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094-003
劉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實際任職公司與簽勞動合同公司不一致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實際任職 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術(shù)公司、某科技公司系某集團公司旗下公司,被告人劉某先后與某信息技術(shù)公司、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擔任某集團公司間接采購 部采購經(jīng)理、高級采購經(jīng)理、采購總監(jiān),被派往某集團公司常州基地工作,負 責某集團公司所有關聯(lián)公司的間接采購業(yè)務。2018年2月至2022年6月,劉某利 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為供應商在招投標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供應 商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622.88萬元。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 愿認罪認罰。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2)蘇0412刑初107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 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出受賄款人民幣7622.88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劉某與某集團公司旗下公司簽 訂勞動合同,是否影響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劉某雖與某信息技術(shù)公 司、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在某集團公司擔任間接采購部負責人,在招投標、確定供應商及付款審批方面均有一定職權(quán)。劉某在履職過程中,違反職業(yè)廉潔性要求,收受供應商賄賂,系典型的權(quán)錢交易,且數(shù)額高達7000余萬元,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 當依法予以定罪懲處。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雖然行為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其實際任職公司不一致,但是公司之間 存在上下級等關聯(lián)關系,行為人利用實際任職公司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 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亦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
一審: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2022)蘇0412刑初1077號刑事判決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