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6)豫0204民初61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6-14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開封逸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蘇某某、張剛、被告開封逸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09年12月29日被告與原告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至今日已六年有余將房屋交與原告,但被告還未支付原告的拆遷補償費、過渡安置補償費和多拆除面積補償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讓其履行協(xié)議未果。原告只有具狀起訴被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拆遷補償費2910元,過渡安置補償費9600元,拆遷多出面積賠償款10481元。上述共計22991元整。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過高,協(xié)議上并沒有約定交房日期,過渡期限并不是交房日期,是為了支付相關過渡費用,實際交房日期是2014年4月。過渡費用已包含在其他補償費補助費共計2910元,原告所訴的9600元是沒有任何依據(jù)的。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原告王某某(乙方)與被告開封逸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甲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的主要內(nèi)容:一、被告拆遷原告所有的位于開封市鼓樓區(qū)魏都路15號磚混結構樓房,建筑面積57.77m2。二、拆遷補償方式及結算:1、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90121.2元。2、產(chǎn)權調(diào)換,被告為原告安置在開封市**區(qū)****號樓*單元*層*戶磚混結構,建筑面積82.1m2,安置房價款為160095元。安置房產(chǎn)權歸原告所有。3、其他補償費、補助費2910元,其中包括搬遷補助費1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1200元、提前搬遷獎金1610元。4、結算:原告實際支付被告人民幣67063.8元。注:交房時以實際面積為準,多退少補。四、雙方約定了過渡期限為12個月,即2010年元月31日至2011年2月1日。另查明,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安置房地點由約定的****號樓*單元*層*戶變更為該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原告后與被告公司簽訂了逸馨花苑拆遷戶安置房源及補償結算清單,被告公司會計馬文英簽字確認了應付原告拆遷補償費2910元、過渡費9600元、多出面積房屋差價款10481.1元,共計22991.1元。庭審后被告公司對此進行了確認。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逸馨花苑拆遷戶安置房源及補償結算清單、詢問筆錄、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及補償結算清單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遷補償費2910元、過渡費9600元、多出面積房屋差價款10481元,共計22991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裁判結果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開封逸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拆遷補償費2910元、過渡費9600元、多出面積房屋差價款10481元,共計22991元。
案件受理費374元,減半收取187元,由被告開封逸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已墊付,待被告履行本判決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人員
審判人員
審判員毛慶昕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