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16號
2024年07月22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6日19時18分許,黃某1無證酒后駕駛號牌為皖KA××**的小型面包車行駛至太和縣××道××公里600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1血液中乙醇濃度量為109.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黃某1因本次酒駕被太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三千二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應(yīng)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胡洋黃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問題反饋標簽檢索報告下載打印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16號2024年07月22日案由
危險駕駛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審判人員
鞏羽辰
引用法條 (6)
當事人信息
太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縣,初中,農(nóng)民,住太和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9日被太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太檢刑訴[2024]443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6日19時18分許,黃某1無證酒后駕駛號牌為皖KA××**的小型面包車行駛至太和縣××道××公里600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1血液中乙醇濃度量為109.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黃某1因本次酒駕被太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三千二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應(yīng)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