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青0104刑初264號
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21)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談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靜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談某及其辯護人王雪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談某以可以幫助被害人朵??≠徺I房屋為由,冒充房主、制作偽造的不動產合同,騙取被害人朵???7萬元。2021年6月1日被害人朵??⒈桓嫒苏勀撑に椭凉矙C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人口信息,不動產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承諾書,協商協議,收據,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截圖,工商登記資料,稅費欠繳明細清冊,證人吉某的證言,被害人朵??〉年愂?,被告人談某的供述和辯解,電子物證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他人財物170000元整,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談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談某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談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到案經過結合被告人談某當庭供述,被告人談某系被本案被害人朵??】刂谱『?,扭送到案,不具有自動投案的自動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構成自首,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談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談某向被害人朵??⊥速r違法所得170000元;涉案手機兩部,由扣押單位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田 航 遠
審 判 員 馬世超
人民陪審員 沙成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雪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