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414號
2024年09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3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尤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孫雪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祝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尤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31日22時38分許,被告人尤某飲酒后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泗縣玉蘭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玉蘭小區(qū)A區(qū)14棟樓下時,撞到泗縣移動公司正在安裝的監(jiān)控線,造成車輛損壞、尤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尤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尤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3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尤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尤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尤某曾因犯侮辱婦女罪、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9月被泗縣人民法院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1月被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27日被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尤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因交通事故案發(fā)被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予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尤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雪
審判員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