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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開刑初字第218-1號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0-24   閱讀:

審理法院: 開魯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開刑初字第218-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貪污罪
裁判日期: 2016-06-13
合 議 庭 :  楊波杜鳳祥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以開檢刑訴[2015]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苑某某、李某某、趙某某犯貪污罪,王某甲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紅霞、書記員夏邦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辯護人徐洪波、孫詩瑤、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于春江、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劉亞明、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文利、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苑某某、李某某、趙某某、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12月8日本院對玩忽職守案犯王某甲作出了判決。2016年5月4日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作出開檢公訴刑變訴(2016)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撤消了對苑某某的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以來,國家對城鄉(xiāng)道路客運車輛實行成品油價格專項補助,享受該專項補助資金的對象是農村客運經營者。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將符合補貼條件的營運車輛上報至開魯縣交通運輸管理所,經開魯縣運輸管理所審核填報后上報至通遼市運輸管理處,通遼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后生成農村客運燃料消耗量匯總表后由開魯縣運輸管理所責任人簽字確認,并經通遼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后發(fā)放該項燃油補貼。被告人康某某在具體負責開魯縣運輸管理所燃油補貼審核填報工作過程中,與部分客車車主相互勾結,分別指使或幫助被告人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與客運車主苑某某制作虛假的車輛信息申報資料、將2010年至2012年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部分車輛上報到通遼市運管處,騙取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款總計95.9397萬元。其中:1、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吳某某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36787、蒙G60492、蒙G66845、蒙G69751、蒙G15515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26.8214萬元,其中康某某得款6萬元,余款被吳某某占有。2、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某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71437、蒙G27215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14.7758萬元,此款被張某某占有。3、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甲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25813、蒙G69490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8.5426萬元,其中康某某得款3.4萬元,余款被張某甲占有。案發(fā)后,張某甲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10萬元。4、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乙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63631、蒙G69976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8.1887萬元,其中康某某得款1.3萬元,余款被張某乙占有。案發(fā)后,張某乙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9萬元。5、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丙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25321、蒙G60479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9.3103萬元,其中康某某得款3.4萬元,余款被張某丙占有。案發(fā)后,張某丙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10萬元。6、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某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85238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農村客車燃油補貼款5.5528萬元,此款被耿某某占有。案發(fā)后,耿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5.5萬元。7、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68420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6.1567萬元,此款被王某某占有。案發(fā)后,王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6萬元。8、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丁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32905、蒙GF2608、蒙G19211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農村客車燃油補貼款6.2044萬元,此款被張某丁占有。案發(fā)后,張某丁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7萬元。9、被告人康某某伙同客運車主苑某某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67746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2.8088萬元,此款被苑某某占有。案發(fā)后,苑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2.2萬元。10、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14425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4.5371萬元,此款被李某某占有。案發(fā)后,李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4.5萬元。11、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趙某某用偽造的車號為蒙G77178的車輛信息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3.0411萬元,此款被趙某某占有。案發(fā)后,趙某某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3萬元。

公訴機關要求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康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康某某庭審中辯護,我負責燃油補貼上報匯總數據,我工作中嚴重失職;庭審后委托律師向本院遞交“認罪書”,承認其犯貪污罪,“請求組織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一定改正,從新做人,永不再犯”。主動繳納罰金20萬元,退繳非法所得3.4萬元,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應認定被告人吳某某自首;吳某某是從犯,無犯罪前科,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某構成坦白,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個體經營者,犯罪主觀惡意不深,無前科,系初犯,應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張某甲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審判機關對被告人張某甲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乙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丙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耿某某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丁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原系開魯縣運輸管理所黨支部副書記,具體負責開魯縣運輸管理所燃油補貼審核、填報工作。被告人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系運輸個體經營者;苑某某系運輸個體經營者。

2009年以來,國家對城鄉(xiāng)道路客運車輛實行成品油價格專項補助,享受該專項補助資金的對象是農村客運經營者。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將符合補貼條件的營運車輛上報至開魯縣交通運輸管理所,經開魯縣運輸管理所審核填報后上報至通遼市運輸管理處,通遼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后生成農村客運燃料消耗量匯總表后由開魯縣運輸管理所責任人簽字確認,并經通遼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后發(fā)放該項燃油補貼。被告人康某某在具體負責開魯縣運輸管理所燃油補貼審核填報工作過程中,與部分客車車主相互勾結,分別指使或幫助被告人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及客運車主苑某某制作虛假的車輛信息申報資料、將2010年至2012年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部分車輛上報到通遼市運管處,騙取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款總計95.9397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吳某某將2010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36787、蒙G60492、蒙G66845、蒙G69751、蒙G15515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26.8214萬元,此款被吳某某占有。案發(fā)后,吳某某退繳贓款26.8214萬元。

2、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某將2010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條件的車號為蒙G71437、蒙G27215的車輛申報國家燃油補貼,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14.7758萬元,此款被張某某占有。案發(fā)后,張某某退繳贓款14.7758萬元。

3、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將2011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25813、蒙G69490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8.5426萬元,其中康某某得款3.4萬元,余款被張某甲占有。案發(fā)后,張某甲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10萬元。

4、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乙將2010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63631、蒙G69976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8.1887萬元,此款被張某乙占有。案發(fā)后,張某乙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9萬元。

5、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丙將2010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25321、蒙G60479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9.3103萬元,此款被張某丙占有。案發(fā)后,張某丙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10萬元。

6、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某將2011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85238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農村客車燃油補貼款5.5528萬元,此款被耿某某占有。案發(fā)后,耿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5.5528萬元。

7、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將2010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68420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6.1567萬元,此款被王某某占有。案發(fā)后,王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6.1567萬元。

8、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丁將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32905、蒙GF2608、蒙G19211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農村客車燃油補貼款6.2044萬元,此款被張某丁占有。案發(fā)后,張某丁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7萬元。

9、被告人康某某伙同客運車主苑某某將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67746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2.8088萬元,此款被苑某某占有。案發(fā)后,苑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2.8088萬元。

10、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將2011年至2012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14425的車輛信息偽造后進行申報,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4.5371萬元,此款被李某某占有。案發(fā)后,李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繳贓款4.5371萬元。

11、被告人康某某伙同被告人趙某某將2010年至2011年度不符合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條件的車號為蒙G77178的車輛申報燃油補貼,共計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3.0411萬元,此款被趙某某占有。案發(fā)后,趙某某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3.0411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康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及客運車主苑某某退繳贓款總計103.0937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信息11份,證實各被告人的主體身份;

2、開交黨字(2003)25號中共開魯縣交通局委員會文件,證實康某某任職情況;

3、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證實各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4、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開魯縣負責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申報的是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只有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申報的車輛才是符合領取油補的車輛;

5、證人苑某某的證言,證實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將符合領取油補的車輛報到開魯縣車輛運輸管理所,由開魯縣車輛運輸管理所審核后報至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6、證人劉某某、胡某某的證言,證實在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營運的車輛都有臺賬;

7、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通遼市運管處生成的領取燃油的表格是由開魯縣車輛運輸管理所上報的;

8、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證實燃油補貼的申報情況及發(fā)放情況;

9、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實自己五臺不合格的車輛,是康某某讓自己將行駛證的日期改了,改完后交給康某某,由康某某上報的事實,同時證實領取燃油補貼的事實;

10、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證實與康某某系親屬關系,自己兩臺不合格車的手續(xù),都是康某某辦理的,沒有通過運輸公司,康某某上報后自己得了燃油補貼;

11、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證實自己兩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告訴怎樣改,改完后康某某上報的,自己領了燃油補貼的事實;

12、被告人張某乙的供述,證實自己兩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13、被告人張某丙的供述,證實自己與康某某系戰(zhàn)友關系,兩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1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證實自己不合格的車輛偷著跑運輸,該車的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實自己一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16、被告人張某丁的供述,證實自己三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17、證人苑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一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1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自己一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19、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實自己兩臺不合格的車輛信息,是康某某幫助辦理的,自己領取了燃油補貼;

20、證人張某戊的證言,證實張某某上報領取燃油補貼使用自己的名字;

21、證人苗某某的證言,證實張某某的車沒有在自己承包的線路上跑運輸,張某某往自己卡上打的錢是燃油補貼款;

22、財建(2009)1008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文件關于燃油補貼專項資金管理的暫行辦法、內蒙古交通運輸管理局關于通遼地區(qū)農村客運班線的請示,證實國家級內蒙古農村客運車輛燃油補貼發(fā)放政策,城鄉(xiāng)道路客運成品油油價補助屬于國家財政專項資金;

23、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上報2010年、2011年、2012年營運車輛統(tǒng)計表,證實符合條件的車輛數量;

24、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開魯縣運管所上報至通遼市運管處的農村客運燃料消耗量匯總表及明細表,證實由康某某經手上報的事實;

25、2010年、2011年、2012年燃油補貼發(fā)放文件、領取表格,證實燃油補貼的領取和發(fā)放情況;

26、2010年-2013年道路運輸管理所臺賬,證實涉案領取燃油補貼的車輛,在開魯縣運輸管理所臺賬上沒有記錄;

27、開魯縣農村信用社、農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取款明細,證實各被告人銀行賬號的交易情況;

28、抓獲經過,證實各被告人的歸案情況;

29、繳款憑證,證實被告人的退贓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證實康某某在其他被告人車輛不符合領取燃油補貼的情況下,幫助修改車輛信息,領取國家燃油補貼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有異議,但無法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康某某的辯護人復舉康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吳某某的訊問筆錄一份、被告人張某某的詢問筆錄兩份及一份訊問筆錄,用以證實康某某未與他人勾結并幫助他人偽造虛假信息,不存在與他人密謀貪污國家財物的事實。公訴機關的質證意見,張某某的供述及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康某某有罪;其他被告人的質證意見同意公訴機關的質證意見。本院采納公訴機關的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康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負責審核填報開魯縣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運營車輛燃油補貼的職務便利,明知其他被告人的涉案車輛不符合領取燃油補貼的條件,與其他被告人共同利用虛假資料騙取國家燃油補貼款,各被告人的行為觸犯刑律,均構成貪污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康某某、吳某某貪污數額巨大、其他被告人貪污數額較大;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著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退還所有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某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酌情予以考慮。其與吳某某、張某乙、張某丙貪污犯罪所得,因證據不充分,不予認定。其辯護人的“認定被告人康某某貪污的事實不成立,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吳某某辯護人的“被告人吳某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吳某某被傳喚到案時,偵查機關已掌握其犯罪事實,其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于春江、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劉亞明、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文利、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耿某某、王某某、張某丁、李某某、趙某某的“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各被告人退繳的贓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綜合考慮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康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已繳納)。(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

裁判結果

二、被告人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已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張某乙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張某丙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耿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九、被告人張某丁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5萬元,余款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杜鳳祥

審判員楊波

人民陪審員劉桂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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