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9)滬一中民(行)終字第10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09-06-02
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某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08)浦民(行)初字第2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993年,上海浦東嚴橋實業(yè)總公司經批準征用了本市浦東新區(qū)嚴橋鄉(xiāng)新民村第一、二、三等生產隊的土地,并取得了該地塊有關的立項、用地、規(guī)劃等許可。1994年2月28日,上海由由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范圍包括王某戶所有的本市浦東新區(qū)新民村王家宅36號房屋。1994年2月24日,王某與由由新村工程指揮部(系上海由由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組建的動遷機構)簽訂了《房屋拆遷保留私房產權安置協(xié)議》(以下簡稱:拆遷協(xié)議)。拆遷協(xié)議簽訂前,由由新村工程指揮部向王某戶征詢私房拆遷意見,王某戶選擇保留房屋所有權安置。拆遷協(xié)議約定由由新村工程指揮部拆除王某位于浦東新區(qū)新民村王家宅36號的房屋,建筑面積178.19平方米,安置人口為3人,安置房屋位于浦東新區(qū)濱洲路1號房東單元401室,建筑面積為86.97平方米,其中72平方米以人民幣289元計價,14.97平方米以1,800元計價,安置房的價款合計為47,754元。由由新村工程指揮部另支付王某被拆遷房屋評估款72,588.97元,獎勵費3,000元,搬家費600元,過渡費1,440元。拆遷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雙方已履行完畢。2008年12月,王某、蘇龍新、王春雨以上海由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由由公司)隱瞞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事實,欺騙其簽訂拆遷協(xié)議違法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于1994年2月24日所簽拆遷協(xié)議無效,并判令由由公司重新對其進行安置補償。
另查明,被拆遷房屋內登記有4個常住戶口,即王某、蘇龍新、王春雨及王某的母親顧蘭珍,其中顧蘭珍的安置份額劃歸其女兒王寶囡處作安置,顧蘭珍已于2007年去世。
又查明,1993年4月,上海浦東嚴橋實業(yè)總公司名稱變更為上海由由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之后,該公司又變更為上海由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1991年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權利人或使用人。拆遷人按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補償。雙方簽訂拆遷協(xié)議時,由由公司雖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但其已取得該地塊相關的建設項目批文,房屋拆遷許可證正在辦理的過程中,拆遷協(xié)議簽訂后不久,由由公司就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因此,王某戶房屋所屬地塊依法應當拆遷?,F王某戶與由由公司為了各自的利益,經雙方合意,比照當時拆遷房屋的政策,簽訂拆遷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等價有償”的原則。協(xié)議簽訂后,簽約雙方均已實際履行了協(xié)議?,F王某等要求確認拆遷協(xié)議無效,背離了“誠實信用”的原則。王某等所稱受由由公司欺騙訂立拆遷協(xié)議,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對王某、蘇龍新、王春雨要求確認與由由公司于1994年2月24日所簽的拆遷協(xié)議無效,并判令由由公司重新對王某等進行安置補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80元,由王某、蘇龍新、王春雨負擔。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王某上訴稱:被上訴人由由公司隱瞞了其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事實真相,惡意欺詐與上訴人簽訂拆遷協(xié)議,應屬無證拆遷;上訴人與其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亦應為無效。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由由公司辯稱:其在實施房屋拆遷之前,已經向有關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且雙方簽訂拆遷協(xié)議后四天,被上訴人即取得了許可證,上訴人房屋亦屬于拆遷范圍,另拆遷協(xié)議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一致后自愿簽訂,并未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原告蘇龍新述稱:同意上訴人的意見,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的訴訟請求。
原審原告王春雨未陳述意見。
以上事實由浦管土征(93)297號《關于由由新村一期動遷用房建設工程征用、劃撥土地的批復》、浦綜規(guī)(93)782號《關于核發(fā)由由新村一期動遷用房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通知》、《關于成立嚴橋鄉(xiāng)舊宅改造(由由新村)工程指揮部的通知》、浦綜房拆許字(94)第014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和王某戶私房拆遷征求意見書、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拆遷戶調查表、估價計算表、拆遷協(xié)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guī)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被上訴人由由公司在有關部門尚未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于1994年2月24日與上訴人王某戶簽訂拆遷協(xié)議,確有不當。但是,被上訴人已于1993年經批準征用了包括上訴人王某戶房屋所在地塊在內的本市浦東新區(qū)嚴橋鄉(xiāng)新民村第一、二、三等生產隊的土地,并取得了該地塊有關的立項、用地、規(guī)劃等國家批準文件,并于1994年2月28日依法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訴人戶房屋亦屬拆遷許可范圍。同時,上訴人戶在被上訴人就拆遷征求意見時,同意以保留房屋所有權的方案進行私房所有權的補償。上訴人戶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一致簽訂拆遷協(xié)議并約定補償安置事項,系其自行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亦系雙方簽約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民事活動等價有償的原則。拆遷協(xié)議簽訂后,上訴人戶亦入住了安置房屋并與被上訴人結清了有關款項,協(xié)議內容已履行完畢?,F上訴人再提出確認拆遷協(xié)議無效并要求重新安置的主張,依據不足,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王某、原審原告蘇龍新、王春雨要求確認拆遷協(xié)議無效并由被上訴人由由公司對其重新安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可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任靜遠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瑩