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3-1-094-003
張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民營企業(yè)員工在本單位內控部門談話期間交待受賄事實,可認定構成自首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某貿易公司自營產(chǎn)品采銷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為某工貿公司、某科技公司在商品銷售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總經(jīng)理謝某蕓(另案處理)以“推廣費”“返點”等名義給予的71.285萬元。張某在接受單位內控部門談話期間主動交待收受商業(yè)賄賂的事實。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京0115刑初72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罰金已繳納三十三萬七千一百五十元)。二、追繳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一萬二千八百五十元(已退繳),依法沒收。宣判后,張某以一審未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導致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京02刑終322號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二、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張某在本單位內控部門談話期間交待受賄事實,是否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某貿易公司內控部門接到匿名郵件舉報張某受賄,后于2022年2月28日通知張某談話,張某知道受賄事發(fā)主動接受談話;談話前,某貿易公司內控部門明確告知張某“有權利和自由選擇在任何時候終止和離開談話”,張某未離開,主動如實交待了詳細的受賄事實;次日,張某接某貿易公司內控部門電話前往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張某公司已報案,張某在原地等待,后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張某的前后行為應作出整體評價,反映出其在歸案前,出于本人意志向單位承認犯罪事實,自愿置于單位人員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具備投案主動性和自愿性,符合自動投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加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法定要件。一審未認定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不當,導致對其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故二審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民營企業(yè)員工主動接受單位談話并交待犯罪事實,自愿置于單位人員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具備投案主動性和自愿性,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其在到案后仍能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163條
一審: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22)京0115刑初723號刑事判決(2022年8月16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終322號刑事判決(2022年11月7日)
(刑二庭)
蘇義飛:《刑事審判參考》收錄本案,請看《[第1543號]張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民營企業(yè)員工在本單位內控部門談話期間交代受賄事實能否認定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