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4)皖0402刑初239號
2024年07月0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6月4日17時23分,被告人張?zhí)锞坪篑{駛皖DB××**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黑泥洼路新星幼兒園路段,碰撞到停在路邊的三輪電動車,三輪電動車又碰撞到路邊物品,致三輪電動車內人員王國情、段連芹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物品部分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張?zhí)锩髦藞蟀付诂F(xiàn)場等待。民警在事故勘查中發(fā)現(xiàn)張?zhí)锷嫦泳坪篑{駛機動車,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張?zhí)矬w內酒精含量為260mg/100ml,隨后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院抽取了血樣。2023年6月12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zhí)矬w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51.18mg/100ml。2023年6月30日,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田家庵二大隊認定,張?zhí)锍袚舜问鹿实娜控熑危芜B芹、王國情不承擔責任。2024年5月22日,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段連芹因交通事故致口腔下唇粘膜撕裂傷,構成輕微傷;王國情因交通事故致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達6處以上、腰椎三處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案發(fā)后,張?zhí)镔r償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zhí)飳χ缚厥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zhí)锓肝kU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張?zhí)镒砭岂{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其在事故發(fā)生后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張?zhí)锓肝kU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
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俠軍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王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