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80號
2024年07月08日
案件概述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4〕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王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絲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17日19時5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皖AX××**號小型轎車,從金寨縣玉博園肖記牛肉魚雜館往玉博園北門方向行駛,行駛至北門公共衛(wèi)生間處,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陳某某拒不承認自己酒后駕駛行為,多次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未成功。后民警將陳某某帶至金寨縣中醫(yī)醫(yī)院提取血樣時,陳某某借口上洗手間時逃跑,被民警在福萬家超市門口控制后帶回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被送檢人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5.2mg/100ml。當晚23時許,陳某某返回肖記牛肉魚雜館刪除監(jiān)控視頻。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經(jīng)書面?zhèn)鲉镜桨?,到案后第一次訊問筆錄供述了其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拒不交代其刪除監(jiān)控的具體情況。2024年1月25日,陳某某接受第二次訊問時供述了自己刪除監(jiān)控視頻的情況,且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交了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進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金婷婷
書記員盧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