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21-2022年無錫法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quán)益典型案例之五:被告人許某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嚴懲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典型案例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案件類型
刑事案件
審理程序
一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某系未成年人,曾多次因盜竊、打架斗毆被行政處罰而不執(zhí)行,遂產(chǎn)生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想法。2021年,被告人許某某以提供食宿開銷等名義,伙同他人先后6次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盜竊的違法行為。
裁判結(jié)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被告人許某某還犯有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判決:被告人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一些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盜竊、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秩序,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此刑法作出專門規(guī)定予以懲治,即只要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就構(gòu)成犯罪。本案系無錫地區(qū)首例。
被告人自己也是未成年人,歷史上因?qū)嵤┻`法活動多次受到行政處罰,但仍不思悔改,在了解到法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后,產(chǎn)生利用未成年人進行盜竊達到逃避法律追究的不當目的。人民法院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既嚴懲了躲在幕后的組織者、指揮者,不讓其逍遙法外;又阻止了未成年人繼續(xù)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避免滑入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