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8月13日7時27分,沈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皖AM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陶樓至高塘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長豐縣陶樓鎮(zhèn)石集村附近路段時,車輛碰撞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彭某某,致彭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彭某某于當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最終經(jīng)長豐縣交警大隊認定沈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彭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沈某某駕駛的皖AM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同時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沈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彭某某的近親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將沈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jīng)一審法院判決,沈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彭某某近親屬喪葬費53234.05元。并沒有支持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彭某某近親屬收到判決書后,便找到并委托丁帥律師處理本案的上訴事宜。
丁帥律師認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無論附帶還是單獨提起訴訟,死亡賠償金屬于法定的賠償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是單獨提起法院也會支持。本案 明顯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辦案結(jié)果】
后經(jīng)過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并判決確認,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包括了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本案中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shù)玫街С帧?/p>
附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5)皖01民終27xx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1,男,1946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2,女,197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肥西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2。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3,女,1978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4,女,1980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肥東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5,男,1982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陶樓鎮(zhèn),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上訴人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因與被上訴人沈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2023)皖0121民初101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保全費由沈某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沒有支持我方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quán)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quán)人有權(quán)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睹穹ǖ洹返谝磺Ф倭惆藯l:“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人身損害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兜缆方煌ㄊ鹿寿r償?shù)慕忉尅返谑臈l:“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quán)人的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等人身權(quán)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事故賠償?shù)慕忉尅返谑鶙l:“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quán)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被侵權(quán)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shù)慕忉尅返谑艞l:“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唧w到本案中,首先,要強調(diào)的是本案的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系一般的侵權(quán)糾紛,在適用法律時,應當優(yōu)先適用《道路交安全法》、《民法典》、《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道路交通率故的司法解釋》等:其次,道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項目;間時受害人有權(quán)要求侵權(quán)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優(yōu)先承擔;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根據(jù)該法條可以看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該“喪葬費等費用”并沒有完全說賠償范圍僅限于喪葬費,同時結(jié)合第三款的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應當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結(jié)合民法典等規(guī)定,本案中我方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項目,應當?shù)玫街С帧?br/> 沈某某二審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沈某某賠償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各項損失共計522802.05元[賠償項目與金額:1、醫(yī)藥費:1375.05+15=1390.05元;2、死亡賠償金:47446元×(20-12)年=379568元;3、喪葬費:51844元;4、精神撫慰金:80000元;5、辦理喪葬人員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沈某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3年8月13日7時27分,沈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皖AM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陶樓至高塘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長豐縣陶樓鎮(zhèn)石集村附近路段時,車輛碰撞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彭某某,致彭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彭某某于當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9月21日,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AJ2023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法?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沈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彭某某無責任。沈某某對該事故認定不服提起復核申請,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責令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該案重新調(diào)查、認定。2023年11月9日,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重新作出第AJ2023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法?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guī)定;彭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敝?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沈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彭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在該認定書下方注明: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復核后重新作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編號:AJ20230xx)予以撤銷。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沈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另查明,彭某某,1950年月日生,朱某1系彭某某丈夫,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系彭某某子女,彭某某的醫(yī)藥費為1390.05元。訴訟中,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申請財產(chǎn)保全,支付保全費303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沈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皖AM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彭某某受傷,進而死亡。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AJ2023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彭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該院依法予以確認。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雖對該責任認定有異議,但所舉證據(jù)不足以推翻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故該院依法不予采信。沈某某系肇事車輛所有人,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作為彭某某的近親屬有權(quán)提起訴訟。根據(jù)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訴請和該院認定事實,對彭某某因本此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損失,該院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1390.05元;2.喪葬費51844元(103688元/年÷12×6);以上合計53234.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quán)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quán)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苑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沈某某作為投保義務人和侵權(quán)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的損失53234.05元予以賠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quán)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有權(quán)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diào)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苑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第二百條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diào)解,或者根據(jù)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由此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物質(zhì)損失情況作出判決,不應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本案中,賠償義務人為沈某某,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故,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要求沈某某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該院不予支持。本案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的其他主張和沈某某的有關辯解,因無事實或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沈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損失53234.05元;二、沈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保全費3030元;三、駁回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914元,由被告沈某某負擔216元,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負擔2698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經(jīng)對一審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及訴辯意見的綜合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沈某某的賠償義務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quán)人的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等人身權(quán)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quán)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所造成的損失。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中,規(guī)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據(jù)此,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包括了“兩金”。故本案中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shù)玫街С帧?/span>
本案中,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AJ20230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彭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案涉車輛未購買交強險。對于案涉事故給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造成的損失,沈某某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承擔80%的賠償責任。經(jīng)本院核算,案涉事故給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造成的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1390.05元;2、喪葬費51844元(103688元/年÷12×6);3、死亡賠償金379568元[47446元×(20-12)];4、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60000元。以上損失由沈某某在交強險苑圍內(nèi)賠償181390.05元(180000元+1390.05元),在交強險范圍外賠償[379568元(180000元-51844元)]×80%+60000元=261129.6元,沈某某共需賠償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各項損失合計442519.65元(181390.05元+261129.6元)。
綜上所述,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2023)皖0121民初101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沈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保全費3030元;;
二、撤銷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2023)皖0121民初1017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三、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各項損失合計442519.65元;
四、駁回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914元,由沈某某負擔2814元,由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鵝飛負擔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66元,由沈某某負擔2166元,由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莉
審判員程鏡
審判員錢愛民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王雨萌
書記員童國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