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華訴云陽縣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給付工傷保險金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用人單位未繳納上浮工傷保險費為由暫停給付職工工傷保險金行為的處理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08-005
關鍵詞
行政/行政給付/工傷保險金/上浮工傷保險費/暫停給付
基本案情
重慶締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包了重慶市云陽縣某項目(以下簡稱云陽建設項目)土建及普通水電安裝工程的勞務。云陽建設項目由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建筑業(yè)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方式在被告云陽縣社會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云陽社保中心)參保繳費,保期為2020年11月3日至2022年9月27日。原告譚某華是云陽建設項目工地上的工人。2021年7月4日,譚某華在云陽建設項目工地清理渣土時受傷,經行政機關確認為工傷,經鑒定為傷殘玖級,無生活自理障礙。2022年4月13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譚某華已參加工傷保險,賠償項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住院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費、鑒定費應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疇。2022年6月28日,譚某華向云陽社保中心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申請,經審查后云陽社保中心作出《關于譚某華申請工傷待遇的復函》,認定案涉項目土建及普通水電安裝工程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產生工傷保險欠費人民幣54366.85元,至今未付,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第六條“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上浮工傷保險費的建設項目,暫停其工傷人員的待遇支付,補繳費用后的待遇按照渝府發(fā)〔2012〕2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故復函暫停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譚某華不服云陽社保中心暫停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云陽社保中心作出的復函,依法核定并支付譚某華工傷保險待遇。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渝0235行初56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被告云陽社保中心于2022年7月28日對原告譚某華作出(云社險函〔2022〕10號)《關于譚某華申請工傷待遇的復函》;二、責令被告云陽社保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就原告譚某華申請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法予以審核支付。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云陽社保中心暫停支付譚某華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合法。
譚某華所受到的傷害已經被認定為工傷并構成傷殘等級,且譚某華受傷系在項目參保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譚某華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云陽社保中心作出暫停支付譚某華的工傷保險待遇決定不當。
其一,工傷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譚某華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工程承包單位已按建筑業(yè)項目參加了工傷保險,并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譚某華受傷后,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其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有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監(jiān)管職責。譚某華所務工的工程是以項目為單位參加的社會保險,云陽社保中心在查明該項目中產生的支繳率已超按行業(yè)繳費的基準率后,應按浮動率收取保險費的情況下,應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作出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決定。
其三,《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印發(fā)〈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的政策解答〉的通知》是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針對各區(qū)縣人力社保局作出的通知,該通知對外不應產生效力,且保險費的征繳系云陽社保中心的職能所在,云陽社保中心不能以未征繳到保險費或怠于履行職責而損害原告的利益。
綜上,依法撤銷云陽社保中心作出的《關于譚某華申請工傷待遇的復函》,責令云陽社保中心依法予以審核支付。
裁判要旨
在建筑業(yè)按項目參保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未公開的規(guī)范性文件,將用人單位未繳納上浮的工傷保險費作為暫停給付職工工傷保險金的前提條件,不僅違反了行政公開原則,也違反了職權法定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判決社保機構依法及時核發(fā)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70條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正)第36條第1款
一審: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2022)渝0235行初56號行政判決書(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