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舉、何文斌等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61號
2024年09月27日
指控事實
1.2024年5月5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1伙同于偉(另處)共同盜竊淮北市礦務(wù)局工程處安新項目部機修車間廢鐵300公斤,后由張某1在淮北市杜集區(qū)××蓮百荷附近的強強垂釣中心,賣給紀某3。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660元。
2.2024年5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1盜竊淮北市礦務(wù)局工程處安新項目部機修車間廢鐵75公斤,后由張某1在淮北市杜集區(qū)××蓮百荷附近的強強垂釣中心,賣給紀某3。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65元。
3.2024年5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何某2共同盜竊淮北市礦務(wù)局工程處安新項目部機修車間廢鐵150公斤,后由二人在淮北市杜集區(qū)××蓮百荷附近的強強垂釣中心,賣給紀某3。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330元。
4.2024年5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何某2共同盜竊淮北市礦務(wù)局工程處安新項目部機修車間廢鐵250公斤,后由二人在淮北市杜集區(qū)××蓮百荷附近的強強垂釣中心,賣給紀某3。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550元。
5.2024年5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何某2共同盜竊淮北市礦務(wù)局工程處安新項目部機修車間廢鐵300公斤,后由二人在淮北市杜集區(qū)××蓮百荷附近的強強垂釣中心,賣給紀某3。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660元。
6.2024年6月1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何某2共同盜竊淮北市礦務(wù)局工程處安新項目部機修車間廢鐵708.5公斤,后由二人在淮北市杜集區(qū)××蓮百荷附近的強強垂釣中心,賣給紀某3的兒子。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559元。
7.2024年6月6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何某2共同盜竊淮北市礦務(wù)局工程處安新項目部機修車間廢鐵1255.2公斤,后在杜集區(qū)××蓮百荷附近的強強垂釣中心,欲賣給紀某3的兒子時,何某2被公安機關(guān)當(dāng)場抓獲。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761元。
指控罪名
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議
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1、何某2、紀某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何某2犯盜竊罪,被告人紀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1、紀某3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何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張某1、何某2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紀某3第七起犯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張某1、何某2多次盜竊,紀某3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可酌情從重處罰。紀某3具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何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紀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凱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