上前去搶欠條,用拳頭打了他幾下,用腳踢了他兩腳。

小李兒是在社會上玩的,他和王某1關系很好,我是通過王某1認識他的,具體他是什么時候去的我沒有注意到,反正我去了沒有多長時間他就去了,可能是王某1叫他去的,因為我給王某1打電話,他說在外面有事,有可能就喊小李兒過來幫一下忙,但是不確定。小李兒去了之后,和“博藝廣告”老板帶的年輕伢認識,相互間說了幾句話后對方就走了。過后我給小李兒他們三個人買了三包芙蓉王煙。事情處理完了之后王某1到了一下現(xiàn)場;

(4)被告人王某1供述自己未到現(xiàn)場,雖給周某8打過電話,只是礙于和顏湘慧的同學情面不得已為之,但并未要求周某8去打人、鬧事;

(5)被告人李某7供述,當時王某1給周某8打電話,說“郵政廣告”店子里出了點事,要他帶幾個人去看一下,我正好和周某8在一起,隨后周某8又喊了汪軍和鄒明,我們四個人一起到“郵政廣告”,王勁和顏湘慧都在店子里,對方廣告老板喊的兩個人李英波、肖清理都認識我,于是他們兩個人就先走了,走時還交代我們不要打這個老板。我們問顏湘慧是怎么回事,顏湘慧說這個廣告老板打了橫幅廣告,可是不肯給“郵政廣告”交錢,還帶了人到店子里來。我聽了情況后就在店子里坐,周某8就和這個廣告老板在那里吵,要這個老板給錢,可是這個老板就是不肯給那么多錢,后來吵了一會后,這個老板可能看自己喊的人走了,不給錢可能不行,就答應給錢,要王勁把欠條給他,誰知這個人把欠條接過去后就將欠條撕了,不同意給錢了,這時周某8、鄒明上去打了他幾個耳光,然后踢了幾腳,這個人怕了,便同意給錢了。后來顏湘慧給了我們每人買了一包王煙。事后周某8給王某1打電話說事情處理好了;

(6)被告人周某8供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和李某7在一起,當時接到王某1的電話,王某1要我?guī)讉€人到顏湘慧的廣告店子去,說有人在她的店子里鬧事。于是我給李某7講五叔有事,然后又打電話喊了汪軍和張炎春,我們四個人一起打的趕到“郵政廣告”,當時“郵政廣告”還在人民街縣委會對面。去了之后,見王勁和顏湘慧都在店子里,對方的那個人也喊了兩個人,這兩個人我都認識。我們去了之后和這兩個人打了招呼,因為大家都認識,于是他們兩個人就先走了,走時還交待要我們不要打這個老板。我們問顏湘慧是怎么一回事,顏湘慧告訴我們說這個廣告老板打了橫幅廣告,差一千二百塊錢,可是不肯給錢,還帶了人到店子里來了,我們聽了情況之后就在“郵政廣告”的店子里坐,要這個老板給錢,可是這個老板不想給那么多的錢,后來吵了一會之后,那個老板就往外面走,我們就跟著,他到哪里我們也跟著,這個老板可能看自己喊的人也走了,不給錢可能不行,就答應給錢,要王勁將事先打的欠條給他,王勁就將欠條給他了,誰知這個人將欠條接過去之后就將欠條撕了,不同意給錢了,這時我就上去打了他幾個耳光,然后踢了他幾腳,后來有人拉架,要我不打了,我就住手了。后來這個人給錢之后才走,我們在“郵政廣告”店子里坐了一會兒也就走了。這件事處理完了之后,我給王某1打電話說事情已經處理好了。

3、2005年8月5日下午,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部二樓,患者家屬洪學付與該醫(yī)院發(fā)生糾紛,該醫(yī)院基建工程承包商王華偉見狀上前幫忙,并與洪學付互毆,王華偉被打成輕傷,當即打電話告訴其胞弟被告人王某1。王某1接電話即帶領被告人陳某2、張某5和汪軍、涂玉祥、楊森(另案處理)等十余人攜帶砍刀,分乘兩輛車趕至醫(yī)院,分別對洪學付及其同伴謝建祥拳打腳踢,并用刀背砍謝的背部,令謝在醫(yī)院門診樓前跪地近十分鐘。后公安民警趕到現(xiàn)場,方才得以制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謝建祥陳述,2005年7、8月的一天中午,洪學付說他的一個姨娘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治病時出現(xiàn)了醫(yī)療事故,要我陪他到人民醫(yī)院去看一下。我和洪學付到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樓三樓的一間辦公室后,洪學付他們就和人民醫(yī)院一個姓劉的醫(yī)生協(xié)商處理他姨媽的醫(yī)療事故,我就在那間辦公室內聽他們談,洪學付和那個姓劉的醫(yī)生吵起來了,這時,旁邊的王華偉就幫姓劉的醫(yī)生,洪學付說不關王華偉的事,王華偉說他管定了這個事,于是兩個人發(fā)生了爭吵、扭打。我和在場的醫(yī)生們去把他們倆拉扯開。當時已經從那間辦公室拉到了外面的走廊上,我看見王華偉在用手機打電話,聽見他對著電話喊帶人來打架。他打完電話后,旁邊有一個五十多歲的醫(yī)生對我們說“你們還不趕快走,你們等會兒要吃虧的?!蔽衣犇莻€醫(yī)生講了那話,又聽見王華偉打電話喊人,怕被人打,便一個人下了樓,邊下樓,邊給歐寶請打電話,要他到人民醫(yī)院來一下。因為歐寶清認識社會上的人多,我看見王華偉喊人來打架,怕洪學付吃虧,所以想請歐寶清來打下招呼。我邊打電話邊下樓往外走,走到人民醫(yī)院院子的大門口,站在那兒等歐寶清,站了約兩三分鐘,看見有兩輛車開進人民醫(yī)院,停在院子大門的右手邊,從車上沖下來十個左右的年輕伢,我看見其中有三、四個拿著開山刀,一下車便急匆匆的往門診樓走去,一個站在門診樓臺階上的人朝我一指,說“那里還有一個?!本陀袔讉€人轉身朝我跑來,我便往醫(yī)院與丁玲學校之間的那條巷子跑去,大概跑了有100多米,便被他們追上了,他們圍著我打,我倒在地上后還在打我、踢我、砍我。我還聽見說“你還跑啊,砍死你?!彼麄兇蛄宋乙活D后,又把我拖到人民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有人對我吼“跟老子跪著”。我不肯跪,他們又拳打腳踢把我打得跪著。我掙扎著站起來,他們又把我踢得跪在那兒。這時歐寶清和110的民警到了現(xiàn)場,110的民警想把我弄起來,這伙人都不讓。后來歐寶清出面才讓我站起來;

(2)被害人洪學付陳述,我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樓的三樓一間辦公室參與處理我姨媽死在該醫(yī)院的醫(yī)療事故時,與醫(yī)院的人發(fā)生爭吵,后與醫(yī)院的人及王華偉發(fā)生扭打,我就被他們打傷了。我下樓到一樓至二樓之間,碰到有五、六個二十歲左右的男人,他們有人手中拿著刀,刀長約七十厘米,寬約五厘米,揚在半空中,我聽見旁邊有一個五十歲左右的婦女大喊“這是砍不得的。”我聽見她連續(xù)喊了幾聲,我被這群人打倒在樓梯上,他們把我往一樓踢,從一樓與二樓間的那個平臺一直踢到一樓。到一樓后,站在旁邊的王某1威脅我,講了很多狠話,意思我和他幾兄弟搞,就只死路一條。后來民警趕到了現(xiàn)場,旁邊看熱鬧的二個人趕緊把我扶上停在門診樓前的警車上。我上車時,看見謝建祥跪在門診樓前面水泥坪上,我上車后二、三分鐘,謝建祥也被帶上警車,接著,打我的人中的二個男伢也上了警車,警車把我們送到了安福派出所;

(3)證人楊星的證言證明,我出辦公室后,聽見門診部一樓很吵,趕緊下樓,在下樓的時候,看見三個年輕伢拖著一個中年男人下樓梯,等我下到一樓與二樓的平臺時,那個中年男子已被拖到門診部的院子內,當時旁邊圍有不少人看熱鬧。在我下一樓時,我就看見那3個年輕伢要男的跪下,那男的跪下了,那三個年輕伢就動手打他。院子里有很多看熱鬧的群眾,這時我院門診部功能科的胡淑珍叫住我說“被打的那個男的是我的親戚,給我?guī)拖旅Γグ阉鰜?。”于是我就往里鉆,聽見那男的對三個年輕伢說“別打了”、“打不得”等話,等我擠進去看時,三個年輕伢已住手了,那中年男子仍然坐在地上。我過去拉他時,110的民警來了,將那個男的帶上了警車,后來又將另外一個中年男子也帶上了警車。事后我才知道,這個中年男子與王華偉發(fā)生肢體沖突,將王華偉陰部踢傷了。后來還是我給王華偉做的B超檢查;

(4)證人胡淑珍的證言證明,我是臨澧縣人民醫(yī)院功能科的護士,當天在人民醫(yī)院門診樓二樓的功能科上班,聽見門診樓三樓行政辦公區(qū)很多人在吵,但我不知道吵些什么,也沒有出去看。一會兒后,聽見有人在門診樓一樓喊“搞了一車人來了,手里都拿的砍刀?!蔽冶阏驹诙峭粯强矗匆婇T診樓前面的水泥坪上已經有幾十人圍觀,在一樓和二樓樓梯中間的平臺上,有一個人抱著頭蹲在墻角里,三、四個年青男人圍著那個人拳打腳踢。這時我聽見外面有人喊“這個人會被砍死?!蔽冶阆铝藰牵匆婇T診樓外的水泥坪上跪著謝建祥,周圍有四、五個青年男人拿著砍刀砍他,我看見我們醫(yī)院的醫(yī)生楊星也在那兒看熱鬧,我便對他說“你快找?guī)讉€人把被砍的人救出來,那人是我的妹夫?!睏钚锹犖疫@么說后,便去制止,說“你們這么搞會砍死人的?!蹦切┤艘簿妥×耸?,后來110的民警趕到了現(xiàn)場,將謝建祥帶上了警車。后來聽見周圍的人議論說被打的人和王老三發(fā)生沖突,王五吧帶人來砍的,在現(xiàn)實中從沒有看見那么多人拿著刀砍人的,太嚇人了,只在電影、電視中看到黑社會們砍砍殺殺的;

(5)證人周萍的證言證明,當天上班沒有多久,便聽見門診部三樓吵得厲害,約過10來分鐘的樣子,就看見門診樓前的院子里來了張像金杯樣子的面包車,停車后就下來一伙年輕伢,約有十來個,他們下車后就上了門診部的樓梯,一開始沒有在意,但在這伙年輕伢上樓時,我朝樓梯口邊上望了一眼,發(fā)現(xiàn)他們中間有幾個人拿著砍刀,砍刀是手握著放在背后的,用報紙包著,長有60-70厘米,寬有4-5厘米。我當時看這陣勢很嚇人,覺得有點不尋常,這伙人肯定是來鬧事的,于是我就撥打110電話報了警。約過了四、五分鐘,我聽見樓梯口很吵,就看見有幾個年輕人下來了,并且還拖著一個中年男子,將這個中年男子拖到了門診部前的院子里。由于吵得很,圍觀的看熱鬧的人很多,我一直呆在收費處沒有出來。外面的人多,場面很雜,我透著窗口看見有個年輕人踢那個中年男人,將他踢得跪在地上,后來人一多,便擋住了我的視線,后來聽說那男的被那伙人用刀背砍了幾下。不久公安局的干警李訓敏來了,由于我和他認識,便在窗口對他講“快打死人了,還不快點?!?/p>

(6)證人謝建國的證言證明,2005年8月左右的一天下午5、6點樣子,其在臨澧縣安福派出所見到謝建祥和洪學付兩人渾身是傷,謝建祥有一只眼睛被打得青腫了,臉上到處是抓傷,背上有二、三處被刀砍的傷,有一條大腿也有刀傷,當時是熱天,穿的單衣都被砍穿了,每處刀傷大概有10多厘米長,但不是很深,就像用刀劃的口,每處被刀砍的傷口都流了血,但流的血不是很多,洪學付也被打得鼻青臉腫。謝建祥告訴他是和一個叫王華偉的人發(fā)生爭吵、撕扯后,被王華偉的弟弟王某1帶著一群年青人強制跪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并被這伙人毆打。還證明其代謝建祥給王華偉支付了13000元錢的醫(yī)療費;

(7)證人洪學成的證言證明,當時事發(fā)過程我不在現(xiàn)場,但是事發(fā)過程中洪學付給我打過電話,說他被別人快打死,叫我快過去,由于當時我有事抽不開身,直到天快黑了,我才和洪學付聯(lián)系,他當時說在中醫(yī)院檢查,于是我趕到中醫(yī)院。到中醫(yī)院門診部時,就看見洪學付和謝建祥在做檢查,其中洪學付的右眼被打腫了,全身的衣服撕亂了,謝建祥當時裸著上身,說背部疼,他背部有四條很深的刀背砍的紅印。洪學付、謝建祥告訴我,是洪學付最先和王華偉發(fā)生沖突,后來一群社會伢來了,帶著刀,王華偉的兄弟“王五吧”在現(xiàn)場,當時那伙伢還要謝建祥跪下,用刀背砍謝建祥。聽他們一講,我就知道這伙伢是“王五吧”叫來的,聽說其中有陳子林?!巴跷灏伞笔窃诳h城社會上混的,有一定名氣,在社會上玩的很開,身邊有不少弟伢;

(8)證人涂玉祥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天下午兩點左右,我在王某1的茶館里打牌,聽王某1喊了一聲“操家伙。”我看見有幾個人往樓上跑,事后我知道王某1他們的刀是放在三樓閣樓的,他們跑上去應該是拿刀。接著王某1喊我“涂玉祥,走?!蔽覜]有做聲,就跟著他們了出了門。在王某1院子里,有七、八個王某1的弟伢站在院子里,王某1要我開著車跟著他,有三、四個年輕伢上了我的車,一直開到人民醫(yī)院。下車后,王某1帶著我們上了門診樓,在一樓大廳上到二樓的樓梯口,便碰到了王華偉,王某1問王華偉是誰打的他,這時王華偉就指了一個人,王某1的弟伢就圍了上去,其中一個人就蹲在平臺的墻角邊,被拳打腳踢。另一個人沖出人民醫(yī)院大門后,往人民醫(yī)院和丁玲學校之間的巷子跑,跑了一兩百米后,被陳某2等人抓住,并被拉回到人民醫(yī)院的水泥坪上,王某1說“給老子跪著?!蹦莻€人不肯跪,王某1的弟伢就圍著那個人打,將其打得跪在了地上;

(9)證人歐寶清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天,我接到清水村洪學付的電話,說他在縣人民醫(yī)院被打了,于是我便開車去了人民醫(yī)院。到人民醫(yī)院時,看見門診樓前站了約四、五十人,城關派出所的干警正把洪學付、謝建祥帶上警車,謝建祥的背部有四、五條刀砍的血印。在那我看見王某1和他三哥王華偉,問王某1怎么回事,他說他哥王華偉被洪學付打了,他帶了一些弟伢把洪學付和謝建祥打了一頓;

(10)證人周某8的證言證明,王某1在自家開茶館時,我在那里看門,那時我剛和他接觸。我當時的任務就是管茶館一樓到二樓的那扇鐵門,“五叔”的茶館是開在二樓的,怕被公安機關捉,所以在一樓樓梯口安裝了個鐵門,除此之外,在屋外,還安排有幾個伢放哨。記得當時是熱天,我還打著赤膊,那天下午二點左右,“五叔”從二樓下來,叫我開門,同他下來的有陳梓林和涂玉祥,我開門后,他們就來到屋后的院子,到院子后,“五叔”就對放哨的伢喊“有事,到人民醫(yī)院去”,于是那伙伢就上了院子里的兩張車,一張是“五叔”的白色皮卡(湘J52636),一輛是涂玉祥的黑色的尼桑天籟小轎車,上車去的除了“五叔”、陳梓林、涂玉祥外、還有一些“五叔”家里的陳梓林帶的弟伢,我記得的有張某5、汪軍、楊森,還有幾個我記不起來了,總共去了十多個人。我見他們上車,我也準備去,但被“五叔”攔住,“五叔”讓我就待在家里,說樓上還有打牌的,要我管好門。他們去時帶了刀之類的東西,是用蛇皮袋裝著的,當時放在“五叔”的車尾箱。約下午四、五點,“五叔”他們開車回來了,他們一下車,很得意的樣子,有說有笑,我記得當時陳梓林對“五叔”表功,說“我們搞事還可以呵”,“五叔”當時笑了笑,我聽那些伢講,在人民醫(yī)院把一個人趕得象鳥兒飛,還說是用刀背砍的那些人。后來我聽明白了,是“五叔”的三哥在醫(yī)院被別人打了,“五叔”帶著弟伢去幫忙;

(11)本院(2006)臨刑初字第0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了王華偉和洪學付、謝建祥發(fā)生扭打的事實;

(12)被告人王某1供述,2005年5、6月的一天,我在家接到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生楊志的電話,說我三哥在人民醫(yī)院會被打死,要我快點來。我接電話后便喊了家里的涂玉祥、陳梓林、張某5、楊森,開了一輛白色的皮卡、一輛黑色的豐田車到縣人民醫(yī)院。到門診樓前,我看見王華偉在門診樓一樓與二樓間的樓梯平臺上,被兩個男人在打,那兩人見我們來后,便住了手,其中一個就往醫(yī)院外跑,我三哥說那個跑的人就是打他打的狠的人,陳子林他們就跟著那人追,我也追了上去,那人跑出人民醫(yī)院后往醫(yī)院和丁玲學校間的那條路上跑去,我看見我們的人追到醫(yī)院的圍墻盡頭時,就抓住了那個人,我們把那個人帶到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用拳頭打、用腳踢打這個人,為三哥出氣。后來公安民警到了現(xiàn)場,把我們雙方人帶到了派出所;

(13)被告人陳某2供述,2005年6、7月份的一天(不記得具體時間了)下午二、三點鐘的樣子,我和涂玉祥在“五哥”王某1家的二樓坐。涂玉祥對我說:“快走!五哥喊我們出去有事。”我問有什么事。涂玉祥說是三哥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被人打了,“五哥”要我們去幫他的忙。我和涂玉祥便下了樓,看見“五哥”已經上了他的車。“五哥”叫涂玉祥開車跟著他的車走。我和涂玉祥便上了涂玉祥的車,跟在“五哥”的車后面。我們的車一開進縣人民醫(yī)院的大門,兩車人馬上都下了車,往醫(yī)院的門診樓走去。三哥見到后指著大門邊上一個正在往醫(yī)院外跑的人說:“把那跑的人捉住!樓上還有一個?!蔽冶戕D身跟著那個人追,我看見張某5、涂玉祥等人也跟著追過來了。那個人往縣人民醫(yī)院和丁玲學校之間的那條路跑,跑到盡頭時,倒在地上了,我們便追上了他。我們抓著他后,張某5用刀背砍了那個人幾下,我就說:“不要打了,我們把他帶到三哥那兒去?!蔽液蛷埬?等人抓住那人的衣服往縣人民醫(yī)院拉,將那人拉到醫(yī)院門診樓門前的水泥坪上,“五哥”也在那兒。張某5當時就對“五哥”說:“就是這個人打的三哥?!薄拔甯纭碑敃r說了一句話,我看見張某5當時兩腳就把那人踢得跪在了地上,還用刀拍了那人的背部幾下。我問“五哥”是不是樓上還有一個,“五哥”說是,我便朝門診樓跑去,看見在門診樓的樓梯轉拐的地方,三哥和楊森等人正圍著一個人一邊打,一邊往樓下拖,將這個人拖到和先前的那個人在一起后,張某5、楊森等人繼續(xù)圍著這個人打。這時110和安福派出所的民警先后趕到人民醫(yī)院,我們就走了;

(14)共同作案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那時“五叔”正在自己家中開茶館,案發(fā)當天中午一、二點鐘的樣子,我和楊森兩人在“五叔”家的圍墻外邊放哨,“五叔”帶著一群人從他家里跑出來,對我和楊森說:“走,有事去?!彼麄兩狭送T谕膺叺膬奢v車,我也就跟著上了車。兩輛車開進了縣人民醫(yī)院的大門,車一停,“五叔”就帶著我們就往醫(yī)院的門診樓里沖,有幾個人已經沖進了門診樓了,我和幾個人還在門診樓外邊。這時,三叔就往醫(yī)院大門口站的一個人一指,說:“那門口還有一個人?!蔽遗ゎ^看時,看見一個男的往醫(yī)院外跑去,我就跟著追過去,“五叔”、陳梓林、楊森等人也跟著追過去。那個人往醫(yī)院和丁玲學校之間的那個巷子里跑,我們幾個人跟著追,追了一、二百米,在人民醫(yī)院的圍墻盡頭,我們便追上了。我們用手中的刀朝那個人砍了幾下,并將他帶到人民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到了水泥坪后,我看見在門診樓大廳往二樓去的那個樓梯中間的平臺上,和我們去的二個人正在圍著一個人打,我便和另一個人沖上樓梯,抓住那個人往樓下拖,在拖的過程中,我看見四叔也到了水泥坪上,四叔用拳頭打了那個人一拳。后來,“五叔”就帶我們回到他家去了。“五叔”帶著人從他家出來時,我就看見他們有人手中拿得有砍刀、管鎩等東西,記得砍刀有三把,管鎩有幾把就記不清了。到人民醫(yī)院后,我自己從車上拿了一把砍刀。那個時候,我還認識“五叔”不久,知道五叔是在社會上玩的,有名氣,我想跟著他混社會,所以就圖表現(xiàn),他一要我們去,我就去了,并動刀砍了那個人,想讓“五叔”看到我的表現(xiàn),讓我跟著他混社會;

三、其它犯罪事實

(一)敲詐勒索

2007年7月,臨澧縣安福鎮(zhèn)人民街居委會居民龔毅承建“金澤豪庭”商品房工程,被告人辛某6、蔣某19等人獲悉后,多次找到龔毅要求以當?shù)厝松矸輩⒐⑦\,被龔毅拒絕。辛某6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王某1,王礙于與龔毅的情面,沒有參與。當年10月初,龔毅為了能使工程順利進行,邀請其好友廖龍化、黃興年、熊柏濤與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等人到臨澧縣“天鵝湖大酒店”吃飯,協(xié)商解決此事,在廖龍化等人的協(xié)調下達成了協(xié)議。后龔毅在支付現(xiàn)金10000元后,辛某6、蔣某19等人不再參工參運。所得贓款被辛某6、蔣某19等人瓜分。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龔毅陳述,“金澤豪庭”是2007年上半年開工的,當時地方上的初兒、小蔣兒、大蔣兒來工地找我,要承包我工地上的沙石運輸。我接到這個工程不容易,想多賺點錢,就堅決不同意,為此他們多次找到我,雙方關系搞得比較僵。臨澧縣有一個潛規(guī)則,就是有什么工程,當?shù)厝艘獏⒐⑦\,于是我請了廖龍化、熊柏濤、黃新年等人出面協(xié)調此事,王某1、詹某3也是參與協(xié)調的人,與廖龍化、熊柏濤、黃新年等人處于同等地位。協(xié)調后,我一共給了辛某6、蔣某1910000元。

2、被害人肖宏陳述,我和龔毅共同修建“金澤豪庭”,2007年10月份搞拆除時,辛某6和小蔣兒、大蔣兒到工地,要承包沙石運輸,具體是和龔毅談的,我沒在場。過一段時間,聽龔毅說他請廖龍化、熊柏濤、黃新年等人出面,已經和王某1、辛某6、詹某3、小蔣兒等人講好了,由我方出10000元錢給辛某6他們買斷,對方不再參工參運。是分兩次給的,每次5000元;

3、證人廖龍化的證言證明了龔毅要其出面協(xié)調初兒、小蔣兒、大蔣兒要求在“金澤豪庭”參工參運的事實;并證明“金澤豪庭”參工參運與王某1、詹某3無關;還證實臨澧縣有一個潛規(guī)則,就是有什么工程,當?shù)厝艘獏⒐⑦\,龔毅按照潛規(guī)則主動和當?shù)氐男聊?、蔣某19聯(lián)系,以解決參工參運的事;

4、證人黃興年、熊柏濤的證言證明了龔毅邀其與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等人在“天鵝湖”談判的原因、過程及參加的人員;

5、證人蔣模銅、甘道友、蔣訓兵、江時祥、于江濤、潘曉林的證言證明辛某6給了他們一部分錢,并交代他們說老農行工地(即“金澤豪庭”工地)已經買斷了,不要再去工地上參工參運;

6、被告人王某1辯解,龔毅開發(fā)的房產是在人民街居委會,因為開發(fā)涉及到一些運輸工程,所以當?shù)鼐用窬鸵笤诠さ厣铣邪呈こ?,當?shù)鼐用裰饕猿鮾?、小蔣兒為首。我和初兒、小蔣兒關系好,平時工程都是一起做的。初兒打電話給我,說老農業(yè)銀行要搞開發(fā),問我參不參與,因為我知道是龔毅開發(fā)的,我當時就沒有答應,由于和龔毅關系好,我舍不下這個面子,初兒他們要搞,就讓他們自己去搞。初兒、小蔣兒多次找到龔毅,龔毅給我打電話,叫我做一下工作。一天龔毅約我們在“天鵝湖”邊吃飯邊談此事,當時在場的有我、龔毅、廖龍化、熊柏濤、黃興年、初兒、小蔣兒、大蔣兒、吉武等。當時廖龍化講,龔毅搞個事不容易,他工地上的事就不要參與了,我當時也講這事就這么算了,初兒他們可能有些想法,談了會兒,不知是廖龍化還是龔毅提出補點錢算了,初兒、小蔣兒沒有出聲。具體是多少,我沒在意。在該起事件中,其與廖龍化、熊柏濤、黃興年等人處于同等地位,是調解者,不是敲詐人;

7、被告人詹某3辯解其沒有找龔毅要求在龔毅的工地上搞事、也沒有參與分錢;

8、被告人辛某6供述,龔毅修建的“金澤豪庭”位于人民街居委會,屬人民街居委會管轄,我們以本地人名義要求承包龔毅工地的沙卵石供應和運輸,但龔毅要自己搞,因為自己搞要便宜一點,但他也知道我平時都是和王某1、詹某3在一起搞工程的,我雖然不算什么,他也不會怕我,但王某1、詹某3在社會上是有能量的,龔毅也不敢得罪他們,于是龔毅就喊廖龍化、黃興年、熊柏濤等一些人給王某1、詹某3做工作,并請我們吃飯,便吃飯邊談,在席上我說“就是一兜白菜也要剝片葉子吃”。最后龔毅給我們補償了10000元錢,我們答應不再參工參運。我給當?shù)匾恍└氵\輸?shù)乃緳C分了錢,詹吉武、王某1礙于面子沒要錢;

9、被告人蔣某19的供述與辛某6的供述基本供述一致,但稱王某1、詹某3分了多少錢不清楚。

(二)聚眾斗毆

1、2008年1月,臨澧縣安福鎮(zhèn)社會青年辛志華、袁昌建、沈海波、龔越(均已判刑)合伙在安福鎮(zhèn)文化街開了一家“球球館”從事賭博活動。位于該“球球館”對面也開“球球館”的周鍇在辛志華等人的“球球館”輸了錢,于2008年10月20日下午找辛志華等人退錢,因退錢金額不一致,雙方發(fā)生口角。同周鍇合伙開設“球球館”的吳志成(在逃)、黃波(已判刑)聲稱“不退六千元就要砸辛志華等人的球球館。”辛志華、袁昌建、沈海波等人聞訊后商議:喊人幫忙,費用平攤。達成一致后,辛志華便打電話給劉勇(已判刑),要其邀集人手幫忙打架。劉勇(已判刑)遂糾集邵琪(已判刑)、唐峰、簡祥、馬博、趙寒、馬藝(另案處理)等十余人攜砍刀等兇器趕到辛志華等人開設的“球球館”。與此同時,吳志成分別給楊峰(已判刑)和被告人張某5打電話,要其帶人趕到“球球館”幫忙。楊峰攜帶一支單管霰彈槍趕到吳志成的“球球館”,張某5糾集被告人曹某9、龔某10、黃某13亦趕到吳志成“球球館”,與吳志成邀集的其他人匯合,每人在集結地各分得一把刀,張某5拿了一支霰彈獵槍,與對方隔街對峙。當晚9時許,在吳志成的指揮下,張某5、龔某10、曹某9、黃某13伙同楊峰等二十余人分別持兇器沖向對方,雙方持械當街斗毆,相互砍殺。在斗毆中,楊峰朝天鳴槍,對方人四處逃竄,張某5、龔某10、曹某9、黃某13等人隨后追趕,爾后逃離了現(xiàn)場。趙寒、馬藝在斗毆中被砍傷。

被告人張某5因涉嫌尋釁滋事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參與此次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周鍇的證言證明了在案發(fā)現(xiàn)場看到張某5、龔某10參加了聚眾斗毆;

(2)本院(2009)臨刑初字第29、29-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了該起聚眾斗毆的事實;

(3)被告人曹某9供述,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天快黑了,張某5給我打電話說“吳志成、黃波的‘球球館’和金冬那邊的‘球球館’搞起來了,我們幾個人給他幫忙去”。我當時租住在果品街,張某5和黃某13一起打的來接我和龔某10,接著我們四個人又打的到黃家臺的寄賣行拿刀,每人拿了一把刀。到文化街吳志成的“球球館”時,那里已經有一、二十人了,他們三五成群站著,人人都有刀,“長毛”(楊峰)拿獵槍,張某5也拿了獵槍。我們到后十幾分鐘,對方的人就沖過來了,有二、三十人,有人拿刀。不知是吳志成還是誰喊了一聲:“沖!”我們一齊拿家伙沖向對方,開始砍,我沒砍著人,我和黃某13兩人一路。在砍的時候聽到一聲槍響,都沒有砍了,就跑了?!伴L毛”和張某5都拿有獵槍,誰放的不知道。幾天后,我遇著張某5問過他,他說槍丟到河里了;

(4)被告人張某5供述,2008年10月份,我天天在辛志華旁邊的“球球館”玩,大約10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四、五點鐘,我看到辛志華的“球球館”前面有很多人,過去一看,原來是吳志成、黃波、周鍇三個人還有“小么吧”,找辛志華這方退錢。周鍇輸了6000元,要他們退,發(fā)生了爭吵。我去時周鍇正在和他們談,我問了吳志成之后就走了,后來回黃家臺租住屋了。天黑之后,大約6、7點鐘的時候,吳志成給我打電話,要我?guī)讉€人過去,當時黃某13和我在一起。因為我已經看到是什么事了,就沒問他搞么得。我和黃某13兩個人走到黃金臺當鋪,喊曹某9、龔某10一起去。打的到吳志成的“球球館”時,吳志成、黃波、周鍇、“長毛”等十幾人已在那里,對方有三、四十人?!伴L毛”帶的有獵槍。人調齊后,“長毛”把火藥裝好,吳志成、黃波、周鍇三個人不知誰講“沖”,我們這方的人就一齊朝對方沖過去。只分把鐘,“長毛”的槍就響了,對方的人便跑散了,我們這方的人跟著趕。我也拿了一支獵槍,是普通的獵槍。槍是“小么吧”拿來的?!伴L毛”已經放槍了,我就沒再放了。趕了一段后,我、黃某13、曹某9、龔某10往道水河邊跑,將刀、管鎩丟了,我們都沒砍到人;

(5)被告人龔某10供述其參與文化街“球球館”的聚眾斗毆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人員情況、打斗的情況都與張某5、曹某9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證實是張某5叫他去的,沒有帶刀。到后,有人逐人發(fā)刀,他拿了一把開山刀。在場的人基本上都有“家伙”。不知道槍是誰拿的,只聽到一聲槍響;

(6)被告人黃某13供述,那天張某5接到吳志成的電話后,和我先打的到吳志成的“球球館”去看了一下。吳志成的“球球館”附近巷子里有二、三十個人,墻邊放有刀,對方“球球館”也有三、四十人,也拿有刀。張某5和吳志成打了招呼后,就和我打的到丁玲大劇院接曹某9和龔某10,然后到黃家臺陳子林的當鋪拿刀,拿了四把管鎩,再直接到吳志成的“球球館”附近。我們剛下車,對方的人就沖過來,吳志成也喊“沖”,我們這方的人向對方沖過去,沖過去我就聽到槍響,我和曹某9就不敢沖了,往三中河邊跑,把刀丟到河里了,跑出來后就打的回鄉(xiāng)里去了。

2、2007年1月15日晚8時許,被告人龔某12與熊丁鵬、羅冰、梅銀、徐海兵、龔建、李國棟(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朝陽廣場“午夜陽光歌舞廳”消費時,遇見同在此消費的朱君、蔣煒(已判刑)等人,因熊丁鵬認為蔣煒是跟著與已方存在較深積怨的馬一(已判刑)玩的,為泄私憤,熊丁鵬等人便借機沖到蔣煒身邊持啤酒瓶對其一頓猛打,爾后回到龔某12在臨澧縣原家家樂超市五樓的租住屋。朱君見蔣煒被打,心中不平,即將此事告知馬一。馬一遂通知趙平(已判刑)等人帶兇器趕到“午夜陽光歌舞廳”與朱君會合,準備報復對方。被告人龔某12得知馬一、朱君一伙要對自己一伙進行報復,便指派熊丁鵬帶隊,糾集梅銀、徐海兵、羅冰、龔建、李國棟等人持管鎩趕往朝陽廣場。當晚9時許,熊丁鵬等人租乘兩輛出租車到達“午夜陽光歌舞廳”前,熊丁鵬率先下車,并不聽旁人勸阻,手持管鎩吼叫:“是誰要搞我的!”朱君、趙平、汪銀(已判刑)等人先后手持獵槍、開山刀、管鎩從附近網(wǎng)吧沖出,當熊丁鵬雙手舉管鎩上前欲行兇時,汪銀用獵槍朝熊丁鵬下身開了一槍,將熊擊倒在地,梅銀等人驚慌而逃。趙平、蔣煒、鮑禮林(已判刑)等人先后對倒在地上的熊丁鵬一頓猛砍,蘇偉、裴波、劉虎(均已判刑)聽到槍聲后亦沖出參與砍擊熊丁鵬。后眾人見有警車來了才逃離現(xiàn)場。熊丁鵬當即被送往臨澧縣中醫(yī)院搶救治療,后經法醫(yī)鑒定,熊丁鵬的傷情已構成輕傷。

被告人龔某12當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薛飛的證言證明,他看見“叉吧”(朱君)一方的伢帶著刀在“午夜陽光歌舞廳”找龔某12的人,于是給龔某12打電話,但龔某12電話關機,后龔某12打電話給他,要他快點走,并稱他們帶人要和“叉吧”打架,叫他不要在那里呆。不久就看見熊丁鵬、徐海兵、梅銀等人到了“午夜陽光歌舞廳”前,熊丁鵬提管鎩往“叉吧”一方沖,“叉吧”一方有伢提槍打了熊丁鵬一槍;

(2)證人熊春香、龔三林的證言證明了龔某12的出生時間;

(3)本院(2007)臨刑初字第49號、第49-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了該案案發(fā)的起因、經過及打斗的情況;

(4)共同作案人熊丁鵬供述,打蔣煒后,我和龔某12、羅冰、徐海兵、梅銀、李國棟幾人在龔某12租住的屋里坐。龔建后來找到我們,對我說,朝陽廣場那里有很多人,是馬一那方的人,在找我們,要和我們打架。龔建說完,龔某12就對我們說馬一那方的人在朝陽廣場找我們,要我?guī)ш?,帶梅銀、羅冰、徐海兵、李國棟、龔建幾人去朝陽廣場,把打架的東西也帶起,對方要搞的話就搞。當時我們帶了六把管鎩,是從龔某12的租房里帶去的。到朝陽廣場后,我?guī)е枫y等幾個人朝對方沖過去,對方有一個人舉槍朝我開了一槍,我就倒下了,接著有人用刀砍我。我醒來后,已經在縣中醫(yī)院治療了。聽說開槍人的綽號叫“騷包”,書名叫汪銀;

(5)被告人龔某12供述,2006年下半年一天晚8、9點鐘,那天在下雪,我和熊丁鵬在朝陽廣場“午夜陽光歌舞廳”看見蔣煒,因我當時是跟著朱勇混的,蔣煒是跟著馬一及修梅的“騷包”混的,我們兩方有矛盾,主要是朱勇和馬一有過節(jié),我和熊丁鵬兩人便拉住蔣煒,熊丁鵬拿酒瓶砸在蔣煒頭上,蔣煒沒有還手。打人后約十五分鐘,我和熊丁鵬、羅冰、徐海兵、梅銀幾人在“家家樂”超市五樓朱勇給我租的屋里,接到薛飛的電話,薛飛報信說蔣煒喊的有人在到處找我們,現(xiàn)正在“午夜陽光歌舞廳”。我掛電話后,要熊丁鵬帶隊,帶羅冰、徐海兵、梅銀幾人去“午夜陽光歌舞廳”,把東西(打架的東西)帶起,如果對方想打架就搞。我安排之后,熊丁鵬就帶羅冰、徐海兵、梅銀幾人往朝陽廣場去了,從我租住屋里帶去四把管鎩(朱勇焊好后放在租住屋里的,準備隨時打架用的)。我看蔣煒在社會上沒什么名氣,覺得無所謂,不需要我親自去,我就沒去。熊丁鵬去了大約十幾分鐘,薛飛就給我打電話,說熊丁鵬被對方的人用槍打翻在地。梅銀又給我打電話,說熊丁鵬出事了,縣里可能呆不下去了,于是我在縣政府對面的巷子里等他們,徐海兵、羅冰、梅銀來后,我租一輛的士把他們送到了常德。在常德的賓館里,羅冰幾個人說在“午夜陽光歌舞廳”那里,當熊丁鵬舉起管鎩準備搞的時候,對方一個叫“騷包”的伢的散彈獵槍開槍了,熊丁鵬被打倒在地,他們就跑了。

3、2009年2月20日,劉振因瑣事與被告人曹某9、黃娟(在逃)發(fā)生矛盾,被曹某9、黃娟毆打,劉振告知其父劉金伍。次日晚9時許,劉金伍糾集數(shù)人尋找曹某9、黃娟,欲為其子報仇。被告人龔某12獲悉后,立即電話告知曹某9,曹某9將此事告知同在臨澧縣四新崗鎮(zhèn)被告人陳某2家中的陳某2、張某5。張某5當即與劉金伍電話協(xié)商,未果。陳某2即駕車搭乘張某5、曹某9等人返回臨澧縣安福鎮(zhèn)。路上,陳某2安排:張某5與劉金伍談判,其他人做好打架準備。同時,張某5通知龔某12邀集人員在“仙茗園茶樓”附近等候;曹某9通知賀強(另案處理)邀集陳功、張偉(另案處理)與龔某12匯合。爾后,龔某12邀約的被告人黃某13、黃娟與張某5、陳某2、曹某9等人在“仙茗園茶樓”前匯合,黃某13、黃娟從龔某12車上取得砍刀二把,張某5、曹某9從陳某2車上取得砍刀二把后,陳某2交待:“搞就搞贏,我等你們電話”。曹某9等人應允,眾人匯合后到達朝陽廣場。與此同時,劉金伍邀集的劉金文、劉振、周洋等十余人亦在朝陽廣場等候。張某5按陳某2安排,電話約劉金伍在安福鎮(zhèn)“零度茶樓”下談判,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曹某9、黃某13、黃娟等人得知后,手持砍刀沖向朝陽廣場砍殺劉金伍邀約的人,將劉振、周洋砍傷。劉金伍見劉振被砍傷,手持鋼管打傷黃娟,后雙方逃離現(xiàn)場。隨后,陳某2送黃娟至臨澧縣新安鎮(zhèn)衛(wèi)生院醫(yī)治,并安排眾人在該鎮(zhèn)其朋友家躲避。數(shù)日后,陳某2又安排曹某9、黃娟、黃某13等人逃至深圳。傷者劉振已構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楊書學的證言證明,2009年2月21日晚10點鐘,我開的士送過三個伢到朝陽廣場,是從二校的小巷子插進去的,到巷子中間時,他們下了車,這時我的朋友龔某12過來,給我裝了根煙。那巷子還有不少的伢。但龔沒和那些伢站一起,我走時,見龔某12的豐田大面包也在巷子里;

(2)證人龔倫才的證言證明,2009年2月21日晚,我開的士路過朝陽廣場,見劉金文在金儉源茶樓前,聽他說對方有一伙人先天把劉振打傷了,已約好在朝陽廣場等。我看到有劉振、劉金文、劉金伍及另外6、7個伢在那里。過了約10多分鐘,不知從什么地方沖來幾個年輕伢,手里都拿刀,沖到劉金文他們站的地方,東追西趕,約2、3分鐘。一開始對方的人追趕劉振他們,后來劉振這邊的人追趕對方的伢。我看到劉金文、劉金伍拿著長鋼管一類的東西追趕對方;

(3)證人辛緒忠的證言證明了黃某13的綽號叫“和尚”;

(4)臨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臨)傷鑒(法活)字[2009]05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受傷部位照片、臨澧縣中醫(yī)院病案單證明,傷者劉振因被他人用銳器(如刀類)多次砍擊頭部、左手部,導致:1、左側枕部硬膜外血腫(積血達50ml);2、左側枕、頂開放性骨折;3、頭皮裂傷;4、失血性休克;5、左側無名指、小指皮膚裂傷;6、左側無名指第一指節(jié)骨折;

(5)共同作案人劉振供述,被砍頭天晚上在金帝大酒店前,曹某9、黃弟吧等人因為鄒洋的事打了我。第二天晚上十點多鐘,我爸爸劉金文、叔叔劉金武及我大舅“吳一伢”(吳尚武)三人到理發(fā)店找到我,說打我的人已找到,約好在朝陽廣場等他們來給我賠禮。我們五人(還有跟我一起學理發(fā)的周洋)到縣城幾個網(wǎng)吧找了一會,沒找到曹某9、黃弟吧等人,又回到朝陽廣場等。結果我又被黃弟吧砍傷;

(6)共同作案人周洋供述,劉振在金帝大酒店前被一伙伢打了,第二天晚上十點多鐘,劉振的父親劉金伍及其叔劉金文還有他舅舅三人到我店里邀劉振,說是去朝陽廣場和對方談判,我當時一起去了,準備看熱鬧。五人到了朝陽廣場,我在金儉源茶樓前站,劉振和他父親劉金伍幾人在一起,約半小時后,曹某9一伙約五、六個人,人人拿有砍刀,來到朝陽廣場,將我打傷,將劉振砍傷;

(7)共同作案人劉金伍的證言證實,因曹某9、黃弟吧等人打了劉振,2009年2月21日,我和我哥哥劉金文、劉振的舅父吳尚武、叔叔劉炯、火車站的田其威、石林、周洋等人開車到建業(yè)賓館去找曹某9,沒找到,我們便走了。只過幾分鐘,我接到張某5電話,張某5要我在朝陽廣場等他。在朝陽廣場,龔某12開車過來,同我打招呼后就走了,接著陳梓林開車過來,也只和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又過了一、二十分鐘,張某5又打我電話,約我到“零度茶樓”下見面?,€

(8)被告人曹某9供述了在朝陽廣場和龔某12、黃某13、黃娟、陳功、賀強等人砍傷劉振的經過。還供述了刀是在龔某12、陳某2車上拿的,且陳某2交代他們搞就搞贏,不搞輸了。在打斗時,黃娟受傷,龔某12、陳某2開車到新安衛(wèi)生院幫黃娟搞藥。后陳某2安排車將他和黃某13、黃娟送到了深圳;

(9)被告人龔某12供述,2009年2月20日晚,7、8個伢在“颶風網(wǎng)吧”拿鋼管和刀準備砍黃弟吧,被黃弟吧和曹某9打跑了。2月21日,劉金伍給曹某9打電話,要曹某9去建業(yè)賓館,有種就去,沒種回家種田。當晚8點左右,建業(yè)賓館江陽的同學張亮給打我電話說:有一群人來找曹某9的麻煩。我就給曹某9打電話說:劉振同他父親帶著人找你。曹某9說剛才對方已經給他打電話了。他又說:你去給我看看,看他帶的哪些人,有好多人。還要我給“和尚”打電話,我就給“和尚”打電話,“和尚”說在烽火,二十分鐘內到。接著開車到建業(yè)賓館,見到劉金伍的桑塔納車和另一輛桑塔納停在那里,且有十來個人在那,我就給曹某9打電話:確實是劉家父子,有十來個人,沒見帶刀。然后我說:我在圓盤路等你們。十多分鐘后,“和尚”和黃弟吧來了,上了我的車,我給了他們一人一把刀。又約二十分鐘,陳某2開著他的車來了,陳梓林和我會合時,張某5和曹某9從陳梓林車上下車時一人拿了一把刀,并上了我的車,當時我的車上有了黃某13和黃娟,陳子林將車開到和我并排,搖下窗戶玻璃說“去了就搞贏,我等你們的電話。”當時曹某9、張某5都答應好。之后我開車往金帝賓館,曹某9給賀強打電話,要賀強在金帝賓館前等。到金帝賓館后,曹某9和“和尚”、黃弟吧就下車了,我和張某5開車走了,張某5在車上給劉金伍打電話找他談,說在“零度茶樓”下等,我把張某5送到“零度茶樓”下就開車走了。到黃家臺二校口上進去,看見曹某9、黃某13、黃娟、賀強等人坐兩輛的士車過來,曹某9下車后,我問曹某9:是不是現(xiàn)在就去搞。曹某9說是。我說:你們搞完了給我打電話。他們就坐著的士拿著刀搞去了;

(10)被告人張某5供述,2009年年初的一天,我到楊板李某7家吃酒后和陳某2、曹某9三人到了四新崗陳某2家里,晚飯后在陳某2家看電視,劉金伍給曹某9打電話要曹某9到縣里去,并罵曹某9“小雜種,你有種就到縣里來,不來就不在社會上混了,死了夾卵?!辈苣?掛電話后,我問是哪個,他說不認得,我說你找個人去看一下是哪個。曹某9就打電話叫龔某12去看。龔某12看后回話說是劉金伍和他兒子,有十幾個人。陳某2將我們送到街上后,我去給劉金伍做和解工作,但沒做成。接著曹某9等人便和劉金伍那邊的人打了起來;

(11)被告人陳某2供述,2009年2月21日晚9點多,我和張某5、曹某9、黃某13開著我的車回四新崗,到家時十點,曹某9接了一個電話后對我講:劉金伍剛才罵他,要他到縣里去。我就開車送他們到縣里,也是四個人。路上我問什么事,曹某9說:昨天黃弟吧打了劉金伍的兒劉振。曹某9又打電話給龔某12,要龔某12到朝陽廣場去看一看,看劉金伍他們有多少人,并要龔某12準備幾把刀。一會兒后,龔某12回電話:有二、三十人。曹某9要龔某12在“仙茗園茶樓”前等。曹某9又給黃娟打電話,要黃娟到龔某12那里去。我說:人家那么多人,你們就四個人。曹某9說:今天死都要搞。我說:搞就搞贏。我又對張某5說:你和劉金伍去談,看圈不圈得生機。我將車開到“仙茗園茶樓”前,看到龔某12和黃娟已到了那里。張某5、曹某9、黃某13三人下車后,我便離開了,約十幾分鐘后,張某5又打電話給我說打起來了。在打斗中,黃娟左手臂骨折了,因不好在縣城住院,就開車把他送到新安衛(wèi)生院去治傷;

(12)被告人黃某13供述,那是2009年2、3月一件事。起因是劉金伍的兒劉振和鄒峰、劉杰等六、七個伢在“颶風網(wǎng)吧”摸黃娟的黑,當時我和曹某9、黃娟、賀強等人在那里上網(wǎng),他們都拿的鋼管,劉杰和曹某9是同學,曹某9就把劉杰的鋼管搶了,然后就開始打對方的人,把他們趕跑了。第二天,劉金伍和他的兒帶了蠻多人在街上找我們的人,我和黃娟兩人回烽火了,劉金伍給曹某9打電話說晚上要他到朝陽廣場,不去的話是個狗雜種。曹某9便給黃娟打電話,當時我的手機停機了,曹某9要我們到街上去,在建業(yè)賓館等他。我和黃娟到縣城天已經黑了,到建業(yè)賓館后曹某9又打電話要我們到圓盤路找龔某12,我和黃娟到圓盤路上了龔某12的車,他的車上只有一把刀,我們就開車到下河街買了四把菜刀做準備,接著在圓盤路“仙茗園茶樓”前的街上等陳子林、張某5和曹某9。會合后陳子林對我們說“你們覺得受委屈了,要搞就搞,不關我的事,搞就搞贏?!彪S后張某5就打的去和劉金伍談判。龔某12開車帶我們到朝陽廣場轉了一圈,對我們說“沒幾個人,你們打的去。”他將他的車停在建業(yè)賓館前,我和黃娟、曹某9三個人到朝陽廣場下車,黃娟就看到劉振他們的人了,黃弟吧就砍了一刀,聽到劉金伍的人喊“操家伙?!眲⒔鹞榈娜司蛷幕ǔ乩锬眉一铮泄苕|、砍刀,有三、四車人,他們把黃弟吧的手打斷了,我看到情況不妙,就和曹某9兩個人打的跑了,到梅溪伍大姐餐館前等龔某12,在的士車上曹某9給龔某12打電話說“我們搞不贏,跑了?!饼從?2來了之后,我們就到“華能超市”那里接黃弟吧,然后到新安衛(wèi)生院給黃弟吧治傷。到新安去時有兩張車,我和龔某12、張某5、曹某9、龔某12的媳婦“日本”坐一張車,是龔某12開的,另一張是陳子林開的,有黃弟吧、陳子林的妻子茜茜,我們直接到新安第三人民醫(yī)院給黃娟上藥,打了石膏,他的手劈骨折了,是嫂子茜茜出的錢,搞好后在新安龍鳳賓館對面的一家小賓館開了房住了一晚,第二天龔某12開車送我們到新安洞坪李毅家住了三、四天。因為怕公安局捉人,后來陳子林和嫂子送我、黃娟、曹某9乘大巴去了深圳寶安,大巴司機是陳子林的熟人,沒有收錢。

(三)尋釁滋事

1、2007年2月,臨澧縣安福鎮(zhèn)居民劉芳與同學吳彩奕、林智慧、林霞等人打牌時,劉芳、吳彩奕認為林智慧與林霞搞了名堂,吳將此事告訴其舅舅劉俊義,要其幫忙討回所輸?shù)腻X。2月23日晚,劉俊義、劉芳、吳彩奕將林智慧叫到臨澧縣計生局前,要其退錢,遭林智慧拒絕。劉俊義見狀給被告人陳某2打電話,要其幫助。當晚8時許,陳某2與周波、張勁趕到計生局前,見劉俊義正在與林智慧爭論,陳某2沖上去猛踢林智慧兩腳,令其退錢。林智慧被踢倒在地,大聲啼哭,當時不得不答應第二天退錢,并買了一條極品芙蓉王煙交給劉俊義。劉俊義分給陳某2幾包。林智慧害怕報復于次日清晨外出打工。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林智慧陳述,劉芳和吳彩奕說我和林霞打牌時殺她們“兜子”,某晚,劉、吳二人在我家找到我,大吵大鬧,我讓她們到外面去講,于是一同到了臨澧縣計生委大門前。講了一會,吳彩奕喊來社會無業(yè)人員劉俊義,劉俊義還帶來三個年青伢,其中一個年青伢,長得比較結實,踢了我一腳,我沒辦法,答應第二天退錢,當時還給劉俊義買了一條硬極王煙;

(2)證人蔣淑華(林智慧之母)的證言證明,2006年底某晚七、八點鐘,兩個三、四十歲的女人來我家找林智慧,稱是林智慧的同學,說林智慧打牌搞了名堂,要林智慧給她們退錢,林智慧不同意,就吵起來。我叫她們一起出去。過了一會,聽人說有人在人民醫(yī)院前打架,我去時見林智慧正坐在地上,有個身體結實的年青伢正用腳踢她,被110民警扯開了。這時有個中年男人又要林智慧退我,旁人對我說:這個人是劉俊義,是這兩個女的其中一個的舅舅;

(3)證人劉芳的證言證明,2006年年底,林智慧和林霞經常喊我和吳彩奕打牌。我和吳彩奕發(fā)現(xiàn)林智慧、林霞二人搞名堂。春節(jié)期間一天,我和吳彩奕去林家找林智慧,吵起來了,林智慧便打手機喊人,我和吳彩奕怕吃虧,便向人民醫(yī)院方向走,走的過程中,吳彩奕給其舅舅劉俊義打電話,喊人幫忙。到人民醫(yī)院門口時,林智慧和她喊的幾個年青伢到了,同時,劉俊義也開一輛黑色小轎車帶著三個年青伢來了,我都不認識。劉俊義上去踢了林智慧兩腳,跟著他去的三個年青伢中的一個也踢了林智慧兩腳。此時林智慧便承認將贏的錢退出來,并買了一條硬極王煙賠禮道歉;

(4)證人吳彩奕的證言證明,其要其舅舅劉俊義幫忙找林智慧退回打牌的損失,劉俊義和林智慧爭了一會后,來了三個年青伢,應該是劉俊義叫來的,其中一個伢踢了林智慧;

(5)證人劉俊義的證言證明,2006年春節(jié)的時候,我外孫女吳彩奕和我一朋友的妻子劉芳二人在縣城一家茶館打牌被另一個女的搞了名堂。當晚,我要劉芳、吳彩奕帶我去找到那女的,將這女的拉到縣計生委大門前,當時這女的不承認搞了名堂,我推了她兩下。接著我打陳梓林手機,要他到計生委大門口來,并講了因為什么事,陳梓林打的來了,還帶了兩個年青伢,我把“殺兜”的那個女的指給陳梓林看,并要陳梓林給我打那女的,于是陳梓林沖上前去踢了那女的身上兩腳,并罵了她幾句。當時那女的被嚇著了,沒作聲。這樣打了后,我又問她是不是搞了名堂,那女的承認了,并當場買了一條硬極王煙給我,并答應第二天退錢。不久公安局的民警就到了。我當時給陳梓林和他帶來的兩個伢每人發(fā)了一包煙;

(6)證人林霞的證言證明,2006年農歷春節(jié)前后,吳彩奕和劉芳說我和林智慧打牌時搞名堂,要找我和林智慧的麻煩。聽林智慧講吳彩奕喊他的舅舅劉俊義幫忙,劉俊義喊了幾個社會上玩的人,逼她退錢,并打了她;

(7)證人劉芳、吳彩奕的辨認筆錄,證明劉芳、吳彩奕辨認出陳某2就是踢林智慧兩腳的年輕伢;

(8)臨澧縣公安局干警張云峰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06年春節(jié)值班期間某天晚7點,接指揮中心轉警稱臨澧縣婦幼保健院前有人打架,到現(xiàn)場后劉俊義講其外甥女同別人打牌被人“殺兜”,找騙她的人退錢,且當時劉俊義推了那個女的,被我攔住,劉俊義還喊:子林,你給我打,我負責。陳子林當時打沒有我沒看見;

(9)被告人陳某2供述,2006年年底,大概是春節(jié)放假的一天晚上約七點,我在街上同周波、張勁二人玩,劉俊義打我手機,要我?guī)讉€伢到縣計生委大門前去,他有點事。我和周波、張勁三人打的到了計生委前,見劉俊義正在那里吵,周圍有很多人,劉俊義對我講他的一個親戚在縣城茶館里打牌被一個女的“殺兜子”,并把站在不遠的一個穿睡衣的女的指給我看,我當時沒做聲,劉俊義就和那個女的吵,那女的不承認“殺兜子”的事。吵了一會后,劉俊義就要我去打那女的,我沖上去用力踢了那個女的腿部兩腳,并大聲吼:到底“殺兜子”沒有,如果“殺兜子”了就把錢退給別人。這女的被我踢了兩腳后蹲在地上哭,也沒再狡辯了。我被人拉開后,也就沒打了。過了一會,公安局的民警來了,劉俊義要我先走,我同周波、張勁三人打的走了。當天晚上,劉俊義給我拿了兩包芙蓉王煙給我。

2、2009年5月,被告人彭某4、趙某20等人合伙開辦了石膏貨場,為爭搶生意,決定教訓運石膏的江西籍大貨車。7月10日晚,彭某4糾集被告人李某7、江某11、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龔某10、劉某14等人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安福路一彩票站前匯合。眾人匯合后,決定扔紅磚砸運行中的江西籍大貨車,并分頭準備了車輛及數(shù)十塊紅磚,在“金?;▓@”處等候。次日零時許,江西籍貨車司機張峰、黃云分別駕駛贛CD8333、贛CD9471重型廂式大貨車經過此處時,眾人邊駕車追趕,邊扔紅磚砸車,直至臨崗公路收費站方才罷休。經鑒定,兩輛大貨車玻璃、車門、保險杠等處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550元。在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劉某14、趙某20將給被害人賠償?shù)谋淮蜍囕v的損失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張峰陳述,2009年7月初某晚11點多鐘,我的贛CD8333,黃云的贛CD9471,再就是贛CD9988一共三輛車,從臨澧縣中糧石膏礦裝貨后,我和黃云的車先走,黃的在前,我的在后,走臨澧縣城第一個紅綠燈左轉,上臨崗公路,往常德方向。在第二個十字路口,看見有六、七個人等我和黃云的車過去時,拿著東西朝我們車砸,我們車開過去后,他們又騎摩托車還開著一輛黑色桑塔納跟著我們趕,趕到后又砸,直到臨崗收費站,剛好有路政的查車,他們才住手,在收費站那里他們等了一會才走。用紅磚砸的,車上還粘有一些紅磚粉末。我的車擋風玻璃被砸破了,車子副駕駛室那邊反光鏡被砸破了,駕駛室左邊外面被砸凹下去兩個地方,修理大概要一千五百元錢;黃云的車也被砸了,沒我的嚴重,駕駛室旁邊被砸凹進去一塊。趙某20曾威脅我們必須裝他們的貨,給他們保護費,不然就不準我們離開。車子被打那天下午,我在城外城賓館,趙某20打電話找過我,我和黃云出去,見趙某20和另一男的在一起,趙對我和黃云講要拖他的貨,不然不準我們離開臨澧,另一男的也講了同樣的話,還威脅我們“不要以身試法”。我估計就是他們砸的。我車上當時還有我請的一個徐姓司機,還有一個跟著我學開車的唐冬;

(2)被害人唐冬的陳述證明了車子被砸過程與張峰所述一致;

(3)被害人黃云陳述了車被砸的經過,還陳述趙某20威脅過他們,懷疑車是被趙某20的人砸的;

(4)證人陳平(贛CD9988)的證言證明,聽幫其開車的司機王細超講,贛CD8333和另一輛車在臨澧縣臨崗收費站附近被砸;

(5)證人洪加志、胡亞林、江愛兵的證言均證明彭某4、趙某20曾找他們談過向江西運礦貨車收取信息費的事實;

(6)證人魯宏亞的證言證明,2009年7月某晚,李某7打電話向其借摩托車,其送車去時,見李某7、琴某18在那,還有幾個人不認識;

(7)贛CD8333車、贛CD9471車的行駛證,被砸車及被砸方位照片證明了被砸的兩張江西車的基本情況及兩車被砸后的狀況;

(8)通話清單及王五扎啤集團短號花名冊證明了2009年7月10日至11日凌晨,彭某4與趙某20、劉某14、江某11、李某7、劉某15之間為砸車多次聯(lián)系的事實;

(9)臨澧縣價格認證中心臨價鑒證[2009]54號、66號價格鑒證結論書證明了兩張被砸車輛的損失;

(10)被告人趙某20供述,200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晚上,彭某4安排周某8、江某11、小李兒、龔某10、劉某14等人打了二輛江西貨車,還供述了關于想收取江西車信息費及為何要打車的原因及給被害人賠償了經濟損失等;

(11)被告人彭某4供述,我和趙某20想把在臨澧縣運石膏的江西車統(tǒng)起來,由我們統(tǒng)一配貨,每車次收100元錢,但一直沒有和天誠石膏公司的洪家志他們談攏,我還要王某1出面找洪家志、胡亞林他們談過,也沒談攏。那天,那兩輛江西車又不幫我們運石膏,而去幫洪家志他們運石膏,我心里就更加煩。在打車的前一天,我給王某1打了一個電話,說要打幾輛江西車,王某1當時就說:“你們搞你們的,我裝作不知道的?!钡玫剿S后,第二天,我就組織了李某7等人到臨崗公路上去打了幾輛江西車。沒有得到王某1的同意,我是不敢去打為洪家志運石膏的江西車的;

(12)被告人李某7供述,2009年7月10號左右一天夜里十一點鐘的樣子,我與彭某4、趙某20、周某8、琴某18、江某11、劉某14,另外還有二、三個不認識的伢打了江西的大貨車。是彭某4喊的我,是為彭某4和趙某20的事,我只聽趙某20告訴我說打江西運石膏的大貨車,是為了將他們趕走,不讓他們在臨澧縣運石膏,具體原因不清楚;

(13)被告人江某11、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劉某14、龔某10供述了在臨澧縣臨崗公路伍大姐餐館附近打江西大貨車的經過;被告人劉某14還供述了在法庭審理階段,已將給被害人賠償?shù)膿p失款交至法院。

3、2007年9月,被告人彭某4和傅宏、趙志富(均另案處理)等一批大貨車司機為爭搶生意,決定阻止外地貨車來臨澧縣運石膏,并商定共同出錢請人打外地來臨澧縣運石膏的車輛。爾后,彭某4將2000元現(xiàn)金交給被告人李某21,要其找人砸車。李某21應允,并要被告人蘇慶洪準備了四把砍刀和鋼管等作案工具。10月11日中午,彭某4電話告知李某21,在臨崗公路8.5公里處有幾輛山東省的大貨車在裝貨,并叮囑“只打車,不打人?!崩钅?1立即與蘇慶洪糾集了被告人江某11、盧某23、蘇某24和熊飛(另案處理)、金鑫(已判刑)等人乘坐李某21借來的面包車,帶上準備好的砍刀和鋼管來到臨崗公路8.5公里處的貨場,見山東籍大貨車司機高啟敬所駕的魯H83615大貨車停在公路邊,眾人一齊下車直奔山東大貨車,對著大貨車一頓亂砍亂打,將該車擋風玻璃,大、小反光鏡,駕駛室車窗玻璃和四只三角牌輪胎打壞。爾后,眾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山東貨車損失價值達7900元。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各將2000元賠償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已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高啟敬陳述,2007年10月11日中午,在臨澧縣望城鄉(xiāng)石柏貨場前臨崗公路8.5公里處,一伙人用砍刀無故將他的貨車亂砍亂砸一陣,他當時坐在司機座位上。車子擋風玻璃被全部砸爛,玻璃窗戶被砸爛,兩個反光鏡被砸爛,4個輪胎有10多處刀子刺傷的痕跡;

(2)證人蔣某19的證言證明,李某21經常借用他的一輛淺綠色、掛臨澧假牌的尼桑面包車;

(3)證人張紀軍、張吉全、楊再明的證言證明,2007年10月11日中午1時許,高啟敬的魯H83615大貨車停在石柏貨場裝貨后,突然被從一輛面包車上下來的一群手持砍刀的年輕人打壞;

(4)證人田宏政、龔德貴的證言證明,在臨澧縣城將石膏運到外地的全是半掛車,司機間有聯(lián)系,于2007年成立了一個聯(lián)營機構,是協(xié)會形式,沒有正式的書面資料,是口頭成立的。成立聯(lián)營機構后安排專人處理超限檢測站和交警的關系,沒明確誰是負責人;

(5)證人傅宏的證言證明的成立掛車協(xié)會的原因、經過與彭某4的供述一致。另證明彭某4喊人在臨崗公路8.5公里附近將外地貨車打了,他起初不知道,彭某4也沒有告訴過他;

(6)臨澧縣價格認證中心臨價鑒證[2007]71號價格鑒證結論書證明,被打車輛的損失為擋風玻璃800元、反光鏡260元、輪胎6440元、車窗玻璃400元,合計7900元;

(7)現(xiàn)場示意圖及照片一組證明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相關情況;

(8)被告人彭某4供述,臨澧縣一些有掛車的人私自成立了一個掛車協(xié)會,協(xié)會的負責人是趙志富、傅宏。2007年10月,為了不讓外地貨車來臨澧縣拉貨,我請李某21找人在臨澧縣臨崗公路8.5公里處的石柏貨場砸壞了一輛到貨場運石膏的山東大貨車。打車前,我給了李某213500元錢,并交待李某21只打車,不要打人;

(9)被告人李某21供述,2007年10月,彭某4給了我2000元錢,要我?guī)退虻脚R澧縣拖貨的外地掛車。于是我同江某11、小軍(蘇慶洪),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伢共6、7個人,在臨崗公路往常德方向8.5公里處將一輛外地掛車打壞了。打車的鋼管、砍刀是我和小軍準備的;

(10)被告人蘇慶洪供述,2007年10月份,我和李某21、江某11、蘇某24、盧某23、劉某15、熊飛共七個人在臨崗公路8.5公里處幫彭某4打了一輛山東牌照大貨車。打車用的刀是我和李某21二人在下河街一家賣五金的地方買的,鋼管是在護豐市場買的。蘇某24、熊飛、盧某23、劉某15四人是我打電話邀的;

(11)被告人盧某23、江某11、蘇某24及共同作案人金鑫亦供述了在臨崗公路8.5公里處,用砍刀、管鎩將一輛山東大貨車打壞的事實。被告人盧某23還供述了打車時認識的只有“小軍”、蘇某24、“黑吧”,是小軍打電話喊他去的,打車后很久了才知道還有熊飛、金鈍(金鉆)、“大耳朵”,共有七個人,沒有劉某15。

4、2009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張某5、曹某9在臨澧縣安福鎮(zhèn)黃家臺一茶館玩耍時,無故用電線抽打停在該茶館前的一輛摩托車,車主王先念的侄兒王彬發(fā)現(xiàn)后予以制止,雙方因而發(fā)生口角。張某5、曹某9先后上前毆打王彬,均被王彬按倒。張某5惱羞成怒,立即打電話給被告人陳某2,要其“把東西送過來”。陳某2接電話后,開車來到該茶館附近,張某5從陳的車上取得兩把砍刀,和曹某9共同持刀將王彬砍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王彬陳述,2008年農歷臘月28日中午一點多,張某5和曹某9無故用電線抽打我叔叔停在黃家臺巷子里的摩托車,我制止后,他們便打我,因打我不過,他們便打電話叫人,并持刀將我打了一頓;

(2)證人王先念、黃明德的證言證明了王彬與張某5、曹某9發(fā)生糾紛的原因,張某5、曹某9毆打王彬的經過及陳梓林送刀的情節(jié);

(3)證人張玉英(黃明德之妻)的證言證明的內容與黃明德的基本一致,還證實張某5給人打電話說:把家伙送來,要搞人之類的話。幾分鐘后,陳梓林從朝陽廣場金儉源茶樓后小巷子開車過來,張某5跑去,陳從駕駛座位拿出幾把刀給張某5(陳沒下車,刀應該是他遞的)。事后,陳梓林還來問情況怎么樣,并說:不要緊,我交待過張某5,要他不要動真格的;

(4)證人郭菊香(王先念之妻)的證言證明,張某5和曹某9打我侄兒,沒搞贏。張某5便打電話,不久,張某5就朝金儉源茶樓旁邊的巷口跑去,很快手里拿了兩把刀轉身,給了曹某9一把。王彬往二校方向跑,沒跑到巷口,就被前面來的五、六個伢堵住,拳打腳踢,張某5和曹某9趕到后用刀砍王彬。有人聽見張某5給陳梓林打電話,叫陳某2調人調刀來,并有人看見張某5在金儉源茶樓旁的巷子口處接陳梓林,陳梓林是開車來的,另外五、六個伢也幾乎同時到達現(xiàn)場;

(5)證人黃興華的證言證明,張某5打架打輸后不服氣,就給別人打電話,好象是喊人和送東西來,好象是打的陳梓林的電話,但不肯定。張某5是跟陳梓林的,有人看見是陳梓林開車給張某5送刀來。其它內容與上述證人所述基本一致;

(6)證人辛繼和的證言證明其當時沒在現(xiàn)場,聽人講張某5、曹某9是用刀背砍的,聽說陳梓林對張某5交待過,要他們不用動真格的;

(7)臨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臨)傷鑒(法活)字[2009]007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了被害人王彬的傷情為輕微傷;

(8)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證明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具體方位及概況;

(9)提取筆錄、菜刀一把證明了臨澧縣公安局干警于2009年10月18日從張玉英家中提取了作案工具菜刀;

(10)被告人陳某2供述,2008年臘月28日上午12點左右,我開車打算同妻子去黃家臺打牌,在朝陽廣場接到張某5電話,叫我給他送刀去,說在馬單的茶館前。于是我從金儉源茶樓后面巷子開進去,大約只進去50米,張某5就跑來了,車還沒停穩(wěn),張某5就拉開左側后車門,從我駕駛座底下抽出兩把開山刀(兩市尺長,約十公分寬,單刃不銹鋼直鋼刀,黑色膠把,前幾天買來防身的)說:我把那個雞巴砍了去。我說:到這日子了(指過春節(jié)),放安靜些。他沒回話,提著刀就跑了。張某5是跟著我玩的,我怕他吃虧,就給他送了刀;

(11)共同作案人張某5供述,2008年農歷臘月28日中午,我和曹某9在安福鎮(zhèn)黃家臺的一家茶館玩,王先念的一輛摩托車停在茶館前面,我坐在摩托車上亂搖,并用在地上撿的一截電線抽打摩托車。王先念的侄兒便罵我“是不是有神經?”,因此吵了起來,我要曹某9去打他,曹某9便去打,被他按倒在地,我上去幫忙。王先念出來勸開,我聽到曹某9在打電話說帶幾個人到黃家臺來,有事,王先念的侄兒也打電話喊人。我就給陳某2打電話說:我們在黃家臺打架,把東西(指刀)送過來。陳某2說他到黃家臺附近了。剛掛電話,便看見陳某2的車(東風風行景逸,銀灰色,車牌湘J55301)開了過來,我跑過去拉開副駕駛后面的車門,從陳某2的車上手剎旁拿出兩把砍刀(1尺多長,10厘米左右寬,刀身黑色),陳某2交待:要有停些(指要有分寸)。我拿著刀跑回去遞給曹某9一把,曹某9扔掉手中拿的一把菜刀,接過了我的刀。王先念的侄兒朝二校方向跑去,我們跟著追,王先念的侄兒被曹某9喊來的人攔住了,他們圍著王的侄兒拳打腳踢,曹某9用刀背砍了王的侄兒頭部二下,王的侄兒當時便流了血。打完后,我把刀遞給曹某9,曹某9帶著二把砍刀和三個伢跑了,我也離開了;

(12)共同作案人曹某9供述的事情的起因、經過與張某5的供述一致;

經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全案量刑綜合證據(jù)如下:

1、證人李松青的證言證實明了被告人王某16的出生日期;

2、證人田玉秀的證言證明了被告人江某11的出生日期;

3、本院(2006)臨刑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龔某12的供述亦證明了被告人龔某12的出生日期;

4、臨澧縣文家鄉(xiāng)德勝村村民委員會出示的證明一份證實了被告人琴某18的家庭狀況;

5、本院(2009)臨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蔣某19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本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6、本院(2004)臨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陳某2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4年5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7、本院(2007)臨刑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張某5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

8、本院(2008)臨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龔某10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本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9、本院(2006)臨刑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龔某12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

10、本院(1992)臨刑一初字第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詹某3曾因犯流氓罪、盜竊罪于1992年6月2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從1991年5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益刑執(zhí)字第267號刑事裁定書,證明被告人詹某3于2002年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5年8月16日期滿;

11、被告人王某1、陳某2、李某7、周某8、彭某4、辛某6、詹某3、張某5、龔某12、曹某9、龔某10、江某11、黃某13、唐某17、王某16、劉某15、劉某14、琴某18、蔣某19、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的??谛畔⒈碜C實了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12、常德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常勞教字(2009)第142、144、178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證明被告人趙某20、彭某4、李某7、江某11、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因2009年7月10日打外地車分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一年;被告人陳子林因打黃建平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

13、常德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常勞教撤字(2010)第5號、6號、7號關于撤銷對趙某20、陳某2、彭某4、李某7、江某11、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證明常德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撤銷了常勞教字(2009)第142、144、178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

14、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線索來源證明了被告人王某1、陳某2、詹某3、彭某4、張某5、辛某6、李某7、周某8、曹某9、龔某10、江某11、龔某12、黃某13、劉某14、劉某15、王某16、、唐某17、琴某18、蔣某19、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是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15、臨澧縣看守所干警徐波、祝桂華出具的對被告人張某5、李某7、彭某4、陳某2的收監(jiān)體檢情況說明,臨澧縣看守所出具的對陳某2、彭某4、張某5、龔某12的《健康檢查登記表》,證明了被告人陳某2、彭某4、張某5、龔某12、李某7入監(jiān)時身體正常。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陳某2、詹某3、辛某6、李某7、周某8、張某5無視國家法律,2005年至2008年,通過不斷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某1為首,陳某2、李某7、周某8積極參加,詹某3、辛某6、張某5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王某1團伙分工明確,王某1全面掌控,李某7貫徹王某1的旨意具體實施,詹某3、辛某6為主控制經濟適用房的附屬工程及沙石供應,陳某2帶著一幫人進行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特征;王某1團伙通過采取在臨澧縣第一、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中強制供沙、壟斷夜市扎啤市場、串通投標、強行參與石膏外運貨場等獲取高額經濟利益,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全部資金由王某1支配,用于維系組織成員生活、提供給團伙成員在被公安機關關押期間的伙食、給團伙成員發(fā)工資,購買作案兇器等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王某1團伙身帶砍刀、管鎩,運用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幫人了難等行為,對群眾產生了心理強制,滋擾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犯罪7起,時間長達5年之久,犯罪次數(shù)多、時間長,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王某1團伙控制了臨澧縣第一、二期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戶供沙,壟斷了臨澧縣夜市扎啤市場,控制了臨澧縣石膏貨場,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王某1團伙的組織、經濟、行為、非法控制特征,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要求。王某1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陳某2、詹某3、辛某6、李某7、周某8、張某5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陳某2、詹某3、辛某6、李某7、周某8、張某5辯稱其不是黑社會,辯護人陳雪鳳、何光照、陶習文、王平、張簡政、吳恒山、覃輝認為其當事人不涉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彭某4、江某11、龔某10、曹某9、龔某12、黃某13、王某16、劉某15、琴某18、劉某14沒有參與王某1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亦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故意,被告人唐某17雖參與了王某1等人在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的強制供沙,但其僅是王某1等人雇請的臨時工,其完全按王某1等人安排的方案供沙,雖與購房戶有過言語上的沖突,但其未使用暴力,亦未參加王某1團伙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故意,均不認定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彭某4、江某11、龔某10、曹某9、龔某12、黃某13、王某16、劉某15、琴某18、劉某14、唐某1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彭某4、江某11、龔某10、曹某9、龔某12、黃某13、王某16、劉某15、琴某18、劉某14、唐某17關于其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辯解意見及彭某4、江某11、龔某10、黃某13、唐某17的辯護人關于彭某4、江某11、龔某10、黃某13、唐某17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唐某17強制性向臨澧縣第一、二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高價供應沙石,王某1、陳某2、李某7、周某8、張某5壟斷臨澧縣夜市扎啤市場,只準夜市攤主銷售王五扎啤,不準銷售其他品牌的扎啤,其行為已構成了強迫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強迫交易犯罪中,王某1、詹某3、辛某6、唐某17、李某7、周某8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陳某2、張某5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辯稱:①其沒有參與第一期經適房的供沙,且完全不知情;②第二期經適房供沙時,其未參與管理,沒有到過現(xiàn)場,沒有使用過威脅、逼迫手段;③夜市扎啤銷售是按合同和約定進行,沒有強迫夜市攤主,沒有安排人巡查。王某1的辯護人陳雪鳳認為:①王某1沒有參與第一期經適房用戶供沙,且該起案件事實情節(jié)沒有達到嚴重地步,不能構成犯罪;②第二期經適房供沙時,王某1雖在最初階段與詹某3、辛某6有過商議,但未具體參與供沙,更沒有采取過暴力、威脅手段,且給用戶供沙是臨澧縣建筑市場的潛規(guī)則,當?shù)鼐游瘯鄰闹惺杖×斯芾碣M,供沙壟斷行為的產生,是被告人與居委會承包合同的履行,不能構成犯罪;③夜市扎啤銷售的區(qū)域與國人啤酒小桶扎啤銷售商達成了協(xié)議,即大桶(即“王五扎啤”)銷夜市,小桶銷餐館,小桶扎啤分銷商不遵守協(xié)議約定,經常銷往夜市,為維護協(xié)議履行,被告人與分銷商有過言語沖突,但并沒有對顧客進行強買強賣,且在法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沒有出示被告人強迫交易金額的證據(jù),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該起強迫交易無論從案件事實,還是從證據(jù)角度都不能認定為犯罪。被告人詹某3辯稱:其沒有強迫交易,且是在投案自首途中被抓獲。詹某3的辯護人陶習文認為:①詹某3沒有參與第一期經適房的住戶供沙,沒有共同的主觀故意,沒有實施共同的強迫交易行為,沒有分錢;②向自行運沙的住戶收管理費不是強迫交易,而是敲詐勒索;③證人都使用了“聽說”二字,證據(jù)不具有客觀性,沒有提供高價供沙的證據(jù)。被告人辛某6辯稱:其沒有進行過強迫交易。辛某6的辯護人王平認為:①給第一、二期經適房住戶供沙的價格,均是在市場價格范圍之內;②沒有證據(jù)證明辛某6有強迫交易的行為;③沒有證據(jù)證明辛某6有授意唐某17用暴力、威脅手段進行銷售的行為。故辛某6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唐某17辯稱:其僅是幫王某1、詹某3、辛某6打工,并沒有強迫交易。唐某17的辯護人李坤認為:唐某17只是受王某1等人的雇請與業(yè)主聯(lián)系供沙事宜,根本沒有采取強迫交易的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7辯稱:指控其犯強迫交易罪不是事實。李某7的辯護人張簡政認為:李某7沒有強迫交易。被告人周某8辯稱:因其已外出打工,沒有參與強迫交易。周某8的辯護人吳恒山認為:①周某8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手段;②即使有威脅,也不是針對交易相對人,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③交易的額度未達犯罪立案標準。被告人陳某2辯稱:其所有供述均是在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形成的。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認為:①大量證據(jù)是公安機關已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形成,證據(jù)收集違法,且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的行為;②交易對象不是買方,犯罪對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③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覃輝認為:“王五扎啤”先銷給分銷商,分銷商銷給夜市攤主,夜市攤主再銷給最終消費者——客人,客人并沒有受到損失,不具備強迫交易的特征,故張某5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經查,王某1、詹某3、辛某6、唐某17給臨澧縣第一、二期經適房購房戶強制供沙,供沙范圍大,影響壞,雖未使用暴力,但采取了事先將沙堆放在房間里、阻撓購房戶自行拖沙、對購房戶進行威脅等手段,強制供沙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唐某17雖是王某1等人雇請,但其明知王某1等人強制供沙的行為,仍積極參與,是王某1等人強制供沙的直接執(zhí)行人;王某1只準夜市攤主銷售“王五扎啤”,不準銷其他扎啤的行為就是強迫交易的行為,強迫交易的對象是夜市攤主,強迫交易的時間長、范圍廣、對象多、量大,社會負面影響大,情節(jié)嚴重;李某7、周某8、陳某2、張某5為王某1巡查夜市扎啤市場,為“王五扎啤”壟斷臨澧夜市扎啤市場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王某1、詹某3、辛某6、唐某17及其辯護人關于在第一、二期經適房供沙中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詹某3無證據(jù)證明其是在投案途中被抓獲,關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解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王某1、李某7、周某8、陳某2、張某5及其辯護人關于在“王五扎啤”的銷售中,沒有強迫交易,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強制供沙的過程中,王某1、詹某3、辛某6、唐某17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王五扎啤”強制銷售過程中,王某1、李某7、周某8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陳某2、張某5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1、陳某2、辛某6、蔣某19以脅迫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王某1、陳某2、辛某6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蔣某19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辯稱:①其是幫游志國和楊生群要回別人打牌搞名堂的錢,其未得一分錢好處;②徐丹給的70000元,是徐丹違反協(xié)議的補償;③金澤豪庭龔毅一事中,其處于調解者的地位。王某1的辯護人陳雪鳳認為:①鄒妹香所退3000元被游志國占有,王某1沒有“非法占有”,該錢是對楊生群的補償,該起不構成犯罪;②徐丹支付的70000元是附屬工程轉讓款,是雙方協(xié)議的結果,王某1沒有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③龔毅以10000元買斷當?shù)乩习傩盏膮⒐⑦\,王某1在其中僅起協(xié)調作用,沒有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沒有分錢,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認為:陳某2是幫助游志國的妻子楊生群追回被鄒妹香“出老千”而輸?shù)舻馁€資,追討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且游志國也沒有因敲詐勒索被判處刑罰。被告人詹某3辯稱:其沒有敲詐勒索。詹某3的辯護人陶習文認為詹某3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①徐丹給的70000元是附屬工程轉讓費,不是敲詐勒索款。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使用暴力的是所謂的被害人一方;②龔毅給的10000元與詹某3無關,詹某3沒有實施任何行為,沒有參與商量,沒有共同的犯意,沒有參與分錢。被告人辛某6辯稱:其沒有敲詐過徐丹、龔毅。辛某6的辯護人王平認為:辛某6等人沒有使用過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徐丹、龔毅雖有付款的事實,但該款的給付是一種民事合意的結果,該結果的產生過程也未被法律禁止。被告人蔣某19對事實無異議,但不清楚其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經查:被告人王某1、陳某2以幫游志國、楊生群找鄒妹香退錢為由,向楊生群敲詐勒索現(xiàn)金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游志國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能成為王某1、陳某2在該起事件中不構成犯罪的抗辯理由。王某1、陳某2及其辯護人關于此起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敲詐勒索罪第2起,被害人王云的陳述、證人舒兆中、周波、張勇、唐峰的證言,證人龐彩志、雷金濤書寫的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的供述等證據(jù),能夠證明臨澧縣第三期經濟適用房建設競標中,舒兆中、徐丹串通投標,約定舒兆中退出競標的條件是徐丹給舒兆中、王某1補償190000元,且雙方約定了另一個附加條件,即徐丹中標后附屬工程交給王某1、詹某3等人做。徐丹中標后,不遵守約定,不愿將附屬工程交給王某1、詹某3等人。經協(xié)商,徐丹給王某1、詹某3、辛某6等人補償了70000元,協(xié)商過程中,徐丹一方的王云、周波打傷了辛某6,臨澧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干警龐彩志對辛某6被打傷一事進行了調解。徐丹給王某1、詹某3、辛某6等人支付70000元是雙方民事合意的結果,該起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關于該起事實構成敲詐勒索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1、詹某3、辛某6、蔣某19及其辯護人陳雪鳳、陶習文、王平關于該起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在敲詐龔毅的過程中,王某1、詹某3并未參與,亦未參與分錢,王某1、詹某3及其辯護人關于該起與王某1、詹某3無關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臨澧縣建筑市場由當?shù)厝藚⒐⑦\的潛規(guī)則并不能表示辛某6、蔣某19向龔毅索要10000元錢的行為合法,龔毅向辛某6支付10000元是受到了辛某6等人的心理強制,辛某6、蔣某19該起行為構成犯罪,辛某6及其辯護人關于辛某6的該起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1、陳某2、李某7、周某8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彭某4、趙某20、李某7、江某11、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龔某10、劉某14、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辯稱:組織內尋釁滋事第一、第二、第三起其完全不知情,第四起中其僅作調解工作,第五起中其沒有去現(xiàn)場,沒有安排周某8打人,也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第六起是其哥哥被人打時其去幫忙,并且應該已過追訴期。王某1的辯護人陳雪鳳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王某1六起尋釁滋事中,前三起王某1沒有參加,第四起中王某1在現(xiàn)場沒有做出任何過激或過火行為,當時公安機關已做了處理,處理結果和王某1沒有任何牽連,王某1在該起中不構成犯罪。第五起王某1沒有去現(xiàn)場,也沒有安排周某8去,且周某8的行為是正義的。第六起是王某1哥哥被打時,王某1去幫忙,并非隨意毆打他人,王某1僅有傷害故意,而被毆打的被害人僅為輕微傷,故該起不構成犯罪;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尋釁滋事罪6起,認定陳某2參與了4起,但黃建平案是陳某2抵制黃建平的違法參運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并非隨意毆打他人。在黃家臺張某5、曹某9毆打王彬案中,其未實施毆打行為。在丁玲廣場“旺豐網(wǎng)吧”,陳某2雖和羅勇有身體接觸,有毆打故意,但不具備隨意性。此三起事件均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當時公安機關已經按糾紛處理,不應當再重復評價。指控的在人民醫(yī)院尋釁滋事,5年前已經處理,不應再對陳某2予以追究;被告人李某7辯稱其沒有尋釁滋事。被告人李某7的辯護人張簡政認為:在公訴機關指控毆打虞建武尋釁滋事一事中,李某7并不是為了滋事而到場,且到場后沒有動手打人,沒有滋事。李某7參與打江西車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但未造成人員傷害,損壞的財產未達到犯罪標準。因此,李某7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某8辯稱:其在郵政廣告公司毆打虞建武是因民事糾紛引起,不是尋釁滋事。周某8的辯護人吳恒山認為:周某8毆打虞建武完全是一起民事糾紛,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特征。打江西車屬于任意毀損他人財產的尋釁滋事行為,但未達犯罪標準,且公安機關就此已對周某8作出了勞教一年的行政處罰;被告人彭某4的辯護人魯小兵認為:打江西車已經作出勞教處理,不應再行處罪,打山東車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被告人江某11的辯護人王道梅認為:江某11毆打黃建平,與王某1無關,不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活動,且事出有因,是民事糾紛引起,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特征。江某11參與打江西車已經受到勞動教養(yǎng)一年半的處罰,沒有證據(jù)證明該行政處罰已被撤銷,公訴機關又作犯罪指控不妥;被告人龔某10的辯護人李安認為:在中醫(yī)院毆打黃建平,是陳某2、江某11、龔某10等人用過激手段維護其正當權益,不是尋釁滋事,且公安機關已作民事糾紛調處,不應再以尋釁滋事罪來追究刑事責任。打江西車已作出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不應再以尋釁滋事罪予以追訴;被告人劉某15、琴某18辯稱其在尋釁滋事中不是主犯。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一起尋釁滋事中,被害人黃建平的陳述、證人黃興濤、蔣祖平、黃興志、黃興國、舒兆中的證言、臨澧縣中醫(yī)院門診綜合樓沙石供應合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診斷證明書、被告人陳某2、江某11、龔某10的供述等證據(jù)均證明了陳某2與承建商舒兆中簽訂了臨澧縣中醫(yī)院門診綜合樓工地沙石供應合同,陳某2是合法的沙石供應者,但黃建平要強行給臨澧縣中醫(yī)院門診綜合樓工地供沙,陳某2采取私力救濟手段阻止其他強行供沙者雖不合法,但未導致黃建平達到輕傷以上程度,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該起糾紛中,陳某2等人并非隨意毆打他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構成要件,故該起不構成尋釁滋事。公訴機關對該起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陳某2、江某11、龔某10及其辯護人關于該起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陳某2參與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三、四、六起尋釁滋事,王某1參與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四、五、六起尋釁滋事,情節(jié)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1、陳某2及其辯護人關于此幾起不構成尋釁滋事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三起尋釁滋事中,陳某2雖未直接持刀砍王彬,但張某5、曹某9的砍刀是陳某2所送,只不過所起作用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在組織內第四起尋釁滋事中,“旺豐網(wǎng)吧”老板羅勇與信用社工作人員因收貸發(fā)生糾紛,與王某1、陳某2無關,王某1、陳某2前去幫忙并毆打羅勇,屬隨意毆打他人,公安機關對該糾紛的調解不影響王某1、陳某2的行為構成犯罪后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王某1雖未親自動手打羅勇,但其組織了陳某2、龔某12共同前往,應對陳某2、龔某12造成的后果負責。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六起尋釁滋事中,王某1的哥哥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并發(fā)生互毆,在法律上與王某1無關,王某1帶著陳某2等人持刀前去幫忙并對他人進行毆打,在公共場所逼人下跪,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王某1、陳某2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1、陳某2以前并未因該案受過刑事處罰,該起案件從案發(fā)之日起至公安機關立案之日止,未超過五年,未過追訴時效。王某1、陳某2及其辯護人關于此起已過追訴時效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二起尋釁滋事中,彭某4、李某7、江某11、周某8、王某16、劉某15、琴某18、龔某10、劉某14在國道線上隨意砸毀外省車輛,雖造成的財產損失未達到2000元的定罪標準,但造成的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該起事件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原雖作出了勞教決定,但已經撤銷。彭某4、李某7、江某11、周某8、龔某10及其辯護人關于此起財產損失未達到犯罪標準不構成犯罪、已作出勞教處理不應再追訴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該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15、琴某18積極參與打砸江西車,起了積極、主要作用,其辯稱不是主犯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五起尋釁滋事中,顏湘惠與虞建武因發(fā)布戶外橫幅廣告發(fā)生糾紛后,王某1派李某7、周某8、汪軍等人給顏湘惠幫忙,毆打了虞建武,顏湘惠與虞建武之間存在民事糾紛,但王某1、李某7、周某8與虞建武無任何關系,毆打虞建武屬隨意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李某7雖未參與直接毆打虞建武,但屬共同犯罪,李某7的辯護人關于李某7到場后沒有動手打人、沒有滋事,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及被告人周某8及其辯護人關于毆打虞建武完全是一起民事糾紛,不是尋釁滋事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王某1沒有參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內第一、二、三起尋釁滋事,第一起不構成犯罪,第二、三起不屬于涉黑犯罪,王某1不應承擔責任。故王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王某1組織內第一、二、三起尋釁滋事不成立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外第一起尋釁滋事,因陳某2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此起是構成情節(jié)惡劣的事件之一,陳某2的辯護人關于該起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外第二起尋釁滋事,毀損財產金額達7900元,已達情節(jié)惡劣程度,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彭某4的辯護人魯小兵關于該起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陳某2、曹某9、龔某12為首糾集他人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龔某10、張某5、黃某13持械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分別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系持械聚眾斗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2辯解其沒有參與朝陽廣場傷害劉振。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何光照認為:陳某2沒有安排張某5談判、沒有交代“搞就搞贏”;被告人曹某9辯稱:其雖參與了三中聚眾斗毆,但其沒有動手,不是主犯。劉振受傷與其無關,因其未動手;被告人張某5辯稱:在朝陽廣場劉振被砍傷一事中,其沒有安排、沒有策劃、沒有從陳某2車上拿工具。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覃輝認為:在劉振受傷事件中,張某5沒有組織聯(lián)絡、沒有參與打斗,不構成犯罪。張某5參與了文化街聚眾斗毆,但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10的辯護人李安認為:龔某10在文化街聚眾斗毆中,是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3辯稱:朝陽廣場傷害劉振一案中,其未持刀,且劉振的傷沒有那么嚴重。張某5邀其去文化街聚眾斗毆時,架已經打完了。被告人黃某13的辯護人朱傳輝認為:對黃某13參與朝陽廣場傷害劉振的違法行為沒有異議,但劉振的傷情不構成重傷,且黃某13在此起事件中僅起次要作用。沒有證據(jù)證明黃某13參與了文化街聚眾斗毆。被告人龔某12辯稱:其沒有參與朝陽廣場傷害劉振,沒有安排熊丁鵬帶人和蔣煒一方在朝陽廣場聚眾斗毆,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經查:被告人陳某2在朝陽廣場聚眾斗毆中組織人員、安排車輛,朝陽廣場聚眾斗毆因曹某9而起,在該事件中,曹某9是組織者,其邀集人員、親自參與,二人均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陳某2及其辯護人何光照、曹某9關于劉振受傷與其無關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5按照分工參與談判、龔某12邀集人員、黃某13直接參與打斗,在聚眾斗毆中均起了積極作用,均是朝陽廣場聚眾斗毆的其他積極參加者,張某5、龔某12關于其沒有參與朝陽廣場打斗,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文化街聚眾斗毆中,張某5邀集曹某9、龔某10、黃某13參加,起了組織作用,是聚眾斗毆的其他積極參加者,曹某9、龔某10、黃某13直接參與打斗,亦是其他積極參加者。在斗毆中,張某5持獵槍,曹某9、龔某10、黃某13持刀,均系持械斗毆。曹某9關于其未動手、黃某13關于其未參與的辯解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5因涉嫌尋釁滋事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該起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關于張某5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龔某12在偵查階段,主動供述了其安排熊丁鵬和蔣煒一方在朝陽廣場持械聚眾斗毆的事實,但在法庭審理階段,當庭翻供,否認其安排熊丁鵬帶人和蔣煒一方聚眾斗毆,但其沒有提供證據(jù)支持,其翻供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該起聚眾斗毆中,龔某12起了組織作用,是首要分子。

被告人彭某4、李某7、周某8、江某11、龔某10的本意是敲詐有劣跡的人的錢財,法庭審理階段被害人翟振紅、賈大毛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對其僅有輕微的言語恐嚇,但未對其使用暴力,且被告人從被害人處取得錢財后,又給被害人退回了一部分,被告人彭某4、李某7、周某8、江某11、龔某10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的犯罪構成,不構成搶劫罪,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但敲詐勒索的錢物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彭某4、李某7、周某8、江某11、龔某10犯搶劫罪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彭某4的辯護人魯小兵關于彭某4的本意是敲詐有劣跡的人錢財,不構成搶劫罪,但敲詐金額僅500元,沒有達到犯罪標準,該起不構成犯罪;被告人李某7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不是事實。被告人李某7的辯護人張簡政關于被告人李某7主觀上是抓扒手,客觀上也限于抓扒手和奪取贓物,不應以犯罪論處;被告人周某8辯稱其沒有犯搶劫罪。周某8的辯護人吳恒山關于被告人周某8跟蹤扒手的目的是為了敲詐,自始至終都只有敲詐的主觀故意,該故意一直沒有轉化成搶劫的犯意;被告人江某11辯稱其沒有搶劫。江某11的辯護人王道梅關于被告人江某11等人是敲詐錢財,但敲詐的金額達不到犯罪的數(shù)額,故該起既不構成搶劫罪,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彭某4關于此起事實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形成的辯解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陳某2、周某8關于其所有供述均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形成,被告人龔某10關于公安機關在提審時有刑訊逼供行為,被告人李某7、張某5、江某11關于公安機關在訊問時有刑訊逼供行為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案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1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積極退贓,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陳某2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在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強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首要分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詹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在共同強迫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因犯流氓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假釋期滿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彭某4犯尋釁滋事罪,在共同尋釁滋事罪犯罪中,被告人彭某4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張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在共同強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在文化街聚眾斗毆犯罪中,邀集人員、積極參加,是其他積極參加者;在朝陽廣場聚眾斗毆犯罪中,張某5是其他積極參加者;主動交代參與文化街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有前科,酌定從重處罰;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辛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在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李某7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在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周某8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在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曹某9犯聚眾斗毆罪;在文化街聚眾斗毆犯罪中,曹某9在公共場所積極持械參與斗毆,是其他積極參加者。在朝陽廣場聚眾斗毆中,組織人員參與斗毆,是首要分子;

被告人龔某10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眾斗毆犯罪中,龔某10是其他積極參加者;有前科,酌定從重處罰;犯數(shù)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江某11犯尋釁滋事罪,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第一次參與尋釁滋事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龔某12犯聚眾斗毆罪;在第一次朝陽廣場聚眾斗毆犯罪中,是首要分子,在第二次朝陽廣場聚眾斗毆中,是其他積極參加者;龔某12在參與第一次聚眾斗毆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13犯聚眾斗毆罪;在聚眾斗毆犯罪中,黃某13在公共場所積極持械參與斗毆,是其他積極參加者。

被告人劉某14、劉某15、王某16、琴某18、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犯尋釁滋事罪;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劉某14、劉某15、王某16、琴某18、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劉某14、盧某23、蘇某24相對作用較小,被告人劉某14、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6在尋釁滋事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某19犯敲詐勒索罪,在共同敲詐勒索犯罪中,蔣某19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19于2010年1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唐某17犯強迫交易罪,在共同強迫交易犯罪中,唐某17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相對作用較小;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據(jù)此,對被告人王某1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對被告人陳某2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對被告人詹某3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對被告人彭某4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

對被告人張某5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

對被告人辛某6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對被告人李某7、周某8共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對被告人曹某9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

對被告人龔某10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

對被告人江某11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對被告人龔某12、黃某13共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對被告人龔某12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對被告人唐某17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對被告人蔣某19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條;

對被告人劉某14、劉某15、王某16、琴某18、趙某20、李某21、蘇慶洪、盧某23、蘇某24共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被告人王某16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

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陳某2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三、被告人李某7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四、被告人周某8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五、被告人張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六、被告人辛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七、被告人詹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八、被告人曹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九、被告人黃某1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十、被告人龔某1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十一、被告人龔某1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十二、被告人彭某4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十三、被告人蔣某19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因犯交通肇事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十四、被告人江某1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十五、被告人劉某15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十六、被告人琴某18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十七、被告人王某16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十八、被告人趙某20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十九、被告人李某2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二十、被告人蘇慶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二十二、被告人盧某23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十三、被告人蘇某24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十四、被告人唐某17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1的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被告人陳某2的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被告人李某7的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被告人周某8的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張某5的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被告人辛某6的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被告人詹某3的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被告人曹某9的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被告人黃某13的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龔某10的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龔某12的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被告人彭某4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被告人蔣某19的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被告人江某11的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被告人劉某15的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被告人琴某18的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1年4月6日止;被告人王某16的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被告人趙某20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被告人李某21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蘇慶洪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被告人劉某14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盧某23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被告人蘇某24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被告人唐某17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斌

審判員蘇基銀

審判員黃明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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