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55號
2024年09月2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某及其辯護人張明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3月以來,被告人萬某經抖音推廣下載注冊了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萬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萬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葉某等被害人共計181230.33元,違法所得62357.7元。
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萬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181230.33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如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萬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萬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萬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以來,被告人萬某下載注冊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萬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萬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葉某等被害人共計181230.33元,違法所得62357.7元。
另查明,2023年8月12日,萬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萬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前科情況核查表、情況說明、緣歡app服務器賬戶信息、聊天記錄、交易流水、深圳聊歡公司服務器數(shù)據截圖、繳款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人葉某陳述;緣歡app服務器數(shù)據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萬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萬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萬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萬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萬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法對萬某減輕處罰。萬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萬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倩倩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徐曉雪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