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劉某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非開放性網(wǎng)絡空間信息的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技術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47
關鍵詞
行政/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網(wǎng)絡/現(xiàn)有設計/商業(yè)用途
基本案情
劉某生系專利號為ZL201530515149.*、名稱為“電源支架”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本專利的申請日為2015年12月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4日。2017年12月11日,潮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證據(jù)1,即第4291*號公證書復印件。第4291*號公證書記載了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進入涉案QQ空間取證的過程,該空間中存在大量商品相冊,其中鐵質支架的圖片上傳時間為2015年1月3日,顯示權限為“所有人可見”,并伴有網(wǎng)友的詢價記錄。潮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涉案QQ空間中所展示的鐵質支架圖片構成現(xiàn)有設計,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2018年5月8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第358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沒有證據(jù)表明涉案QQ空間具有公開性,其中的照片不能作為本專利的現(xiàn)有設計,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潮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7134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原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潮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決定。劉某生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QQ空間相冊內容是否構成現(xiàn)有設計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綜合考慮QQ空間的主要用途、圖片的上傳時間、圖片的公開情況等要素,以此判斷公眾是否能夠獲得該信息,以及該信息何時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tài)。
本案中,首先,關于涉案QQ空間中的信息是否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tài)。根據(jù)涉案專利無效程序中所使用的證據(jù)1第4291*號公證書,涉案QQ空間相冊展示的全部內容均為商品展示,相冊的上傳時間為2015年1月3日,權限顯示為對“所有人可見”,雖然涉案QQ空間需要添加為好友才能查看,但公眾完全可以通過添加好友等方式獲知商品照片,沒有證據(jù)顯示該用戶會對添加好友的請求進行特定篩選,也沒有證據(jù)顯示其所添加的好友需要遵守保密義務。因此,涉案QQ空間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眾,涉案QQ空間中相關商品照片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tài),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系統(tǒng)顯示的照片上傳時間即為公開時間。其次,關于涉案QQ空間的用途。潮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第0801*號公證書系對證據(jù)1的補強證據(jù),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予以采納。第0801*號公證書進一步證明了涉案QQ空間的商業(yè)用途,同時顯示,涉案QQ空間相冊權限的全部描述為“所有人可見/允許轉載、分享、圈人/顯示相機型號、拍攝時間”。相冊在2015年1月3日創(chuàng)建并更新,該相冊下有兩條詢問商品信息的評論,評論時間為2015年1月3日?!霸试S轉載、分享”意味著一旦加上好友,則可以對相冊內容進行再次擴散。由此,進一步證明了該相冊對不特定公眾是公開的,且相冊的上傳時間即為公開時間。因此,涉案QQ空間相冊的上傳時間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相冊中相關商品照片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tài),且涉案QQ空間主要用作公開推銷產(chǎn)品的商業(yè)用途,而非秘密性的個人使用。對于以商業(yè)用途為主的QQ空間,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除非有相反證據(jù)表明該空間存在未公開或僅對特定人公開的情況。涉案QQ空間相冊的內容在上傳后即處于對不特定公眾公開的狀態(tài),具備公開性,因此,涉案相冊所示的外觀設計應該作為評價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的現(xiàn)有設計。
裁判要旨
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權訪問的網(wǎng)絡空間中的信息是否構成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技術,應當綜合分析該網(wǎng)絡空間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傳時間及公開情況等因素,以專利申請日前該信息是否處于公眾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態(tài)為標準作出判斷。需授權訪問的網(wǎng)絡空間以商業(yè)用途為主的,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但有相反證據(jù)證明該網(wǎng)絡空間未公開或者僅針對特定人公開的除外。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3條第2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3條第2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8)京73行初7134號行政判決(2020年4月28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號行政判決(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