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肇東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肇法刑初字第15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貪污罪
裁判日期: 2016-06-24
合 議 庭 : 常文沫范學忠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以肇檢刑訴[2014]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1、宋某某、郭某甲、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董某某、馮某某、張某乙犯貪污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審查后,于當日立案,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高某1、宋某某不服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裁定:一、撤銷肇東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刑初字第248號刑事判決。二、發(fā)回肇東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京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1、宋某某、郭某甲、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許某某(公訴機關已撤回對其起訴)、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董某某、馮某某、張某乙及高某1、宋某某的辯護人張宏偉、車延豐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宋某某追加起訴,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京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陽光農業(yè)保險是國家一項惠民政策,參保農戶每畝地的保費由國家、省、市財政和農戶個人分別按40%、25%、15%、20%的比例交納,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肇東營銷服務部為擴營業(yè)務,全面推進國家這一惠民政策,于2013年初同肇東市農業(yè)局經管總站取得聯(lián)系,由經管總站協(xié)調全市各鄉(xiāng)鎮(zhèn),動員農民參保。經管總站指定被告人宋某某具體負責協(xié)調各鄉(xiāng)鎮(zhèn)和肇東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對國家這一惠民政策的開展和落實。同年4月份,經管總站經與肇東市某鄉(xiāng)協(xié)調后,某鄉(xiāng)黨委決定,指派被告人高某1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在本鄉(xiāng)的落實,鄉(xiāng)經管站配合。在開展土地保險工作中,宋某某、高某1見有機可乘,便產生了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的想法。二人合謀后,商定采取由高某1負責找某鄉(xiāng)農民頂名,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二人分攤交納參保土地個人承擔每畝3元保費的手段,虛報參保土地面積,騙取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理賠款。宋某某支付給高某1人民幣29,451.00元保險費,讓高某1虛報9817畝的參保土地。高某1指使肇東市某鄉(xiāng)被告人張某甲及張某甲找的被告人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共同虛報3112.9畝(其中張某甲虛報1024.4畝、呂某乙虛報736畝、呂某甲虛報970畝、許某某虛報382.5畝)參保土地,指使肇東市某鄉(xiāng)被告人郭某甲及郭某甲找的親屬被告人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共同虛報7797畝(其中郭某甲虛報1230畝、郭某乙虛報1220畝、馮某某虛報1200畝、郭某丙虛報1100畝、董某某虛報790畝、張某乙虛報1057畝、李某甲虛報1200畝)參保土地,指使肇東市某鄉(xiāng)閆某甲村及閆某甲找的白某某、李某乙、張某丙(四人均另案處理)共同虛報4110畝(其中閆某甲虛報960畝、白某某虛報1200畝、李某乙虛報1180畝、張某丙虛報770畝)參保土地,上述人員共向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虛報參保土地總計15019.9畝并在保險公司現(xiàn)場核實時幫助隱瞞虛報參保土地面積。當年,因實際參保的土地種植的玉米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大面積減產,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現(xiàn)場核實時,上述人員繼續(xù)幫助隱瞞虛報土地面積,11月份按參保合同約定對張某甲等人進行了理賠時,上述人員又幫助高某1支取虛報土地獲得的理賠款。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虛報參保的3112.9畝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人民幣226,899.28元(其中張某甲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74,668.51元、呂某乙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53,647.04元、呂某甲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70,703.30元、許某某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27,880.42元),其中人民幣200,000.00元(未扣除保費)被高某1據為己有,另26,899.28元被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私分;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虛報參保的7797畝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人民幣598,419.75元(其中郭某甲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94,402.50元、郭某乙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93,635.00元、馮某某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92,100.00元、郭某丙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84,425.00元、董某某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60,632.50元、張某乙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81,124.75元、李某甲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92,100.00元),其中人民幣600,000.00元(未扣除所交保費)被高某1據為己有,另21,810.75元被郭某甲據為己有;閆某甲、白某某、李某乙、張某丙虛報參保的4110畝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人民幣321,402.00元(其中閆某甲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75,072.00元、白某某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97,440.00元、李某乙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92,276.00元、張某丙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人民幣60,214.00元),其中人民幣320,000.00元(未扣除保費)被高某1據為己有,另13,732.00元被閆某甲據為己有。宋某某讓高某1虛報參保的9817畝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人民幣760,621.16元,其中人民幣400,000.00元(未扣除保費)被宋某某據為己有。案發(fā)后高某1返還贓款人民幣330,000.00元,宋某某返還贓款人民幣370,550.00元,郭某甲返還贓款人民幣21,810.00元,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四人返還贓款人民幣26,899.28元。
綜上,上述人員共虛報參保土地面積15019.9畝,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146,721.03元。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檢舉揭發(fā)他人涉嫌貪污罪,經查證屬實。
被告人高某1、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分別于2014年4月5日、4月15日、4月21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舉出了證據,認為被告人高某1、宋某某利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之便,采取騙取的手段占有公共財物,被告人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明知高某1利用職務之便欲騙取保險理賠款而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1、宋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均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高某1、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在羈押期間能夠主動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對其從輕處罰。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宋某某追加起訴,指控:陽光農業(yè)保險是國家一項惠民政策,參保農戶每畝地的保費由國家、省、市財政和農戶個人分別按比例交納,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肇東營銷服務部為擴營業(yè)務,全面推進國家這一惠民政策,于2013年初同肇東市農業(yè)局經管總站取得聯(lián)系,由經管總站協(xié)調全市各鄉(xiāng)鎮(zhèn),動員農民參保。經管總站指定被告人宋某某具體負責協(xié)調各鄉(xiāng)鎮(zhèn)和肇東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對國家這一惠民政策的開展和落實。同年5月份,經管總站與肇東市某鎮(zhèn)協(xié)調落實土地保險,孫某某、遲某甲(均另案處理)具體負責某鎮(zhèn)某村土地保險任務的落實和上報工作。在開展土地保險工作中,宋某某見有機可乘,便產生了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的想法。宋某某指使孫某某負責找某村農民頂名,上報2萬畝參險土地,由宋某某和農戶分別交納5.5萬元、0.5萬元保費。孫某某指使遲某甲具體辦理參險土地手續(xù)及上報工作,遲某甲與王某甲、姜某甲商議,在二人名下分別虛報586.5畝和436.9畝土地,遲某甲將農戶集中在姜某甲、王某甲等9人名下并虛加土地面積的方式向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上報參險土地,其中虛報的2968.4畝土地因當年遭受自然災害,同年11月份按參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虛報的2968.34畝土地理賠122653.17元,宋某某將12萬元(包含所交保費5.5萬元)據為己有,另2653.17元被孫某某、遲某甲據為己有。
綜上,被告人宋某某貪污保險理賠款67653.17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舉出了證據,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之便,采取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高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指控其犯貪污罪及認定其返贓33萬元有異議。高某1認為其觸犯的罪名應該是騙取政策性農業(yè)保險,其返贓53萬元。
被告人高某1的辯護人認為:
第一、對于罪名有異議。被告人高某1的行為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與貪污罪設定的客觀要件方面并不相符。貪污罪的定義設定的三種手段為侵吞、竊取、騙取,而這三種手段之前附加了一個條件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責范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zhí)行職務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事實上所涉及的保險理賠款,已由保險公司劃至農戶賬戶,對于這筆理賠款高某1既非主管、經手,也非管理此款的特定行為人,而此款的歸屬應屬提供土地面積的參保農戶。如果此保險合同的理賠款屬虛假、冒領或詐騙,那么高某1所實施的客觀要件也與貪污罪所確定的客觀要件不符。
第二、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是由墾區(qū)82000戶農戶所籌集的5000萬元及農墾總局所劃撥的2000萬元,共7000萬元為公司的運營資本及總股本,所以鑒于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出資情況的特殊性,其作為貪污罪的侵害的客體是否準確。
第三、被告人高某1的行為應以保險詐騙罪論處,較為合理。
第四、被告人高某1在本案中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應給予關注。高某1有自首情節(jié)。對被告人宋某某的揭發(fā),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比照立功予以從輕處罰。高某1具有返贓,坦白等情節(jié)?;谝陨蠌妮p、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結合省高院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應在6至7年對被告人高某1量刑。
被告人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不辯解。在量刑方面,其有從輕和減輕處罰理由:認罪態(tài)度好,沒有前科劣跡,有檢舉立功表現(xiàn),全額返還贓款,沒有造成損失。
被告人宋某某的辯護人認為:
第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有貪污罪的定性是錯誤的,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更符合本案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根據刑法理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財物的權利及方便條件。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其法定職責或者法定職務權限并不包括管理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與農戶之間就種植業(yè)保險簽訂合同及理賠工作。他只是在經管總站與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簽訂業(yè)務合同后,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協(xié)調工作,保單是否簽訂、保險標的完成數額的多少、后期是否理賠,均不是被告人宋某某的職責權限,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顯然不能成立。從肇東農業(yè)局經管總站在協(xié)調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與農戶之間簽訂保單的事實上看,該單位協(xié)調是要收取參保土地每畝0.6元服務費的,如果是履行公務行為,不可能在兩個單位之間產生勞務報酬。這一情形足以說明,本起案件的性質不是職務犯罪。另外,從卷宗體現(xiàn)的證據看,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的性質也并非國有企業(yè),顯然認為被告人宋某某貪污國有財產的事實更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宋某某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更符合刑法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情形,故此應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被告人宋某某具備法定從輕、減輕、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一是被告人宋某某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懇請法院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被告人宋某某悔罪、認罪態(tài)度誠懇,其平時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劣跡,應酌定從輕處罰。三、積極返贓,未給被害人帶來巨大物質損失,應酌情從輕、減輕處罰。
第三、依據省高院量刑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施以刑罰,能夠充分體現(xiàn)“罪與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
被告人郭某甲、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董某某、馮某某、張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均無異議、不辯解。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陽光農業(yè)保險是國家一項惠民政策,參保農戶每畝地的保費15元,由國家、省、市財政和農戶個人分別按40%、25%、15%、20%的比例交納,個人每畝交納3元。
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為擴大營業(yè)業(yè)務,全面推進國家這一惠民政策,于2013年1月1日與肇東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經管總站)簽訂了種植業(yè)保險業(yè)務代理合同書。代理業(yè)務范圍:1、代理進行農業(yè)保險宣傳;2、代理銷售農業(yè)保險產品,組織整村投保,填寫投保單和明細表;3、繪制地號圖,協(xié)助驗標;4、代為收取代理險種的保險費;5、協(xié)助保險公司申請縣(市、區(qū))省、中央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6、代理發(fā)放保險憑證;7、協(xié)助保險公司錄入相關保險業(yè)務數據;8、各作物生育期發(fā)生災害后,代為報案和遞交索賠申請,協(xié)助保險公司上報災情及現(xiàn)場照片;9、協(xié)助、配合保險公司完成災情查勘和定損工作,負責定損到戶;10、協(xié)助保險公司完成承保、定損理賠公示、拍照及相關資料歸檔工作;11、協(xié)助保險公司處理承保、理賠異議和投訴。合同簽訂后,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肇東營銷服務部于2013年初同經管總站聯(lián)系,由經管總站協(xié)調全市各鄉(xiāng)鎮(zhèn),動員農民參保。被告人宋某某具體負責協(xié)調全市各鄉(xiāng)鎮(zhèn)和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肇東營銷服務部對國家這一惠民政策的開展和落實。
(一)、同年4月份,經管總站經與肇東市某鄉(xiāng)協(xié)調后,某鄉(xiāng)黨委決定,指派被告人高某1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在本鄉(xiāng)的落實,鄉(xiāng)經管站配合。在開展土地保險工作中,宋某某、高某1見有機可乘,便產生了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的犯意。二人合謀后,商定采取由高某1負責找某鄉(xiāng)農戶虛報參保的種植土地面積,該面積的保費由二人分攤交納的手段,共計虛報參保種植土地面積15019.9畝。其中,宋某某支付給高某129,451.00元保險費,讓高某1找農戶虛報9817畝的參保土地,高某1自己找農戶虛報5202.9畝的參保土地,該土地的保費由高某1交納6270元、張某甲、呂某乙二人交納9338.7元。
高某1指使肇東市某鄉(xiāng)被告人張某甲,張某甲找被告人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共虛報3112.9畝參保土地。其中張某甲虛報1024.4畝、呂某乙虛報736畝、呂某甲虛報970畝、許某某虛報382.5畝。
高某1指使肇東市某鄉(xiāng)被告人郭某甲,郭某甲找親屬被告人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共虛報7797畝參保土地。其中郭某甲虛報1230畝、郭某乙虛報1220畝、馮某某虛報1200畝、郭某丙虛報1100畝、董某某虛報790畝、張某乙虛報1057畝、李某甲虛報1200畝。
高某1指使肇東市某鄉(xiāng)閆某甲,閆某甲找白某某、李某乙、張某丙(四人均另案處理)共虛報4110畝參保土地。其中閆某甲虛報960畝、白某某虛報1200畝、李某乙虛報1180畝、張某丙虛報770畝。
上述被告人共向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虛報參保土地面積15019.9畝,并按照宋某某、高某1的指使在保險公司現(xiàn)場核實時幫助隱瞞虛報參保土地面積。
當年,某鄉(xiāng)實際參保的土地種植的玉米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大面積減產,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及肇東營銷服務部的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實、理賠時,宋某某、高某1指使郭某甲、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許某某、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董某某、馮某某、張某丁繼續(xù)幫助隱瞞虛報土地面積,保險理賠時,又指使上述被告人為二人支取虛報種植土地獲得的保險金。
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虛報參保的3112.9畝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226,899.28元(虛假理賠款236237.98元)。其中,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虛報的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得理賠款分別為74,668.51元、53,647.04元、70,703.30元、27,880.42元。除返還張某甲、呂某乙二人交納保費外,高某1將其中20萬元據為己有,另26,899.28元被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均分。
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虛報參保的7797畝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598,419.75元(虛假理賠款621810.75元)。其中,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扣除所交保費后虛報的土地獲得理賠款分別為94,402.50元、93,635.00元、92,100.00元、84,425.00元、60,632.50元、81,124.75元、92,100.00元。高某1將其中的20萬元據為己有,宋某某將其中的40萬元據為己有,另21,810.75元被郭某甲據為己有。
閆某甲、白某某、李某乙、張某丙虛報參保的4110畝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虛假理賠款321,402.00元(虛假理賠款333732元)。其中,閆某甲、白某某、李某乙、張某丙虛報的土地扣除所交保費后獲得理賠款分別為75,072.00元、97,440.00元、92,276.00元、60,214.00元。高某1將其中的32萬元據為己有,另13,732.00元被閆某甲據為己有。
上述人員共虛報參保土地面積15019.9畝,扣除所交保費后,共計獲取保險金1,146,721.03元。其中,高某1獲取713730元、宋某某獲取370549元、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分別獲取6724.82元、郭某甲獲取21,810.00元、閆某甲獲取13732元。
案發(fā)后,高某1返還贓款53萬元,宋某某返還贓款370,550.00元,郭某甲返還贓款21,810.00元,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許某某四人分別返還贓款6724.82元。
綜上,高某1貪污數額為1146721.03元、宋某某貪污數額為749497元、郭某甲貪污數額為598419.75元、張某甲貪污數額為226899.28元、郭某乙貪污數額為93635元、李某甲貪污數額為92100元、馮某某貪污數額為92100元、郭某丙貪污數額為84425元、張某乙貪污數額為81124.75元、呂某甲貪污數額為70703.3元、董某某貪污數額為60632.5元、呂某乙貪污數額為53647.04元。
高某1、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分別于2014年4月5日、4月15日、4月21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
宋某某經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羈押期間,宋某某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查證屬實。
訴訟過程中,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決定,以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許某某刑事責任為由,決定撤回對其起訴,本院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證言,均證實2014年4月3日呂某乙打電話讓去他家一趟,商量點事,他們村的張某甲說政府的高鄉(xiāng)長在他們村整的土地保險出事了,讓他們找一些村民用地給頂一下20萬的土地保險,把事平了。當天下午他們8個人還有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坐兩臺車來肇東衛(wèi)生小區(qū)側面某旅店,下午4點左右呂某乙接到高某1電話,呂某乙、呂某甲、張某甲下樓后10分鐘回來了,張某甲拿著一個黑色塑料袋里面裝20萬元錢,大伙商量后都說這事太大不能給他頂,最后將這20萬元錢放到李某戊朋友曾某某那保管,之后到檢察院投案去。
2、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肇東營銷部經理王某乙證言,證實每年的三四月份,他們通過市政府和經管站聯(lián)系協(xié)調,由經管站牽頭請示市里,在4月20日前后召開全市各鄉(xiāng)鎮(zhèn)種植業(yè)保險培訓會,有農戶參加保險業(yè)務的,通過村、鄉(xiāng)主抓農業(yè)的領導聯(lián)系,由農戶提供他們公司需要的材料在他們公司履行投保手續(xù)。凡是農戶投保每畝交3元保費,國家、省、市三級政府給資金每畝12元,共計15元。理賠按農戶減產程度合理賠付。農戶投保以后,由各個鄉(xiāng)鎮(zhèn)先驗收,然后他們再派員去實地驗標。就是根據各鄉(xiāng)鎮(zhèn)提供的地號圖,他們公司工作人員用GPS定位進行驗標、核實投保畝數。如果發(fā)生災情,保戶報案,他們派員再實地查勘。經過現(xiàn)場查勘,他們留有影像資料,確定損失程度,根據這些進行賠付。他們公司2013年對某鄉(xiāng)6個村63戶農民給付的賠償款,都是經過他們實地查勘、測產、定損以后確定的賠償金額,都屬實。
3、證人黃某某、李某己證言,證實李某己,黃某某,張某甲,關于農民投保材料中他們沒有簽字,也不知土地投保這事。
4、證人閆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初,當時他任某鄉(xiāng)經管站會計,主要負責經管站日常工作業(yè)務,市經管總站周某某來他們鄉(xiāng)聯(lián)系農民土地保險,由高某1負責此項工作,由他配合高某1開展鄉(xiāng)與陽光保險業(yè)務。在辦理業(yè)務中,每一次他都是按照高某1指示辦的,包括填一些表格,在文書上蓋公章和領著保險業(yè)務員實地核實一些農民土地受災面積等工作。因各村公章都在經管站保管,每次都是高某1讓他去李某庚那取的公章交給他,至于投保土地的明細表和投保單內容都是誰填的他不知道,高某1用完公章后讓他給經管站李某庚送回去。測產小組人員名單和出險索賠申請書中他的名字都不是他簽的。
5、證人李某庚證言,其任某鄉(xiāng)武裝部長,同時兼鄉(xiāng)經管站現(xiàn)金員,2008年鄉(xiāng)黨委決定鄉(xiāng)所轄9個村公章都集中在他手里保管。2013年初高某1對他說,他們鄉(xiāng)有幾個村參加陽光保險需要辦理保險業(yè)務,這項工作由經管站會計閆某乙負責,如果他要使用公章就給他用。
6、何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3、4月份,肇東市經管總站周某某領著陽光保險公司肇東營銷部經理王某乙去他們鄉(xiāng)落實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業(yè)務,讓他們鄉(xiāng)落實耕地60%以上,他安排主管農業(yè)高某1和經管站配合工作,以后的事都不清楚。
7、肇東市經管總站周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初,市領導讓經管總站負責協(xié)調參加陽光保險公司土地保險這項工作,經管總站決定由宋某某負責這項工作,具體都由宋某某和高某1研究落實。
8、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肇東營銷部李某辛證言,證實農戶投保每畝3元保費,農戶投保以后,他們先進行實地驗標,如果發(fā)生災情,保戶報案,他們再派員實地查勘。農戶受災后去過三次對受災土地現(xiàn)場拍照、錄像,確定損失情況,工作人員GPS實地測量,確定了受災土地的畝數,沒發(fā)現(xiàn)問題。
9、證人呂某丙證言,證實2013年將39畝耕地租給呂某乙耕種,再沒與他人簽訂土地出租合同。
10、證人張某戊證言,證實2013年一共租給呂某乙98畝耕地,此外再沒有與他人簽訂土地出租合同。
11、證人邵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初包給呂某乙235畝耕地,除此之外再沒與他人簽訂出租合同。
12、肇東市經管總站證明,證明宋某某平時表現(xiàn)。
13、肇東市經管總站證明、戶籍證明、悔罪書、扣押決定書、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破案經過、到案經過、高某1投案說明、涉案金額說明、收條、說明、存根、土地承包合同、收據、宋某某舉報他人涉嫌犯罪立功表現(xiàn)說明、肇東市某鄉(xiāng)四隊、鋒原村種植業(yè)保險卷宗、證明、關于宋某某的證明材料、干部審批表、干部履歷表、辦理工商登記申請、公司章程、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關于呂某丁同志聘任職務通知、營業(yè)執(zhí)照、關于印發(fā)《二Ο一三年綏化市農村經營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關于2013年種植業(yè)保險計劃的請示、肇東市農業(yè)局證明、關于陽光農業(yè)保險承保情況的說明、肇東市某鄉(xiāng)四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肇東市某鄉(xiāng)草原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肇東市某鄉(xiāng)鋒原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種植業(yè)保險業(yè)代理合同書。
14、被告人宋某某、高某1、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供述,證實了其犯罪的全過程。
(二)、同年5月份,經管總站與肇東市某鎮(zhèn)協(xié)調落實土地保險,孫某某、遲某甲(均另案處理)具體負責某鎮(zhèn)某村土地保險任務的落實和上報工作。在開展土地保險工作中,被告人宋某某見有機可乘,便產生了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的想法。宋某某指使孫某某負責找某村農民頂名,上報2萬畝參險土地,由宋某某和農戶分別交納5.5萬元、0.5萬元保費。孫某某指使某村遲某甲具體辦理參險土地手續(xù)及上報工作,遲某甲與王某甲、姜某甲商議,在二人名下分別虛報586.5畝和436.9畝土地,遲某甲將農戶集中在姜某甲、王某甲等9人名下并虛加土地面積的方式向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上報參險土地,其中虛報的2968.4畝土地因當年遭受自然災害,同年11月份按參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虛報的2968.34畝土地理賠122653.17元(其中王某甲虛報的586.5畝土地獲得22287元理賠款,姜某甲虛報的436.9畝土地獲得18131.35元理賠款),宋某某將12萬元(包含所交保費5.5萬元)據為己有,另2653.17元被孫某某、遲某甲據為己有。
綜上,被告人宋某某貪污保險理賠款67653.17元。
案發(fā)后,孫某某、遲某甲將所獲贓款全部退回,宋某某退回所獲贓款6萬元。
被告人宋某某在羈押期間的2015年5月26日,主動向肇東市人民檢察院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姜某甲、王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肇東市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在某鎮(zhèn)某村給農戶土地保險,在上報他們村農民土地參險過程中,遲某甲村讓他們幫著頂名參險,在姜某甲名下集中上報了14戶農民,共虛報了436.9畝假的土地,混在村真實的土地面積里上報到陽光保險公司參保。當年參險的這些土地受災后保險公司給理賠了,他虛報的436.9畝土地騙取了保險理賠款18131.35元。在王某甲名下集中上報了15戶農民,共虛報了586.5畝假的土地,混在村真實的土地面積里上報到陽光保險公司參保。當年參險的這些土地受災后保險公司給理賠了,他虛報的586.5畝土地騙取了保險理賠22287元。
2、證人馬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由市經管總站牽頭,各鄉(xiāng)鎮(zhèn)經管站組織,先后召開了保險動員大會,各村由書記和會計參加,然后由陽光保險公司人員講解農民參險的好處。在保險剛開始時,經管站的宋某某叫他在某村落實2萬畝,他讓某村孫某某落實。后來孫某某和他說這是新的險種,農民不愿意參加,宋某某也多次催他,沒辦法他就和宋某某說,把某村書記的電話告訴他,讓他跟村書記直接談。宋某某說行,他就把孫某某的電話告訴了宋某某。他又給孫某某打電話說,宋某某老追他落實土地保險的事,他事太多,所以把他的電話告訴了宋某某,他直接和你聯(lián)系。這樣宋某某和孫某某直接聯(lián)系的,某村報2萬畝,交了6萬元保費。
3、證人遲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28畝,受災后獲得賠償1263.36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20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4、證人李某壬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16畝,受災后獲得賠償721.92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66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5、證人徐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28.6畝,受災后獲得賠償1290.43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36.4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6、證人遲某丙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24畝,受災后獲得賠償1082.88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52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7、證人孟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16.4畝,受災后獲得賠償739.97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12.6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8、證人孟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20畝,受災后獲得賠償902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38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9、證人孟某丙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24.4畝,受災后獲得賠償1100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18.6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10、證人孟某丁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8畝,受災后獲得賠償360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36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11、證人邊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他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參保畝數12.5畝,受災后獲得賠償564元。土地流轉明細表多的34.5畝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12、證人李某癸、姚某某、遲某丁、孫某乙、孫某丙、王某丙、孫某丁、孫某戊、王某丁、孫某己、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馬某乙、馬某丙、楊某甲、張某己、孫某庚、張某庚、楊某乙、孫某辛、楊某丙、梁某某、裴某甲、景某某、姜某乙、陸某甲、于某甲、裴某乙、車某某、李某子、譚某某、孔某某、吳某甲、陸某乙、姜某丙、寧某某、李某丑、遲某戊、王某辛、遲某己、遲某庚、王某壬、吳某乙、于某乙、李某1、趙某甲、李某2、吳某丙、于某丙、王某癸、程某甲、劉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鮑某甲、鮑某乙、程某乙、王某子、王某1、劉某乙、付某丁、劉某丙、金某某、李某3、李某4、王某2、劉某丁、劉某戊、劉某己、任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李某5等人證言,證實2013年他們參加了陽光農業(yè)保險公司土地保險,受災后獲得賠償。土地流轉明細表多出的畝數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誰多報的不知道,多的保費不是他們交的,理賠款沒得到,誰得了不知道。
13、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肇東營銷部王某乙證言,證實2007年至今任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肇東支公司經理,每年的三四月份,他們通過市政府和經管站聯(lián)系協(xié)調,由經管站牽頭請示市里,在4月20日前后召開全市各鄉(xiāng)鎮(zhèn)種植業(yè)保險培訓會,有農戶參加保險業(yè)務的,通過村、鄉(xiāng)主抓農業(yè)的領導聯(lián)系,由農戶提供他們公司需要的材料在他們公司履行投保手續(xù)。凡是農戶投保每畝交3元保費,國家、省、市三級政府給資金每畝12元,共計15元。理賠按農戶減產程度合理賠付。農戶投保以后,由各個鄉(xiāng)鎮(zhèn)先驗收,然后他們再派員去實地驗標。就是根據各鄉(xiāng)鎮(zhèn)提供的地號圖,他們公司工作人員用GPS定位進行驗標、核實投保畝數。如果發(fā)生災情,保戶報案,他們派員再實地查勘。經過現(xiàn)場查勘,他們留有影像資料,確定損失程度,根據這些進行賠付。他們公司2013年對某鎮(zhèn)某村賠償款,都是經過他們實地查勘、測產、定損以后確定的賠償金額,都屬實。
1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證實2013年5月份,陽光保險公司和市經管站到某鎮(zhèn)召開了農民參加土地保險現(xiàn)場會,當時鎮(zhèn)經管站及全鎮(zhèn)各村書記、村長、會計都參加了,會上陽光保險公司人員做了關于農民土地參加保險的講解。因為他負責協(xié)調各鄉(xiāng)鎮(zhèn)農民參加土地保險這項工作,所以他給肇東市某鎮(zhèn)經管站馬某甲打電話,讓他和某鎮(zhèn)某甲村、某村落實。過了一段時間也沒消息,他又打電話追問,馬某甲說,五站這些村的農民都不愿意保,落實不下去。他說再努力一下。馬某甲說,那樣,他把某村和某甲村書記的電話告訴他讓他直接和他們聯(lián)系。這樣他給某村書記孫某某打電話說,讓孫某某在某村給落實2萬畝的土地保險。孫某某說,這事不太好辦,農民不愿保。他說盡量落實吧。過了一段時間他又給孫某某打電話詢問,孫某某說只落實了不到2千畝。他說這樣吧,這一萬畝你在村上找一些基本上年年能受點小災的地塊,將參險的材料整齊了報到保險公司,保費他來交,別的就不用管了。這樣參保了2萬畝的土地保險,他拿了5.5萬元的保費,村上參保的農民拿了5000元,總共6萬元匯到了陽光保險公司。當年陽光保險公司給某村受災農民共理賠了203166元,其中實際受災理賠80512.83元,虛報部分給理賠122653.17元,他拿走12萬元,扣去他交的保費5.5萬元,得67653.17元。
15、同案犯孫某某、遲某甲供述,證實了宋某某指使他們?yōu)槠涮峁椭_取保險理賠款的全過程。
16、孫某某、遲某甲虛報參險土地面積騙取理賠款明細表。
17、黑龍江省扣押財物清單、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證實孫某某、遲某甲所獲贓款被依法扣押、收繳。
18、戶籍證明,肇東市某鎮(zhèn)農村經濟管理中心證明,肇東市某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肇東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證明,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說明、證明,玉米種植相互保險投保單,投保清單,投保明細表,種植業(yè)保險驗標記錄單,農村專業(yè)合作社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開戶許可證,肇東市某鎮(zhèn)某村種植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理事會名單,土地流轉明細表,保險標的地號分布圖附表,保費發(fā)票,測產小組人員名單,索賠申請書,測產匯總表,測產單,保險理賠款計算書,保險理賠確認書,陽光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肇東支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黑龍江省2011年保險工作方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1、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便利,合謀采取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郭某甲、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明知高某1、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騙取保險理賠款而為其提供幫助,郭某甲、張某甲犯罪數額巨大;呂某甲、呂某乙、郭某乙、馮某某、郭某丙、董某某、張某乙、李某甲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高某1及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高某1、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宋某某、高某1是受肇東市經管總站的委托,利用落實陽光農業(yè)保險這一惠民政策的職務便利,采取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據此,上述辯護意見,因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足,不予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1、宋某某作用相當,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某甲、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董某某、馮某某、張某乙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高某1、郭某甲、張某甲、呂某甲、呂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董某某、馮某某、張某乙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自首。宋某某坦白罪行,在羈押期間能主動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高某1返還大部分贓款。宋某某除所獲5000元贓款未退回外,其余均已退回,并主動繳納罰金。郭某甲、張某甲、呂某乙、呂某甲返還所獲全部贓款。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可以對高某1從輕處罰;可以對宋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應當對郭某甲、張某甲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呂某甲、呂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董某某、馮某某、張某乙犯罪較輕,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對所獲贓款尚未退還的,應當繼續(xù)追繳。宋某某及其辯護人和高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高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高某1對宋某某的揭發(fā),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比照立功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因高某1與宋某某系共同犯罪,又均系主犯,高某1系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據此,高某1對宋某某的揭發(fā)是其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對此行為比照立功予以從輕處罰,屬于重復評價,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高某1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
關于高某1提出的其返贓53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二)項、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高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郭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呂某甲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被告人呂某乙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七、被告人張某乙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八、被告人郭某乙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九、被告人郭某丙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被告人李某甲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二、被告人馮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三、追繳被告人高某1的違法所得183730元。
十四、追繳被告人宋某某的違法所得5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郭某甲、張某甲回到社區(qū)接受矯正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常文沫
審判員范學忠
人民陪審員姚明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