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38號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左興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葉某1攜帶作案工具老虎鉗、扳手等來到泥汊鎮(zhèn)日新行政村季廣自然村泵站房內(nèi)盜竊一臺公共水泵,后賣給高溝鎮(zhèn)XX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獲利人民幣500元。
202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葉某1攜帶作案工具老虎鉗、扳手等來到泥汊鎮(zhèn)日新行政村季廣自然村附近泵站房內(nèi)盜竊一臺公共水泵,后賣給高溝鎮(zhèn)XX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
202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葉某1攜帶作案工具老虎鉗、扳手等來到泥汊鎮(zhèn)日新行政村季廣自然村泵站房內(nèi)盜竊一臺公共水泵,后賣給高溝鎮(zhèn)XX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獲利人民幣370元。
202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葉某1來到泥汊鎮(zhèn)日新行政村縱五路與飛燕大道交叉口處田埂邊,將被害人方某放在該處田埂邊一臺水泵偷走。
2023年11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葉某1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聯(lián)系后在無城鎮(zhèn)公交南站等候民警到來,后被民警帶至無為市公安局。案發(fā)后,被告人葉某1賠償被害人無為市XX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并取得諒解。
另查明,被害人方某自愿放棄被告人葉某1的賠償并對被告人葉某1予以諒解。
被告人葉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葉某1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1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葉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張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