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業(yè)公司訴寶雞市知識產(chǎn)權局、某股份公司專利行政裁決案-外觀設計近似判斷中對專利區(qū)別設計特征的考慮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3-024-021
關鍵詞
行政/專利行政裁決/外觀設計/區(qū)別設計特征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系專利號為201830611420.2、名稱為“包裝盒(某酒)”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包裝盒專利)及專利號為201830611387.3、名稱為“包裝瓶(某酒)”(以下簡稱涉案包裝瓶專利)的專利權人。2020年10月19日,某股份公司就涉案包裝盒專利、涉案包裝瓶專利向?qū)氹u市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0年12月25日,寶雞市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寶市知處〔2020〕3、4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即被訴決定),認定某酒業(yè)公司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均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某酒業(yè)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陜01知行初1號行政判決:撤銷寶雞市知識產(chǎn)權局寶市知處〔2020〕3、4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某股份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728號行政判決:一、撤銷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知行初1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寶雞市知識產(chǎn)權局寶市知處〔2020〕3、4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第1項及第3項中關于某酒業(yè)公司不得繼續(xù)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某股份公司專利權的“原藏太白酒(紅)”包裝盒產(chǎn)品的決定;三、駁回某酒業(yè)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某股份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與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同,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為標準,而非以一般消費者是否會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為標準。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外觀設計中的文字含義等因素,均不會對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產(chǎn)生影響,不應作為判斷外觀設計侵權的判斷標準。因此,應當對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予以糾正。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消費者必然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并對外觀設計產(chǎn)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qū)別具有一定分辨力?;谝话阆M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其在對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作近似判斷時,能夠確定侵犯專利權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并將該類特征作為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更有影響的部分予以考慮。因此,確定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并據(jù)此判斷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是外觀設計近似判斷的必然要求。在行政裁決程序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通過對現(xiàn)有設計進行舉證或說明以明確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在當事人舉證或者說明不充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此作出認定。
本案中,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涉案專利包裝盒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盒設計、涉案專利包裝瓶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瓶設計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后可知:涉案專利包裝盒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盒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更有顯著影響的部分存在實質(zhì)性差異,故不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涉案專利包裝瓶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瓶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更有顯著影響的部分無實質(zhì)性差異,故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
裁判要旨
在對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作近似判斷時,應當確定專利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并將該類特征作為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更有影響的部分予以考慮。當事人可以舉證或者說明上述區(qū)別設計特征;當事人舉證或者說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區(qū)別設計特征作出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4條第2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知行初1號行政判決(2021年3月31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728號行政判決(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