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訴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雙橋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案-超出相對人合理義務范疇的行政處罰決定,屬缺乏充分事實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01-036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事實依據/相對人義務/交通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訴稱:2016年4月5日16時21分,楊某駕駛小型汽車停放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路口處,被在此地執(zhí)勤的交通協管員發(fā)現并拍照記錄,同時在該車車窗上粘貼了《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此后,楊某于2016年9月13日通過多媒體自助終端機接受了上述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理并繳納了罰款。2016年9月14日,楊某到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雙橋大隊(以下簡稱雙橋大隊)處要求其出具了被訴《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的書面載體。楊某不服該處罰決定,遂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處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橋大隊提交的相關電子監(jiān)控記錄詳細信息在拍攝角度和清晰度上無法還原涉案停車地點地面交通標線施劃的全貌。楊某提交的停車地點照片,經組織楊某與雙橋大隊雙方進行現場勘驗,能夠確認在雙橋大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時,其認定楊某實施涉案違章停車行為地點的地面上有形式上與停車泊位線相同的白色實線。后經核實,涉案地段是居民聚居區(qū),因停車資源緊張,該白色實線確非交通管理部門施劃,但是具體施劃主體已無法核實,且交通管理部門未在此處設置任何標識。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6)京0105行初662號行政判決:撤銷雙橋大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宣判后,雙橋大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京03行終18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橋大隊對楊某作出處罰的事實依據是否充分。
本案中,楊某停放車輛的地點是否施劃有停車泊位線是行政處罰的關鍵。根據調查情況,可以確認在雙橋大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時,其認定楊某實施涉案違章停車行為地點的地面上,有形式上與停車泊位線相同的白色實線。作為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應知曉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概念、含義,并按照其指示的內容行駛或停車。但是,作為普通機動車駕駛者,并不具有從專業(yè)角度確認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效力的能力,只可能從形式上判斷其有效性、合法性。從楊某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停車地點地面上有白色實線,從顏色、形式上具備停車泊位線的基本特征,且此處也沒有禁止停車的標志或標線,故楊某在此停車并不具有違反停車規(guī)定的主觀故意。交通標志和標線清晰、明確,讓交通秩序的參與者有明確規(guī)則可循,是作出行政處罰基礎。雙橋大隊在地面上存在形式上具備停車泊位線特征的白色實線,且未設置禁停標志或者設置公告明示該交通標線無效的情況下,未經核實即逕行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綜上,楊某主張撤銷雙橋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6)京0105行初662號行政判決:撤銷雙橋大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宣判后,雙橋大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京03行終18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要求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從專業(yè)角度判斷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合法性、有效性,超出了相對人義務的合理范疇。對于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對違章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應予以行政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7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30條、第90條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5行初662號行政判決(2017年12月18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行終185號行政判決(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