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鄒刑重初字第1號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0-24   閱讀:

審理法院: 鄒城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鄒刑重初字第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貪污罪
裁判日期: 2014-07-04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刑訴(2012)5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齊某2、褚某3犯貪污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鄒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郭某1、齊某2、褚某3提出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2013)濟刑終字第206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2014年3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旭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1、齊某2、褚某3及辯護人時延爽、常立營、潘星晨、張鳳軍到庭參加訴訟。2014年6月6日,檢察機關建議對該案延期審理,同年6月23日,提請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一、貪污罪

1、2009年7月,被告人郭某1在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期間,伙同其妻被告人齊某2,利用協(xié)助鄒城市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高鐵占地補償管理工作的便利條件,通過將楊樹換成果樹的方式,以褚莊村村民張某甲甲、陳某甲、李某甲甲、張某甲乙、李某甲乙5人的名義虛報冒領,騙取31.2畝的高鐵補償款125.52萬元,據(jù)為己有;通過將褚莊村一集體所有的大口井以褚莊村村民時某甲甲的名義冒領高鐵補償款12萬元,據(jù)為己有;通過將褚莊村集體所有的石橋以其父郭某甲的名義冒領高鐵補償款1.8萬元,據(jù)為己有。被告人郭某1、齊某2共計騙取高鐵補償款139.32萬元。

2、2009年春,被告人郭某1在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期間,與其妻被告人齊某2利用協(xié)助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高鐵占地補償管理工作的便利條件,伙同時均喜、張召龍通過以法桐換成果樹等形式,虛構(gòu)、冒領、騙取高鐵補償款30.4萬元,事后被告人郭某1、齊某2分得贓款10萬元。

3、2009年7月,被告人郭某1在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期間,被告人褚某3在任香城鎮(zhèn)褚莊村黨支部委員、村委委員兼報賬員期間,伙同被告人齊某2,利用協(xié)助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高鐵占地補償管理工作的便利條件,虛報冒領,以被告人褚某3的名義騙取國家補償款13.2萬元,事后被告人郭某1、齊某2分得贓款3萬元,剩余10.2萬元被被告人褚某3據(jù)為己有,用于其家庭開支。

4、2010年高鐵補償款到位后,被告人郭某1利用擔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書、村主任的便利,以領取工資的名義,侵吞公款共計30600元。其中:1997年至2001年,被告人郭某1應領取工資數(shù)額為2000元,被告人郭某1實際補領9000元,多領工資7000元;2006年至2010年,在鄒城市香城鎮(zhèn)政府為村書記(或主任)發(fā)放工資的情況下,重復在褚莊村補領2006年至2010年的工資23600元。此30600元被被告人郭某1占為己有,用于家庭開支。被告人褚某3利用擔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委員兼報賬員的便利,在鄒城市香城鎮(zhèn)政府自2006年后給村報賬員(村會計)專門發(fā)放工資的情況下,重復在褚莊村補領2006年至2010年的工資14750元,被其占為己有,用于家庭開支。

綜上所述,2009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郭某1利用擔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部書記、村主任的便利,貪污公款合計185.98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55.38萬元;被告人齊某2與被告人郭某1勾結(jié),伙同貪污公款182.92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52.32萬元;被告人褚某3利用擔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委員兼報賬員的便利,貪污公款合計14.675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1.675萬元。

二、挪用公款罪

1、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1利用職務之便,將鄒城市香城鎮(zhèn)下?lián)苡隈仪f村用于公共設施建設的工程款70萬元中的9萬元挪用給李某甲丙個人使用,至今未還。

2、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1利用職務之便,將鄒城市香城鎮(zhèn)下?lián)苡隈仪f村的35萬元高鐵補償款中的4萬元挪用,用于歸還個人購買挖掘機的分期付款,至今未還。

綜上所述,2011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郭某1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供本人或他人使用共計13萬元,至今未歸還。

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1、褚某3身為農(nóng)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協(xié)助鄒城市香城鎮(zhèn)政府進行高鐵補償管理工作之便,騙取侵吞公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貪污罪;被告人郭某1在擔任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香城鎮(zhèn)政府撥付給褚莊村的公款挪作他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齊某2作為被告人郭某1的妻子,與被告人郭某1、褚某3相互勾結(jié),共同貪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貪污罪。被告人郭某1身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郭某1對起訴指控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但對對指控的部分事實有異議,其與辯護人辯稱:1、起訴書指控貪污罪第一起中冒領大口井高鐵補償款12萬元已為公支出、郭某甲領取的石橋補償款1.8萬元與郭某1無關。2、起訴書指控貪污罪第二起,系郭某1三人合伙,證據(jù)材料中也沒有證據(jù)證實以法桐換果樹的形式騙取補償款,該10萬元不能認定為郭某1利用職務之便騙取。3、起訴書指控貪污罪第四起郭某1補領的2.36萬元是村委會發(fā)給村干部的補助,不是工資。被告人另辯解,起訴書指控貪污罪第三起以被告人褚某3的名義騙取國家補償款13.2萬元,不應認定其與齊某2、褚某3共同貪污。辯護人另提出,2011年12月份,村委會全體成員開會審計了用高鐵補償款為公支出的單據(jù)109萬余元及轉(zhuǎn)給褚慶立20萬元作為村里開支,該兩筆款應從郭某1貪污數(shù)額中扣除。被告人郭某1及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第一起均辯稱不成立,此款已還給了褚某3。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齊某2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稱,起訴書指控的貪污罪第一起,郭某1沒有給其商量過,其沒有和郭某1共同犯罪,郭某1只是借用其銀行卡。貪污罪第二起,其只知道郭某1與他人合伙栽的,沒有得到10萬元錢。貪污罪的第三起,褚某3給過其1萬元錢,但其沒要。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齊某2與郭某1勾結(jié)共同貪污182.92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52.32萬元證據(jù)不足,且被告人齊某2不符合貪污罪的各項構(gòu)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齊某2犯貪污罪罪名不成立,請求依法判決齊某2無罪。

被告人褚某3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以其名義騙取國家補償款13.2萬元,是村里照顧給的地,起訴書指控的第四起,其補領的工資1.475萬元,是大隊給的補助,以上均不應認定為貪污。其辯護人辯護認為,1、被告人褚某3在涉及的犯罪中,起配合、輔助,從屬的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褚某3領取補償款后,遵照郭某1的指示,給9名村干部買衣服,花費1800元,以及郭某1用褚某3的名義和身份證貸款3.5萬元,此款褚某3用領取的補償款已替郭某1歸還,應從貪污數(shù)額中扣除,扣除以上兩項費用后,褚某3的涉案數(shù)額應為6.52萬元。3、被告人褚某3具有自首,立功及全部退贓等多項依法應當減輕、從輕處罰情節(jié),要求對此被告人減輕處罰并使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貪污的事實

被告人郭某1自2003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被告人褚某3自2003年至案發(fā)前任褚莊村黨支部委員、村民委員會委員、報賬員。被告人齊某2系被告人郭某1之妻。

1、2008年初至2009年10月期間,京滬高速鐵路建設需永久征用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以下簡稱褚莊村)的部分土地,總體占地面積確定為100.09畝,土地丈量及附著物清點不具體到戶,由村“兩委”分解到戶后上報,被告人郭某1伙同其妻齊某2借此之機,采取將所栽種的楊樹等更換成補償標準較高的果樹,勻出被占土地31.2畝,分解到褚莊村村民張某甲甲、陳某甲、李某甲甲、張某甲乙、李某甲乙5人名下上報,套取31.2畝的高鐵附著補償款125.52萬元,占為己有。將褚莊村村集體的一個大口井虛報在褚莊村村民時某甲乙名下上報,套取建筑物補償款12萬元,占為己有。綜上被告人郭某1、齊某2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37.5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證實,褚莊村被高鐵占地總畝數(shù)101畝,在高鐵補償填表過程中,被占地村民名下的果樹數(shù)目是其跟村會計褚某3商量分配的,其和平現(xiàn)成、李某甲丙、張召龍、郭某乙承包的土地是借陳某甲、郭某丙、張某甲甲、李某甲丁、李某甲乙、時某甲乙等村民身份領取的高鐵補償款。陳某甲賬戶上28.86萬元、李某甲甲賬戶上的31.96萬元、時某甲乙賬戶上12萬元、張某甲乙賬戶上的6萬余元通過轉(zhuǎn)賬至齊某2賬戶,齊某代簽字取款2萬元,齊某2代簽字取款1萬元,張某甲甲賬戶上的12.65萬元是其拉著張某甲甲到香城鎮(zhèn)信用社,由時均喜托關系取出來,李某甲乙賬戶上的的補償款是時均喜代領出來的。另證實其從齊某2賬戶轉(zhuǎn)款10萬元借給了張某甲丙,付給徐某甲甲油款29.5萬元,買房子及儲藏室花了38萬余元的事實。

(2)被告人齊某2的供述證實,時某甲乙、陳某甲、李某甲甲、郭某丙賬戶中的補償款計80.82萬元由其經(jīng)辦轉(zhuǎn)入其賬戶及從張某甲乙賬戶中取款1萬元是借張某甲乙的事實。

(3)被告人褚某3的供述證實,其從2002年6月開始一直在香城鎮(zhèn)褚莊村擔任會計、報賬員職務。2009年,高鐵從其村里經(jīng)過,高鐵方面只掌握每個村的總數(shù)目,具體到每一戶的數(shù)量,是由村里統(tǒng)計上報,其作為村里的報賬員,參與了核價表表格的統(tǒng)計、核算、填寫工作,齊某2參與了此表的統(tǒng)計。在登記造表時,郭某1安排其將楊樹換成補償高的果樹,剩下了不少地,齊某2安排其算到張某甲甲、張某甲乙、李某甲甲、李某甲乙、陳某甲、時某甲乙等六人名下登記造冊。補償款發(fā)下來后,郭某1拿著這5人的身份證到信用社取出款,此款郭某1沒有用于村里開支,郭某1也沒對其說過這筆款的去向。高鐵占地時,郭某1、齊某2夫婦在制作上報表的時候,安排其把村里的一口大井寫在時某甲乙名下,后來以時某甲乙的名義領了12萬元的補償款。此款也沒入在村里的賬上,也沒用于村里的開支的事實。

(4)證人張某甲丁、陳孝順、陳某乙、王某、于某、郭某丁、魏某、張某甲戊、張某甲己、張某甲庚、徐某甲乙、褚某乙乙、褚某乙丙、鄭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各家均種的是楊樹,但是褚莊村委在高鐵占地補償上報過程中,按補償標準高的經(jīng)濟林上報的,上報的畝數(shù)比實際占地的畝數(shù)少,從而漲出一部分土地的事實。

(5)證人張某甲甲、張某甲乙、郭某戊、陳某甲、郭某丙、李某甲甲、李某甲乙、時某甲乙、時均喜的證言及核價表、一覽表、個人業(yè)務取、存款憑證、存款賬戶明細等書證證實,褚莊村以張某甲甲、張某甲乙、陳某甲、李某甲甲、李某甲乙、時某甲乙名義,上報被占地面積31.2畝、大口井一口,套取高鐵補償款137.52萬元,補償款下來后,由郭某1、齊某2辦理的取、轉(zhuǎn)款手續(xù),其中106萬余元轉(zhuǎn)入齊某2賬戶的事實。

(6)證人徐某甲甲、張某甲丙的證言及個人取款憑證、賬戶明細等證實,郭某1、齊某2用套取的高鐵補償款支付徐某甲甲油款29.5萬元,借給張某甲丙10萬元的事實。

(7)證人平現(xiàn)成、李某甲丙、郭某乙、郭某己、郭某庚、時某甲丙的證言及土地承包、轉(zhuǎn)讓合同證實,平現(xiàn)成、李某甲丙、郭某乙與郭某1、張召龍承包郭某乙的4畝地,以郭某乙的名義上報的被占土地6.2畝,取得補償款24.8萬元。平現(xiàn)成、李某甲丙還證實,其二人與郭某1轉(zhuǎn)包了時某甲丙、郭某己、郭某庚的四畝多耕地的事實。

(8)證人褚某乙丁的證言證實,高鐵補償具體是郭某1、齊某2、褚某3操作,別人撈不著插手的事實。

2、2009年7月,被告人郭某1、齊某2、褚某3利用協(xié)助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高鐵占地補償管理工作的便利條件,虛報冒領,以被告人褚某3的名義騙取、侵吞補償款13.2萬元。其中被告人郭某1、齊某2分得3萬元,被告人褚某3分得10.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褚某3的供述及核價表、一覽表、活期存款賬戶明細、存取款憑條等證實,2008年初,京滬高速鐵路要占用褚莊村部分土地,承建京滬高速鐵路方中水八局和鎮(zhèn)國土所及其他單位的同志、村兩委參與了清點附著物、丈量土地等工作,本來沒有占他的地,其向郭某1提出要點補償,和郭某1商量后,將各戶之間的溝溝坎坎、地邊子、地沿子計3.3畝給了其,高鐵補償款發(fā)下來了,其得到了13.2萬元。后為了感謝郭某1,給了郭某1媳婦及郭某1各1萬元,還兌了郭某1欠其的1萬元的帳。另外還花了1600元,給8個村干部買衣服。

(2)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證實,2008年國家修高鐵,占褚莊村的部分土地,申請高鐵占地的補償?shù)某绦蚴窍扔筛哞F和鎮(zhèn)里、村里的人一起清點各種樹木的數(shù)目,高鐵方面和鎮(zhèn)里只掌握每個村總的數(shù)目。具體到每戶村民的具體數(shù)目,由村里掌握并統(tǒng)計上報。高鐵方面丈量的面積與真實的面積有出入,除去村民的實際面積,村里的土地還多出來一些。褚某3就利用多出來的這一部分,寫在自己名下幾畝地虛假上報果樹,騙領了國家補償款。關于虛報果樹騙領補償款的事褚某3跟其說過,后其見上報給鎮(zhèn)的統(tǒng)計表上褚某3的名下虛報了花椒樹和棗樹,其沒說什么就上報給鎮(zhèn)里了。補償款發(fā)下來之后,其知道褚某3領取的補償款是13.2萬元。因之前其借過褚某3的1萬塊錢,補償款下來后,褚某3跟其說這1萬塊錢不要了。又過了一段時間,褚某3又給了其1萬塊錢。

(3)證人陳某丙(又名陳忠德)的證言證實,2009年下半年褚某3當著其面給過齊某2和郭某1錢的事實。

(4)證人褚某乙戊(褚某3的姐)的證言證實,在2009年年底,其從褚某3口中得知,郭某1為照顧褚某3,在高鐵補償上給了十多萬元補償款,褚某3為了感謝郭某1夫婦,給了郭某1、齊某2各1萬元,兌了郭某1向褚某3借的1萬元錢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郭某1、齊某2參與貪污公款150.72萬元,二人分得贓款140.52萬元;被告人褚某3參與貪污公款13.2萬元,分得贓款10.2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褚某3退贓10.2萬元。

二、挪用資金的事實

1、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1利用職務之便,將鄒城市香城鎮(zhèn)下?lián)苡隈仪f村用于公共設施建設的工程款70萬元中的9萬元挪用給李某甲丙個人使用,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證實,其安排村會計褚某3從香城信用社匯到李某甲丙帳戶上9萬塊錢,次日其向本村村民李某甲戊借了7萬,向郭某辛借了2萬塊,在其家里把這9萬塊錢給了褚某3,當時李文夫在場。另證實褚某3匯給李某甲丙的9萬塊錢是是鎮(zhèn)里發(fā)放給村里搞建設的工程款的事實。

(2)被告人褚某3的供述證實,2011年1月30日郭某1讓其往李某甲丙賬戶上打了9萬元,這9萬元李某甲丙和郭某1均沒有歸還的事實。

(3)證人李某甲丙的證言證實,因為其為郭某1承接的高速公路上的工程墊支了12萬多元,后期給郭某1要錢,郭某1往其賬戶打款9萬元錢的事實。

(4)證人郭某壬的證言證實,郭某1沒有借過其個人錢的事實。

(5)證人李文夫的證言證實,2010年年底郭某1向其借款7萬元,至今沒還。另證實郭某1借款時會計不在場的事實。

(6)個人業(yè)務存款憑證、支票存根、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證實,2011年1月29日由褚某3經(jīng)辦以臨時借款形式從鄒城市香城鎮(zhèn)人民村級財務代理中心支取修攔河壩、干部工資70萬元的現(xiàn)金支票,于2011年1月30日從中存入李某甲丙個人賬戶9萬元的事實。

2、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1利用職務之便,將鄒城市香城鎮(zhèn)下?lián)苡隈仪f村的35萬元高鐵補償款中的4萬元挪用,用于歸還個人購買挖掘機的分期付款,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及現(xiàn)金支票通用憑證、個人業(yè)務存款憑證、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村級財政代理中心記賬憑證印證、臨時借款申領單、儲蓄賬戶明細、山東瑞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印證,2012年1月17日,其將從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村級財政代理中心領取的35萬元的現(xiàn)金支票,辦理了11萬元、20萬元的存款,剩余4萬元于2012年1月19號存入其購買挖掘機的分期付款的賬戶上,用于歸還個人購買挖掘機的分期付款的事實。

(2)證人齊某的證言證實,其姐夫郭某1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過兩臺挖掘機的事實。

上述事實,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國土資源部關于京滬高速鐵路濟寧段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山東省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廳文件關于濟南等三市調(diào)整整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濟寧市物價局文件、濟寧市物價局文件關于地上附著物一次性補償標準的通知、鄒城市京滬高速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轉(zhuǎn)發(fā)《關于印發(fā)﹤京滬高速鐵路整地拆遷項目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高鐵建設工程整地拆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京滬高速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凍結(jié)京滬高速鐵路山東段征地拆遷范圍內(nèi)一切建設活動的通知等文件,證實京滬高速鐵路征收土地情況及補償情況等。

(2)京滬高速鐵路征收土地及臨時用地補償協(xié)議,證實京滬高速鐵路建設征收香城鎮(zhèn)褚莊村土地100.09畝,土地補償費等,由鄒城市京滬高速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撥付給鄒城市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再由鄒城市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撥付給褚莊村民委員會的事實。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郭某1、齊某2、褚某3的基本情況。

(4)鄒城市香城鎮(zhèn)組織辦公室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郭某1、褚某3的身份情況。

另查明,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褚某3主動到檢察機關檢舉了被告人郭某1用他人名義騙領補償款及挪用資金9萬元的事實。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褚某3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套取補償款13.2萬元的事實。被告人郭某1在羈押期間檢舉2004年2月張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犯罪,已查證屬實。以上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辦案說明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對于被告人郭某1提出的關于以時某甲乙的名義冒領的大口井補償款12萬元,用于了村委會工程及辯護人提出的此款已在村委會下賬,不應認定為郭某1占有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郭某1、齊某2的供述及時某甲乙、徐某甲甲的證言及個人業(yè)務存取款憑證等書證,證實以時某甲乙的名義套取的大口井補償款下來后,于2009年7月17日由齊某2經(jīng)辦從時某甲乙名下的高鐵補償款賬戶轉(zhuǎn)入齊某2賬戶,隨后從齊某2此賬戶轉(zhuǎn)款至徐某甲甲賬戶19.5萬元償還個人債務,且時任會計被告人褚某3的證言也證實此12萬元沒有入村里的賬,也沒用于村里的開支,并且與被告人郭某1在偵查階段“轉(zhuǎn)到齊某2名下的都是外面來褚莊村種樹的人的錢”的供述相矛盾,故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此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二、對于被告人郭某1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郭某1父親郭某甲的名下的石橋補償款1.8萬元與郭某1無關,不應認定為郭某1騙取的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證人褚某乙丁、郭某己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書證證實,在被告人郭某1的父親郭某甲的名下上報被占石橋一座,該款打入郭某甲的補償賬戶,但并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該款被二被告人非法占有,故此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該起構(gòu)成貪污罪,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三、對于被告人郭某1及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1、齊某2涉嫌貪污罪的第二起認定:“2009年春,被告人郭某1在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期間,與其妻被告人齊某2利用協(xié)助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高鐵占地補償管理工作的便利條件,伙同時均喜、張召龍通過以法桐換成果樹等形式,虛構(gòu)、冒領、騙取高鐵補償款30.4萬元,事后被告人郭某1、齊某2分得贓款10萬元”沒有證據(jù)能證實以法桐換果樹的形式騙取補償款,該10萬元不能認定為郭某1利用職務之便騙取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與證人時均喜、張召龍的證言及核價表、發(fā)放表等書證證實,被告人郭某1與時均喜、張召龍合伙在褚莊村有空地的地方栽樹,后以張召龍的名義上報被占土地6.1畝,取得附著物補償款24.4萬元,高鐵臨時用地樹木補償款6萬元,共計30.4萬元。綜上證據(jù),張召龍并沒有被占土地,卻能在張召龍名下上報占地面積6.1畝,利用的是郭某1作為村書記的職務之便,但是高鐵占地補償和附著物補償是兩個補償標準,被告人郭某1伙同他人取得的補償款30.4萬元是附著物補償款,被告人郭某1與時均喜、張召龍合伙栽樹事實存在,且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被告人以將法桐換成果樹的形式,虛構(gòu)、冒領、騙取高鐵附著物補償款,故公訴機關指控該起犯貪污罪,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四、對于被告人郭某1、褚某3及郭某1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褚某3涉嫌貪污罪第四起認定:“被告人郭某1應領1997年至2001年工資數(shù)額為2000元,實際補領9000元,多領工資7000元、在鄒城市香城鎮(zhèn)政府為村書記(或主任)發(fā)放工資的情況下,重復在褚莊村補領2006年至2010年的工資23600元。被告人褚某3在鄒城市香城鎮(zhèn)政府自2006年后給村報賬員(村會計)專門發(fā)放工資的情況下,重復在褚莊村補領2006年至2010年的工資14750元”并非領取的工資是村委會發(fā)給村干部的補助,不應認定為貪污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郭某1、褚某3的供述、證人褚某乙丁的證言及被告人褚某3日記本復印件等書證證實,1997年至2001年褚莊村村干部工資由村里自籌資金,因村里沒錢發(fā)工資,即多給村干部5、6畝地種,以抵工資,因郭某1不愿意種地,就沒有給地,也未發(fā)工資。2010年褚莊村高鐵補償款下來后,村里用村里的高鐵補償款補發(fā)了所欠村干部工資,其中補發(fā)給被告人郭某11997年至2001年五年工資9000元。被告人褚某3及證人郭某己的證言證實,當時沒給郭某1地,按每畝100塊錢折算現(xiàn)金,郭某1每年也能領400塊錢左右,以上證言并不足以證實此期間郭某1的工資標準是每月400元,公訴機關以此計算被告人此期間應領工資2000元,依據(jù)不足,因為農(nóng)村工資發(fā)放沒有統(tǒng)一標準,系自主自籌資金發(fā)放,被告人郭某1領取1997年至2001年五年工資9000元,是村委會研究決定,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多領7000元工資,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2006年實行村賬鎮(zhèn)管,被告人郭某1、褚某3的工資由轉(zhuǎn)移支付款中支付,二被告人在村里補發(fā)村干部工資時,被告人郭某1領取的2006年至2010年工資23600元,褚某3領取的2006年至2010年工資14750元,屬于重復領取工資,公訴機關指控的該事實,予以支持。但此工資是用村里的補償款發(fā)放,此款應屬村集體財產(chǎn),因此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公訴機關指控該起構(gòu)成貪污罪,不予支持。

五、對于被告人郭某1及辯護人提出的村委會全體成員開會審計了用高鐵補償款為公支出的單據(jù)109萬余元及轉(zhuǎn)給褚慶立20萬元作為村里開支,該兩筆款應從郭某1貪污數(shù)額中扣除,并提交2011年12月26日由陳某丙、郭某己簽名審計單及相應單據(jù)一宗。經(jīng)查,所提交的單據(jù)多為個人記錄的支出明細、收款收據(jù)、支出證明等共計99份,支出金額累計81萬余元。其中:(1)2000年至2009年4月收款收據(jù)及發(fā)票等16張,支出金額3.6萬余元,此款的支出均在2009年7月份涉案補償款下來以前,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2)2011至2012年2月期間記載因公用煙、食品支出的收款收據(jù)47張,計款5013元,有經(jīng)辦人簽名,能夠認定為公支出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系用套取的涉案補償款支出的事實,不予采信。(3)2010-2012年支出明細及證明等36份,支出金額77萬余元。其中:列支裝飾項目和數(shù)額明細、付郭某癸拉土墊文化廣場、用大陰石材廠石材、東嶺鋪設地下道零工、捐款、打掃衛(wèi)生、新農(nóng)保生活費支出的記錄6份,計款4.3萬余元,此份材料系個人記錄的流水賬,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更不能證明系用套取的涉案補償款支出的事實,依法不予采信。記載付圍墻三曲磚、圍墻三曲彩水泥、村東蓄水池、付村鋪路沿石、蓋板用款、道路硬化、排水溝用款、挖掘機墊地、旋耕蘋果園、收割小麥、粉碎玉米桔、蘋果園鉆井等支出71萬余元的明細1份,經(jīng)查,此款已從鄒城市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村級財務代理中心褚莊村的收入款中支付,主張此款系用套取的涉案補償款支出,依法不予支持。其它有經(jīng)辦人簽名的支出證明29張,支出金額1.1萬余元,雖能證實為公支出,但不能證明用涉案補償款支出的事實,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某1提交陳某丙、郭某己簽名的審計單中,載明蘋果園安監(jiān)控支付張某甲丙3.4萬元、付路燈款15萬元、給時某甲丁、郭某子等經(jīng)手買料1.6萬元、付圍墻款徐偉偉2萬元、張廣成5萬元、徐某甲丙空調(diào)款5.3萬元、褚某乙己退休工資2萬元、付王村裝修1萬元、付徐某甲丁東嶺防水2.3萬元、付給路夫星大娘租房費4000元,共計38萬元,雖有證人陳某丙、郭某己的簽名,但證據(jù)單一,依法不予采信。庭審中,被告人郭某1的辯護人申請證人郭某己、陳某丙出庭作證證實,郭某1讓他們?nèi)w村干部到果園辦公室,對一批單據(jù)進行審計認可后進行了封存,但對封存的單據(jù)內(nèi)容不清楚,郭某1也未告知此款系用套取的補償款支出,故其證言不足以證實此款系用本案涉案補償款支出的事實。證人褚某乙庚出庭作證證實,高鐵補償款下來后,郭某1給其20萬元付干活的帳,證據(jù)單一,不予采信。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以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六、對于被告人郭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第1起中挪用的9萬元第二天已經(jīng)歸還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郭某1供述第二天借李文夫7萬元、借郭某壬2萬元,且李文夫給其送錢時,褚某3在其家中,他把9萬元還給了褚某3,而證人郭某壬否認被告人郭某1向其借錢,證人李文夫雖然證實被告人郭某1向其借錢7萬元,但否認當時褚某3在場,被告人褚某3也否認被告人郭某1將該9萬元還給他,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人郭某1、褚某3身為農(nóng)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xié)助鄒城市香城鎮(zhèn)人民政府從事京滬高速鐵路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中,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騙取、侵吞國家補償款,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被告人齊某2利用其丈夫被告人郭某1上述職務上的便利,參與京滬高速鐵路征地補償費用管理工作,與被告人郭某1共同騙取、侵吞國家補償款,其行為亦構(gòu)成貪污罪。被告人齊某2的辯護人均提出此被告人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構(gòu)成要件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郭某1利用擔任鄒城市香城鎮(zhèn)褚莊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13萬元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齊某2、褚某3犯貪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當,應予變更。被告人郭某1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被告人郭某1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齊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1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褚某3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并積極退贓,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褚某3辯護人的以上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給9名村干部買衣服,花費1800元,以及郭某1用褚某3的名義和身份證貸款3.5萬元,此款褚某3用領取的補償款已替郭某1歸還,應從貪污數(shù)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郭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沒收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

二、被告人齊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沒收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

三、被告人褚某3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沒收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

四、被告人褚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10.2萬元,依法追繳(已繳納);被告人郭某1、齊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140.52萬元依法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桂花

審判員李閩

審判員趙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勇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qū)?br>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