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馬麗莎 馮燕羅健文
案號:(2017)川01民終16102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8-04-26
案由:知識產(chǎn)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成都華誠專利代理事務所(以下簡稱華誠事務所)因與上訴人夏雪、被上訴人成都正象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華誠事務所與夏雪均不服成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06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查明
本院審理過程中,華誠事務所與夏雪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雙方均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華誠事務所與夏雪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成都華誠專利代理事務所與上訴人夏雪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減半收取10元,由上訴人成都華誠專利代理事務所和上訴人夏雪各負擔5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 馬麗莎
審判員 羅健文
審判員 馮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何鴻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