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涵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利用職務便利與非法收受財物的關聯(lián)性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094-001
關鍵詞
刑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便利/收受財物/關聯(lián)性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劉某涵在擔任北京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區(qū)域拓展經理期間,利用負責接收、審查賣家開店信息并上傳公司系統(tǒng)的職務便利,按接收每條賣家開店信息收取人民幣100到200元不等的錢款,將未按照公司規(guī)定審查的賣家開店信息上傳至公司系統(tǒng)內,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劉某涵將大量不符合團隊考核指標的外省賣家開店信息,以不符合區(qū)域拓展經理權限的“賣家及賬戶經理推薦渠道”上傳至公司系統(tǒng)。經查,劉某涵利用上述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2.408萬元。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閩0212刑初4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劉某涵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劉某涵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2408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劉某涵任北京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區(qū)域拓展經理,負責接收、審查賣家開店信息并上傳公司系統(tǒng),其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將未按照公司規(guī)定審查的賣家開店信息上傳至公司系統(tǒng)內,將大量不符合團隊考核指標的外省賣家開店信息,以不符合區(qū)域拓展經理權限的“賣家及賬戶經理推薦渠道”上傳至公司系統(tǒng),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萬余元,其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即行為人收受財物系基于所任職務能夠為他人謀取利益。據(jù)此,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當著重審查職務便利與非法收受財物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
一審: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2023)閩0212刑初47號刑事判決(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