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24號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被告人王某通過抖音推廣下載注冊了緣歡APP并進行了實名認證。王某在使用后了解到該軟件可能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但邀請新用戶可以獲得獎勵后,便通過緣歡APP生成邀請鏈接,使用微信等軟件對緣歡APP進行推廣,獲利163344.5元。
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王某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被告人王某通過抖音推廣下載注冊了緣歡APP并進行實名認證。王某根據(jù)平臺邀請新用戶可以獲得獎勵分成,知曉該軟件可能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微信等軟件對緣歡APP進行推廣,獲利163344.5元。2023年9月10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9月10日、2024年8月30日,王某分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0000元、143344.5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前科情況核查表、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緣歡app服務器賬戶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交易流水、繳款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安徽淮信會計師事務所關于緣歡app專項鑒證報告;緣歡app服務器數(shù)據(jù)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案發(fā)后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王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對被告人王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旭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左翔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