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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92民初1286號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8-07   閱讀:

審理法院:沈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白晶  孫明周德玉

案號:(2019)遼0192民初1286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3-09

案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超,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投資人孫兆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包括停止使用與原告店鋪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小鹿出抹”等原告特有的服務及商品名稱;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50,000元(包括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第1項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作品具體明確為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睿智雄鹿6幅美術作品;并將第2項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具體明確為停止使用與原告店鋪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使用“鹿角巷”“THEALLEY”“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北極光”“晨曦”“原告特有的服務及商品名稱。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書面撤回對“北極光”和“晨曦”特有商品名稱的主張。事實和理由: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經營的“鹿角巷”品牌,是國際知名連鎖創(chuàng)意飲品品牌。原告經“鹿角巷”品牌創(chuàng)始人邱茂庭的許可,有權排他使用授權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包括國作登字-2018-F-00563945號鹿角巷之美學循環(huán)圖、國作登字-2018-F-00556291號鹿角巷、國作登字-2018-F-00556293號鹿角巷之睿智雄鹿、國作登字-2018-F-00563924號鹿角巷之北極光、國作登字-2018-F-00563947號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國作登字-2018-F-00560823號鹿角巷之線條紳士雄鹿、國作登字-2018-F-00560827號鹿角巷之紳士雄鹿、國作登字-2018-F-00577171號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國作登字-2018-F-00577169號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國作登字-2018-F-00556292號鹿角巷之線條剪影鹿的美術作品,并有權以自己名義單獨維權。原告經營的“鹿角巷”品牌,自2013年在臺灣地區(qū)設立第一家門店以來,先后進駐加拿大、馬來西亞、日本等國,在海內外均取得較大影響,其中由原告在內地及港澳臺地區(qū)實際經營及管理的線下實體門店數量近百家,覆蓋中國46個城市。原告推出的名稱為“黑糖鹿丸鮮奶”“北極光”“晨曦”等新式飲品,一經上市,經眾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廣,并與知名影視IP、廣告媒體等合作,通過微信、微博、小紅書APP等渠道廣泛傳播,迅速引爆市場,深受消費者喜愛。經調查發(fā)現,被告未經原告及邱茂庭許可,在其位于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街步行街86號中興方城一樓中興超市出口線下店鋪及線上(美團外賣)的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同時,原告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裝、裝潢、服務名稱、商品名稱,經過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在消費者心目中已經形成了穩(wěn)定的印象及與原告一一對應的關聯關系,具有廣泛的市場知名度并為公眾所知悉。被告擅自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服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公眾誤以為服務及商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是利用原告知名度獲取超額利潤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告長期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而且嚴重損害了原告和消費者的財產權益。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辯稱,杯子上使用了鹿頭,牌匾上使用了鹿角巷和英文字母。被告自身也在申請注冊,杯子是其自行購買的。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原、被告進行了質證。對原、被告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證據1.授權證明書、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證據2.商標注冊申請資料及商標注冊證、有樂創(chuàng)意設計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證據3.鹿角巷官方微博截圖、上海創(chuàng)智天地店企業(yè)信息、上海箴鈺實業(yè)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大眾點評評論截圖,證據4.鹿角巷LOGO時間線證明、斜角巷餐飲店登記信息、鹿角巷設計手稿及設計討論群組聊天記錄截圖和視頻,證據5.鹿角巷TheALLEY分享網站報道、宣傳資料,證據6.原告關聯公司、營業(yè)店鋪信息及工商登記信息、沈陽地區(qū)兩家店鋪圖片,證據7.被告店鋪侵權圖片及時間戳取證視頻,以上證據能夠綜合證明案外人邱茂庭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授權原告排他使用涉案作品,用于經營奶茶店,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該品牌店鋪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涉案作品,且被告經營的店鋪在裝修風格、商品包裝、商品名稱等方面與原告較為相似,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據原、被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邱茂庭曾在臺灣地區(qū)經營“斜角巷餐飲店”,并以“斜角巷及半身雄鹿”為基本元素設計相應作品。案外人邱茂庭及其經營的有樂創(chuàng)意設計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申請TMA979,569號注冊商標,商標的構成為一個半身雄鹿,搭配卷軸狀弧形飄帶圖案,飄帶中鑲嵌“THEALLEY”英文,飄帶上方雄鹿左側為“It’stime”,右側為“forTea”,下方搭配美術字型“斜角巷”,最下方用圓形陰影中一個白色的鹿角圖形,整體組成了商標圖案。邱茂庭此時已經基本完成了作品的設計理念、圖樣搭配及組成作品各個元素的相關設計。后將“斜角巷”更名為“鹿角巷”,并以此設計完成了一系列作品用于奶茶店的裝潢、商品包裝使用。案外人邱茂庭于2017年8月1日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25629373號注冊商標,商標的構成為一個半身雄鹿,搭配卷軸狀弧形飄帶圖案,飄帶中鑲嵌“THEALLEY”英文,飄帶下方搭配美術字型的“鹿角巷”(其中“角”上有一鹿角圖形)及兩條橫線,最下方為圓形陰影中一個白色的“da.”。案外人邱茂庭于2016年9月16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以“斜角巷”、“鹿角巷”、“THEALLEY”、半身雄鹿等元素單獨或為主要元素形成組合標識向臺灣地區(qū)智慧財產局申請或取得多份商標注冊證。

涉案6幅美術作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登記的作品登記證書分別為:1.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56291,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5年1月5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5年1月6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作品內容為正面的半身雄鹿,搭配卷軸狀弧形飄帶圖案,飄帶中鑲嵌“THEALLEY”,飄帶上方雄鹿左側為“It’stime”,右側為“forTea”,下方搭配美術字型的“鹿角巷”及兩條橫線,最下方為圓形陰影中一個白色的“da.”。2.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63924,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北極光,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6年5月1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6年6月27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4日,作品內容為北極光系列的英文單詞“AURORASERIES”其中字母“O”上有一鹿角圖形。3.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63947,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6年5月1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6年6月27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4日,作品內容為線條化、抽象化的北極光光影形狀。4.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77169,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7年6月22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7年6月23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27日,作品內容為“鹿角巷”三個漢字的美術字型;5.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77171,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7年5月12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7年5月13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27日,作品內容為“THEALLEY”英文美術字型;6.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56293,作品名稱為鹿角巷之睿智雄鹿,作者為邱茂庭,著作權人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5年1月5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5年1月6日,登記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作品內容為一只雄鹿的正面美術作品。

2018年12月12日,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案外人邱茂庭授權取得上述“鹿角巷”系列作品的使用權,以“鹿角巷”為品牌進行經營,主要經營項目為奶茶店,授權方式為在內地排他使用許可,授權期限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經此授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進行維權,侵權賠償由原告公司享有。為推廣“鹿角巷”品牌,案外人邱茂庭及原告通過網絡傳媒、聘請明星代言、舉辦各類活動、開發(fā)周邊商品等方式進行推廣,在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多省市的主要地區(qū)、重點城市均設有直營店,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原告經營的“鹿角巷”奶茶店銷售名稱為“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鹿丸噗哩”的產品,并為之作了大量的宣傳,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2019年1月29日,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注冊成立,投資人為孫兆山,住所地位于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北街86號1層西側,經營范圍包括餐飲服務。被告在其店鋪內的裝潢和商品包裝等不同位置使用了案外人邱茂庭登記的“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睿智雄鹿”6幅作品。被告銷售了與原告所主張的特有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被告在其店鋪招牌、店內墻面、菜單、吧臺、杯子、包裝袋及其他店內裝飾分別使用了“鹿角巷”“THEALLEY”“It\'stimefortea”等文字及雄鹿頭像,與原告商品包裝及店內裝潢極為相似。原告認為被告使用原告獲得授權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在店鋪裝潢和商品包裝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類似的裝潢和包裝及使用其特有商品、服務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二、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三、被告使用涉案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如果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一、關于原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

首先,關于涉案作品的類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涉案作品能夠體現出作者運用其個人的思維方式,創(chuàng)造性的對雄鹿、鹿角等事物進行不同程度的具象化或抽象化的創(chuàng)作,具有美感和獨創(chuàng)性。4幅作品均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應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關于原告主張的另外兩幅涉案圖片“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這兩幅圖片的構成是由中文的“鹿角巷”和英文的“THEALLEY”文字組成,構成元素是文字,雖然對“鹿角巷”和“THEALLEY”文字的筆畫粗細、長短等進行了一定修改,但并未突破文字本身的結構,僅從字型的角度,難以體現其獨創(chuàng)性。另外從實質性相似的角度來說,也很難體現出其特有性。凡是書寫為“鹿角巷”“THEALLEY”的文字或美術字體,在字型變動程度未突破字型本身結構的情況下,均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原告主張保護其“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原告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權屬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設計稿、著作權登記證書、商標注冊文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邱茂庭為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邱茂庭授權原告排他使用涉案作品,可以自己的名義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維權,并取得相應賠償,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原告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關于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原告著作權的問題。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鋪裝飾、杯子、包裝袋、菜單等不同位置使用了名稱為“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告上述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

三、關于被告使用涉案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案“鹿角巷”奶茶銷售范圍廣,通過網絡傳媒、聘請明星代言、舉辦各類活動、開發(fā)周邊商品等方式進行推廣,在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多省市的主要地區(qū)、重點城市均設有直營店,在同行業(yè)和同類商品中擁有較好的聲譽,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規(guī)定,本案原告使用了“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等特有的商品名稱,店鋪招牌使用了鹿角巷、THEALLEY特有服務名稱,店內墻面、吧臺、杯子及其他店內裝飾使用了雄鹿頭像及THEALLEY、It’stimefortea等英文文字,店內裝修以黑白為主色,整體較為沉靜素雅,構成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yè)形象,具有與同類服務行業(yè)的其他經營者相區(qū)別的識別作用。原告對上述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設計體現了其特有的思維,并與其享有著作權的相應作品設計核心理念相呼應,且對使用上述名稱、包裝、裝潢的涉案商品進行了持續(xù)的廣告宣傳,因此,涉案名稱、包裝、裝潢經過原告在涉案商品上的持續(xù)宣傳和使用,已經與原告的“鹿角巷”奶茶產生了緊密的聯系,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奶茶店亦使用了上述原告的商品名稱,其商品包裝及店內裝飾同樣使用了上述主要元素及色彩。被告經營的奶茶店與原告屬于相同行業(yè),且隔離比對時,兩者視覺效果基本無差異,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與原告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被告擅自使用與原告有一定影響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足以造成和原告商品相混淆,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關于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告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即被告應停止侵害原告“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作品,并停止使用“黑糖鹿丸鮮奶”“鹿丸可可鮮奶”“小鹿出抹”的商品名稱,同時停止使用在店招、店內墻面、吧臺、杯子、菜單、包裝袋及其他店內裝飾使用鹿角巷、THEALLEY、雄鹿頭像及It’stimefortea等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

關于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數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以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酌定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本案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獲利,故本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綜合考慮原告對著作權的使用方式、市場經營情況、品牌知名度、運營投入、被告侵權類型、持續(xù)時間、經營地點、經營規(guī)模、消費群體等具體情節(jié)因素,認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000元。對原告訴訟請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極光”“鹿角巷之北極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4幅美術作品的行為;

二、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5,000元;

四、駁回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350元,被告沈陽市雨宏餐飲管理中心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白 晶

審 判 員  孫 明

人民陪審員  周德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巖

書記員王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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