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豫0721刑初278號
新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以新縣檢刑訴〔2021〕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畢勤峰、高新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向新鄉(xiāng)市科利爾線纜塑業(yè)有限公司推銷起重設備,并使用其提前準備好的假的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的空白合同與新鄉(xiāng)市科利爾線纜塑業(yè)有限公司簽訂了起重機銷售合同,新鄉(xiāng)市科利爾線纜塑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按合同約定向王某某支付了5萬元定金。王某某將收到的5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借款及消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及前科證明、到案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收到條、新鄉(xiāng)市科利爾線纜塑業(yè)有限公司證明函、收款收據(jù)、起重機械定作專用合同、平安等銀行卡復印件、銀行交易明細、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宋某的證言;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常利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zhí)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