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11號
2024年07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某院以泗檢刑訴〔2024〕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某院指派檢察員祝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泗縣某院指控:2024年4月13日19時31分許,被告人蘇某1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泗縣劉圩鎮(zhèn)上青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劉圩鎮(zhèn)劉圩街夢緣家紡門口路段時,撞到前方同方向行人劉某(歿年83歲),造成被害人劉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蘇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后急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征象。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1與被害人劉某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支付賠償金并取得其諒解。
被告人蘇某1于2024年5月16日主動到泗縣某局接受訊問。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蘇某1案發(fā)后主動到泗縣某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1與被害人劉某近親屬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被告人蘇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蘇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蘇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姬茂義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