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94號
2024年07月0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月8日21時許,在渦陽縣維也納休閑會館二樓休息大廳,被告人孫某1趁被害人李某睡覺時,將被害人李某放在身邊的一部黑色VIVOX60手機扒竊走。后經(jīng)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369.21元。
另查明,孫某1的家人已代為賠償李某7000元,并征得李某的諒解。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孫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孫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孫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計十日,即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澤宇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