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45號
2024年07月08日
指控事實
2024年6月1日2時47分許,被告人歐某1酒后駕駛皖L6××**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道××路交叉口處時,被扈某駕駛的皖L3××**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歐某1因涉嫌酒駕被出警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蕭縣公安局認定歐某1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歐某1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清璞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