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0923刑初194號
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一部刑訴〔2021〕Z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何彥超、檢察官助理王榕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魯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魯義山,被害單位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尹某2,被害人尹某1、謝某、張某,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辯護人吳興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向出租方隱瞞租賃車輛用來質(zhì)押借款的方式,多次通過租車中介王某承租機動車。經(jīng)認定,被告人田某某承租車輛的價值共計956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車主魯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HD××××寶馬轎車,11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該車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尹某1處借款13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58000元?,F(xiàn)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2.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下稱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Q××××別克商務(wù)車,11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該車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尹某1處借款60000元。因車主不想出租,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將該車贖回,2021年1月18日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6××××別克商務(wù)車,2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將該車質(zhì)押于馬某處借款4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93000元?,F(xiàn)該車已歸還車主。
3.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5××××奧迪轎車(車主劉杰),12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35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00000元。目前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4.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張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C××××別克商務(wù)車,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鄭某將該車質(zhì)押于卜某處借款5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95000元。現(xiàn)該車已由車主張某與卜某自行協(xié)商后贖回。
5.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5××××寶馬轎車(車主趙某),1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7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33000元?,F(xiàn)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6.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何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A9××××別克商務(wù)車,并于2021年1月27日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7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96000元?,F(xiàn)該車已由車主何某與謝某自行協(xié)商后贖回。
7.2021年2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B××××奧迪轎車(車主劉燦學),2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8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06000元?,F(xiàn)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8.2021年2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5××××寶馬轎車(車主劉杰),后將該車質(zhì)押于馬某處借款4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75000元?,F(xiàn)該車已歸還車主。
為證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成立,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魯某、張某等人的陳述,證人趙某、王某等人的證言,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書證戶籍證明、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行駛證復(fù)印件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田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垩涸诎傅纳姘杠囕v返還車輛所有人,責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賠尹某1、謝某的損失。
被害人魯某主張返還本人所有的魯HD××××寶馬轎車。
被害單位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主張返還本公司所有的魯J5××××奧迪轎車、魯J5××××寶馬轎車、魯JB××××奧迪轎車。
被害人張某要求卜某退還為贖回魯JC××××別克商務(wù)車支付的18000元。
被害人尹某1認為其系善意取得,要求追回魯HD××××寶馬轎車。
被害人謝某認為其系善意取得,要求追回魯J5××××奧迪轎車、魯J5××××寶馬轎車、魯JB××××奧迪轎車。
被告人田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田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田某某通過支付租金、利息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車主和債權(quán)人的經(jīng)濟損失;債權(quán)人沒有審查車輛所有權(quán)歸屬等問題,存在一定的過錯。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向出租方隱瞞租賃車輛用來質(zhì)押借款的方式,多次通過租車中介王某承租機動車。經(jīng)認定,被告人田某某承租車輛的價值共計956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車主魯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HD××××寶馬轎車,11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該車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尹某1處借款13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58000元?,F(xiàn)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2.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下稱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Q××××別克商務(wù)車,11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該車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尹某1處借款60000元。因車主不想出租,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將該車贖回,2021年1月18日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6××××別克商務(wù)車,2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將該車質(zhì)押于馬某處借款4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93000元?,F(xiàn)該車已歸還車主。
3.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5××××奧迪轎車(車主劉杰),12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35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00000元。目前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4.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張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C××××別克商務(wù)車,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鄭某將該車質(zhì)押于卜某處借款5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95000元?,F(xiàn)該車已由車主張某與卜某自行協(xié)商后,張某向卜某支付18000元將車輛贖回。
5.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5××××寶馬轎車(車主趙某),1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7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33000元?,F(xiàn)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6.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何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A9××××別克商務(wù)車,并于2021年1月27日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7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96000元。現(xiàn)該車已由車主何某與謝某自行協(xié)商后贖回。
7.2021年2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B××××奧迪轎車(車主劉燦學),2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偽造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將該車質(zhì)押于謝某處借款8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06000元?,F(xiàn)該車暫存于泰安市涉案財物保管中心。
8.2021年2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某與鼎豪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魯J5××××寶馬轎車(車主劉杰),后將該車質(zhì)押于馬某處借款40000元。經(jīng)認定,該車價值175000元。現(xiàn)該車已歸還車主。
另查明,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尹某1于2021年2月18日報案至XXXX,稱被人以車輛抵押并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方式詐騙13萬元,XXXX經(jīng)過審查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偵查。
2.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田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3.人員信息檔案證實,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信息情況,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4.變更姓名材料證實,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將姓名由田廷明變更為田某某。
5.借條證實,2020年12月17日,田廷明向謝某借款3.5萬元;2021年1月20日,趙某向謝某借款7萬元;2021年1月27日,何某向謝某借款7萬元;2021年2月3日,劉燦學向謝某借款8萬元;其中趙某、何某、劉燦學在借條中的簽名均為田廷明找人代寫。
6.豪恒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魯HD××××)證實,田廷明與魯某簽署汽車租賃合同,田廷明租賃魯HD××××白色寶馬530一輛,租賃期限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12日;該車輛實際所有人為魯某。
7.抵押借款協(xié)議、逾期變賣委托書證實,被告人田某某向尹某1借款13萬元用于周轉(zhuǎn),利息1.5%,將魯HD××××寶馬車抵押,逾期還款,尹某1可以將車輛變賣。
8.抵押借款協(xié)議、逾期變賣委托書證實,被告人田某某向尹某1借款6萬元用于周轉(zhuǎn),將魯JQ××××別克商務(wù)車用于抵押,逾期還款,尹某1可以將車輛變賣。
9.鼎豪汽車租賃合同(魯J6××××)證實,2021年1月18日,田廷明與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簽署汽車租賃合同,田廷明租賃魯J6××××別克GL8一輛,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
10.鼎豪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魯J5××××)證實,2020年12月14日,田廷明與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簽署汽車租賃合同,田廷明租賃魯J5××××藍色奧迪A5一輛,租賃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18日;該車于2020年5月28日變更登記至劉杰名下。
11.借款協(xié)議、借條、收到條證實,2021年1月13日,張某向卜某借款5萬元,田廷明擔保,使用車輛魯JC××××抵押,借款匯入建設(shè)銀行杜彥賬號。
12.租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魯JC××××)證實,田廷明于2020年12月24日租賃張某魯JC××××銀色別克GL8一輛,租賃期限5天,每天500元;該車于2020年6月8日變更登記至張某名下。
13.鼎豪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魯J5××××)證實,2021年1月11日,田廷明與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簽署汽車租賃合同,田廷明租賃魯J5××××白色寶馬5系一輛,租賃期限自2021年1月11日至1月15日;該車于2020年10月22日變更登記至趙某名下。
14.車輛轉(zhuǎn)讓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證實,2021年1月18日,張健將魯A9××××銀色別克GL8轉(zhuǎn)讓給何某,同日進行變更登記。
15.租車租賃合同(魯A9××××)證實,田廷明于2021年1月27日租賃何某的魯A9××××別克商務(wù)車一輛,租賃期限長期,每天500元。
16.鼎豪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魯JB××××)證實,2021年2月1日,田廷明與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簽署汽車租賃合同,田廷明租賃魯JB××××黑色奧迪A6一輛,租賃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3月1日;該車于2019年10月17日變更登記至劉燦學名下。
17.鼎豪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魯J5××××)證實,2021年2月8日,田廷明與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簽署汽車租賃合同,田廷明租賃魯J5××××白色寶馬車一輛,租賃期限自2021年2月8日至3月8日;該車于2020年12月4日變更登記至劉杰名下。
18.個人征信報告證實,被告人田某某有按揭房屋一套及其他銀行個人信用情況。
19.XXXX車管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yīng)用平臺核實,魯JB××××(登記證書編號:370026117452)、魯J5××××(登記證書編號:370026108753)、魯A9××××(登記證書編號:370012050961)、魯HD××××(登記證書編號:370031269687)、魯JQ××××(登記證書編號:370024407666)五輛小型汽車登記證編號與平臺系統(tǒng)內(nèi)登記證書編號不符,屬偽造證書。
20.辦案說明證實,名稱為“尹某1微信聊天”的光盤內(nèi)容系民警使用執(zhí)法記錄儀錄制的尹某1與王海龍的語音聊天記錄,該視頻未經(jīng)過剪輯、刪減、修改。
21.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協(xié)議書證實,田廷明與安海梅于2018年12月28日離婚,約定婚生男孩、女孩均由女方撫養(yǎng),位于泰安市的住房歸女方所有。
22.郵政銀行的交易流水證實,被告人田某某名下郵政銀行卡內(nèi)并未有銀行交易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其有輛黑色寶馬5系轎車,車牌號是魯J5××××,但是車貼的是白色的車膜,還沒有去交警隊備案。2021年1月12日,其把車交給泰安鼎豪租賃公司往外代租,怎么租、租給誰,其都不清楚。2021年2月28日,租賃公司打電話說出事了,車讓別人抵押了。公司根據(jù)定位發(fā)現(xiàn)車在濟南的一個工地上,找到車后就報警了。
2.證人王某(曾用名王海龍)的證言證實,田某某以前叫田廷明,之前他有輛寶馬車跟著其跑過幾次婚慶,倆人就成了微信好友。其經(jīng)常在朋友圈發(fā)一些租賃車的廣告,田某某看到后就微信聯(lián)系其,找其租車。田某某說他有個叔叔在政府部門上班,單位上需要租車使用。一直到田某某被抓,租金都是照常支付的。田某某總共通過其租了九輛車。其一開始真的不知道田某某找其租車是用來抵押,當時他說單位上用。后來隨著他租車的數(shù)量越來越多,其開始對他租車的用途有所懷疑。但是田某某一直堅持是單位用車,而且按時支付租金,再加上租賃合同寫明了不能把車輛抵押出去,其沒法找他直接要車,也沒道理不租給他。2020年11月份,田某某微信聯(lián)系其說想租一輛寶馬五系轎車,當時魯某正好有一輛閑置的白色寶馬五系車想往外租。11月8日,兩個人在其店里簽訂的租賃合同,然后田某某微信給其轉(zhuǎn)了4000元就把車開走了。其跟田某某約好,四天是一個租車周期。從那之后,每過四天,田某某就會續(xù)租,并且按時支付租金。2020年11月17日,田某某問其有沒有別克GL8往外租,其聯(lián)系了“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的尹某2。當天,其喊田某某在吊爐燒烤跟尹某2見面。合同是尹某2提供的,田某某把租車費轉(zhuǎn)給其,然后和尹某2簽好合同把車開走了。2021年1月份,因為這輛GL8沒有裝定位,其建議尹某2給田某某換一輛,就告訴田某某這輛車不租了,給他換一輛。2021年1月18日,約好兩人在其店里見面,但是田某某很長時間沒過來,尹某2有事著急回泰安,就把租賃合同放到店里,讓其跟田某某簽好之后再快遞給他。當天很晚的時候,田某某把車開過來,簽好合同,又換走了帶有定位器的另一輛GL8,錢是微信轉(zhuǎn)的。后來尹某2又把沒有定位器的GL8開走了。2020年12月14日,田某某想租寶馬、奧迪之類的車,其聯(lián)系尹某2后,尹某2把奧迪A5送到店里就走了。當天,田某某到其店里簽的合同,付好錢后就把車開走了,合同是其快遞給尹某2的。2020年12月24日,張某說有輛別克GL8想租出去,其就問了田某某。其聯(lián)系他們到店里簽合同,合同是張某自己準備的,田某某看完后直接簽了,租車的錢是其收了后轉(zhuǎn)給張某的。2021年1月11日,田某某又找其租車,其聯(lián)系尹某2后,田某某決定租寶馬五系車。這次還是尹某2把車和合同放到其店里就走了,后來田某某到店里簽的合同,轉(zhuǎn)給其租車費后就把車開走了,簽好的合同是其郵寄給尹某2的。張某通過其把車租給田某某后,因為能按時收到租金,覺得租車掙錢,就找到其說他弟弟何某也有輛GL8想租出去。2021年1月27日,田某某找其租車時,其就給他說了何某的這輛GL8,倆人還是在其的店里見的面,何某帶著租賃合同和車到店里,兩人當面簽好合同后,田某某就把車開走了。2021年2月1日,田某某在微信上找其租車,這次租了尹某2那里的奧迪A6。還是尹某2把車和合同放到其店里,田某某過來簽合同、付錢、開車。2021年2月8日,田某某又以同樣的方式從尹某2那里租了一輛寶馬五系。所有的租賃合同都是車主提供的,其只是提供簽合同的場所。除了尹某2因為不愿意在東平等著田某某,其幫著他跟田某某簽合同,其他人包括何某、張某、魯某都是自己當面與田某某簽的合同。
3.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12月,田廷明找到其說需要錢,正好有輛別克GL8,想抵押點錢。其認識卜某,就給卜某說了,田廷明說車是自己表弟的。田廷明把車開到卜某的飯店門口,其看了田廷明的行車證,還要了車的大本,但是他說不方便給大本,因為關(guān)系比較好,其也沒在意。第二天田廷明說抵押5萬元,由于車況比較好,關(guān)系也不錯,其就直接讓卜某把錢打到指定賬戶了。
4.證人焦某的證言證實,其跟田某某認識三四年了,沒有領(lǐng)證,但是有一個孩子。孩子出生以后其就沒了經(jīng)濟收入,家中全部靠田某某,還有他跟前妻的兩個孩子需要撫養(yǎng),但是田某某也沒有什么固定收入和穩(wěn)定收入。2020年疫情開始,田某某沒有正經(jīng)工作,具體收入來源也不告訴其。他經(jīng)常請客吃飯。其的寶馬車也被田某某抵押借錢了。
5.證人田某的證言證實,四五年前,田某某干過二手房、二手車,干了一年的時間因為賠錢關(guān)門了,從那之后就沒有干過什么生意。他這些年經(jīng)常找周圍的親戚朋友借錢,用來支持他的日?;ㄤN。田某某平時花錢大手大腳的,在朋友面前很場面,天天請客吃飯,周圍朋友都覺得他有錢,實際上他根本沒錢。田某某花的錢基本上都是借來的。
6.證人孟某的證言證實,其與田某某是普通朋友關(guān)系,他經(jīng)常借其的錢。其跟他沒有一起干過工程,他也沒有往工程里投過資金。田某某之前做過二手房中介,干了不到一年就關(guān)門了,后來也沒聽說他有什么正當職業(yè)和穩(wěn)定的收入。田某某花錢很大手大腳,對朋友也挺場面,聽說借了周圍朋友不少錢,現(xiàn)在也都還不上。他名下沒有房子也沒有車,在泰安和前妻有套房子,但是也因為經(jīng)濟糾紛被法院保全了。
7.證人靖某的證言證實,田某某平時對朋友花錢比較大方。2021年1月份,田某某在飯桌上讓其給他幫忙以別人的名義寫個欠條,說是他的字跡別人都認識,還說不會牽扯其什么事情。欠條上的借款人是“趙某”,內(nèi)容就是借謝某7萬元,期限一個月。其自從認識田某某以來,田某某每天也不上班,時間很自由,天天在外面吃吃喝喝,也請客吃飯,花錢挺厲害,當時也不知道他的錢是從哪里來的,后來他出事了才知道他花的錢都是借別人的。現(xiàn)在田某某還欠其四五千,其了解到他經(jīng)常找周圍朋友借錢。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魯某的陳述證實:我是做汽車出租生意的。2020年11月8日,經(jīng)王海龍介紹認識了田廷明。2020年11月7日,王海龍說有人要租寶馬車,第二天我開著車牌號為魯HD××××的寶馬530到了店里,這是第一次見田廷明,簽了租車合同,約定了租金,四天一結(jié),每天租金500元,王海龍抽100元回扣。之后這輛車一直由田廷明開著,租金田廷明給王海龍,王海龍再把錢給我。2021年2月17日,我在街上看到車被弄壞了就聯(lián)系田延明,他說是自己朋友開著,我讓他到4S店修車。后來通過定位我發(fā)現(xiàn)車沒在4S店,電話聯(lián)系田廷明后我就把車開走了。我打算去泰安的4S店修車,結(jié)果在東岳大街東首一群人要拖車,我就報警了。后來才知道他把我的車抵押了。
2.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證實:2021年1月,我買了輛二手的銀灰色別克GL8,后來我姐夫張某說車不經(jīng)常開,可以選擇租出去。后來張某帶我找到了王海龍,王海龍推薦了田廷明。幾天后我們簽訂了租賃合同,車就放在田廷明那里,他都是按時交租賃費。一直到2021年2月24日,田廷明沒有再給租賃費。后來聽張某說田廷明因為抵押的事情被XXXX抓了。我因為擔心自己的車也被抵押,通過定位在濟南市天橋區(qū)找到了車,就趕緊報案了。
3.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在濟南買了一輛二手的別克GL8。2020年11月,朋友覺得我的車不經(jīng)常開,建議我租出去,于是就介紹我認識了王海龍,王海龍又介紹了田廷明。過了一段時間,我和田廷明簽了合同就沒再過問。2021年2月24日,我沒再收到田廷明的租賃費,聽王海龍說田廷明因為抵押別人的車被抓了。通過定位發(fā)現(xiàn)我的車也被抵押了,我在羅莊百世快遞公司的倉庫找到了車。我補償了卜某1.8萬元將車贖回。
4.被害人尹某2的陳述證實:2020年4月,我和朋友合伙開了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11月17日,王海龍說要租GL8,當天晚上我就開著車到了東平一個彩妝富恒高端婚慶店里,交接了手續(xù),說好的四天一續(xù)費。租了一個多月,我們這邊車主不想租了,我就給王海龍換了輛GL8,又重新簽的合同。后來一個叫田廷明的找到了王海龍,王海龍又找到我,這樣田廷明把錢給了王海龍,王海龍再把錢轉(zhuǎn)給我。我通過王海龍租給田廷明奧迪A5、奧迪A6L、二輛寶馬5系,這些車產(chǎn)權(quán)都是公司的。這期間簽訂的合同都是我把合同放在王海龍的店里,田延明到店里簽好合同以后,王海龍再把合同郵寄給我。王海龍在公司里租賃了5輛車,2021年2月25日,王海龍打電話說出租車出事了。2月29日晚上,我順著GPS找到車,報了警?,F(xiàn)在找到了四輛車,還有一輛車(魯J5××××寶馬5系)下落不明。田某某剛開始租車時說是單位上用車,直到出事我才知道車都抵押出去了。我經(jīng)營的是專業(yè)的租車公司,之前也遇到過租出去的車被抵押的情況。因為擔心租出去的車被抵押,所以都會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里約定不能轉(zhuǎn)租、不能抵押,違反了合同,就會用租車合同起訴他。我多次問過王海龍?zhí)锬衬硶粫衍嚨盅撼鋈?,王海龍說應(yīng)該問題不大,畢竟租賃合同在這里,而且租金也一直按期給,所以就沒當回事。我之前發(fā)現(xiàn)車輛兩天不動,專門通過微信聯(lián)系王海龍,問了田某某的情況,田某某說住院了。
5.被害人尹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夏天,我通過朋友認識了田廷明。2020年9月份,我借給田廷明3.5萬元,他用一輛大眾途觀抵押的,后來他把車偷偷開走了。2020年11月14日,田廷明又找我借款,并說拿他的寶馬530轎車作抵押,還說因為他是黑戶,車是用他表弟的名字買的。11月16日我又借給田廷明9.5萬元,和上次的3.5萬元一起用這輛寶馬車抵押的,他把大本和行駛證也進行了抵押。后來車被人偷偷開走了,我才知道車主是魯某。我問過王海龍,王海龍稱租車一般都是抵押,都明情,租車公司也都明情,意思是王海龍都知道田廷明租車就是為了抵押出去借錢用。
6.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實:田廷明一共抵押給我兩輛車,一輛是寶馬五系,田某某說是自己表弟的車,抵押借款了4萬元,說是沒錢過年,我給的是現(xiàn)金,當時田某某寫的欠條上是杜彥簽的擔保人;一輛是別克GL8,田某某說是朋友賣給他的,抵押借款了4萬元,田某某寫了欠條,這次沒有擔保人,說是周轉(zhuǎn)資金,我給的也是現(xiàn)金。田某某近幾年來一直沒有什么工作和收入,平時花銷基本上靠借錢來維持,周圍朋友借遍了。他對朋友很大方、挺仗義,經(jīng)常請朋友吃飯喝酒。
7.被害人謝某的陳述證實:2021年1月到2月初,田廷明陸陸續(xù)續(xù)抵押給我4輛車,分別是兩輛奧迪(A5、A6L)、一輛寶馬轎車、一輛別克GL8。2020年12月份,田廷明用奧迪A5(魯J5××××)轎車作抵押,借款3.5萬元,田廷明自己打了一個條。2021年1月20日,田廷明用寶馬(魯J5××××)做抵押,借款7萬元,給了寶馬車的大本、行駛證、車主的行駛證復(fù)印件、車主寫的借條。2021年1月27日,田廷明用別克GL8(魯A9××××)轎車抵押,借款7萬元,給了車的大本、行駛證、車主的行駛證復(fù)印件、車主寫的借條。2021年2月3日,用奧迪A6(魯JB××××)作抵押,借款8萬元,給了車的大本、行駛證、車主的行駛證復(fù)印件、車主寫的借條。田某某說這些車都是他朋友的,也是他朋友借錢,他從中間幫忙。除了第一次的3.5萬元是田某某當著我的面寫的借條,另外三張借條都是田某某給我的寫好的,他說是車主自己寫的。車主何某找到我支付了4萬元錢把別克GL8(魯A9××××)轎車開回去了。
8.被害人卜某的陳述證實:2021年1月13日上午,鄭某說一個朋友需要錢5萬元錢,想抵押車,我就讓鄭某看著辦。中午時,鄭某在微信上發(fā)了一張圖片,拍的是張某借款的協(xié)議,協(xié)議里還有張某將本人名下的別克(魯JC××××)抵押給我的標注,我看到協(xié)議簽完了,就要了賬號,但是鄭某說把錢打到杜彥的賬號上。我下午看到飯店門口放著車,車上有鑰匙和行車證,我就把車開到羅莊放車的廠房了。后來車主張某找到車后報警了,經(jīng)過協(xié)商,張某給了我1.8萬元補償,我不再追究這輛車抵押的事情了。田某某欠的錢我以后再找他要。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證實,為了借錢還賬、維持日常開銷,其通過王海龍租賃了9輛車。2020年11月份,其想從尹某1那里借點錢,就通過王海龍租賃了一輛車牌號為魯HD××××的寶馬530轎車,總共抵押了13萬元。其跟尹某1說車是朋友的,還給了他車的行駛證和大本(偽造的)。后來魯某發(fā)現(xiàn)車被碰壞了,而且沒去4S店修理,而是停在縣城一家汽修廠里維修,他就用備用鑰匙把車開走了。結(jié)果尹某1帶人攔車的過程中暴露了其租車抵押的事情。其把魯某的寶馬車抵押給尹某1之后不久,又從王海龍那里租了一輛別克GL8,并且也抵押給了尹某1。2020年底,其已經(jīng)從尹某1那里贖回車并且返還車主。之后又陸續(xù)租了幾輛車。其租賃的車,一輛寶馬530抵押給尹某1;抵押給馬某一輛別克GL8商務(wù)車、一輛寶馬525轎車;抵押給謝某四輛車,分別是寶馬525、奧迪A6L、別克GL8、奧迪A5;抵押給卜某一輛別克GL8。抵押給馬某、卜某車輛時,只給了他們行車證和車鑰匙,抵押給謝某寶馬525時也是只給了行車證和車鑰匙,其他的車輛在抵押時因為需要機動車登記證書,于是其根據(jù)廣告找到了做假證書的,做了五本假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其已經(jīng)半年多沒有任何經(jīng)濟收入了,全靠借錢過日子。其第一次抵押魯某的寶馬車借尹某1的13萬時,其已經(jīng)知道自己沒有償還借款的能力,但是為了不讓抵押汽車的事情敗露,只能不斷地向租車的一方按時支付高額的租金還有借款利息。借款花完之后,其繼續(xù)租賃汽車來抵押借款,用這些借款繼續(xù)償還租金和利息,如此反復(fù),其在外面借的錢越來越多,就目前的經(jīng)濟情況不可能還上錢。其一直正常支付車輛的租金,抵押借的錢,本金一直沒還,但是其不斷地嘗試償還利息。租金和利息一直都是用抵押車得來的借款在償還。
五、鑒定意見
東平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證實,經(jīng)鑒定,魯HD××××寶馬轎車價值158000元;魯JC××××別克小型普通客車價值95000元;魯A9××××小型普通客車價值96000元;魯J5××××寶馬小型轎車價值133000元;魯J5××××奧迪小型轎車價值100000元;魯JB××××奧迪小型轎車價值106000元;魯JQ××××別克小型普通客車價值187000元;魯J6××××別克小型普通客車價值93000元;魯J5××××寶馬小型轎車價值175000元,上述九輛車價值共計1143000元。
視聽資料
錄音光盤證實,尹某1與王海龍聊天時,王海龍稱租車一般都是抵押,都明情,租車公司也都明情。
七、電子數(shù)據(jù)
1.田廷明與王海龍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田某某通過王海龍租車的租金支付給王海龍的情況,一直按時支付至2021年2月20日。
2.田某某與王海龍的微信聊天及轉(zhuǎn)賬記錄證實,王海龍收款后轉(zhuǎn)賬給魯某及魯某妻子的情況。
3.尹某2與王海龍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尹某2發(fā)現(xiàn)車輛不動聯(lián)系王海龍,害怕把車抵押出去,王海龍聯(lián)系田某某,田某某稱住院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發(fā)表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某系偶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實施詐騙行為,不屬于偶犯,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某通過支付租金、利息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車主和債權(quán)人經(jīng)濟損失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車輛所有人對外出租車輛、債權(quán)人對外借款,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獲取收益,系依合同所得,并非基于田某某彌補損失的主觀意愿,且這符合一般的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被告人田某某租賃車輛后通過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借條等方式將車輛質(zhì)押給債權(quán)人,擾亂正常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同時,也侵害了車輛所有人和債權(quán)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債權(quán)人沒有審查車輛所有權(quán)歸屬等問題,存在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債權(quán)人在接受債務(wù)人質(zhì)押的機動車時,沒有充分審查機動車的權(quán)利憑證和管理部門對于權(quán)屬的登記情況,甚至沒有要求出質(zhì)人交付車輛的權(quán)利憑證,債權(quán)人確實存在失察的過失,但是這種過失不足以構(gòu)成刑法上的過錯,不影響其詐騙性質(zhì)的認定,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害人尹某1及謝某提出的其系善意取得,要求追回魯HD××××寶馬轎車、魯J5××××奧迪轎車、魯J5××××寶馬轎車、魯JB××××奧迪轎車的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質(zhì)權(quán)人善意取得質(zhì)物需要受讓人不知道轉(zhuǎn)讓人無權(quán)處分且無重大過失,轉(zhuǎn)讓人以合理價格轉(zhuǎn)讓。具體到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尹某1、謝某借款,并將租賃的上述車輛交付二人質(zhì)押。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證實車輛所有權(quán)的重要證件,而田某某交付給尹某1、謝某的涉案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均系田某某偽造。尹某1、謝某在接受田某某質(zhì)押車輛時,沒有充分審查機動車的權(quán)利憑證和管理部門對于權(quán)屬的登記情況,沒有履行謹慎審查義務(wù),存在重大過失,且有的車輛轉(zhuǎn)讓價格不合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均構(gòu)不成善意取得,其要求返還涉案質(zhì)押車輛于法無據(jù),對其要求不予支持。其被田某某詐騙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yīng)由田某某退賠。
關(guān)于被害人魯某、被害單位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要求返還扣押在案的魯HD××××寶馬轎車、魯J5××××奧迪轎車、魯J5××××寶馬轎車、魯JB××××奧迪轎車的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魯某是魯HD××××寶馬轎車的所有人、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是魯J5××××奧迪轎車、魯J5××××寶馬轎車、魯JB××××奧迪轎車的所有人,其有權(quán)利要求返還屬于自己的涉案車輛,對其請求應(yīng)予支持。
關(guān)于被害人張某要求卜某退回為贖回魯JC××××別克商務(wù)車支付的18000元的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害人張某所有的涉案車輛已經(jīng)追回,張某要求卜某退回為贖回車輛所支付的18000元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guān)系,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本案不宜處理,對張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魯HD××××寶馬轎車返還所有人魯某,扣押在案的魯J5××××奧迪轎車、魯J5××××寶馬轎車、魯JB××××奧迪轎車返還所有人泰安市鼎豪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三、責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賠被害人尹某1經(jīng)濟損失130000元,退賠被害人謝某經(jīng)濟損失18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井長生
審判員 郭慶勇
審判員 李大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王方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