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貴訴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行政確認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行政確認案件的審查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07-007
關鍵詞
行政/行政確認/提前退休/特殊工種/調查核實
基本案情
李某貴,1966年5月生,自1982年7月起經(jīng)原資陽縣勞動局批準招工到原資陽縣某皮革廠工作,至1994年12月該皮革廠破產(chǎn)止,工作期間工種為準備工。2008年7月1日,原資陽市雁江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原資陽縣某皮革廠職工檔案進行詳細審查后,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和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予以公示,李某貴在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人員名單內。李某貴年滿55周歲后,于2021年5月向資陽市雁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擬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申請。2021年6月4日,資陽市雁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2021年01號《行政審批及公共服務事項一次性告知書》,對李某貴的申請作出初審意見,并交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復審。2021年8月31日,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作出《關于李某貴同志擬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復審的通知》,載明:經(jīng)復審,李某貴申報的原始檔案中記載從事“準備工”的工種和年限資料不充分,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同時,告知李某貴依法享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李某貴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作出的《關于李某貴同志擬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復審的通知》。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川2002行初2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關于李某貴同志擬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復審的通知》;二、責令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李某貴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重新作出復審意見。宣判后,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提起上訴。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川20行終5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xù)工齡滿十年的……”《勞動人事部關于輕工業(yè)提前退休工種給輕工業(yè)部的復函》(勞人護〔1983〕3號)載明:“……同意你部《輕工業(yè)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中所列的六十七個工種,作為提前退休工種試行。這類工種的工人在退休時,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的規(guī)定辦理……”上述規(guī)定及復函是國家對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人性化的規(guī)定。李某貴所從事的工作為制革準備工,其工種性質系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是《輕工業(yè)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內所列工種。李某貴原始檔案資料《招工登記表》《資陽市皮革廠發(fā)放安置費花名單》已證明李某貴在皮革廠工作的時間為1982年7月至1994年12月。2008年7月1日,原資陽市雁江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李某貴職工檔案進行詳細審查后,對李某貴從事的特殊工種及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年限均認定為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并進行公示。同時公示的其他人員在達到規(guī)定的提前退休年齡后,均已辦理提前退休。庭審中,李某貴申請原車間三名同事為其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出庭作證,所作證人證言與《招工登記表》《資陽市皮革廠發(fā)放安置費花名單》、原資陽市雁江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公示等證據(jù)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李某貴自參加工作至皮革廠破產(chǎn)期間一直從事準備工工作,其在特殊工種崗位上工作的年限已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端拇ㄊ∪肆Y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guī)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878號)第一條關于“各單位要切實加強企業(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對涉及職工特殊工種工作經(jīng)歷的相關材料要及時歸檔,妥善保存,確保檔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過程中原則上以檔案原始資料記載作為特殊工種認定的依據(jù)”的規(guī)定,旨在加強企業(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特別是對涉及職工特殊工種工作經(jīng)歷的相關材料要及時歸檔、妥善保存、確保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過程中原則上以原始檔案資料記載作為特殊工種認定的依據(jù),并非全盤否定證人證言等作為證據(jù)的法定性。社保行政部門作出是否準予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時,既應當對原始檔案資料嚴格把關,認真審查核實,還應當對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力的大小進行認定,確保作出的行政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合法有效。李某貴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充分進行舉證,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應當嚴格審查李某貴提交的材料,綜合認定其工作年限,而不應僅以原始檔案記載從事“準備工”的工種和年限資料不充分而徑直認定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故而,法院依法撤銷案涉《關于李某貴同志擬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復審的通知》。
裁判要旨
社保行政部門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進行審批,應當結合職工原始檔案記載等書證、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jù),綜合認定工齡、工種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僅以職工檔案資料記載不清晰、不完善為由不予批準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第1條第2項
一審: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川2002行初2號行政判決(2022年4月14日)
二審: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20行終59號行政判決(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